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卷宗装订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院卷宗装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归档验收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卷宗装订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立卷案号
(1)各类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件合并立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与原审案件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当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2)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统一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3)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裁判文书是最终案号。其余的文书、裁定都应下分-1、-2等。
2、卷内材料的用纸
(1)各类诉讼文书须用标准A4纸张,具备打印条件的一律打印,不能打印的,要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或签发。
(2)用油笔或者铅笔书写的材料应当附有复印件或者抄件,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也应附上抄件,复印件和抄件大小为A4纸张大小,便于装订。
(3)订口过窄或有字迹可能被订的要粘贴A4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折叠以A4纸张为准。
(4)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3、正副卷的分立
只要是组合议庭的案件,判决、调解、撤诉案件都要有副
卷。简易程序的案件判决、调解、撤诉都一本正卷(上审委会的除外)。
(1)含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材料、内部请示、内函的案件,须立正副卷。
(2)司法救助单独成卷,不能装入正、副卷宗。
(3)延长审限审批表必须装入正卷。需保密的工作记录及电话记录,当事人提供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材料(包括存折、股票账号)等可放入副卷。
4、入卷材料的筛选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予以剔除;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不入卷。
5、卷宗的编页
(1)诉讼文书页面只要有字,就得卡页号。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内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打码机编打。
(2)页号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正反面都有文字或图形的材料,正反面均需编写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但是在计算页数时要计算在内。
6、卷宗的装订
(1)卷宗对齐后,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2)每本卷宗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约200页)为宜,材料过多的案卷,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3)卷宗应装订结实,不掉纸、不压字,装订时卷内材料应齐下、齐右。
(4)卷内无金属物。
7、票据的装订
(1)诉讼费收退手续、赃款赃物处理手续,符合要求,分别将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装订。退费票据装在结案文书后。
(2)如果某一票据涉及不同案件,对没有票据原件的卷宗应装订该票据复印件,并在票据复印件右上角说明情况。
(3)粘贴小的证据(如收条、发票等)应面对卷口,不能对卷脊。
(二)卷宗封面
案卷封面所列各项,除归档日期和档号由档案部门填写外,其他各项均由立卷人填写。具体要求为:
1、卷宗封面要按规定用黑色碳素笔或者蓝黑钢笔逐行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不得有任何改动。
2、年代、案卷号、收结案日期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案号填写正确,与立案信息表相一致,符合本院关于案件分类编号的规定。
4、审判人员应与裁判文书所列审判人员一致,当事人要以裁判文书确定的一致。
5、收案日期填写受理案件的日期,即立案信息表中显示的立案日期。
6、结案日期,直接送达的以最后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对
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把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以最后一名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臵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7、审理结果,要写明一审结果,经过二审的也要写明二审结果。刑事案件要写上刑种、刑期或“宣告无罪”等;民商事案件,要写上判决、调解、撤诉等;行政案件要写上判决、裁定、撤诉等。
8、归档日期填写送达归档的日期。
9、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1)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2)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
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3)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10、卷宗侧面年代、案号及卷种应该用正楷字按要求填写,与裁判文书信息相一致。
(三)卷宗目录、备考表、立案勘验表、证物袋
1、填写卷内目录,应按卷内实有的诉讼文书材料逐件填写,各项内容填写要齐全准确无遗漏。
2、一份材料数页时填写起页顺序号、案卷最后一份材料是两页以上时应将该起页和尾页顺序号一并填写在目录上。
例如:
3、对于证据材料,必须在目录中分别予以体现,不能将证
据材料笼统列出。如既有证人证言又有书面证据,应在目录中分别列明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如果有多份证人证言也应分别列出,用序号表明,在目录中列出,如某某证言一、某某证言二等。 在目录中以大小标题予以区分,如:5、证据材料,(1)某种票据(2)某证人证言(3)……
4、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卷宗备考表中注明,比如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并在封底栏内注明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及立卷日期、检查日期。
5、立案填写人是书记员,检验人员填写档案人员。
6、各类案件的物证和视听材料,要以证物袋装好,并在证物袋目录标明;每个证物袋里至少装三份结案文书。
(四)卷宗排序(排序详见第二章)
1、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的进程和时间的自然流程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如果有些材料没有被列入上述排序中,则应根据该材料的性质决定它在卷宗中的相应位臵;同类的诉讼材料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排列。
2、副卷中,未经审委会讨论的普通程序案件,先为审理报告,后为合议庭评议笔录;经审委会讨论的普通程序案件,先为合议庭评议笔录,后以合议庭名义书写审理报告向审委会汇报。
3、诉前保全的,所有手续均在起诉书之前,其顺序为:申请书——担保手续——保全费收据——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存根及回执。
(五)卷宗检查
卷宗形成以后,由承办书记员按照规定期限统一交由审监庭检查,合格的加盖“检”章后返回归档。不合格的退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二、卷宗装订顺序
(一)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目录;
(2)立案信息表;
(3)起诉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4)分案批示表;
(5)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
(6)送达回证;
(7)辩护人、监护人、代理人函件;
(8)提讯证、换押证;
(9)延长审限报告及批复;
(10)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公告;
(11)鉴定结论、各种证据材料;
(12)调查笔录;
(13)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14)辩护词、代理词;
(15)原、被告提交的书面陈述;
