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06-7-3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一些变化,请哪位高人列出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在网上查了很久只有一小部分。

立案标准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三类。

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2.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3.抢夺案:乘人不备抢夺公私财物200元以上的。4.强歼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歼、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5.盗窃案:撬门、破窗、挖洞以及使用技术手段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立案;个人以其他方法、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50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的。6.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7.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或儿童的。8.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诈骗个人财物500元、单位财物10000元以上的。 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杀人致死、重伤的。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3.抢夺公共财物数额2000元以上或物品(折款2000元以上的)。4.强歼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5.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6.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7.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8.诈骗个人财物10000元以上、单位财物50000元以上。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一次杀死2人以上或杀伤3人以上或杀人碎尸的。2.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3.抢夺公私财物20000元以上的。4.轮奸妇女或在公共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5.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6.诈骗个人财物30000元以上,单位财物100000元以上的。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够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6-6-9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刑事诉讼立案标准(二)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

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1979年12月24日

前言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

一、管辖范围

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杀人案;(二)伤害案;(三)抢劫案;(四)投毒案;(五)放火案;(六)爆炸案;

(七)决水案;(八)强奸案;(九)流氓案;(十)盗窃案;(十一)诈骗案;(十二)抢夺案; (十三)敲诈勒索案;(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 (十六)伪造票证案;(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十八)投机倒把案;(十九)走私案; (二十)拐卖人口案;(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二十四)破坏生产案。

走私、投机倒把行为,主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要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主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窝赃,销赃罪,按包庇对象和赃物来源,分别附入同类案件。

刑法规定的下列案年,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预审、劳改以及治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分别主管:

反革命案、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窝藏包庇反革命案,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边防保卫部门分别主管。

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破坏珍贵文物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经文保卫部门主管的案件中,需要勘查现场,鉴定痕迹、物证,对涉及社会嫌疑线索的调查控制,刑事侦察部门积极配合。

破坏边境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由边防保卫部门主管。 在押犯脱逃案,由预审、劳改部门主管。

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条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私藏枪支、弹药案,聚众赌博案,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妨害公务案,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毁坏公私财物案,破坏名胜古迹案,致死人命案,由治安管理部门主管。这些案件,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本单位保卫组织协助查处;案情复杂,需要勘查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秘密手段的,由刑事侦察部门负责进行。 交通肇事案,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主管。

二、立案标准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应当分别具有下述各种情形:

(一)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二)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三)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四)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六)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七)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八)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九)流氓案。结伙侮辱妇女的;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用腐蚀剂毁坏妇女衣着的,或者剪割妇女发辫、衣着、情节恶劣的。

(十)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盗窃粮食一百斤以上,粮票五百斤、布票五百尺以上的;盗窃自行车、汽车的;

盗窃耕畜的;盗窃财物虽不足第二、三款所列数额,但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十一)诈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以上,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

(十二)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折款二十五元以上的;抢夺枪支、弹药的。

(十三)敲诈勒索。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四)伪造、贩运国家货币案。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

(十五)伪造有价证券的;

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 (十六)伪造票证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

(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投机倒把案。投机倒把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集团,需要侦查的。

(十九)走私案。违反海关法规,进行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团,需要侦查的。

(二十)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

(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二十四)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杀人致死、重伤的。

(二)抢劫公私财物百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三)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四)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粮食千斤以上,粮票万斤、布票万尺以上的。

(五)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六)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七)连续残害妇女的。

(八)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九)投机倒把牟利五千元以上的。

(十)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十一)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使用其他方法破球集体生产直接损失千元以上的。

(十二)制造贩运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他毒品的。

(十三)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杀人碎尸的。

(二)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三)抢劫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

(四)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五)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粮食五千斤以上,粮票五万斤、布票五万尺以上的。

(六)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七)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八)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九)以印制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十)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十一)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十二)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三)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重大特别案件的。

三、管理制度

(一)治安、刑侦部门和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于群众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能推出不管。然后按照分管范围,移送主管单位处理。

刑事侦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由省(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实行案件侦查责任制。

1

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特别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省、自治区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2.涉及几个县和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

涉及几个专(市)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专、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涉及几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属于刑事侦察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由本单位保卫组织负责查破;重大的、特别重大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本单位保卫组织积极配合。必要时,应取得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

4.每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须区别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的不同情况,指派相应的能够胜任的侦查人员主办,并视情为其指定若干助手,包干负责,破案有功则奖,失职则罚。

5.刑事案件的破案,由组织侦查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

6.城镇公共场所和电、汽车上反扒窃斗争,由刑警队负责进行。

7.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侦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力量,坚持专案专办,指挥协同作战。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临第一线,认真研究案情,审查证据,抓住战机,迅速破案。

(三)刑事案件的销案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市公安局刑侦处(队)长批准;特别重大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部直接组织侦查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决定。

(四)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破案、销案、终止侦查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

(五)铁路、航运系统内部单位(包括厂、段、学校、机关院内宿舍),车站、港口、码头、列车、轮船上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包括新建铁路施工现场)发生的盗窃、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铁路职工在铁路线上被害的案件,由铁路、航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案件的立案、侦查、销案、终止侦查的批准权和侦查责任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对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为刑事案件,但不是不管。其中,属于违反海关、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森林保护、水产保护、珍禽珍兽保护、文物保护等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列入治安案件,由治安、消防管理部门、公安特派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查处。

(七)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1.刑事案件都要报专、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要报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2.特别重大案件,发案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首先用电话报告公安部三局,随后报送《立案报告表》(附件一)。侦破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破案后,先用电话报告公安部三局,随后报送《破案报告表》(附件二)和破案总结。

3.《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和《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季报表》,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一定要在下月和下季的头十天内向公安部三局报出,如时间紧迫,可用传真机传送。

四、刑事侦察工作的若干规则和文书格式

(一)各级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包括检举、控告和自首)的时候,要作出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附件三)。

(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要逐案填报《立案报告表》和《破案报告表》。

(三)使用秘密侦察手段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跟踪监视、专案耳目、密取证据,由县公安局长、城市公安分局长或刑侦科(队)长批准;秘密搜查由专、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使用政治侦察的技术手段,按技侦部门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秘密侦察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公开证据使用。耳目一般不公开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秘密侦察得来的材料,通过合法的形式,转换为公开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使用。

(五)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介绍信或侦查人员工作证。

(六)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要经刑警队长批准,并使用《传唤通知书》(附件四)。

