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摘 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技术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证据作为科技和法律的结合体,得到了法学界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在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如何用一种法律认可的方式收集保全这些证据,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被相关部门采信,这就涉及到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问题。本文对电子证据及其保全公证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电子证据保全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电子技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把“电子数据”界定为证据,结束了法律学界长期以来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法律定位的争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电话、手机、计算机等为代表的电子技术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的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成为各证据法学家研究的重点课题。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分析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和特点,才能处理好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简析

  (一)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具有如下特点:

  1、复合性。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不只是数据结构和代码,还有数字、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混合形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就使电子证据在概念上得到延伸和扩展,体现出复合性的特点。

  2、准确性和脆弱性。准确性是电子证据依托的高科技性能所决定的,它很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由于电子证据主要以数字信号为主体,容易受到故意剪切、删除、拦截、监听、监视等,并且电子证据存储离不开相关的硬件设施,而这些硬件设施也可能被伪造、篡改和破坏,这便构成电子证据的脆弱性。

  3、技术含量高。作为高科技产物的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基础上形成的,若有目的的删改己经被记录的行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庞大的信息网络和备份功能对相关的技术操作有着很高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理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全方位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具有当事人预期的证明效力。例如在办理网络信息的证据保全时,公证员就必须全程监督有关人员获取信息的全过程,对取证人、取证地点、所使用的电脑、操作电脑的步骤、进入网页的程序、电脑中出现的内容及其复制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以保证所获取的网络信息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2、超地域性。公证的管辖是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行为地管辖为例外,而电子证据传播的无限性和传播过程的精确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超越了地域和行为地管辖的限制,公证机构只要能够合法获取并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即可为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而不必探究该电子证据的原始出处或存放地点。例如在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时,该手机短信的原始存放服务器与公证处可能不在一地,发送人和接收人也可能身处两地,但只要申请人是该手机的手机卡的合法人持有人或所有人,公证处即可为此办理证据保全,无须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服务器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公证。

  3、传统性。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要求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所采用的保全手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与现代化的电子手段相比较,传统手段在稳定性和安全性上无疑有着更高的优势。因此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固定有关证据时仍需采用胶片、纸张等传统介质和手段,对一些无法固定在传统介质上的多媒体文件如Flash或数码照片等,则需完整保存其存储介质如光盘、软盘、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获取证据手段的合法性

  合法的获取手段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关键所在。非法取证所获得的电子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有关法律事实,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不被采信,从而失去证明力。因此无论是电子书证、物证还是音像资料、言辞证据,都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对于设置了限制性权限的服务器、网页等,则必须审查、核实操作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而不提倡非法登陆。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保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具有私人性质的电子证据时,必须审核申请人是否是该手机卡或电子邮箱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防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发生。

  (二)获取证据程序的公开性

  在保证取证手段合法性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取证过程的公开性,即获取证据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和所使用的相关技术都必须有详细而全面的记载,其操作步骤应当具有连贯性。这就要求公证员具有一定的电脑和网络知识,能够有效监督技术人员的操作的过程,防止非法操作,从而保证所获取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公证书的形式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最终结果是公证书,由于证据保全公证采用要素式公证书,因此在要素的选择、对客观情况和取证过程的文字表述上都应当严谨而准确。公证书要明确记载取证的时间、地点、所使用的特定设备或系统以及操作人的身份;避免使用一些判断性文字,公证书除了在叙述申请人申请理由外,其余部分要绝对避免使用诸如“侵权“、“非法”等对客观事实进行定性的文字;对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链接、网页,所采用的技术的表达必须准确;对于公证书组成部分的工作记录、照片、光盘等表明其所记录的状况,并表明原始记录的存放地点或持有人。

  三、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公证不可避免地要进入一个电子化、信息化的崭新时代。本文对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特点以及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研究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课题,还需要相关单位和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以促进证据公证体系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何悦,刘云龙.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发展,2012,02:25-31.

  [2]王亭.保全证据公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任红,牟筱芳.论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22:95.

