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

芜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芜湖市公安局

芜综治办[2007]1号

关于引发《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

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省略...... )

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和市综治办等五部门《关于执行建设部、公安部的实施办法》(芜综治办〔2005〕26号)、市综治办《关于落实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的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验收标准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含商住楼、安置房、廉租房)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二、居民住宅小区(指三幢以上的居民住宅楼房)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护窗、防护围墙(或围栏)、楼宇对讲系统、电视监控和周界、住户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附设的停车场、治安值班室、路灯、楼梯过道感应电灯等。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分为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和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

三、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基本型设施配置如下:

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电动伸缩门或其它金属门,并具断电开启功能;小区周围应建防护围墙或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 ,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 ,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出入口设置值班室,设有联系电话。

2、小区的边界防护围墙或围栏采用边界报警系统,系统功能全面设防、无盲区和死角。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3、楼栋单元口安装电控单元防护门,配置楼宇对讲系统,门上要有闭门器,开、关门时声音轻微,并符合GA/T72标准。

4、住户进户门(包括一层楼后门)应安装防盗防火安全门,符合GB 17565标准,并有公安机关确认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报告。

5、一、二层的外墙窗、阳台等与外界相通的地方,配置内置式有实体防护作用的防护窗(每套房屋在不同的方向安装至少有二处以上能紧急开启的活动防护窗),防护窗安装位置不得超出外墙面。

6、垂直落地管道须安装防爬装置(防爬刺、防爬管、红外报警装置,可选上述品种之一)。

7、小区周边、主要通道及楼栋之间采用电子巡查系统。

8、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室外广场、电梯轿厢内等重要部位设置电视监控系统,能监控进出人员、车辆正面图像,监控系统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和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监视规范[GB 50195],监控录像应能清楚地显示人员体貌、面部特征和车辆号牌,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9、配置治安监控中心及报警设备用房。监控中心视频应配置视频图像显示、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有线、无线专用通讯系统及供电和接地系统。

10、在道路、广场、偏僻和易发案地区,以及视频监控范围内,安装照明电灯;在楼梯过道,安装照明感应电灯。

11、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等规定,车库、停车场设计、建设到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如下:

1、视频监控系统能设防,与周界报警系统联动报警、报警信息自动搜索功能,当有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监控图像能立即自动显示和记录。

2、多层、高层住宅楼的一、二层、顶层安装自动联网报警系统。

3、住宅卧室、客厅设置有专线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的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门、窗等部位安装入侵探测器,厨房、浴室安装气体泄漏探测器。

4、楼宇安装对讲可视系统,并能清晰显示人员体貌特征。

5、小区地下汽车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车辆管理系统。

五、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为居民住宅小区验收的标准;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为在建居民小区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基础上的推荐标准。

六、三幢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房,单体楼栋必须安装住户防盗门、单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防爬装置、一、二层楼窗户内置式防护窗等安全防范设施,并设置围墙围栏封闭和配置值班室。

七、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和产品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安徽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纳入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持有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八、《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将根据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调整适时修订。

九、本《标准》由芜湖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芜湖市公安局

芜综治办[2007]1号

关于引发《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

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省略...... )

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和市综治办等五部门《关于执行建设部、公安部的实施办法》(芜综治办〔2005〕26号)、市综治办《关于落实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的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验收标准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含商住楼、安置房、廉租房)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二、居民住宅小区(指三幢以上的居民住宅楼房)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护窗、防护围墙(或围栏)、楼宇对讲系统、电视监控和周界、住户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附设的停车场、治安值班室、路灯、楼梯过道感应电灯等。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分为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和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

三、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基本型设施配置如下:

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电动伸缩门或其它金属门,并具断电开启功能;小区周围应建防护围墙或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 ,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 ,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个出入口设置值班室,设有联系电话。

2、小区的边界防护围墙或围栏采用边界报警系统,系统功能全面设防、无盲区和死角。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3、楼栋单元口安装电控单元防护门,配置楼宇对讲系统,门上要有闭门器,开、关门时声音轻微,并符合GA/T72标准。

4、住户进户门(包括一层楼后门)应安装防盗防火安全门,符合GB 17565标准,并有公安机关确认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报告。

5、一、二层的外墙窗、阳台等与外界相通的地方,配置内置式有实体防护作用的防护窗(每套房屋在不同的方向安装至少有二处以上能紧急开启的活动防护窗),防护窗安装位置不得超出外墙面。

6、垂直落地管道须安装防爬装置(防爬刺、防爬管、红外报警装置,可选上述品种之一)。

7、小区周边、主要通道及楼栋之间采用电子巡查系统。

8、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室外广场、电梯轿厢内等重要部位设置电视监控系统,能监控进出人员、车辆正面图像,监控系统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和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监视规范[GB 50195],监控录像应能清楚地显示人员体貌、面部特征和车辆号牌,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9、配置治安监控中心及报警设备用房。监控中心视频应配置视频图像显示、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有线、无线专用通讯系统及供电和接地系统。

10、在道路、广场、偏僻和易发案地区,以及视频监控范围内,安装照明电灯;在楼梯过道,安装照明感应电灯。

11、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等规定,车库、停车场设计、建设到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如下:

1、视频监控系统能设防,与周界报警系统联动报警、报警信息自动搜索功能,当有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监控图像能立即自动显示和记录。

2、多层、高层住宅楼的一、二层、顶层安装自动联网报警系统。

3、住宅卧室、客厅设置有专线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的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门、窗等部位安装入侵探测器,厨房、浴室安装气体泄漏探测器。

4、楼宇安装对讲可视系统,并能清晰显示人员体貌特征。

5、小区地下汽车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车辆管理系统。

五、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为居民住宅小区验收的标准;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先进型配置验收标准为在建居民小区基本型配置验收标准基础上的推荐标准。

六、三幢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房,单体楼栋必须安装住户防盗门、单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防爬装置、一、二层楼窗户内置式防护窗等安全防范设施,并设置围墙围栏封闭和配置值班室。

七、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和产品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安徽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纳入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持有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八、《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将根据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调整适时修订。

九、本《标准》由芜湖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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