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
的影响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今后的证据收集、法庭调查与辩论等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产生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重点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影响;最后,结合自身的亲身经历,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内涵影响建议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强调庭审在刑事审判的重要地位,以审判机关为中心,确定罪与非罪的最终界限。这是审判机关依照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审理、裁判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确保庭审公正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1要求法院排除非法院正当审理之外的其他力量的审理,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充分的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干扰。《中共中央1甄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11/04/content_171507.htm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法院的居中公正裁判,保证诉讼程序以及实体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影响
(一)更加重视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证据的三性就是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在受各种非法院审判能力因素的影响下,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一些不真实的、无关的、非法的证据进行强加认定,导致案情事实不清,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党顺应司法发展规律,反应人民群众呼声而提出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关键是在于保证以审判为中心,使审判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判案。在强调依法侦查起诉、依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院审判人员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已获得的证据三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二)更加重视辩方的辩护权力
良好的诉讼模式在于法院居中,控方和辩方相对立的三角模式。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
饭”、法院“吃饭”的现象,形成“三家”(公检法)对“一家”(被告方)的局面。虽然随着《律师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上述现象已经得到了不少的改正。但是受传统诉讼实践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的重大影响,法院有时不得不偏听一方。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增加审判机关的重要性,使其成为诉讼制度的中心,作为居中者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摆脱其他利益、其他团体等的良影响。如此,相比起以往,审判人员必定更加重视辩方的辩护权,给予辩方充分的发言权、参与权,对辩护策略意见进行认真对待。
(三)完善证人、鉴定出庭制度,增加出庭率
我国刑事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一直以来呈现着不太乐观的状态。究其原因有多种,有出于打击报复、自身条件、法院自身审理等。但许多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受官僚主义影响、出于公安检察机关两家独大的原因而不愿意出庭,特别是侦查人员作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可以有效的改进上述情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加法院独立审判的独立性、权威。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获得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认为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侦查起诉机关以及证人、鉴定人受制于审判机关的威严而不敢敷衍了事。
(四)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一直以来,法院的审判质量饱受社会质疑。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法院的审判经常会受到其他公权力机关、私人利益等影响,
以致审判结果不公,甚至是与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而预料的结果大相径庭。“行政干预司法”、“政法委协调办案”、“纪委指导办案”的例子不胜枚举,这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破坏和“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的违反,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也正是因为这些庭外因素的干扰。2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3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然会提升刑事庭审的审判质量。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重视辩方的辩护权力、提升刑事庭审质量虽然有重大作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关乎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笔者一次旁听庭审的过程中,亲身经历了这一场景:审判长当庭训斥辩护律师,言语犀利的说道—“你纠结于犯罪情节是想要作无罪辩护吗?这样变化对当事人有好处吗?”而对于控方的重复陈述,审判人员则置之不理。实际上根据辩护律师的表述,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强调犯罪情节是为了说明被告的主观罪恶较轻。况且辩护律师庭审前已经作出了有罪辩护的态度。无论笔者理解正确与否,作为审判人员来讲,应当保持中立,保持冷静,至少应当听取辩护意见,保证律师的2杨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http://epaper.xiancn.com/xarb/html/2015-01/12/content_345692.htm 3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
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422018.aspx
辩护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
(二)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跟以往公检法“三家”对被告“一家”或者审判机关受控方影响的情形,在诉讼中,审判机关要保持高度的中立地位,做到控诉平等、地位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4然而正是由于审判机关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于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又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原告来说,审判机关除了对法律规定进行释眀外并给予原告任何帮助。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看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为中心,保障法院公正审理的制度改革,对今后的刑事庭审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如笔者上文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以及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甄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日报. 4程慎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0244.shtml
[OL].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11/04/content_17150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2]杨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西安日报.
[OL].http://epaper.xiancn.com/xarb/html/2015-01/12/content_34569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3]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日报.
