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李怀刘玉平肖思礼

北方论丛 1997年04期

  内容提要 本文从起原、内涵、功能、外延等多种角度和侧面分析了产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产权观念和制度的形成,将有利于彻底解决国有企业的“人治”状况,将有利于抑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将有利于解决我国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关键词 产权 所有权

  传统计划经济是靠无所不及的权力支撑着,而市场经济则是通过制度的运行维系的。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制度变量的引进和设立是不可缺少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西方产权理论的长驱直入,打破了传统理论的封闭与僵化状态,给我国所有制理论增加了新活力。但是,在西方产权理论的引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人不看中国的具体国情,盲目地引进西方产权理论中的一家之言,缺乏对中国现时经济问题的可解释性,从而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如有人把产权视同为所有权,没有增加任何有效信息,完全是一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同义反复。还有人主张一种泛产权论,把产权看成包罗一切权利的集合体。这些观点都未能正确地给出产权的定义,极易误导人们的产权观念。为了树立起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产权观念,有必要对众说纷纭的产权概念进行系统的整合,以便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一种新工具。

  一

  对于如此复杂的产权概念,可以从起源、内涵、功能、外延等多种角度和侧面给出它的整体规定性。

  第一,产权是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作的制度安排。由于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具有稀缺性,人们的需求必然大于供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资源供求关系的常用方法是使用价格机制,即谁付钱多就归谁使用。然而,价格机制的作用依赖于产权制度的建立。产权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以土地的使用为例,如果没有土地产权的建立,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支配土地使用权,价格机制就会失效。有了比较规范的产权制度,价格机制就会自动地使资源配置趋向于效益最大化。

  相比之下,所有权却缺乏这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按照科斯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薄,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则与财产法无关,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的付费多寡有关。在这里,科斯显然认为法律只能确定资源的所有权边界,而不能决定资源产权的归属,资源产权的归属则取决于付费的多少,即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一般来说,资源的所有权在市场不发达的状态下易使资源的利用走向封闭。如土地的私人所有者可以将土地用于家庭墓葬,根本不考虑土地的产出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只能拥有通过付费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且产权又受时效限制,土地产权主体肯定会考虑土地的产出效益的,不会用于长期的墓葬。另外,国家还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限定土地产权的用途,规范土地的产权行为,使之获得最大的产出。

  可见,所有权可以决定物的占有者及其收益,产权可以决定物的使用者及使用的途径与方式。对此,现代企业制度所构造的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赋予出资者的所有权以股权权益,赋予企业法人以企业资产的产权权益,形成企业资本所有权和企业资产产权的功能互补型财产结构。从效益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是目前最佳的制度选择。

  第二,产权是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使用或经营的一种行为权利。在科斯看来,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传统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即人们通常总是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说明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生产要素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行为权利,即人们使用或经营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企业模式中,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形态——资本,是出资者的所有权的象征,但它一旦投入到企业中来,资本的所有权就转化为股权的存在方式。作为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形态——企业资产,则以产权的形式归属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承担起对企业资产的经营职能。可见企业资产的产权不过表现为企业法人经营企业资产的行为权利,即他的经营行为的权利边界。而这种经营行为的权利边界一般是由各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限定的。

  在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等私有产权经营形式中,虽然所有和经营为同一主体所承担,但以占有为标志的所有权和以使用或经营为标志的产权的不同职能却是泾渭分明的。企业主在占有资本的同时也在经营着自己的资产,他占有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资产的经营而获得高于占有收益的更大效益。因此,对于他的收益来说,产权的意义远高于所有权的价值。而产权价值的真正奥秘恰恰是它所提供的使用或经营的行为权利。

  第三,产权是对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产权的起源肯定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引起的供求关系紧张状态导致的。如果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或供给大于需求,人们是不会花费一定的成本费用去建立产权制度的。根据德姆塞茨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来看,当加拿大东部的印第安猎人出于自给自足的需要而捕获的野兽数量不太大时,狩猎的区域边界呈开放状,没有产权的边界限制,人们的捕猎行为也没有权利限制。但是,随着海狸毛商业贸易的发展,需要的急剧增长,捕猎活动日趋频繁,使资源的供给量下降。这时,为了保持资源的可持续性供给,就不得不建立排他性产权,对狩猎者的行为权利进行限制,排斥外来狩猎者以维护人们的既得利益。