(七)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勘查证》(附件五)。

(八)扣押物证和书证,必须当场开列扣押物证和书证清单(附件六)。

(九)对已查明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认为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向邮电局发《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发出《停对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附件七)。

(十)对被告人实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必须经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

拘传被告人,必须出示《拘传通知书》(附件八)。

执行取保候审,要发出《取保候审通知书》(附件九)。

要保人出具保证书,(附件十)。撤销取保候审时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附件十一)。 监视居住,应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和《委托书》(附件十二、十三)。

(十一)通缉应该逮捕的在逃案犯,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越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有些案件需要外地配合侦查的,可以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十二)痕迹、物证、书证鉴定书,必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员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关“技术鉴定专用章”。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鉴定的时候,应由所在单位在鉴定书上注明其资格。参与案件侦查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物证鉴定人。

(十三)所有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破案或者销案、终止侦查以后,都必须立成诉讼卷和侦察卷。 诉讼卷包括:

(1)受理案件登记表;(2)询问证人笔录;(3)讯问被告人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

(5)扣押物证和书证清单;(6)搜查笔录和搜查证;(7)鉴定结论;

(8)拘留证、逮捕证、拘传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其报请批准材料。 侦察卷包括诉讼卷副本和立案、破案报告表,秘密侦察材料,侦察计划,工作总结等。

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2006-6-22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立案的条件2004-12-5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应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立案,这既是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践问题,有待探讨。

楼主也是搞法律的吧,那你会知道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标准,这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呀。 不过,也是有一些窍门的。

77条涉及罪名100多种罪名,经济犯罪的标准可以一网打尽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列举了检察院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

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一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你可以留意一些,找出来,也是比较省事的。

派出所不立案

说明了什么?08-2-13

我是民警给你解答,以上几位的解释或许有可能,接下来我给你详细解释一下,首先,你有无去

再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对案件性质定为刑事案件的应当再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同时,你去报案的公安派出所对此案有管辖权,如果是外所或外地公安机关辖区的案件,则不属于你报案的派出所管辖,自然无法立案,同时,如果你的案件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等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立案只能针对刑事案件,如果以上你看过了还不明白请把你报案的情况详细讲一下,以判断当地为何不立案。你在此种清空下能否去检察院反映也取决于此。所以不说明什么问题,或者你的报警没有走完程序,就只说一声,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或者你的报警不是刑事案件(各类案件立案标准不同),或者经初查该案件不归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经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你的所谓案件不属于你报案的派出所管辖,这就是说明。你没详细介绍情况,我们也没办法详细给解释你。

有两种情况,一是涉案金额过少,二是该派出所不负责,后者可投诉。不够立案条件当然就没法

立案了。如果达到了立案条件了,派出所会让立案的。 不达到法定条件不应当立案,达到条件而不立案可到公安局控申部门反应,或到检察院反映,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接待的民警应该告诉你理由,说的清楚就明白了,若不告诉找县局呀

比如打架,打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院的受理标准是什么?别人先动手打我,我也还手了,我怎样告他?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文 件 号】〔84〕公发(治)186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85年01月01日

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七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决定修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即城市八十元以上,农村四十元以上立为刑事案件,不够这个标准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根据这一决定,并考虑到治安案件的查处未作过统一规定,现就查处治安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安案件由治安部门主管,组织和指导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查破处理。

二、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立为治安案件:(一)扰乱公共秩序;

(二)流氓滋扰;(三)殴打伤害他人;(四)偷窃财物;(五)诈骗财物;(六)抢夺财物;(七)哄抢财物;(八)毁坏公私财物;(九)赌博;(十)利用迷信骗取财物;(十一)卖淫奸宿;(十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十三)伪造证件、票券;(十四)违反枪支、刀具管理;(十五)私种罂粟、吸食毒品;(十六)妨害公共安全;(十七)妨害公务;(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十九)违反户口管理;(二十)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的按《治安案件立案标准》(附后)执行。

三、为了与刑事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相衔接,现规定治安偷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为:在城市偷窃财物折款十五元以上不足八十元,在农村偷窃财物折款十元以上不足四十元;偷窃粮食五十斤以上不足二百斤,粮票一百斤以上不足五百斤。

四、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及控告、检举的或违法犯罪人员交代、揭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立为治安案件。对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不立为治安案件。

五、治安案件的立案,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本单位保卫处、科长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需要查破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组织查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负责查破,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指导和协助。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

在查破治安案件过程中,需要使用侦察手段的,由刑事侦察部门积极协助;发现案情已构成反革命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移交主管侦察部门处理。

七、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发生的治安案件,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治安案件的立案批准权限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八、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治安案件要认真查破,在查清案情、取得证据、案件审结后,对作案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需要劳动教养的,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劳动教养。

九、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保卫部门和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群众报告的案件,不论大小都要受理,然后按照分管范围,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对偷摸少量物品,不够立为治安案件的,要积极帮助群众查找丢失物品。

十、对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及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在查破治安案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予奖励。 十一、建立健全治安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案件的发案和查破、处理情况,要定期综合上报。发生危害较大和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及治安事件,发案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的统计数,包括发生数、查处数和处罚人数,由治安部门统一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将《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对违反交通管理给予治安处罚的另行统计,不列为治安案件)和《治安拘留人员统计月报表》(表式已另印发)报公安部三局。

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治安案件报告表、登记表等格式(略)

附: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

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飞机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展览馆、饭店、酒馆、旅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情节尚不严重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轻微的;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流氓滋扰案

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寻衅滋事,尚未引起公愤或社会影响的;

偶尔追逐、拦截妇女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偶尔割剪妇女发辫、衣服,或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情节轻微的;

流氓奸宿以及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殴打伤害他人案

故意殴打他人,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过失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的; 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害的。

(四)偷窃财物案

在城市偷窃财物折款十五元以上不足八十元,在农村偷窃财物折款十元以上不足四十元的; 偷窃粮食五十斤以上不足二百斤,粮票一百斤以上不足五百斤的;挖坟盗墓窃取少量财物的。

(五)诈骗财物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在城市骗取公私财物折款十五元以上不足八十元,在农村骗取公私财物折款十元以上不足四十元的。

(六)抢夺财物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

(七)哄抢财物案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哄抢、哄砍少量林木的。

(八)毁坏公私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故意毁坏他人农作物、苗圃、林木、渔塘、牧场或者毒害他人牲畜家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江河、湖泊、水库、渔塘使用通电、投毒或者爆炸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赌博案

赌博少量财物的;