[OL].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422018.aspx,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4]程慎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024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
的影响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今后的证据收集、法庭调查与辩论等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产生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重点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影响;最后,结合自身的亲身经历,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内涵影响建议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强调庭审在刑事审判的重要地位,以审判机关为中心,确定罪与非罪的最终界限。这是审判机关依照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审理、裁判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确保庭审公正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1要求法院排除非法院正当审理之外的其他力量的审理,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充分的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干扰。《中共中央1甄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11/04/content_171507.htm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法院的居中公正裁判,保证诉讼程序以及实体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影响
(一)更加重视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证据的三性就是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在受各种非法院审判能力因素的影响下,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一些不真实的、无关的、非法的证据进行强加认定,导致案情事实不清,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党顺应司法发展规律,反应人民群众呼声而提出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关键是在于保证以审判为中心,使审判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判案。在强调依法侦查起诉、依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院审判人员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已获得的证据三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二)更加重视辩方的辩护权力
良好的诉讼模式在于法院居中,控方和辩方相对立的三角模式。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
饭”、法院“吃饭”的现象,形成“三家”(公检法)对“一家”(被告方)的局面。虽然随着《律师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上述现象已经得到了不少的改正。但是受传统诉讼实践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的重大影响,法院有时不得不偏听一方。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增加审判机关的重要性,使其成为诉讼制度的中心,作为居中者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摆脱其他利益、其他团体等的良影响。如此,相比起以往,审判人员必定更加重视辩方的辩护权,给予辩方充分的发言权、参与权,对辩护策略意见进行认真对待。
(三)完善证人、鉴定出庭制度,增加出庭率
我国刑事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一直以来呈现着不太乐观的状态。究其原因有多种,有出于打击报复、自身条件、法院自身审理等。但许多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受官僚主义影响、出于公安检察机关两家独大的原因而不愿意出庭,特别是侦查人员作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可以有效的改进上述情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加法院独立审判的独立性、权威。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获得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认为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侦查起诉机关以及证人、鉴定人受制于审判机关的威严而不敢敷衍了事。
(四)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一直以来,法院的审判质量饱受社会质疑。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法院的审判经常会受到其他公权力机关、私人利益等影响,
以致审判结果不公,甚至是与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而预料的结果大相径庭。“行政干预司法”、“政法委协调办案”、“纪委指导办案”的例子不胜枚举,这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破坏和“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的违反,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也正是因为这些庭外因素的干扰。2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3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然会提升刑事庭审的审判质量。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重视辩方的辩护权力、提升刑事庭审质量虽然有重大作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关乎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笔者一次旁听庭审的过程中,亲身经历了这一场景:审判长当庭训斥辩护律师,言语犀利的说道—“你纠结于犯罪情节是想要作无罪辩护吗?这样变化对当事人有好处吗?”而对于控方的重复陈述,审判人员则置之不理。实际上根据辩护律师的表述,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强调犯罪情节是为了说明被告的主观罪恶较轻。况且辩护律师庭审前已经作出了有罪辩护的态度。无论笔者理解正确与否,作为审判人员来讲,应当保持中立,保持冷静,至少应当听取辩护意见,保证律师的2杨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http://epaper.xiancn.com/xarb/html/2015-01/12/content_345692.htm 3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
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422018.aspx
辩护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
(二)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跟以往公检法“三家”对被告“一家”或者审判机关受控方影响的情形,在诉讼中,审判机关要保持高度的中立地位,做到控诉平等、地位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4然而正是由于审判机关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于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又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原告来说,审判机关除了对法律规定进行释眀外并给予原告任何帮助。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看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为中心,保障法院公正审理的制度改革,对今后的刑事庭审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如笔者上文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以及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甄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日报. 4程慎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0244.shtml
[OL].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11/04/content_17150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2]杨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西安日报.
[OL].http://epaper.xiancn.com/xarb/html/2015-01/12/content_34569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3]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日报.
[OL].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422018.aspx,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
[4]程慎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024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