(16)撤诉申请;
(17)裁判文书、调解书;
(18)宣判公告、宣判笔录;
(19)送达回证、检察院回执;
(20)取保候审手续、释放手续;
(21)执行通知书、回执;
(22)罚金票据;
(23)抗诉书、上诉状;
(24)上诉移送函;
(25)二审法院退卷函;
(26)二审法院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
(27)备考表;
(28)立卷、验卷登记表;
(29)证物袋。
2、副卷
(1)卷宗目录;
(2)审理报告;
(3)合议庭笔录;
(4)审委会笔录;
(5)裁判文书原件;
(6)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7)备考表,立卷、验卷登记表。
注:
1、以上顺序为原则性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多被告人的,提押票、换押票、送达回证、送达笔录等应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顺序排列;
(二)民、商、行政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目录;
(2)起诉书;
(3)立案信息表;
(4)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缴纳诉讼费或减、缓、免手续及退费收据;
(6)分案批示表;
(7)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答辩状及附件;
(9)原、被告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
(12)原、被告举证材料(目录具体化);
(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
(15)撤诉书;
(16)鉴定委托及鉴定书;
(17)延审报告及批复;
(18)开庭通知、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底稿等各种通知书;
(19)开庭笔录;
(20)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简易程序将原本放入);
(21)宣判笔录;、
(22)判决、调解、裁定书送达回证;
(23)送达地址确认书;
(24)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
(25)上级法院退卷函;
(26)上级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
(27)证物处理手续;
(28)备考表;
(29)立卷、验卷登记表;
(30)证物袋。
2、副卷
(1)卷宗目录;
(2)审理报告;
(3)合议庭笔录;
(4)审委会笔录;
(5)判决、调解、裁定书原本;
(6)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7)备考表,立卷、验卷登记表。
注:
1、多次开庭的,每次开庭前都要有相应的开庭准备材料;
2、当事人一方为多人时,送达诉讼文书时一人一送达回证,但一送达回证可以向一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3、简易程序参照普通程序的材料顺序装订;
(三)执行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信息表、分案审批表;
(4)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委托执行书及交办函件或调卷函;
(5)生效法律文书;
(6)执行通知书、传票;
(7)阅卷笔录、调查笔录;
(8)和解协议或笔录、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搜查等强制措施笔录;
(9)公告原稿、查封、扣押、搜查、查询、冻结、扣划等法律手续原稿及审批表、存根、清单及有关解除措施手续等;
(10)交付的票据收条及有关凭证材料;
(11)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
(12)申请执行费收据、执行实际支出资收据及票据;
(13)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暂缓执行决定书;
(14)请示报告批复意见;
(15)送达回证。回执及来往信函;
(16)结案报告及结案审批表;
(17)退卷函;
(18)备考表;
(19)证物袋;
(20)卷底。
2、副卷
(1)卷内目录;
(2)阅卷笔录;
(3)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
(4)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
(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8)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9)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
(10)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1)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
(12)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13)备考表;
附:人民法院各类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的案件;
2、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3、领导或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4、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聚众叛乱的案件;
5、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6、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7、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分子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8、反革命集团的案件;
9、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坏的案件;
11、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杀人的案件;
13、汉奸、战犯、托派的案件;
14、罪行严重的恶霸地主、土匪、流氓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案件;
15、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16、重大的政治骗子的案件;
17、重大的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8、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案件;
19、伪造、盗窃、抢劫、非法毁灭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20、放火、爆炸、决水、投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1、破坏交通工具、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的案件;
22、责任事故、技术事故造成严重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
23、非法制造、抢夺、盗窃和私藏枪枝弹药的重大案件;
24、贪污、渎职、行贿、受贿、惯窃、惯骗、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
等情节严重的案件;
25、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以及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集团的案件;
26、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支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案件;
27、重大的偷税、抗税的案件;
28、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的案件;
29、重大的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30、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31、报复陷害或捏造罪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32、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或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制造、贩卖毒品的重大案件;
33、贩卖人口,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私设妓院和解放初期查禁妓院时因老鸨严重虐待妓女判刑,能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
34、强奸、奸淫幼女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案件;
35、严重摧残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36、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严重的案件;
