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湖北鄂钢长航港务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鄂钢公司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公司环境管理,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以及在公司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服务的外单位。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1.2 责任事故管理标准

2.1.3 鄂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环境保护是指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或管理手段,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加以治理或综合利用,减少或消除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

3 职责

3.1 生产安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室,主要职责是: a)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b)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环措计划和对环措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指导;

编制: 审核: 批准:

c)负责监督管理新、改、扩建工程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d)负责组织协调新、改、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

e)负责对各车间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处理的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f)负责环保治理、改造项目和环保设施的大、中修项目的方案审查以及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g)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h)负责各车间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

3.2 技术设备部主要职责是:

a)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环保设施的大、中修和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

b)负责环境治理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的具体实施,负责在工程验收时,安排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c)负责对进公司原材料的控制,应选用污染物含量少的清洁原料,从源头控制污染,负责环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计划和供应;

d) 负责环措计划的立项、论证的组织工作,负责为环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创造资金条件,对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工程费用中安排环境环保的费用;

3.3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3.3.1 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工作,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3.3.2 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操作技能。

3.4 车间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无序排放,尽可能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环境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

4.1.1 公司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4.1.2 生产安环部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各部室、车间必须在工作中履行各自的环保职责。

4.1.3 公司各部室、车间必须加强对外委单位的管理,督促各外委单位遵守公司的环境保护制度,外委单位在公司工作如果确需排放污染物时,必须制定污染预防控制措施并向生产安环部申报,由生产安环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4.1.4 各部室、车间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必须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4.1.5 各部室、车间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节能、低耗、高效、污染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

4.1.6 排放烟气和粉尘的工业窑炉和装置,以及各部室、车间在生产、堆放、转运过程中能排出粉尘的物料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防尘治理措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1.7 合理利用水资源,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严禁向公司内水系、下水道排放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和其它污染严重的物质,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4.1.8 一切生产废水都必须进行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串级使用,不断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减少污水外排。

4.1.9各部室、车间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4.1.10 产生噪声污染的岗位,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减轻或消

除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4.2.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优先考虑污染治理“以新带老”,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2.2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3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治理方案必须经过鄂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安鄂钢公司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环保验收。

4.3 污染物综合排放与总量控制

4.3.1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主要污染物定为:二氧化硫、烟粉尘。

4.3.2 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按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实行。生产安环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污染减排指标并督促落实。

4.3.3 污染物排放合格标准执行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环保设施管理

4.4.1 公司内所有污染源都应采取污染治理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4.4.2 环保设施的点(巡)检、维护、检修由技术设备部负责,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每月按时向安全环保部报送环保设施运行报表。

4.4.3 环保设施必须保证完好率和开机率。设施完好率100%,同步开机率100%。

4.4.4 技术设备部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并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4.5 凡因生产工艺变更需要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生产安环部提交书面报告。生产安环部在接到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处理措施。

4.4.6 环保设施因故停开,必须在停机前三天向生产安环部书面报告;因事故性停开必须在24小时内补报。

4.4.7 各单位应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按生产设备的渠道供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环保设施应视同主体生产设施一样进行管理和维护。

5 检查与考核

5.1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5.1.1 不履行分管的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

5.1.2 拒绝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或环境监督管理部室进行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1.3 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技术和设备的。

5.1.4 环保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检修不及时,检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5.1.5 因备品备件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1.6 违章排污的。

5.2 未经安全环保部门或鄂钢公司安环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由生产安环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考核责任单位100~2000元,责任领导300元。

5.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GW/GL 2023-2011 第6页,共5页

湖北鄂钢长航港务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鄂钢公司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公司环境管理,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以及在公司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服务的外单位。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1.2 责任事故管理标准

2.1.3 鄂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环境保护是指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或管理手段,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加以治理或综合利用,减少或消除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

3 职责

3.1 生产安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室,主要职责是: a)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b)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环措计划和对环措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指导;

编制: 审核: 批准:

c)负责监督管理新、改、扩建工程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d)负责组织协调新、改、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

e)负责对各车间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处理的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f)负责环保治理、改造项目和环保设施的大、中修项目的方案审查以及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g)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h)负责各车间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

3.2 技术设备部主要职责是:

a)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环保设施的大、中修和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

b)负责环境治理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的具体实施,负责在工程验收时,安排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c)负责对进公司原材料的控制,应选用污染物含量少的清洁原料,从源头控制污染,负责环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计划和供应;

d) 负责环措计划的立项、论证的组织工作,负责为环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创造资金条件,对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工程费用中安排环境环保的费用;

3.3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3.3.1 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工作,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3.3.2 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操作技能。

3.4 车间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无序排放,尽可能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环境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

4.1.1 公司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4.1.2 生产安环部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各部室、车间必须在工作中履行各自的环保职责。

4.1.3 公司各部室、车间必须加强对外委单位的管理,督促各外委单位遵守公司的环境保护制度,外委单位在公司工作如果确需排放污染物时,必须制定污染预防控制措施并向生产安环部申报,由生产安环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4.1.4 各部室、车间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必须采取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4.1.5 各部室、车间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节能、低耗、高效、污染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

4.1.6 排放烟气和粉尘的工业窑炉和装置,以及各部室、车间在生产、堆放、转运过程中能排出粉尘的物料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防尘治理措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1.7 合理利用水资源,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严禁向公司内水系、下水道排放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和其它污染严重的物质,禁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4.1.8 一切生产废水都必须进行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串级使用,不断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减少污水外排。

4.1.9各部室、车间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4.1.10 产生噪声污染的岗位,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减轻或消

除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4.2.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优先考虑污染治理“以新带老”,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2.2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3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治理方案必须经过鄂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安鄂钢公司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环保验收。

4.3 污染物综合排放与总量控制

4.3.1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主要污染物定为:二氧化硫、烟粉尘。

4.3.2 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按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实行。生产安环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污染减排指标并督促落实。

4.3.3 污染物排放合格标准执行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环保设施管理

4.4.1 公司内所有污染源都应采取污染治理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4.4.2 环保设施的点(巡)检、维护、检修由技术设备部负责,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每月按时向安全环保部报送环保设施运行报表。

4.4.3 环保设施必须保证完好率和开机率。设施完好率100%,同步开机率100%。

4.4.4 技术设备部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并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4.5 凡因生产工艺变更需要停用或拆除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生产安环部提交书面报告。生产安环部在接到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处理措施。

4.4.6 环保设施因故停开,必须在停机前三天向生产安环部书面报告;因事故性停开必须在24小时内补报。

4.4.7 各单位应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按生产设备的渠道供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环保设施应视同主体生产设施一样进行管理和维护。

5 检查与考核

5.1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核100~500元。

5.1.1 不履行分管的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

5.1.2 拒绝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或环境监督管理部室进行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1.3 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技术和设备的。

5.1.4 环保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检修不及时,检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5.1.5 因备品备件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1.6 违章排污的。

5.2 未经安全环保部门或鄂钢公司安环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由生产安环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考核责任单位100~2000元,责任领导300元。

5.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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