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

非法制造、出售花牌(纸牌)、麻将、牌九、骰子的。

(十)利用迷信骗取财物案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少量财物的。

(十一)卖淫奸宿案

偶尔卖淫或奸宿暗娼的,以及为卖淫、奸宿提供条件,情节轻微的。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非以赢利为目的,偶尔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的;

贩卖、出租少量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情节轻微的。

(十三)伪造证件、票券案

伪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情节轻微的;

伪造、倒卖车票、船票或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券,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反枪支、刀具管理案

非法制造、买卖猎枪、火药枪或者气枪的;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种罂粟、吸食毒品案

私种少量罂粟的;

吸、扎鸦片等毒品的。

(十六)妨害公共安全案

公共娱乐、体育场所及组织群众集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铁路、公路、航道、机场跑道和堤坝上设置障碍物,或其他危及火车、汽车、 船舶、飞机运行(航行)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

损毁、移动铁路、交通、航空、测量标志或其他公共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或标志、防围的。

(十七)妨害公务案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

违反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户口管理案

假报户口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的;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十)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指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立案调查,并按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处理的案件。

二、治安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查处程序、裁决权限、查处结果告知方式 及法定出示的法律文书。

(一)治安案件的受案范围

治安案件分为九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2、妨害公共安全案件

3、4、侵犯公私财物案件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6、违反消防管理案件

7、违反交通管理案件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

9、其他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二)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三)治安案件的查处程序

1、传唤程序(包括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

2、讯问程序

3、取证程序(包括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

4、裁决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四)治安案件的裁决权限

1、县、市公安局(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

2、公安派出所,包括专业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50元以下的治安处罚裁决权。

3、企事业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可以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其中经过地市公安处(局)批准, 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处罚裁决权;经过省一级公安厅、局的审批,可以行使拘留处 罚的裁决权。

4、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受县一级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裁决权。

5、县市公安局(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才有权对外国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裁决权。如果需要给予拘留的,由地市公安处、局批准,仍以县、市公安局(分局)名义进行裁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向公安部备案。

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有权查破治安案件,但没有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

(五)治安案件的查处告知方式及法定出示的法律文书

1、治安案件的查处告知方式: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书面送达。

2、治安案件法定出示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几类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案件类别 立案标准 报案注意事项

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1、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

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及时控制嫌疑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案件证人线索;3、失少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强奸案件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对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 1、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及时控制嫌疑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案件证人线索;3、妥善保管并提交有关证物,如已经就医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抢劫案件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或抢走公私财物的。使用药物麻醉等特殊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1、有现场的案件保护案件现场,有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作案人的体貌特征;3、被抢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4、就医后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抢夺案件 抢夺公私财物的。 1、作案人的体貌特征;2、被抢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盗窃案件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00元以上,或者虽不足6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 1、有现场的案件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失窃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诈骗案件 除合同、金融诈骗犯罪外,使用各种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600元以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被敲诈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3、证人线索。

敲诈勒索案件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发票、特征、价值等);3、提交有关书证、物证。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被敲诈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3、提交有关书证、物证。

故意伤害他人,

过失致人重伤的。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浅谈刑事案件的案情分析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刑事犯罪明显上升,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作案工具的现代化愈加明显,给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揭露犯罪,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如何分析案件,分析案情的根据是什么,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对时间问题的研究

时间是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作案时间的确定对排摸作案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时间的分析研究,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要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缩小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确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确定时间。它是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的。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主要根据是:1?从案件发生和发现的两头来挤时间。2?根据事主、发现人、报案人以及知情人和现场周围有关人员听见特殊声响的时间、呼喊的时间和最后看到死者的时间以及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出现的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3?根据事主和有关人员的作息时间和起居活动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4?通过现场痕迹的消失变化、新旧程度来判断发案时间。5?根据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贮尿情况来确定发案时间。6?根据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例如钟表、手表停止摆动时间,日历停翻、日记停记的日期,信件、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信、接听手机电话的时间,电报邮戳、汇款单据时间等,都可以作为推断作案时间的参考。

对发案时间的分析研究主要是为了运用时间,发现情况为侦查工作缩小范围,提供线索,并且是确定案情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时间也是肯定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线索的重要依据。

二、对发案地点的研究

地点是指具体发生案件的地点与周围地理环境,不仅包括某街某巷的具体地点,而且包括周围环

境区域,如住宅区、工矿区、风景区、郊区、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偏僻地区、河沟山林等地理环境。在有些情况下,地点的不同,发生案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地点也是作为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分析地点时,要联系到损失物品的数量及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这个地区的交通情况来研究它的可能性。

三、对现场遗留犯罪痕迹的研究

这里指的痕迹是范围比较广泛的,能够为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和研究案情性质,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的一切线索和证据的痕迹。可从4个方面来研究。1?痕迹的形状与特证。根据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迹特征来分析判断作案者所使用的工具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生理上的特征。反映在现场上造成的痕迹特征,包括行走时的步伐特征,都能发现和提供线索。2?痕迹的形成。根据痕迹的形成,要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巧和熟练程度,确定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缩小侦查范围。同时还要研究痕迹形成的条件是什么,有的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过程有意和无意造成的,这对进一步研究犯罪过程有重要意义。3?痕迹的部位。研究痕迹的部位也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术情况,熟练程度和身体状态。4?痕迹的次序和多少。研究痕迹的次序,根据相同足迹的次序追踪,可以发现其他犯罪现场和证据,进一步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根据火烧的次序可以确定起火点和确定火因。

四、对被害人的研究

了解分析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一些情况,对分析研究案情性质也有重要意义。

l?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无职业、社会及工作表现情况逐一作详细的了解,从中可以发现和寻找案件性质。

2?被害人的个人素质、思想作风。一个人的素质和作风修养、思想意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个人情况,都是分析研究和确定案情的性质,发现和提供侦查线索的因素。

3?被害人的行为规律为外人所熟知的情况如何?哪些被害人的行为规律可能帮助提供线索? 4?被害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表现对缩小范围,提供线索都有重要意义。

五、对损失物的研究

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一般都有损失物。损失物是指被犯罪嫌疑人盗取、抢走的一切财物。根据损失物大小、多少、轻重、贵贱等情况来分析研究作案人数,有无运输工具等问题,对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

遗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紧张、情绪慌乱的情况下遗留的使作案的工具,凶器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物品等。这些遗留物都是犯罪证据。