37、扰乱社会秩序、聚众闹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8、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39、司法干部渎职的案件;
40、涉外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41、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的案件;
42、工矿、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副总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以及中学校长的犯罪案件;
43、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44、省、市、自治区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犯罪案件;
45、省、市、自治区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46、经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的案件;
47、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反右派、
四清等)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8、“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所在地区属重大的“打砸枪”案件;
49、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政策的重大案件;
50、特赦案件;
51、敌伪逆产的案件;
52、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判例和批准类推的案件;
53、经过复查甄别平反的冤案、假案、错案;
54、无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处以刑罚的案件;
55、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下判的疑难案件;
56、反革命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普通刑事犯罪判处15年以上的案件;
5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分以及缓刑或仅有反革命身份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案件;
2、一般政治骗子的案件;
3、一般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4、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案件;
5、一般制造、抢夺、盗窃、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6、一般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案件;
7、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卖法令的案件;
8、一般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文物,制造、贩运、买卖毒品的案件;
9、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0、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1、破坏选举的案件;
12、一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案件;
13、一般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14、一般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15、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案件;
16、制造、贩卖假药、淫书、淫画、淫秽声像的案件;
17、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的案件;
18、一般民族、宗教的案件;
19、一般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案件;
20、一般贪污、渎职受贿、惯骗、惯窃、偷税、抗税、高利贷的案件;
21、省、市、自治区以下、县(市、区)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22、一般神职人员犯罪的案件;
23、建国以来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和反右派、四清
等)中的一般案件;
24、被告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25、除上述各条外,判处5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6、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的偷渡、行贿、盗窃、抢夺、抢劫、诈骗、赌博、斗殴、伤害、侵占、盗伐林木、
防害经济管理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
2、虐待、遗弃、妨碍婚姻家庭的案件;
3、破坏军婚的案件;
4、一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交通肇事、过失伤害的案件;
5、一般性伪造文书、证件或私刻公章的案件;
6、判处徒刑不满5年或判处免刑、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执行需要15年以上的案件;
8、未决犯死亡终止审理的案件;
9、外单位嘱托执行、发回重新侦查、转出、撤诉终止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
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
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
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
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
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
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
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案件;
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
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申请破箱的案件;
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申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
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
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
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
3、一般离婚案件;
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
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
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刑、民申诉(来信、来访)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申诉,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调查或调卷审查后,
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经直接调查或调卷审查,
转交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或重新审理,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申诉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经上级人民法院调查或调卷审查后,提出意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长期不服判决的刑、民申诉案件;
3、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处理无结果的申诉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的卷宗短期保管:
1、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来信或判决书直接答复当事人服判的申诉案件;