  产权规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权利的规范,即对人们行为边界的界定。一般来说,权利赖以成立的条件是取决于他人的认可。只要他人和社会认同你的行为,不对你的行为发生异议,就表示权利的成立。但是,产权行为的实施往往会降低他人利用资源的能力,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对损害和被损害双方的产权边界进行界定和调整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如何赔偿的问题。

  在如何解决产权冲突的问题上,科斯提出了两个原则,即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和交易费用最小原则。按照科斯的分析,当甲乙双方发生产权纠纷时,不应当单纯地讨论如何制止甲或如何制止乙,因为制止甲或乙的行为本身就足以对甲或乙造成损害。因此,这一问题具有相互性,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或允许乙损害甲。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即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看,哪一种损害对社会总体效益损害小,即有利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就应当取哪一种解决方案。至于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达到产权边界的重新界定,那就取决于何种界定方式的交易费用最小。即在合约安排、政府干预、法律制度等多种解决方式中进行选择。

  第四,产权是由(虚拟)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4 项基本权能组成的权利束。产权(property rights )概念最初就在英文中以复数的形式出现,表明完备的产权决非是单一的而是一组权利。

  产权的基础权能是(虚拟)占有权。在单人业主制、合伙制企业等产权形式下,产权的基础权能表现为直接的占有权,因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为同一主体,所以占有是直接的占有。而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资本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所有权主体占有了资本的价值形态——股权,产权主体占有了资本的使用价值形态——企业资产,因而产权主体的占有是虚拟的占有,这种占有完全是由制度规定派生出来的占有。许多人认为法人所有制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本质的观点也正是基于对虚拟占有权的理解。

  使用权或经营权是产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产权主体对资产进行使用或营运的权利。对于资本增殖的本性来说,使用权是产权各项权能中最有意义的权能,因为资本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增殖。

  处分权是使用权的延伸,它包括对资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项权利。 处分权可以通过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转换实现资产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企业技术的发展。

  收益权是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它是指产权主体在经营中获取利润分配的利得权。如在公司制企业中,公积金就是产权主体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收益权可以对产权主体产生激励作用。

  一个完备的产权束主要由上述4项基本权能构成, 失去任何一项都有可能造成产权权能的残缺,从而影响其他权能的正常运作。例如,没有收益权,产权主体就失去利益激励的动力;没有使用权,企业就无法运营;没有处分权,就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没有(虚拟)占有权,其他产权权能就无法正常操作。可见产权功能的正常输出有赖于产权各项权能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构成的完整性。

  二

  正如本文以上所述,产权概念的界定及其理论分析不过是为现时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理性工具,以便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一种正确的产权权利观念。而一种新的观念的形成,将会对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无法估量的现时意义。

  1.一种新的产权观念和制度的形成, 将有利于彻底解决国有企业的“人治”状况,走向“法制”的经营轨道。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开的悖论。即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非人格化,难以形成正确有效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常常是权力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企业要么躺在国家的身上,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企业没有自主权,任凭企业主管部门随意指挥;要么完全摆脱国家所有权的控制,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贪污浪费损失严重,每年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厂长(经理)甚至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天下”,俨然成为盘踞在企业中的太上皇,企业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过是一种摆设,把个人权力凌驾于企业之上。总之,在传统的国有企业里,收权时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者个人意志成为企业的主宰,瞎指挥的现象比比皆是;放权时企业厂长(经理)的个人意志又常常成为毫无制约的唯一支配者,失去所有权控制,以至于个别企业的厂长(经理)居然把企业的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自己个人的帐面上而多年毫无察觉。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完全处于一种“人治”的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即使有一些规章制度也形同虚设,随人而变,没有形成财产权利制度的有效制衡,从而给个人的财产支配权留下了任意性空间,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改变国有企业“人治”状况的根本出路在于以法制代替“人治”。首先,要把代表所有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纳入到法制的范围中来,用所有权和产权之间的财产权利契约关系改造之,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所有权约束和产权独立的财产权利关系。按照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解释,所有权约束主要表现为公司制企业的重大决策权为出资者及由出资者意志的代表——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公司监事会可以根据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职能,从而保证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可对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实行契约式管理方法,即通过法定契约形式实施所有权约束。对于非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政府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施所有权约束。