1?犯罪遗留的工具。如盗窃案件遗留的手电筒、打火机、罗丝刀、绳子等。这些犯罪工具有时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和从业特点。2?现场遗留的各种生活用品。有的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有的可以根据遗留物,发现查找无名尸体的被害人。衣服、鞋袜的式样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习惯有关,衣服口袋里的附着物也与职业有关等。3、各种证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也有。通过这些遗留物查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从上述6个方面浅谈了在分析研究案情性质时,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点是不行的,必须相互紧密的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全面利用各种条件。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备上述6个方面的条件,但在研究确定案情性质时必须把仅有的材料全面的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才能有利用于侦破每一起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

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

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肖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肖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肖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审判决不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而且考虑到被害人郑某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重要情节,因此对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在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

三、一、二审判决张某、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公诉机关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张某、唐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可以看出,张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张某、唐某在事后资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做虚假证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罚,则可考虑二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

自诉刑事案件审理之制约因素分析

自诉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告诉”法院才受理。

院近三年来所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均系故意轻伤害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25%

左右,且逐年上升。加上被告人躲避审判,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影响案件审结率,同时还极易引起上访、缠诉等情形发生,究其原因:

第一,当事人举证能力差、证据意识薄弱。因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当事人在

损害事实经过的证据甚少或者是基本没有。过分依赖于其委托代理人或法院调查证据或核实证据。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标的额大,增加办案难度。故意伤害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请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二是经济赔偿,一旦提起赔偿,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对于一般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第三,公安机关对自诉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的报警和立案申请后,一般只进行简单的调查了解取证工作,待被害人损伤程度经法医确定后,是“重伤”则立为刑事案件办理;是“轻伤”则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简单地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对《刑诉法》相关条款立法愿意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案件审理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

第四,被告人逃避审判。远安法院近三年审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立案或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躲避审判的有8人(其中2003年2件2人,2004年3件3人,2005年3件3人),占自诉案件受案数的11%左右。被告人躲避审判,一是出于惧怕心理,认为当上刑事被告就要坐牢;二是持“无所谓”心态,认为因一般纠纷不会怎么样,不理不睬,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投诉上访不断。

第五,立案审查存在缺陷。在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提出立案申请后,审查立案部门将此类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审查立案标准等同起来,注意对当事人资格、形式要件的审查,而对被告人能否归案接受审判不作审查,以致有的案件在起诉前致害人(被告人)即下落不明或外逃躲避,使案件受理后久审不结。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要突破自诉刑事案件审理的制约因素,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一是要转变司法观念。实现由“重处轻调”向“重调轻处”的转变,绝大多数自诉刑事案件因民间纠纷激化而成,属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改变过去在办理自诉刑事案件中“以刑代民”,用刑事制裁措施为民事赔偿作铺垫的做法,以化解矛盾为大前提,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尽量做到既审结案件,又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增进团结。远安法院今年自诉刑事案件受案25件,调解结案18件,效果明显。

二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法院要结合自诉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新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检察办案部门进行沟通,对被害人取证困难,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案件通过立案侦查,检察起诉等法律程序,公诉审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果。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审教结合。法院在办理自诉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的,有证据证明其加害行为事实及结果的客观存在,要及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抓好立案审查。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把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关,符合受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细心向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向其指明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防止因受案不当,造成案件久审不结,引起当事人不满、上访。

五是要强化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审理。大多数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请求的提起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因而法院在审案过程中,要充分掌握和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心态,既要防止当事人打气官司,又要突出民事赔偿的工作重点,把民事赔偿通过做工作、协商督促到位,争取和解结案,保证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你是否了解“拘留”?——你何时可能被依法临时限制人身自由?

目前,除了司法强制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性措施如刑事拘留和民事司法拘留)、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指行政拘留)以外,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主要集中规定于行政法律当中,这些措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即它们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制约,在法律上它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法、内容、期限和场所,可以分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两种。这后者众所周知包括劳动教养(适用于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员,期限可长达三年)、收容教育(适用于从事人类最古老职业之一的女性及其顾客)和收容教养(适用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但因年龄等原因而不受刑事追究的未成年人)。

本篇说说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作临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为了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约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门类众多。举其有七种如下:

1、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

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5、戒严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行驱散、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行遣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紧急拘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二字的含义极为复杂,除了上文提到的常见的三种即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以外,还有一种较少使用的拘留即紧急拘留,由于这种拘留很少使用,所以,人们经常忽视它的存在,或者把它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混为一谈。事实上,紧急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三种拘留是有很大区别的。创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法情形时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对拒不服从的人立即予以拘留;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比如,《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 条的规定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拘留本身还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故它不是行政处罚。另外,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31条、《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精神看,紧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即对紧急拘留不能像对治安拘留那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七种紧急行政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即时性。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比较短暂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强行驱散措施的时间不过是一瞬间,戒严扣留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也不过数小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拘留最长可达15天,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 至3年。第二,无证性。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事先办理批准手续,执法人员凭其工作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第四,不羁押。尽管这些措施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并不采用羁押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措施不在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因地制宜,一般而言,除了强行驱散以外,其他措施都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内实施。另外,紧急行政措施的主体

除了海关可以扣留走私罪嫌疑人以外仅限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

胡哥提示:你明白了拘留有几种了吧——刑事拘留、民事司法拘留、治安行政拘留和紧急拘留。胡哥真心希望大家不要亲身体验它们的区别,实践固然可出真知,但是自由更要紧哪!

上海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陈浩榕律师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至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至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至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

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4)个人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六、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06年12月19日检察日报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文往往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规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但是在实践中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却存在疑问,这就给我们具体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我国刑法涉及财产的犯罪基本上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确立了明确的依据。而其他类型的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绝大部分都没有明确“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含义。虽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列举每种犯罪“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但是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被动。例如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容留卖淫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幷处罚金。”按照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再严重一些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就要上升到刑事犯罪高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则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四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两种为行政处罚,两种为刑事处罚,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究竟是什么样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有几个饭店和洗发屋的老板涉嫌介绍卖淫,我们准备对其进行追诉,但是由于没有任何司法解释规定何种情况下介绍卖淫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敢轻易追诉。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其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没有明确确立每种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使得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造成执法的不统一。鉴于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立案标准,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 张俊程 姜伶俐 作者单位: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

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06-7-3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一些变化,请哪位高人列出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在网上查了很久只有一小部分。

