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减免税调查表》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基础信息
联系人(填报人员)、联系电话(填报人员)、电子邮箱:填报负责减免税调查表填报人员信息,以方便税企之间联络。
当期销售(营业)额:为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润表》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已报送2011年度《利润表》的,系统自动带出,可以修改。
当期利润总额:《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已报送2011年度《利润表》的,系统自动带出,可以修改。
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须分别填报在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各税合计,国税缴纳税金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其他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第二部分 备案、审批的减免税信息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或经税务机关审批的2011年度的各项减免税信息。此部分信息不可修改。
第三部分 纳税人减免税金额信息
该部分是取自纳税人《各税种申报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记载的各项减免基础数据。包括《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消费税申报表》中当期减免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额、减免所
得额、减免税额,《车购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额,以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批退税额等。减免金额与总局减免税代码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的,列出了对应的减免原因,给纳税人填报第四部分数据提供参照。
减免类型为“征前减免”的,是按照2011年企业会计年度(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统计的;减免类型为“退库减免”的,按照2011年财政年度(税款退还日期为2011年)统计。
第四部分 减免税调查填报信息
纳税人依据第三部分信息,填报总局减免税代码、减免金额、减免凭证、数据来源、减免政策享受起始年度等信息。
据实申报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对第三部分减免信息逐条确认后,填报本部分信息。填报的来源凭证、减免数据来源、减免类型、金额务必与第三部分信息相同;填报的减免税信息条数不能小于第三部分显示的减免税信息条数:
金额全部正确的,确认税种、选择总局减免税代码,系统自动带出文件简称、文号、录入,选择确认来源凭证、减免数据来源、减免类型,录入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年份。
金额全部填报错误的,选择总局减免原因代码:**900000 **税减免填报错误,在第五部分中对错误说明原因。
金额部分填报错误的,先选择总局减免原因代码:**900000 **税减免填报错误,再 “增加”填报正确的减免金额、总局减免原因代码、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等信息。
金额正确(包括部分正确)但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解为总局多个减免税代码的,选择总局减免税代码:0900000金额分解,再 “增加”填报正确的减免金额、总局减免原因代码、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等信息,存在“错误填报”部分的,增加错误填报金额,并选择总局代码为“***错误填报”。分解后的金额合计应与原金额相等。
金额为出口货物零税率减免的,选择总局减免原因代码:01800000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减免。
未据实申报减免税的纳税人,“增加”填报正确的减免金额、总局减免原因代码、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等信息。
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纳税人享受某项减免政策的起始年度。如某项减免税政策的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年度为2001年起,而纳税人从2005年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则在该栏应填报“2005年”(不填月份)。
第五部分备注说明:填写错误填报原因及其他说明。
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减免税调查表》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基础信息
联系人(填报人员)、联系电话(填报人员)、电子邮箱:填报负责减免税调查表填报人员信息,以方便税企之间联络。
当期销售(营业)额:为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润表》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已报送2011年度《利润表》的,系统自动带出,可以修改。
当期利润总额:《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已报送2011年度《利润表》的,系统自动带出,可以修改。
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须分别填报在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各税合计,国税缴纳税金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其他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第二部分 备案、审批的减免税信息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或经税务机关审批的2011年度的各项减免税信息。此部分信息不可修改。
第三部分 纳税人减免税金额信息
该部分是取自纳税人《各税种申报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记载的各项减免基础数据。包括《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消费税申报表》中当期减免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额、减免所
得额、减免税额,《车购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额,以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批退税额等。减免金额与总局减免税代码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的,列出了对应的减免原因,给纳税人填报第四部分数据提供参照。
减免类型为“征前减免”的,是按照2011年企业会计年度(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统计的;减免类型为“退库减免”的,按照2011年财政年度(税款退还日期为2011年)统计。
第四部分 减免税调查填报信息
纳税人依据第三部分信息,填报总局减免税代码、减免金额、减免凭证、数据来源、减免政策享受起始年度等信息。
据实申报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对第三部分减免信息逐条确认后,填报本部分信息。填报的来源凭证、减免数据来源、减免类型、金额务必与第三部分信息相同;填报的减免税信息条数不能小于第三部分显示的减免税信息条数:
金额全部正确的,确认税种、选择总局减免税代码,系统自动带出文件简称、文号、录入,选择确认来源凭证、减免数据来源、减免类型,录入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年份。
金额全部填报错误的,选择总局减免原因代码:**900000 **税减免填报错误,在第五部分中对错误说明原因。
金额部分填报错误的,先选择总局减免原因代码:**900000 **税减免填报错误,再 “增加”填报正确的减免金额、总局减免原因代码、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等信息。
金额正确(包括部分正确)但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解为总局多个减免税代码的,选择总局减免税代码:0900000金额分解,再 “增加”填报正确的减免金额、总局减免原因代码、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等信息,存在“错误填报”部分的,增加错误填报金额,并选择总局代码为“***错误填报”。分解后的金额合计应与原金额相等。
金额为出口货物零税率减免的,选择总局减免原因代码:01800000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减免。
未据实申报减免税的纳税人,“增加”填报正确的减免金额、总局减免原因代码、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等信息。
减免政策享受年度:纳税人享受某项减免政策的起始年度。如某项减免税政策的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年度为2001年起,而纳税人从2005年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则在该栏应填报“2005年”(不填月份)。
第五部分备注说明:填写错误填报原因及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