  其次,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独立的产权经营机制。要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奠定财产基础。以往国有企业不能真正做到独立自主的根源在于缺乏法定的财产基础——产权权利。目前我国还仅做到了对拥有国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制度进行了法律认定。许多独资的国有企业还缺乏对其产权权利的法律化规定,未能将其财产制度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致使国有企业“人治”横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再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关键是能把广大企业员工的命运同企业的命运真正连结在一起,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财产保值。日本的企业是通过终身制和物质刺激等多种方式把员工的命运和企业的命运捆绑在一起的。而我国的终身制为什么就做不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除了管理落后等原因外,关键是没能通过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员工真正成为企业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制企业产权(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的代表则是厂长(经理)。就是说,厂长(经理)所代表的企业法人应当是企业本身,而不是厂长(经理)个人。那么,法人企业的实际人格化主体应当是企业员工。事实上,企业产权的各项权能无一不是通过企业员工的个体操作而付诸实施的。总之,企业法人是企业本身,厂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仅仅是企业产权的法人主体,而法人产权主体的人格化承担者则是企业的广大员工。从有限责任的角度看,企业的产权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从企业运营角度看,企业的产权主体应是企业员工。因为企业产权责任的承担者是企业法人的“生命”,而企业产权运营的承担者是企业员工。所以,在我们的产权观念中,理应把企业产权的法人主体和人格化主体区分开来,按照这条思路重新构造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使那些从全民所有制政治理论教条中的“企业主人翁”地位上“跌落”下来的广大企业员工能够从被动性的失落中复归到企业产权的人格化主体地位上来。这一切显然需要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2.建立新的产权观念和产权法律制度, 将有利于抑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

  权力腐败是我国社会的万恶之源。腐败现象的发生多是公共权力对财产权利的侵害造成的。因此,扼制权力腐败现象的途径之一是在全体公民中建立一种新的产权观念,把产权制度化、法律化,以产权法律制度来确保社会各种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

  权力寻租虽说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我国却有着非常特殊的社会背景。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公共产权的观念十分淡薄,国有资产几乎成了无主的财产,谁都想捞一把,而且“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谁都不负有任何责任。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偷公家的东西不算偷”的怪现象。国有企业中吃、拿、送、损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彻底扭转这种现象的办法是:建立国有资产的产权法,做到以法治理,严惩各种侵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依法确定国有企业的产权范围,明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犯罪成本;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广大员工的人格化产权主体的作用,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处于广大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之下,把企业员工的利益同企业资产的经营绩效连结在一起,以此改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善的状况。

  权力对私有产权的侵害也是引发腐败的原因之一。在缺乏有效约束的公共权力所导致的行业不正之风中,受到公共权力不法侵害的私有产权的问题十分严重。但由于我国缺乏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产权法制工具,因而无法有效遏制公共权力的不法侵害,无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产权的完整性。对此,应建立起保护公民个人产权的相应法律,同保护公民人权的法律相呼应,组成我国保护公民权利的严密的法律体系。

  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基础。在私有产权不清和缺乏有效产权法律保护的地方,必然会发生公共权力对经济权利的侵害行为,致使市场机制陷于瘫痪,增大经济运行的成本,造成价格不断攀升,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最终会使改革半途而废。唯一的选择只能是通过产权法的设立来增强产权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抵御权力的侵害。国家应抓紧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政治权力结构。