立案标准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三类。

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2.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3.抢夺案:乘人不备抢夺公私财物200元以上的。4.强歼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歼、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5.盗窃案:撬门、破窗、挖洞以及使用技术手段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立案;个人以其他方法、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50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的。6.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7.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或儿童的。8.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诈骗个人财物500元、单位财物10000元以上的。 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杀人致死、重伤的。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3.抢夺公共财物数额2000元以上或物品(折款2000元以上的)。4.强歼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5.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6.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7.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8.诈骗个人财物10000元以上、单位财物50000元以上。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1.一次杀死2人以上或杀伤3人以上或杀人碎尸的。2.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3.抢夺公私财物20000元以上的。4.轮奸妇女或在公共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5.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6.诈骗个人财物30000元以上,单位财物100000元以上的。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够么?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6-6-9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刑事诉讼立案标准(二)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

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1979年12月24日

前言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

一、管辖范围

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杀人案;(二)伤害案;(三)抢劫案;(四)投毒案;(五)放火案;(六)爆炸案;

(七)决水案;(八)强奸案;(九)流氓案;(十)盗窃案;(十一)诈骗案;(十二)抢夺案; (十三)敲诈勒索案;(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 (十六)伪造票证案;(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十八)投机倒把案;(十九)走私案; (二十)拐卖人口案;(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二十四)破坏生产案。

走私、投机倒把行为,主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要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主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窝赃,销赃罪,按包庇对象和赃物来源,分别附入同类案件。

刑法规定的下列案年,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预审、劳改以及治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分别主管:

反革命案、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窝藏包庇反革命案,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边防保卫部门分别主管。

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破坏珍贵文物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经文保卫部门主管的案件中,需要勘查现场,鉴定痕迹、物证,对涉及社会嫌疑线索的调查控制,刑事侦察部门积极配合。

破坏边境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由边防保卫部门主管。 在押犯脱逃案,由预审、劳改部门主管。

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条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私藏枪支、弹药案,聚众赌博案,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妨害公务案,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毁坏公私财物案,破坏名胜古迹案,致死人命案,由治安管理部门主管。这些案件,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本单位保卫组织协助查处;案情复杂,需要勘查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秘密手段的,由刑事侦察部门负责进行。 交通肇事案,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主管。

二、立案标准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应当分别具有下述各种情形:

(一)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二)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三)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四)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六)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七)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八)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九)流氓案。结伙侮辱妇女的;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用腐蚀剂毁坏妇女衣着的,或者剪割妇女发辫、衣着、情节恶劣的。

(十)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盗窃粮食一百斤以上,粮票五百斤、布票五百尺以上的;盗窃自行车、汽车的;

盗窃耕畜的;盗窃财物虽不足第二、三款所列数额,但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十一)诈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以上,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

(十二)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折款二十五元以上的;抢夺枪支、弹药的。

(十三)敲诈勒索。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四)伪造、贩运国家货币案。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

(十五)伪造有价证券的;

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 (十六)伪造票证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

(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投机倒把案。投机倒把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集团,需要侦查的。

(十九)走私案。违反海关法规,进行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团,需要侦查的。

(二十)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

(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二十四)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杀人致死、重伤的。

(二)抢劫公私财物百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三)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四)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粮食千斤以上,粮票万斤、布票万尺以上的。

(五)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六)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七)连续残害妇女的。

(八)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九)投机倒把牟利五千元以上的。

(十)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十一)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使用其他方法破球集体生产直接损失千元以上的。

(十二)制造贩运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他毒品的。

(十三)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杀人碎尸的。

(二)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三)抢劫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

(四)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五)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粮食五千斤以上,粮票五万斤、布票五万尺以上的。

(六)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七)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八)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九)以印制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十)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十一)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十二)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三)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重大特别案件的。

三、管理制度

(一)治安、刑侦部门和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于群众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能推出不管。然后按照分管范围,移送主管单位处理。

刑事侦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由省(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实行案件侦查责任制。

1

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特别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省、自治区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2.涉及几个县和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

涉及几个专(市)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专、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涉及几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属于刑事侦察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由本单位保卫组织负责查破;重大的、特别重大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本单位保卫组织积极配合。必要时,应取得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

4.每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须区别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的不同情况,指派相应的能够胜任的侦查人员主办,并视情为其指定若干助手,包干负责,破案有功则奖,失职则罚。

5.刑事案件的破案,由组织侦查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

6.城镇公共场所和电、汽车上反扒窃斗争,由刑警队负责进行。

7.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侦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力量,坚持专案专办,指挥协同作战。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临第一线,认真研究案情,审查证据,抓住战机,迅速破案。

(三)刑事案件的销案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市公安局刑侦处(队)长批准;特别重大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部直接组织侦查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决定。

(四)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破案、销案、终止侦查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

(五)铁路、航运系统内部单位(包括厂、段、学校、机关院内宿舍),车站、港口、码头、列车、轮船上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包括新建铁路施工现场)发生的盗窃、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铁路职工在铁路线上被害的案件,由铁路、航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案件的立案、侦查、销案、终止侦查的批准权和侦查责任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对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为刑事案件,但不是不管。其中,属于违反海关、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森林保护、水产保护、珍禽珍兽保护、文物保护等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列入治安案件,由治安、消防管理部门、公安特派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查处。

(七)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1.刑事案件都要报专、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要报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2.特别重大案件,发案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首先用电话报告公安部三局,随后报送《立案报告表》(附件一)。侦破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破案后,先用电话报告公安部三局,随后报送《破案报告表》(附件二)和破案总结。

3.《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和《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季报表》,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一定要在下月和下季的头十天内向公安部三局报出,如时间紧迫,可用传真机传送。

四、刑事侦察工作的若干规则和文书格式

(一)各级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包括检举、控告和自首)的时候,要作出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附件三)。

(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要逐案填报《立案报告表》和《破案报告表》。

(三)使用秘密侦察手段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跟踪监视、专案耳目、密取证据,由县公安局长、城市公安分局长或刑侦科(队)长批准;秘密搜查由专、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使用政治侦察的技术手段,按技侦部门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秘密侦察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公开证据使用。耳目一般不公开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秘密侦察得来的材料,通过合法的形式,转换为公开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使用。

(五)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介绍信或侦查人员工作证。

(六)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要经刑警队长批准,并使用《传唤通知书》(附件四)。

(七)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勘查证》(附件五)。

(八)扣押物证和书证,必须当场开列扣押物证和书证清单(附件六)。

(九)对已查明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认为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向邮电局发《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发出《停对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附件七)。

(十)对被告人实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必须经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

拘传被告人,必须出示《拘传通知书》(附件八)。

执行取保候审,要发出《取保候审通知书》(附件九)。

要保人出具保证书,(附件十)。撤销取保候审时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附件十一)。 监视居住,应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和《委托书》(附件十二、十三)。