2、转下级人民法院处理已报处理结果,或未报处理结果但当事人未再申诉的案件。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卷宗装订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院卷宗装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归档验收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卷宗装订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立卷案号
(1)各类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件合并立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与原审案件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当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2)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统一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3)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裁判文书是最终案号。其余的文书、裁定都应下分-1、-2等。
2、卷内材料的用纸
(1)各类诉讼文书须用标准A4纸张,具备打印条件的一律打印,不能打印的,要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或签发。
(2)用油笔或者铅笔书写的材料应当附有复印件或者抄件,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也应附上抄件,复印件和抄件大小为A4纸张大小,便于装订。
(3)订口过窄或有字迹可能被订的要粘贴A4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折叠以A4纸张为准。
(4)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3、正副卷的分立
只要是组合议庭的案件,判决、调解、撤诉案件都要有副
卷。简易程序的案件判决、调解、撤诉都一本正卷(上审委会的除外)。
(1)含有保密内容的诉讼材料、内部请示、内函的案件,须立正副卷。
(2)司法救助单独成卷,不能装入正、副卷宗。
(3)延长审限审批表必须装入正卷。需保密的工作记录及电话记录,当事人提供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材料(包括存折、股票账号)等可放入副卷。
4、入卷材料的筛选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予以剔除;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不入卷。
5、卷宗的编页
(1)诉讼文书页面只要有字,就得卡页号。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内页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打码机编打。
(2)页号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正反面都有文字或图形的材料,正反面均需编写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但是在计算页数时要计算在内。
6、卷宗的装订
(1)卷宗对齐后,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2)每本卷宗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约200页)为宜,材料过多的案卷,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3)卷宗应装订结实,不掉纸、不压字,装订时卷内材料应齐下、齐右。
(4)卷内无金属物。
7、票据的装订
(1)诉讼费收退手续、赃款赃物处理手续,符合要求,分别将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装订。退费票据装在结案文书后。
(2)如果某一票据涉及不同案件,对没有票据原件的卷宗应装订该票据复印件,并在票据复印件右上角说明情况。
(3)粘贴小的证据(如收条、发票等)应面对卷口,不能对卷脊。
(二)卷宗封面
案卷封面所列各项,除归档日期和档号由档案部门填写外,其他各项均由立卷人填写。具体要求为:
1、卷宗封面要按规定用黑色碳素笔或者蓝黑钢笔逐行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不得有任何改动。
2、年代、案卷号、收结案日期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案号填写正确,与立案信息表相一致,符合本院关于案件分类编号的规定。
4、审判人员应与裁判文书所列审判人员一致,当事人要以裁判文书确定的一致。
5、收案日期填写受理案件的日期,即立案信息表中显示的立案日期。
6、结案日期,直接送达的以最后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对
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把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以最后一名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臵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7、审理结果,要写明一审结果,经过二审的也要写明二审结果。刑事案件要写上刑种、刑期或“宣告无罪”等;民商事案件,要写上判决、调解、撤诉等;行政案件要写上判决、裁定、撤诉等。
8、归档日期填写送达归档的日期。
9、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1)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2)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
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3)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10、卷宗侧面年代、案号及卷种应该用正楷字按要求填写,与裁判文书信息相一致。
(三)卷宗目录、备考表、立案勘验表、证物袋
1、填写卷内目录,应按卷内实有的诉讼文书材料逐件填写,各项内容填写要齐全准确无遗漏。
2、一份材料数页时填写起页顺序号、案卷最后一份材料是两页以上时应将该起页和尾页顺序号一并填写在目录上。
例如:
3、对于证据材料,必须在目录中分别予以体现,不能将证
据材料笼统列出。如既有证人证言又有书面证据,应在目录中分别列明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如果有多份证人证言也应分别列出,用序号表明,在目录中列出,如某某证言一、某某证言二等。 在目录中以大小标题予以区分,如:5、证据材料,(1)某种票据(2)某证人证言(3)……
4、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卷宗备考表中注明,比如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并在封底栏内注明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及立卷日期、检查日期。
5、立案填写人是书记员,检验人员填写档案人员。
6、各类案件的物证和视听材料,要以证物袋装好,并在证物袋目录标明;每个证物袋里至少装三份结案文书。
(四)卷宗排序(排序详见第二章)
1、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的进程和时间的自然流程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如果有些材料没有被列入上述排序中,则应根据该材料的性质决定它在卷宗中的相应位臵;同类的诉讼材料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排列。
2、副卷中,未经审委会讨论的普通程序案件,先为审理报告,后为合议庭评议笔录;经审委会讨论的普通程序案件,先为合议庭评议笔录,后以合议庭名义书写审理报告向审委会汇报。
3、诉前保全的,所有手续均在起诉书之前,其顺序为:申请书——担保手续——保全费收据——裁定书——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执行)通知书存根及回执。
(五)卷宗检查
卷宗形成以后,由承办书记员按照规定期限统一交由审监庭检查,合格的加盖“检”章后返回归档。不合格的退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二、卷宗装订顺序
(一)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目录;
(2)立案信息表;
(3)起诉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4)分案批示表;
(5)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
(6)送达回证;
(7)辩护人、监护人、代理人函件;
(8)提讯证、换押证;
(9)延长审限报告及批复;
(10)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公告;
(11)鉴定结论、各种证据材料;
(12)调查笔录;
(13)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14)辩护词、代理词;
(15)原、被告提交的书面陈述;
(16)撤诉申请;
(17)裁判文书、调解书;
(18)宣判公告、宣判笔录;
(19)送达回证、检察院回执;