  3.建立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产权法律制度, 将有利于解决我国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一,建立产权观念和产权法律制度是解决三角债问题的前提。我国三角债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上缺乏必要的产权观念和相应的产权法律制度,人们弄不清楚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到底是谁,只晓得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反正都是国家的”观念非常流行,因而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愈演愈烈。只有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产权属于国有企业,企业的兴衰和职工福利取决于企业资产产权的经营状况,并通过产权法律制度来规范和调整企业资产产权的行为与边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也缺乏对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急需建立产权法予以弥补完善。

  第二,建立产权法律制度,以此规范产权与所有权的行为界限,彻底解决产权与所有权的边界模糊问题。目前,在我国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出资兴办的企业中,存在着一种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产权权利界限不清和相互侵权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出资兴办集体企业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权益。对于这类企业应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边界,不能允许国有资产无偿流向集体或个人承包企业。反之,也不能允许把集体所有制企业升格为国有企业,因为这样做也同样侵害了集体所有权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下属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所有权与产权之间界限不清的问题。如企业开办时出资不实,随意抽逃下属企业资产,特别是在下属企业歇业、撤销和倒闭后,竟由企业主管部门用国有资产替企业法人偿还债务,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益等等。如果不设立产权法律制度,仅靠一般行政规范是难以有效克制上述侵权行为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财产权利最为有效的途径显然是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三,建立产权法律制度,以此规范企业产权行为,坚决取缔“虚假产权”现象,堵住国家税收的流失渠道。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不惜和外方企业共同造假,通过资金汇出、汇入和以外方购货款冒充外方出资资本等方式来欺骗有关审批和登记机关,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对此,唯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产权法,把企业的产权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近年来,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所出现的坑、蒙、拐、骗等各种反市场无序行为,根源就在于法制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产权法的缺位,更无法规范市场主体的产权行为。因此,我们呼吁:应及早建立起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产权观念和产权法律制度,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行为。

作者介绍:李怀,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 刘玉平、肖思礼,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

作者:李怀刘玉平肖思礼

北方论丛 1997年04期

  内容提要 本文从起原、内涵、功能、外延等多种角度和侧面分析了产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产权观念和制度的形成,将有利于彻底解决国有企业的“人治”状况,将有利于抑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将有利于解决我国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关键词 产权 所有权

  传统计划经济是靠无所不及的权力支撑着,而市场经济则是通过制度的运行维系的。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制度变量的引进和设立是不可缺少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西方产权理论的长驱直入,打破了传统理论的封闭与僵化状态,给我国所有制理论增加了新活力。但是,在西方产权理论的引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人不看中国的具体国情,盲目地引进西方产权理论中的一家之言,缺乏对中国现时经济问题的可解释性,从而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如有人把产权视同为所有权,没有增加任何有效信息,完全是一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同义反复。还有人主张一种泛产权论,把产权看成包罗一切权利的集合体。这些观点都未能正确地给出产权的定义,极易误导人们的产权观念。为了树立起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产权观念,有必要对众说纷纭的产权概念进行系统的整合,以便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一种新工具。

  一

  对于如此复杂的产权概念,可以从起源、内涵、功能、外延等多种角度和侧面给出它的整体规定性。

  第一,产权是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作的制度安排。由于我们这个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具有稀缺性,人们的需求必然大于供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资源供求关系的常用方法是使用价格机制,即谁付钱多就归谁使用。然而,价格机制的作用依赖于产权制度的建立。产权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以土地的使用为例,如果没有土地产权的建立,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支配土地使用权,价格机制就会失效。有了比较规范的产权制度,价格机制就会自动地使资源配置趋向于效益最大化。

  相比之下,所有权却缺乏这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按照科斯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薄,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则与财产法无关,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的付费多寡有关。在这里,科斯显然认为法律只能确定资源的所有权边界,而不能决定资源产权的归属,资源产权的归属则取决于付费的多少,即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一般来说,资源的所有权在市场不发达的状态下易使资源的利用走向封闭。如土地的私人所有者可以将土地用于家庭墓葬,根本不考虑土地的产出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只能拥有通过付费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且产权又受时效限制,土地产权主体肯定会考虑土地的产出效益的,不会用于长期的墓葬。另外,国家还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限定土地产权的用途,规范土地的产权行为,使之获得最大的产出。