(十一)通缉应该逮捕的在逃案犯,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越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有些案件需要外地配合侦查的,可以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十二)痕迹、物证、书证鉴定书,必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员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关“技术鉴定专用章”。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鉴定的时候,应由所在单位在鉴定书上注明其资格。参与案件侦查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物证鉴定人。

(十三)所有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破案或者销案、终止侦查以后,都必须立成诉讼卷和侦察卷。 诉讼卷包括:

(1)受理案件登记表;(2)询问证人笔录;(3)讯问被告人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

(5)扣押物证和书证清单;(6)搜查笔录和搜查证;(7)鉴定结论;

(8)拘留证、逮捕证、拘传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其报请批准材料。 侦察卷包括诉讼卷副本和立案、破案报告表,秘密侦察材料,侦察计划,工作总结等。

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2006-6-22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立案的条件2004-12-5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与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与审判相连接。即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过侦查、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对立案条件除应具备上述条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应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立案,这既是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践问题,有待探讨。

楼主也是搞法律的吧,那你会知道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标准,这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呀。 不过,也是有一些窍门的。

77条涉及罪名100多种罪名,经济犯罪的标准可以一网打尽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列举了检察院受理案件的立案标准。

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一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你可以留意一些,找出来,也是比较省事的。

派出所不立案

说明了什么?08-2-13

我是民警给你解答,以上几位的解释或许有可能,接下来我给你详细解释一下,首先,你有无去

再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对案件性质定为刑事案件的应当再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同时,你去报案的公安派出所对此案有管辖权,如果是外所或外地公安机关辖区的案件,则不属于你报案的派出所管辖,自然无法立案,同时,如果你的案件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等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立案只能针对刑事案件,如果以上你看过了还不明白请把你报案的情况详细讲一下,以判断当地为何不立案。你在此种清空下能否去检察院反映也取决于此。所以不说明什么问题,或者你的报警没有走完程序,就只说一声,没有形成书面材料,或者你的报警不是刑事案件(各类案件立案标准不同),或者经初查该案件不归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经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你的所谓案件不属于你报案的派出所管辖,这就是说明。你没详细介绍情况,我们也没办法详细给解释你。

有两种情况,一是涉案金额过少,二是该派出所不负责,后者可投诉。不够立案条件当然就没法

立案了。如果达到了立案条件了,派出所会让立案的。 不达到法定条件不应当立案,达到条件而不立案可到公安局控申部门反应,或到检察院反映,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接待的民警应该告诉你理由,说的清楚就明白了,若不告诉找县局呀

比如打架,打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院的受理标准是什么?别人先动手打我,我也还手了,我怎样告他?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文 件 号】〔84〕公发(治)186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85年01月01日

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七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决定修改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即城市八十元以上,农村四十元以上立为刑事案件,不够这个标准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根据这一决定,并考虑到治安案件的查处未作过统一规定,现就查处治安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安案件由治安部门主管,组织和指导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查破处理。

二、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立为治安案件:(一)扰乱公共秩序;

(二)流氓滋扰;(三)殴打伤害他人;(四)偷窃财物;(五)诈骗财物;(六)抢夺财物;(七)哄抢财物;(八)毁坏公私财物;(九)赌博;(十)利用迷信骗取财物;(十一)卖淫奸宿;(十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十三)伪造证件、票券;(十四)违反枪支、刀具管理;(十五)私种罂粟、吸食毒品;(十六)妨害公共安全;(十七)妨害公务;(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十九)违反户口管理;(二十)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的按《治安案件立案标准》(附后)执行。

三、为了与刑事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相衔接,现规定治安偷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为:在城市偷窃财物折款十五元以上不足八十元,在农村偷窃财物折款十元以上不足四十元;偷窃粮食五十斤以上不足二百斤,粮票一百斤以上不足五百斤。

四、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及控告、检举的或违法犯罪人员交代、揭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立为治安案件。对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不立为治安案件。

五、治安案件的立案,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本单位保卫处、科长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需要查破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危害、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组织查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负责查破,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指导和协助。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

在查破治安案件过程中,需要使用侦察手段的,由刑事侦察部门积极协助;发现案情已构成反革命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移交主管侦察部门处理。

七、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发生的治安案件,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治安案件的立案批准权限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八、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治安案件要认真查破,在查清案情、取得证据、案件审结后,对作案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需要劳动教养的,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劳动教养。

九、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保卫部门和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群众报告的案件,不论大小都要受理,然后按照分管范围,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对偷摸少量物品,不够立为治安案件的,要积极帮助群众查找丢失物品。

十、对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及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在查破治安案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予奖励。 十一、建立健全治安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案件的发案和查破、处理情况,要定期综合上报。发生危害较大和影响较大的治安案件及治安事件,发案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的统计数,包括发生数、查处数和处罚人数,由治安部门统一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将《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对违反交通管理给予治安处罚的另行统计,不列为治安案件)和《治安拘留人员统计月报表》(表式已另印发)报公安部三局。

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治安案件报告表、登记表等格式(略)

附: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

扰乱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飞机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展览馆、饭店、酒馆、旅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情节尚不严重的;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未造成后果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轻微的;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流氓滋扰案

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寻衅滋事,尚未引起公愤或社会影响的;

偶尔追逐、拦截妇女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偶尔割剪妇女发辫、衣服,或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情节轻微的;

流氓奸宿以及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殴打伤害他人案

故意殴打他人,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过失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的; 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害的。

(四)偷窃财物案

在城市偷窃财物折款十五元以上不足八十元,在农村偷窃财物折款十元以上不足四十元的; 偷窃粮食五十斤以上不足二百斤,粮票一百斤以上不足五百斤的;挖坟盗墓窃取少量财物的。

(五)诈骗财物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在城市骗取公私财物折款十五元以上不足八十元,在农村骗取公私财物折款十元以上不足四十元的。

(六)抢夺财物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

(七)哄抢财物案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哄抢、哄砍少量林木的。

(八)毁坏公私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故意毁坏他人农作物、苗圃、林木、渔塘、牧场或者毒害他人牲畜家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江河、湖泊、水库、渔塘使用通电、投毒或者爆炸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赌博案

赌博少量财物的;

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

非法制造、出售花牌(纸牌)、麻将、牌九、骰子的。

(十)利用迷信骗取财物案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少量财物的。

(十一)卖淫奸宿案

偶尔卖淫或奸宿暗娼的,以及为卖淫、奸宿提供条件,情节轻微的。

(十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非以赢利为目的,偶尔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的;

