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书
供方: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保定市新市区爱食尚食品店 (以下简称需方)
签订地点:康宝莱保定分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8月15日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产品名称:康宝莱牌营养蛋白粉
规 格:400克
单 价:218元
数 量:153桶
货款金额(大写) 叁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质量要求交售日期
(1)交售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发货为准。
(2)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均事先书面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三、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一)供方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按需方指定的到站发运,然后将提货单寄给需方所在的单位。
(二)供方负责发货及汽车的运输费用。
(三)需方必须在货到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的质量结果在验收后三日内发传真给供方。如需方不在本条规定时间内验收,视为需方对本次交付货物质量无异议。
(四)合同签订生效当日,需方必须预付5%的定金。
(五)需方收到货进行质量验收后,必须在自到货之日起3天内将货款汇入至供方的指定帐户上。
五、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交产品时, 未达到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交付货物质量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并退货或协商解决。
(二)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或交货,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六、需方的违约责任
(一)需方在合同执行中无正当理由退货的,供方不返还定金。
(二)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需方每天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滞纳金。
(三)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本批次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八、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章)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 需方:(章)
产品购销合同书
供方:康宝莱(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保定市新市区爱食尚食品店 (以下简称需方)
签订地点:康宝莱保定分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8月15日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产品名称:康宝莱牌营养蛋白粉
规 格:400克
单 价:218元
数 量:153桶
货款金额(大写) 叁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质量要求交售日期
(1)交售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发货为准。
(2)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均事先书面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三、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一)供方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按需方指定的到站发运,然后将提货单寄给需方所在的单位。
(二)供方负责发货及汽车的运输费用。
(三)需方必须在货到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的质量结果在验收后三日内发传真给供方。如需方不在本条规定时间内验收,视为需方对本次交付货物质量无异议。
(四)合同签订生效当日,需方必须预付5%的定金。
(五)需方收到货进行质量验收后,必须在自到货之日起3天内将货款汇入至供方的指定帐户上。
五、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交产品时, 未达到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交付货物质量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并退货或协商解决。
(二)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或交货,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六、需方的违约责任
(一)需方在合同执行中无正当理由退货的,供方不返还定金。
(二)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需方每天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滞纳金。
(三)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本批次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八、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章)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 法定代表(签字): 电话: 需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