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

申 请 书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

请 求 目 的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2012年至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2012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

事 实 及 理 由

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04年8月设立(幼儿园于2011年9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我校现有在校学生286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236人。建校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得以发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2015年11月9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1号《日常检查补(退)税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599404.53元,已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95917.93元,减免地方各税(费、基金)额1998790.8

元,应补(退)地方各税(费、基金)额2012年房产税115632.14元,土地使用税141160.6元,企业所得税380874元;2013年房产税115632.14元,土地使用税211740.9元,企业所得税1813214.38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74292元;2014年房产税76936.62元,土地使用税211740.9元,企业所得税662262.92元,以上共计4103486.6元……”。我校接到通知后,本应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但因2010年幼儿园及今年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使我校增添巨额债务,现已无力承担纳税义务。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第二条第三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贵局作出的通知

书中,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属于免征的范畴,望贵局给予免征。

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现今完全处于免税状态。我校从2004年建校以来,所获取的收入(除用于解决基本办学成本,如生活费、书本费、教职员工工资等支出外)已全部用于改善办学环境。2010年建幼儿园投入3000多万元,今年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投入120000000元,为改善、扩建办学环境,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付资金)远远无法解决这些巨额投入,无奈之下不得不向工商银行、贵州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确规定了举办者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各位领导应当考虑,若举办者已经获取回报,于法于理都应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税义务,若举办者未能获取合理回报仍然才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明显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不符。这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校看起来收入数额大,但事实上未能获取任何合理回报。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将我校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综上所述,请税务机关各位领导详查,充分考虑我校现阶段所面临的艰难处境,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我校给予大力帮助和支持,免除我校2012年至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去自2012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为谢!

此 致

兴仁县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2015年12月28日

申 请 书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

请 求 目 的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2012年至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2012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

事 实 及 理 由

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04年8月设立(幼儿园于2011年9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我校现有在校学生286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236人。建校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得以发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2015年11月9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1号《日常检查补(退)税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599404.53元,已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95917.93元,减免地方各税(费、基金)额1998790.8

元,应补(退)地方各税(费、基金)额2012年房产税115632.14元,土地使用税141160.6元,企业所得税380874元;2013年房产税115632.14元,土地使用税211740.9元,企业所得税1813214.38元,代扣个人所得税374292元;2014年房产税76936.62元,土地使用税211740.9元,企业所得税662262.92元,以上共计4103486.6元……”。我校接到通知后,本应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但因2010年幼儿园及今年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使我校增添巨额债务,现已无力承担纳税义务。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第二条第三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贵局作出的通知

书中,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属于免征的范畴,望贵局给予免征。

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现今完全处于免税状态。我校从2004年建校以来,所获取的收入(除用于解决基本办学成本,如生活费、书本费、教职员工工资等支出外)已全部用于改善办学环境。2010年建幼儿园投入3000多万元,今年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投入120000000元,为改善、扩建办学环境,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付资金)远远无法解决这些巨额投入,无奈之下不得不向工商银行、贵州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确规定了举办者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各位领导应当考虑,若举办者已经获取回报,于法于理都应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税义务,若举办者未能获取合理回报仍然才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明显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不符。这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校看起来收入数额大,但事实上未能获取任何合理回报。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将我校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综上所述,请税务机关各位领导详查,充分考虑我校现阶段所面临的艰难处境,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我校给予大力帮助和支持,免除我校2012年至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去自2012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为谢!

此 致

兴仁县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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