(20)取保候审手续、释放手续;
(21)执行通知书、回执;
(22)罚金票据;
(23)抗诉书、上诉状;
(24)上诉移送函;
(25)二审法院退卷函;
(26)二审法院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
(27)备考表;
(28)立卷、验卷登记表;
(29)证物袋。
2、副卷
(1)卷宗目录;
(2)审理报告;
(3)合议庭笔录;
(4)审委会笔录;
(5)裁判文书原件;
(6)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7)备考表,立卷、验卷登记表。
注:
1、以上顺序为原则性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多被告人的,提押票、换押票、送达回证、送达笔录等应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顺序排列;
(二)民、商、行政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目录;
(2)起诉书;
(3)立案信息表;
(4)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缴纳诉讼费或减、缓、免手续及退费收据;
(6)分案批示表;
(7)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答辩状及附件;
(9)原、被告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
(12)原、被告举证材料(目录具体化);
(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
(15)撤诉书;
(16)鉴定委托及鉴定书;
(17)延审报告及批复;
(18)开庭通知、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底稿等各种通知书;
(19)开庭笔录;
(20)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简易程序将原本放入);
(21)宣判笔录;、
(22)判决、调解、裁定书送达回证;
(23)送达地址确认书;
(24)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
(25)上级法院退卷函;
(26)上级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正本;
(27)证物处理手续;
(28)备考表;
(29)立卷、验卷登记表;
(30)证物袋。
2、副卷
(1)卷宗目录;
(2)审理报告;
(3)合议庭笔录;
(4)审委会笔录;
(5)判决、调解、裁定书原本;
(6)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7)备考表,立卷、验卷登记表。
注:
1、多次开庭的,每次开庭前都要有相应的开庭准备材料;
2、当事人一方为多人时,送达诉讼文书时一人一送达回证,但一送达回证可以向一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3、简易程序参照普通程序的材料顺序装订;
(三)执行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1、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信息表、分案审批表;
(4)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委托执行书及交办函件或调卷函;
(5)生效法律文书;
(6)执行通知书、传票;
(7)阅卷笔录、调查笔录;
(8)和解协议或笔录、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搜查等强制措施笔录;
(9)公告原稿、查封、扣押、搜查、查询、冻结、扣划等法律手续原稿及审批表、存根、清单及有关解除措施手续等;
(10)交付的票据收条及有关凭证材料;
(11)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
(12)申请执行费收据、执行实际支出资收据及票据;
(13)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暂缓执行决定书;
(14)请示报告批复意见;
(15)送达回证。回执及来往信函;
(16)结案报告及结案审批表;
(17)退卷函;
(18)备考表;
(19)证物袋;
(20)卷底。
2、副卷
(1)卷内目录;
(2)阅卷笔录;
(3)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
(4)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
(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8)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9)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
(10)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1)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
(12)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13)备考表;
附:人民法院各类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的案件;
2、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3、领导或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4、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聚众叛乱的案件;
5、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6、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7、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分子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8、反革命集团的案件;
9、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坏的案件;
11、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杀人的案件;
13、汉奸、战犯、托派的案件;
14、罪行严重的恶霸地主、土匪、流氓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案件;
15、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16、重大的政治骗子的案件;
17、重大的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8、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案件;
19、伪造、盗窃、抢劫、非法毁灭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20、放火、爆炸、决水、投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1、破坏交通工具、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的案件;
22、责任事故、技术事故造成严重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
23、非法制造、抢夺、盗窃和私藏枪枝弹药的重大案件;
24、贪污、渎职、行贿、受贿、惯窃、惯骗、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
等情节严重的案件;
25、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以及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集团的案件;
26、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支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案件;
27、重大的偷税、抗税的案件;
28、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的案件;
29、重大的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30、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31、报复陷害或捏造罪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32、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或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制造、贩卖毒品的重大案件;
33、贩卖人口,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私设妓院和解放初期查禁妓院时因老鸨严重虐待妓女判刑,能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
34、强奸、奸淫幼女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案件;
35、严重摧残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36、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严重的案件;