贩卖、出租少量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情节轻微的。

(十三)伪造证件、票券案

伪造印章、伪造、涂改证件,情节轻微的;

伪造、倒卖车票、船票或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券,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反枪支、刀具管理案

非法制造、买卖猎枪、火药枪或者气枪的;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种罂粟、吸食毒品案

私种少量罂粟的;

吸、扎鸦片等毒品的。

(十六)妨害公共安全案

公共娱乐、体育场所及组织群众集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铁路、公路、航道、机场跑道和堤坝上设置障碍物,或其他危及火车、汽车、 船舶、飞机运行(航行)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

损毁、移动铁路、交通、航空、测量标志或其他公共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穴不设覆盖物或标志、防围的。

(十七)妨害公务案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案

违反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户口管理案

假报户口或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的;

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十)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

指其他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立案调查,并按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处理的案件。

二、治安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查处程序、裁决权限、查处结果告知方式 及法定出示的法律文书。

(一)治安案件的受案范围

治安案件分为九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2、妨害公共安全案件

3、4、侵犯公私财物案件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6、违反消防管理案件

7、违反交通管理案件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

9、其他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二)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三)治安案件的查处程序

1、传唤程序(包括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

2、讯问程序

3、取证程序(包括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

4、裁决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四)治安案件的裁决权限

1、县、市公安局(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

2、公安派出所,包括专业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警告、罚款50元以下的治安处罚裁决权。

3、企事业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可以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其中经过地市公安处(局)批准, 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处罚裁决权;经过省一级公安厅、局的审批,可以行使拘留处 罚的裁决权。

4、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受县一级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裁决权。

5、县市公安局(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才有权对外国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裁决权。如果需要给予拘留的,由地市公安处、局批准,仍以县、市公安局(分局)名义进行裁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向公安部备案。

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有权查破治安案件,但没有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

(五)治安案件的查处告知方式及法定出示的法律文书

1、治安案件的查处告知方式: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书面送达。

2、治安案件法定出示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几类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案件类别 立案标准 报案注意事项

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1、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

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及时控制嫌疑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案件证人线索;3、失少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强奸案件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对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 1、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及时控制嫌疑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案件证人线索;3、妥善保管并提交有关证物,如已经就医的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抢劫案件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或抢走公私财物的。使用药物麻醉等特殊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1、有现场的案件保护案件现场,有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作案人的体貌特征;3、被抢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4、就医后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抢夺案件 抢夺公私财物的。 1、作案人的体貌特征;2、被抢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盗窃案件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00元以上,或者虽不足6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 1、有现场的案件保护案件现场,由公安机关派员勘察现场;2、失窃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

诈骗案件 除合同、金融诈骗犯罪外,使用各种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600元以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被敲诈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3、证人线索。

敲诈勒索案件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发票、特征、价值等);3、提交有关书证、物证。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被敲诈物品的详细情况(发票、特征、价值等);3、提交有关书证、物证。

故意伤害他人,

过失致人重伤的。

1、作案人的详细情况和体貌特征;2浅谈刑事案件的案情分析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刑事犯罪明显上升,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作案工具的现代化愈加明显,给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揭露犯罪,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如何分析案件,分析案情的根据是什么,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对时间问题的研究

时间是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作案时间的确定对排摸作案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时间的分析研究,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要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缩小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确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确定时间。它是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的。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主要根据是:1?从案件发生和发现的两头来挤时间。2?根据事主、发现人、报案人以及知情人和现场周围有关人员听见特殊声响的时间、呼喊的时间和最后看到死者的时间以及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出现的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3?根据事主和有关人员的作息时间和起居活动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4?通过现场痕迹的消失变化、新旧程度来判断发案时间。5?根据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贮尿情况来确定发案时间。6?根据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例如钟表、手表停止摆动时间,日历停翻、日记停记的日期,信件、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信、接听手机电话的时间,电报邮戳、汇款单据时间等,都可以作为推断作案时间的参考。

对发案时间的分析研究主要是为了运用时间,发现情况为侦查工作缩小范围,提供线索,并且是确定案情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时间也是肯定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线索的重要依据。

二、对发案地点的研究

地点是指具体发生案件的地点与周围地理环境,不仅包括某街某巷的具体地点,而且包括周围环

境区域,如住宅区、工矿区、风景区、郊区、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偏僻地区、河沟山林等地理环境。在有些情况下,地点的不同,发生案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地点也是作为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分析地点时,要联系到损失物品的数量及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这个地区的交通情况来研究它的可能性。

三、对现场遗留犯罪痕迹的研究

这里指的痕迹是范围比较广泛的,能够为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和研究案情性质,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的一切线索和证据的痕迹。可从4个方面来研究。1?痕迹的形状与特证。根据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迹特征来分析判断作案者所使用的工具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生理上的特征。反映在现场上造成的痕迹特征,包括行走时的步伐特征,都能发现和提供线索。2?痕迹的形成。根据痕迹的形成,要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巧和熟练程度,确定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缩小侦查范围。同时还要研究痕迹形成的条件是什么,有的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过程有意和无意造成的,这对进一步研究犯罪过程有重要意义。3?痕迹的部位。研究痕迹的部位也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术情况,熟练程度和身体状态。4?痕迹的次序和多少。研究痕迹的次序,根据相同足迹的次序追踪,可以发现其他犯罪现场和证据,进一步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根据火烧的次序可以确定起火点和确定火因。

四、对被害人的研究

了解分析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一些情况,对分析研究案情性质也有重要意义。

l?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无职业、社会及工作表现情况逐一作详细的了解,从中可以发现和寻找案件性质。

2?被害人的个人素质、思想作风。一个人的素质和作风修养、思想意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个人情况,都是分析研究和确定案情的性质,发现和提供侦查线索的因素。

3?被害人的行为规律为外人所熟知的情况如何?哪些被害人的行为规律可能帮助提供线索? 4?被害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表现对缩小范围,提供线索都有重要意义。

五、对损失物的研究

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一般都有损失物。损失物是指被犯罪嫌疑人盗取、抢走的一切财物。根据损失物大小、多少、轻重、贵贱等情况来分析研究作案人数,有无运输工具等问题,对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

遗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紧张、情绪慌乱的情况下遗留的使作案的工具,凶器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物品等。这些遗留物都是犯罪证据。