  摘 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技术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电子证据作为科技和法律的结合体,得到了法学界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在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如何用一种法律认可的方式收集保全这些证据,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被相关部门采信,这就涉及到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问题。本文对电子证据及其保全公证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电子证据保全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电子技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把“电子数据”界定为证据,结束了法律学界长期以来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法律定位的争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电话、手机、计算机等为代表的电子技术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的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成为各证据法学家研究的重点课题。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分析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和特点,才能处理好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问题。

  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简析

  (一)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具有如下特点:

  1、复合性。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不只是数据结构和代码,还有数字、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混合形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就使电子证据在概念上得到延伸和扩展,体现出复合性的特点。

  2、准确性和脆弱性。准确性是电子证据依托的高科技性能所决定的,它很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由于电子证据主要以数字信号为主体,容易受到故意剪切、删除、拦截、监听、监视等,并且电子证据存储离不开相关的硬件设施,而这些硬件设施也可能被伪造、篡改和破坏,这便构成电子证据的脆弱性。

  3、技术含量高。作为高科技产物的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以及网络技术基础上形成的,若有目的的删改己经被记录的行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庞大的信息网络和备份功能对相关的技术操作有着很高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理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全方位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电子证据本身,还包括有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具有当事人预期的证明效力。例如在办理网络信息的证据保全时,公证员就必须全程监督有关人员获取信息的全过程,对取证人、取证地点、所使用的电脑、操作电脑的步骤、进入网页的程序、电脑中出现的内容及其复制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以保证所获取的网络信息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2、超地域性。公证的管辖是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行为地管辖为例外,而电子证据传播的无限性和传播过程的精确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超越了地域和行为地管辖的限制,公证机构只要能够合法获取并保存有关的电子证据即可为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而不必探究该电子证据的原始出处或存放地点。例如在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时,该手机短信的原始存放服务器与公证处可能不在一地,发送人和接收人也可能身处两地,但只要申请人是该手机的手机卡的合法人持有人或所有人,公证处即可为此办理证据保全,无须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服务器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办理公证。

  3、传统性。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要求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所采用的保全手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与现代化的电子手段相比较,传统手段在稳定性和安全性上无疑有着更高的优势。因此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固定有关证据时仍需采用胶片、纸张等传统介质和手段,对一些无法固定在传统介质上的多媒体文件如Flash或数码照片等,则需完整保存其存储介质如光盘、软盘、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获取证据手段的合法性

  合法的获取手段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关键所在。非法取证所获得的电子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有关法律事实,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不被采信,从而失去证明力。因此无论是电子书证、物证还是音像资料、言辞证据,都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对于设置了限制性权限的服务器、网页等,则必须审查、核实操作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而不提倡非法登陆。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保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具有私人性质的电子证据时,必须审核申请人是否是该手机卡或电子邮箱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防止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发生。

  (二)获取证据程序的公开性

  在保证取证手段合法性的前提下,必须保证取证过程的公开性,即获取证据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和所使用的相关技术都必须有详细而全面的记载,其操作步骤应当具有连贯性。这就要求公证员具有一定的电脑和网络知识,能够有效监督技术人员的操作的过程,防止非法操作,从而保证所获取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公证书的形式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最终结果是公证书,由于证据保全公证采用要素式公证书,因此在要素的选择、对客观情况和取证过程的文字表述上都应当严谨而准确。公证书要明确记载取证的时间、地点、所使用的特定设备或系统以及操作人的身份;避免使用一些判断性文字,公证书除了在叙述申请人申请理由外,其余部分要绝对避免使用诸如“侵权“、“非法”等对客观事实进行定性的文字;对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链接、网页,所采用的技术的表达必须准确;对于公证书组成部分的工作记录、照片、光盘等表明其所记录的状况,并表明原始记录的存放地点或持有人。

  三、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公证不可避免地要进入一个电子化、信息化的崭新时代。本文对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特点以及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研究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课题,还需要相关单位和学者的进一步研究,以促进证据公证体系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何悦,刘云龙.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发展,2012,02:25-31.

  [2]王亭.保全证据公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任红,牟筱芳.论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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