37、扰乱社会秩序、聚众闹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8、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39、司法干部渎职的案件;
40、涉外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41、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的案件;
42、工矿、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副总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以及中学校长的犯罪案件;
43、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44、省、市、自治区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犯罪案件;
45、省、市、自治区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46、经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的案件;
47、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反右派、
四清等)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8、“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所在地区属重大的“打砸枪”案件;
49、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政策的重大案件;
50、特赦案件;
51、敌伪逆产的案件;
52、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判例和批准类推的案件;
53、经过复查甄别平反的冤案、假案、错案;
54、无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处以刑罚的案件;
55、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下判的疑难案件;
56、反革命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普通刑事犯罪判处15年以上的案件;
5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分以及缓刑或仅有反革命身份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案件;
2、一般政治骗子的案件;
3、一般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4、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案件;
5、一般制造、抢夺、盗窃、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6、一般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案件;
7、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卖法令的案件;
8、一般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文物,制造、贩运、买卖毒品的案件;
9、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0、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1、破坏选举的案件;
12、一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案件;
13、一般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14、一般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15、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案件;
16、制造、贩卖假药、淫书、淫画、淫秽声像的案件;
17、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的案件;
18、一般民族、宗教的案件;
19、一般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案件;
20、一般贪污、渎职受贿、惯骗、惯窃、偷税、抗税、高利贷的案件;
21、省、市、自治区以下、县(市、区)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22、一般神职人员犯罪的案件;
23、建国以来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和反右派、四清
等)中的一般案件;
24、被告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25、除上述各条外,判处5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6、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的偷渡、行贿、盗窃、抢夺、抢劫、诈骗、赌博、斗殴、伤害、侵占、盗伐林木、
防害经济管理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
2、虐待、遗弃、妨碍婚姻家庭的案件;
3、破坏军婚的案件;
4、一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交通肇事、过失伤害的案件;
5、一般性伪造文书、证件或私刻公章的案件;
6、判处徒刑不满5年或判处免刑、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执行需要15年以上的案件;
8、未决犯死亡终止审理的案件;
9、外单位嘱托执行、发回重新侦查、转出、撤诉终止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
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
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
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
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
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
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
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案件;
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
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申请破箱的案件;
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申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
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
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
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
3、一般离婚案件;
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
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
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刑、民申诉(来信、来访)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申诉,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调查或调卷审查后,
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经直接调查或调卷审查,
转交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或重新审理,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申诉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经上级人民法院调查或调卷审查后,提出意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长期不服判决的刑、民申诉案件;
3、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处理无结果的申诉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的卷宗短期保管:
1、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来信或判决书直接答复当事人服判的申诉案件;
2、转下级人民法院处理已报处理结果,或未报处理结果但当事人未再申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