1?犯罪遗留的工具。如盗窃案件遗留的手电筒、打火机、罗丝刀、绳子等。这些犯罪工具有时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和从业特点。2?现场遗留的各种生活用品。有的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有的可以根据遗留物,发现查找无名尸体的被害人。衣服、鞋袜的式样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习惯有关,衣服口袋里的附着物也与职业有关等。3、各种证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也有。通过这些遗留物查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从上述6个方面浅谈了在分析研究案情性质时,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点是不行的,必须相互紧密的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全面利用各种条件。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备上述6个方面的条件,但在研究确定案情性质时必须把仅有的材料全面的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才能有利用于侦破每一起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

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

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肖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肖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肖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审判决不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而且考虑到被害人郑某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重要情节,因此对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在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

三、一、二审判决张某、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公诉机关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张某、唐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可以看出,张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张某、唐某在事后资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做虚假证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罚,则可考虑二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

自诉刑事案件审理之制约因素分析

自诉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告诉”法院才受理。

院近三年来所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均系故意轻伤害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25%

左右,且逐年上升。加上被告人躲避审判,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结案,影响案件审结率,同时还极易引起上访、缠诉等情形发生,究其原因:

第一,当事人举证能力差、证据意识薄弱。因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当事人在

损害事实经过的证据甚少或者是基本没有。过分依赖于其委托代理人或法院调查证据或核实证据。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标的额大,增加办案难度。故意伤害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请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二是经济赔偿,一旦提起赔偿,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对于一般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第三,公安机关对自诉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被害人的报警和立案申请后,一般只进行简单的调查了解取证工作,待被害人损伤程度经法医确定后,是“重伤”则立为刑事案件办理;是“轻伤”则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简单地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对《刑诉法》相关条款立法愿意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案件审理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

第四,被告人逃避审判。远安法院近三年审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立案或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躲避审判的有8人(其中2003年2件2人,2004年3件3人,2005年3件3人),占自诉案件受案数的11%左右。被告人躲避审判,一是出于惧怕心理,认为当上刑事被告就要坐牢;二是持“无所谓”心态,认为因一般纠纷不会怎么样,不理不睬,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投诉上访不断。

第五,立案审查存在缺陷。在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提出立案申请后,审查立案部门将此类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审查立案标准等同起来,注意对当事人资格、形式要件的审查,而对被告人能否归案接受审判不作审查,以致有的案件在起诉前致害人(被告人)即下落不明或外逃躲避,使案件受理后久审不结。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要突破自诉刑事案件审理的制约因素,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一是要转变司法观念。实现由“重处轻调”向“重调轻处”的转变,绝大多数自诉刑事案件因民间纠纷激化而成,属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改变过去在办理自诉刑事案件中“以刑代民”,用刑事制裁措施为民事赔偿作铺垫的做法,以化解矛盾为大前提,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尽量做到既审结案件,又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增进团结。远安法院今年自诉刑事案件受案25件,调解结案18件,效果明显。

二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法院要结合自诉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新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检察办案部门进行沟通,对被害人取证困难,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案件通过立案侦查,检察起诉等法律程序,公诉审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果。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审教结合。法院在办理自诉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的,有证据证明其加害行为事实及结果的客观存在,要及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通过此类案件的审判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抓好立案审查。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严把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关,符合受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细心向当事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向其指明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防止因受案不当,造成案件久审不结,引起当事人不满、上访。

五是要强化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审理。大多数自诉刑事案件,自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请求的提起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因而法院在审案过程中,要充分掌握和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心态,既要防止当事人打气官司,又要突出民事赔偿的工作重点,把民事赔偿通过做工作、协商督促到位,争取和解结案,保证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你是否了解“拘留”?——你何时可能被依法临时限制人身自由?

目前,除了司法强制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性措施如刑事拘留和民事司法拘留)、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指行政拘留)以外,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主要集中规定于行政法律当中,这些措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即它们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制约,在法律上它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法、内容、期限和场所,可以分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两种。这后者众所周知包括劳动教养(适用于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员,期限可长达三年)、收容教育(适用于从事人类最古老职业之一的女性及其顾客)和收容教养(适用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但因年龄等原因而不受刑事追究的未成年人)。

本篇说说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作临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为了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约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门类众多。举其有七种如下:

1、约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

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4、海关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最长可至48小时。

5、戒严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该法第23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可以采取强行驱散、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等措施。

6、强行遣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紧急拘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拘留”二字的含义极为复杂,除了上文提到的常见的三种即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以外,还有一种较少使用的拘留即紧急拘留,由于这种拘留很少使用,所以,人们经常忽视它的存在,或者把它与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的拘留混为一谈。事实上,紧急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三种拘留是有很大区别的。创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法情形时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对拒不服从的人立即予以拘留;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比如,《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 条的规定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拘留本身还不属于“追究法律责任”,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故它不是行政处罚。另外,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31条、《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精神看,紧急拘留也被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外即对紧急拘留不能像对治安拘留那样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七种紧急行政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即时性。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比较短暂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强行驱散措施的时间不过是一瞬间,戒严扣留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也不过数小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拘留最长可达15天,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 至3年。第二,无证性。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事先办理批准手续,执法人员凭其工作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第四,不羁押。尽管这些措施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并不采用羁押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措施不在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因地制宜,一般而言,除了强行驱散以外,其他措施都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内实施。另外,紧急行政措施的主体

除了海关可以扣留走私罪嫌疑人以外仅限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

胡哥提示:你明白了拘留有几种了吧——刑事拘留、民事司法拘留、治安行政拘留和紧急拘留。胡哥真心希望大家不要亲身体验它们的区别,实践固然可出真知,但是自由更要紧哪!

上海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陈浩榕律师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至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至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至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

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4)个人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六、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06年12月19日检察日报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文往往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规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但是在实践中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却存在疑问,这就给我们具体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我国刑法涉及财产的犯罪基本上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确立了明确的依据。而其他类型的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绝大部分都没有明确“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含义。虽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列举每种犯罪“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但是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被动。例如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容留卖淫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幷处罚金。”按照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再严重一些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就要上升到刑事犯罪高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则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四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两种为行政处罚,两种为刑事处罚,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究竟是什么样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有几个饭店和洗发屋的老板涉嫌介绍卖淫,我们准备对其进行追诉,但是由于没有任何司法解释规定何种情况下介绍卖淫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敢轻易追诉。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其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没有明确确立每种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使得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造成执法的不统一。鉴于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立案标准,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 张俊程 姜伶俐 作者单位: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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