  可见,所有权可以决定物的占有者及其收益,产权可以决定物的使用者及使用的途径与方式。对此,现代企业制度所构造的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赋予出资者的所有权以股权权益,赋予企业法人以企业资产的产权权益,形成企业资本所有权和企业资产产权的功能互补型财产结构。从效益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是目前最佳的制度选择。

  第二,产权是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使用或经营的一种行为权利。在科斯看来,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传统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即人们通常总是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说明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生产要素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行为权利,即人们使用或经营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企业模式中,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形态——资本,是出资者的所有权的象征,但它一旦投入到企业中来,资本的所有权就转化为股权的存在方式。作为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形态——企业资产,则以产权的形式归属于企业法人,由企业法人承担起对企业资产的经营职能。可见企业资产的产权不过表现为企业法人经营企业资产的行为权利,即他的经营行为的权利边界。而这种经营行为的权利边界一般是由各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限定的。

  在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等私有产权经营形式中,虽然所有和经营为同一主体所承担,但以占有为标志的所有权和以使用或经营为标志的产权的不同职能却是泾渭分明的。企业主在占有资本的同时也在经营着自己的资产,他占有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资产的经营而获得高于占有收益的更大效益。因此,对于他的收益来说,产权的意义远高于所有权的价值。而产权价值的真正奥秘恰恰是它所提供的使用或经营的行为权利。

  第三,产权是对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产权的起源肯定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引起的供求关系紧张状态导致的。如果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或供给大于需求,人们是不会花费一定的成本费用去建立产权制度的。根据德姆塞茨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来看,当加拿大东部的印第安猎人出于自给自足的需要而捕获的野兽数量不太大时,狩猎的区域边界呈开放状,没有产权的边界限制,人们的捕猎行为也没有权利限制。但是,随着海狸毛商业贸易的发展,需要的急剧增长,捕猎活动日趋频繁,使资源的供给量下降。这时,为了保持资源的可持续性供给,就不得不建立排他性产权,对狩猎者的行为权利进行限制,排斥外来狩猎者以维护人们的既得利益。

  产权规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权利的规范,即对人们行为边界的界定。一般来说,权利赖以成立的条件是取决于他人的认可。只要他人和社会认同你的行为,不对你的行为发生异议,就表示权利的成立。但是,产权行为的实施往往会降低他人利用资源的能力,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对损害和被损害双方的产权边界进行界定和调整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如何赔偿的问题。

  在如何解决产权冲突的问题上,科斯提出了两个原则,即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和交易费用最小原则。按照科斯的分析,当甲乙双方发生产权纠纷时,不应当单纯地讨论如何制止甲或如何制止乙,因为制止甲或乙的行为本身就足以对甲或乙造成损害。因此,这一问题具有相互性,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或允许乙损害甲。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即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看,哪一种损害对社会总体效益损害小,即有利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实现,就应当取哪一种解决方案。至于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达到产权边界的重新界定,那就取决于何种界定方式的交易费用最小。即在合约安排、政府干预、法律制度等多种解决方式中进行选择。

  第四,产权是由(虚拟)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4 项基本权能组成的权利束。产权(property rights )概念最初就在英文中以复数的形式出现,表明完备的产权决非是单一的而是一组权利。

  产权的基础权能是(虚拟)占有权。在单人业主制、合伙制企业等产权形式下,产权的基础权能表现为直接的占有权,因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为同一主体,所以占有是直接的占有。而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资本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所有权主体占有了资本的价值形态——股权,产权主体占有了资本的使用价值形态——企业资产,因而产权主体的占有是虚拟的占有,这种占有完全是由制度规定派生出来的占有。许多人认为法人所有制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本质的观点也正是基于对虚拟占有权的理解。

