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慈善捐款问题――继[慈善法]颁布之后

  摘 要:近日来,朋友圈疯转的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网络求助文引起了广大社会的关注,本来慈善捐款无可非议,却被有心的网友深挖出文章背后的真相,顿时哗然一片。这是继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后实施的第一个引起热议的网络慈善骗捐事件。在这个网络科技发达,信息传播速度的时代,如何更好的利用并规范网络来促进《慈善法》的完善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慈善法》;网络募捐;监管;慈善组织;个人募捐   1 《慈善法》对网络捐赠的发展迎来了春天   我国自古传承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美德,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慈善事业蒸蒸日上,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的当下,掀起了慈善网捐的热潮。然而慈善发展与问题并存,网捐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首当其冲的就是诈捐、骗捐问题。   网络捐赠亟需法律规制:在《慈善法》未颁布以前,利用网络平台寻求捐款的诈捐案件屡见不鲜,有知乎女神“童谣”诈捐案、童媛媛诈捐案以及德国留学的“谢同学”骗捐案等。尽管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公众参与慈善的意识提高,慈善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扩大,但由于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其进行规制而使慈善活动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各界都对慈善立法翘首期盼。   《慈善法》对网捐的相关规定:经过漫长的立法修改过程,2016年3月《慈善法》出台,于今年9月份正式施行。该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当然不乏对互联网的规范。其中根��《慈善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对网捐的成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以及施行的权威力和强制力。《慈善法》的颁布是社会进步的反映,体现了时下立法的开放性与前瞻性,紧密联系生活,切合实际,具有强大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从传统的慈善模式跨越到“网络+慈善”模式是慈善事业的创新,同时也是慈善立法的一大难题。通过上述《慈善法》对网捐的规定,给网捐设立了门槛,为互联网下新的慈善模式打造了一个良好环境,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2 实践中《慈善法》存在的网络慈善漏洞   《慈善法》的施行无论是对传统模式还是对“网络+慈善”模式都是进步的,具有时代的特性。而“网络+慈善”的模式优势在网络,劣势也在网络。透过“罗尔事件”我们发现了《慈善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感叹网络便捷的同时将网络慈善的弊端暴露无遗。   1、信息不公开,难辨事实真假。一般情况网捐平台只规定求助者提供相应证件照片或者扫描件,情节严重的也仅是公示求助者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相关病例,并无详细信息;且慈善组织对收取的善款金额、后续的使用情况和报销清单以及治疗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公开。尽管是出于对求助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隐藏了某些信息,但此种保护使得信息真实性不明和善款去向性不楚,反而很难辨别信息真假。   2、立法不完善,缺乏监督管理。《慈善法》的施行缓解了慈善事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在内容和细节上还没有落实,缺乏配套的设施加以完善。在信息公开尚未完全,《慈善法》的实施刚刚起步的情况下,针对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滞后、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界定以及如何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等问题《慈善法》都未明确规定,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例作出相关的说明,这是造成网捐混乱的重要原因。   3、组织不协调,丧失公众信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管,使得慈善组织长期处于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态,各组织机构之间缺乏联系,闭门造车,导致类似于“罗尔事件”的诈捐、骗捐案件时有发生。然而当慈善达到一定的社会关注后被质疑,人与人的信任越来越低,爱心公益被视为公关炒作、营销手段等问题的出现时,让我们不禁反思,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缺失?重振慈善的公信力艰难万分。   4、主体不明确,网捐资格难定。根据《慈善法》第33条的规定明确禁止了个人的募捐行为,但实践中一些求助者往往借助网络平台来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活动,对此,有些学者提出了质疑。按理说求助者通过社交平台、慈善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筹集善款并无过错,符合了《慈善法》第26条的规定,但是对朋友圈打赏、微信红包等方式募得的善款,个人是否有资格享有呢?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时间众说纷纭。   3 理论上对《慈善法》网络慈善的路径构想   纵使《慈善法》对网络捐款作出明确规定,但如何规范募捐主体、如何构建一个系统的制度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由于网络捐款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利益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理论与实践略有脱节,因而慈善立法之路困难重重,有待多方的共同努力。   1、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管理专业化。发展是硬道理,技术是强保障,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慈善公益事业从传统模式切换到网络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加快网络技术的创新,增强科技实力是当前慈善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加大对网络人才的培养,学习先进技术,搭建一个安全可靠、功能齐全的网捐平台,利用技术来规范求助者信息查询、捐款动态、跟踪治疗详情等多方面的管理,让网捐服务平台管理科学化。   