  使用权或经营权是产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产权主体对资产进行使用或营运的权利。对于资本增殖的本性来说,使用权是产权各项权能中最有意义的权能,因为资本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增殖。

  处分权是使用权的延伸,它包括对资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项权利。 处分权可以通过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转换实现资产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企业技术的发展。

  收益权是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它是指产权主体在经营中获取利润分配的利得权。如在公司制企业中,公积金就是产权主体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收益权可以对产权主体产生激励作用。

  一个完备的产权束主要由上述4项基本权能构成, 失去任何一项都有可能造成产权权能的残缺,从而影响其他权能的正常运作。例如,没有收益权,产权主体就失去利益激励的动力;没有使用权,企业就无法运营;没有处分权,就会造成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没有(虚拟)占有权,其他产权权能就无法正常操作。可见产权功能的正常输出有赖于产权各项权能之间的有机联系及其构成的完整性。

  二

  正如本文以上所述,产权概念的界定及其理论分析不过是为现时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理性工具,以便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一种正确的产权权利观念。而一种新的观念的形成,将会对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无法估量的现时意义。

  1.一种新的产权观念和制度的形成, 将有利于彻底解决国有企业的“人治”状况,走向“法制”的经营轨道。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开的悖论。即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非人格化,难以形成正确有效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常常是权力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企业要么躺在国家的身上,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企业没有自主权,任凭企业主管部门随意指挥;要么完全摆脱国家所有权的控制,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贪污浪费损失严重,每年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厂长(经理)甚至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天下”,俨然成为盘踞在企业中的太上皇,企业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过是一种摆设,把个人权力凌驾于企业之上。总之,在传统的国有企业里,收权时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者个人意志成为企业的主宰,瞎指挥的现象比比皆是;放权时企业厂长(经理)的个人意志又常常成为毫无制约的唯一支配者,失去所有权控制,以至于个别企业的厂长(经理)居然把企业的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自己个人的帐面上而多年毫无察觉。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完全处于一种“人治”的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即使有一些规章制度也形同虚设,随人而变,没有形成财产权利制度的有效制衡,从而给个人的财产支配权留下了任意性空间,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改变国有企业“人治”状况的根本出路在于以法制代替“人治”。首先,要把代表所有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纳入到法制的范围中来,用所有权和产权之间的财产权利契约关系改造之,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所有权约束和产权独立的财产权利关系。按照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解释,所有权约束主要表现为公司制企业的重大决策权为出资者及由出资者意志的代表——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公司监事会可以根据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职能,从而保证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可对处于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实行契约式管理方法,即通过法定契约形式实施所有权约束。对于非竞争领域内的国有企业,政府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施所有权约束。

  其次,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独立的产权经营机制。要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奠定财产基础。以往国有企业不能真正做到独立自主的根源在于缺乏法定的财产基础——产权权利。目前我国还仅做到了对拥有国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制度进行了法律认定。许多独资的国有企业还缺乏对其产权权利的法律化规定,未能将其财产制度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致使国有企业“人治”横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再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关键是能把广大企业员工的命运同企业的命运真正连结在一起,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财产保值。日本的企业是通过终身制和物质刺激等多种方式把员工的命运和企业的命运捆绑在一起的。而我国的终身制为什么就做不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除了管理落后等原因外,关键是没能通过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员工真正成为企业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制企业产权(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的代表则是厂长(经理)。就是说,厂长(经理)所代表的企业法人应当是企业本身,而不是厂长(经理)个人。那么,法人企业的实际人格化主体应当是企业员工。事实上,企业产权的各项权能无一不是通过企业员工的个体操作而付诸实施的。总之,企业法人是企业本身,厂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仅仅是企业产权的法人主体,而法人产权主体的人格化承担者则是企业的广大员工。从有限责任的角度看,企业的产权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从企业运营角度看,企业的产权主体应是企业员工。因为企业产权责任的承担者是企业法人的“生命”,而企业产权运营的承担者是企业员工。所以,在我们的产权观念中,理应把企业产权的法人主体和人格化主体区分开来,按照这条思路重新构造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使那些从全民所有制政治理论教条中的“企业主人翁”地位上“跌落”下来的广大企业员工能够从被动性的失落中复归到企业产权的人格化主体地位上来。这一切显然需要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2.建立新的产权观念和产权法律制度, 将有利于抑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