2、联合各方力量,推动网捐透明化。网捐的透明化绝不是通过推动某一方面的完成就能一步到位的,这需要公众、慈善组织、网络平台、监管机构等多方协力,各司其职。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各个机构与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系,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紧密联系各个环节,掌握最新反馈信息。在保护求助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募捐平台、民政部门、医院以及费用报销的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3、增强立法建设,实现网捐规范化。找准问题的关键,把握实下热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骗捐、诈捐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由立法机关和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说明,颁布立法条例。此外,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医疗机构等诸多制度的建设规范也亟待加强,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方面的网捐规范体系,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4、培养慈善文化,普及公益常态化。在现代化的慈善教育理念中,掌握基本的慈善法律常识,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加速慈善文化的传播。利用标语横幅、现身解说、法制讲坛等常见形式,衔接传统慈善模式与“网络+慈善”模式,加大广播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等网络形式对慈善文化的宣传,双管齐下普及公益知识。同时通过学校教育将慈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中去,让慈善成为一种习惯。   4 结语   随着罗一笑的去世,该事件落下帷幕,却给社会慈善敲响了警钟,我们更多的应该关注到慈善背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网捐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成为募捐方式的中流砥柱,但缺陷在所难免,《慈善法》的颁布仅仅只是慈善事业打响的“第一炮”,加快网络慈善建设也应成为接下来《慈善法》的重要方向,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石凤刚.网络募捐平台存在的问题[J].青岛大学法学院.2016.9   [2]徐舒宁 陈为旭.《慈善法》视域下“互联网+慈善”模式探究[J].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11   [3]徐富海.《慈善法》要解决哪些问题[J].中国民政.2016.4   [4]金锦萍.罗尔事件:如何厘清六大核心法律问题[D].人民法院报.2016.12   [5]王紫.互联网公益需法律和技术双重推动[D].中国商报.2016.12

  摘 要:近日来,朋友圈疯转的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网络求助文引起了广大社会的关注,本来慈善捐款无可非议,却被有心的网友深挖出文章背后的真相,顿时哗然一片。这是继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后实施的第一个引起热议的网络慈善骗捐事件。在这个网络科技发达,信息传播速度的时代,如何更好的利用并规范网络来促进《慈善法》的完善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慈善法》;网络募捐;监管;慈善组织;个人募捐   1 《慈善法》对网络捐赠的发展迎来了春天   我国自古传承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美德,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慈善事业蒸蒸日上,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的当下,掀起了慈善网捐的热潮。然而慈善发展与问题并存,网捐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首当其冲的就是诈捐、骗捐问题。   网络捐赠亟需法律规制:在《慈善法》未颁布以前,利用网络平台寻求捐款的诈捐案件屡见不鲜,有知乎女神“童谣”诈捐案、童媛媛诈捐案以及德国留学的“谢同学”骗捐案等。尽管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公众参与慈善的意识提高,慈善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扩大,但由于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其进行规制而使慈善活动难以得到保障,社会各界都对慈善立法翘首期盼。   《慈善法》对网捐的相关规定:经过漫长的立法修改过程,2016年3月《慈善法》出台,于今年9月份正式施行。该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当然不乏对互联网的规范。其中根��《慈善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对网捐的成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以及施行的权威力和强制力。《慈善法》的颁布是社会进步的反映,体现了时下立法的开放性与前瞻性,紧密联系生活,切合实际,具有强大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从传统的慈善模式跨越到“网络+慈善”模式是慈善事业的创新,同时也是慈善立法的一大难题。通过上述《慈善法》对网捐的规定,给网捐设立了门槛,为互联网下新的慈善模式打造了一个良好环境,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2 实践中《慈善法》存在的网络慈善漏洞   《慈善法》的施行无论是对传统模式还是对“网络+慈善”模式都是进步的,具有时代的特性。而“网络+慈善”的模式优势在网络,劣势也在网络。透过“罗尔事件”我们发现了《慈善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感叹网络便捷的同时将网络慈善的弊端暴露无遗。   1、信息不公开,难辨事实真假。一般情况网捐平台只规定求助者提供相应证件照片或者扫描件,情节严重的也仅是公示求助者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相关病例,并无详细信息;且慈善组织对收取的善款金额、后续的使用情况和报销清单以及治疗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公开。