  权力腐败是我国社会的万恶之源。腐败现象的发生多是公共权力对财产权利的侵害造成的。因此,扼制权力腐败现象的途径之一是在全体公民中建立一种新的产权观念,把产权制度化、法律化,以产权法律制度来确保社会各种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

  权力寻租虽说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我国却有着非常特殊的社会背景。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公共产权的观念十分淡薄,国有资产几乎成了无主的财产,谁都想捞一把,而且“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谁都不负有任何责任。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偷公家的东西不算偷”的怪现象。国有企业中吃、拿、送、损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彻底扭转这种现象的办法是:建立国有资产的产权法,做到以法治理,严惩各种侵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依法确定国有企业的产权范围,明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犯罪成本;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广大员工的人格化产权主体的作用,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处于广大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之下,把企业员工的利益同企业资产的经营绩效连结在一起,以此改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善的状况。

  权力对私有产权的侵害也是引发腐败的原因之一。在缺乏有效约束的公共权力所导致的行业不正之风中,受到公共权力不法侵害的私有产权的问题十分严重。但由于我国缺乏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产权法制工具,因而无法有效遏制公共权力的不法侵害,无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产权的完整性。对此,应建立起保护公民个人产权的相应法律,同保护公民人权的法律相呼应,组成我国保护公民权利的严密的法律体系。

  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基础。在私有产权不清和缺乏有效产权法律保护的地方,必然会发生公共权力对经济权利的侵害行为,致使市场机制陷于瘫痪,增大经济运行的成本,造成价格不断攀升,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最终会使改革半途而废。唯一的选择只能是通过产权法的设立来增强产权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抵御权力的侵害。国家应抓紧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政治权力结构。

  3.建立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产权法律制度, 将有利于解决我国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一,建立产权观念和产权法律制度是解决三角债问题的前提。我国三角债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上缺乏必要的产权观念和相应的产权法律制度,人们弄不清楚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到底是谁,只晓得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反正都是国家的”观念非常流行,因而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愈演愈烈。只有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产权属于国有企业,企业的兴衰和职工福利取决于企业资产产权的经营状况,并通过产权法律制度来规范和调整企业资产产权的行为与边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也缺乏对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急需建立产权法予以弥补完善。

  第二,建立产权法律制度,以此规范产权与所有权的行为界限,彻底解决产权与所有权的边界模糊问题。目前,在我国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出资兴办的企业中,存在着一种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产权权利界限不清和相互侵权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出资兴办集体企业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权益。对于这类企业应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边界,不能允许国有资产无偿流向集体或个人承包企业。反之,也不能允许把集体所有制企业升格为国有企业,因为这样做也同样侵害了集体所有权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下属国有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所有权与产权之间界限不清的问题。如企业开办时出资不实,随意抽逃下属企业资产,特别是在下属企业歇业、撤销和倒闭后,竟由企业主管部门用国有资产替企业法人偿还债务,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益等等。如果不设立产权法律制度,仅靠一般行政规范是难以有效克制上述侵权行为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财产权利最为有效的途径显然是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三,建立产权法律制度,以此规范企业产权行为,坚决取缔“虚假产权”现象,堵住国家税收的流失渠道。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不惜和外方企业共同造假,通过资金汇出、汇入和以外方购货款冒充外方出资资本等方式来欺骗有关审批和登记机关,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对此,唯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产权法,把企业的产权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近年来,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所出现的坑、蒙、拐、骗等各种反市场无序行为,根源就在于法制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产权法的缺位,更无法规范市场主体的产权行为。因此,我们呼吁:应及早建立起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产权观念和产权法律制度,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行为。

作者介绍:李怀,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 刘玉平、肖思礼,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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