尽管是出于对求助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隐藏了某些信息,但此种保护使得信息真实性不明和善款去向性不楚,反而很难辨别信息真假。   2、立法不完善,缺乏监督管理。《慈善法》的施行缓解了慈善事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在内容和细节上还没有落实,缺乏配套的设施加以完善。在信息公开尚未完全,《慈善法》的实施刚刚起步的情况下,针对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滞后、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界定以及如何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等问题《慈善法》都未明确规定,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例作出相关的说明,这是造成网捐混乱的重要原因。   3、组织不协调,丧失公众信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管,使得慈善组织长期处于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状态,各组织机构之间缺乏联系,闭门造车,导致类似于“罗尔事件”的诈捐、骗捐案件时有发生。然而当慈善达到一定的社会关注后被质疑,人与人的信任越来越低,爱心公益被视为公关炒作、营销手段等问题的出现时,让我们不禁反思,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缺失?重振慈善的公信力艰难万分。   4、主体不明确,网捐资格难定。根据《慈善法》第33条的规定明确禁止了个人的募捐行为,但实践中一些求助者往往借助网络平台来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活动,对此,有些学者提出了质疑。按理说求助者通过社交平台、慈善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筹集善款并无过错,符合了《慈善法》第26条的规定,但是对朋友圈打赏、微信红包等方式募得的善款,个人是否有资格享有呢?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时间众说纷纭。   3 理论上对《慈善法》网络慈善的路径构想   纵使《慈善法》对网络捐款作出明确规定,但如何规范募捐主体、如何构建一个系统的制度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由于网络捐款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利益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理论与实践略有脱节,因而慈善立法之路困难重重,有待多方的共同努力。   1、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管理专业化。发展是硬道理,技术是强保障,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慈善公益事业从传统模式切换到网络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加快网络技术的创新,增强科技实力是当前慈善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加大对网络人才的培养,学习先进技术,搭建一个安全可靠、功能齐全的网捐平台,利用技术来规范求助者信息查询、捐款动态、跟踪治疗详情等多方面的管理,让网捐服务平台管理科学化。   2、联合各方力量,推动网捐透明化。网捐的透明化绝不是通过推动某一方面的完成就能一步到位的,这需要公众、慈善组织、网络平台、监管机构等多方协力,各司其职。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各个机构与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系,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紧密联系各个环节,掌握最新反馈信息。在保护求助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募捐平台、民政部门、医院以及费用报销的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3、增强立法建设,实现网捐规范化。找准问题的关键,把握实下热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骗捐、诈捐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由立法机关和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说明,颁布立法条例。此外,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医疗机构等诸多制度的建设规范也亟待加强,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方面的网捐规范体系,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4、培养慈善文化,普及公益常态化。在现代化的慈善教育理念中,掌握基本的慈善法律常识,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加速慈善文化的传播。利用标语横幅、现身解说、法制讲坛等常见形式,衔接传统慈善模式与“网络+慈善”模式,加大广播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等网络形式对慈善文化的宣传,双管齐下普及公益知识。同时通过学校教育将慈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中去,让慈善成为一种习惯。   4 结语   随着罗一笑的去世,该事件落下帷幕,却给社会慈善敲响了警钟,我们更多的应该关注到慈善背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网捐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成为募捐方式的中流砥柱,但缺陷在所难免,《慈善法》的颁布仅仅只是慈善事业打响的“第一炮”,加快网络慈善建设也应成为接下来《慈善法》的重要方向,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石凤刚.网络募捐平台存在的问题[J].青岛大学法学院.2016.9   [2]徐舒宁 陈为旭.《慈善法》视域下“互联网+慈善”模式探究[J].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11   [3]徐富海.《慈善法》要解决哪些问题[J].中国民政.2016.4   [4]金锦萍.罗尔事件:如何厘清六大核心法律问题[D].人民法院报.2016.12   [5]王紫.互联网公益需法律和技术双重推动[D].中国商报.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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