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合同的撤销

股权赠与合同的撤销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朱某与其妻子素来不和,朱某于1999至2009年期间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但离婚诉讼请求都被驳回。2009年10月与其子朱小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声明朱某向其子转让13.6%A公司股票,其子则相对应支付205万对价购买该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久后,朱某与其子朱小某一同赴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6月,朱某与其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剩余54.4%A公司股票赠与其子朱小某。2014年朱某发函至其子朱小某,向其追要2009年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款。其子朱小某对此事置之不理,朱某气愤难当,遂将其子朱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归还协议中载明的股份。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与被告母亲离婚诉讼开庭时的庭审笔录,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原告在另一个庭审中为自己辩解“为了保证股权不被分割,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妻子争夺财产,所以将名下的股权赠与给其儿子,以避免家庭纷争”;在被告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中,承诺书载明:朱某愿意将名下所有股份无条件赠与其子朱小某。

【法院观点】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定性

原告在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后作了一个承诺,结合原告与被告母亲的离婚案件证据材料,原告多次声称将全部股权无偿赠与其子。这些证据在逻辑上和先后顺序上相互映证。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本案中法律未规定且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朱某也未向朱小某催告是否行使解除权,但朱某仍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朱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五年后,期间经历了与朱小某的母亲的数次离婚诉讼,经历了从2013年12月初与朱小某为54.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后才主张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权,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焦点】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关于股权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马成律师团队对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作出以下归纳:

一、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由于原告已经将股票所有权登记转移,所以转移之后原告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且本案中,被告没有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况。

【律师支招】

本案中,导致原告败诉的关键原因有几点:

1、原告在之前的庭审中,承认了将股票赠与子女以避免夫妻矛盾的事实。庭审中,当事人的表述通过庭审笔录的形式记录下来,这样这份证据就有了法庭认可的公信力。在其他相关的诉讼中,可以被直接当做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想提起几起相关联的诉讼,一定要组织好自己的逻辑和语言,避免庭审过程中表述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2、原告忽略了权利行使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不可延长、不可中断、中止的时间期限内,应尽快采取行动主张自己的权利。

诉讼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细节繁杂的对抗性法律活动。所以要尽可能的避免在诉讼环节中犯错误导致败诉。

股权赠与合同的撤销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朱某与其妻子素来不和,朱某于1999至2009年期间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但离婚诉讼请求都被驳回。2009年10月与其子朱小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声明朱某向其子转让13.6%A公司股票,其子则相对应支付205万对价购买该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久后,朱某与其子朱小某一同赴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6月,朱某与其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剩余54.4%A公司股票赠与其子朱小某。2014年朱某发函至其子朱小某,向其追要2009年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款。其子朱小某对此事置之不理,朱某气愤难当,遂将其子朱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归还协议中载明的股份。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与被告母亲离婚诉讼开庭时的庭审笔录,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原告在另一个庭审中为自己辩解“为了保证股权不被分割,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妻子争夺财产,所以将名下的股权赠与给其儿子,以避免家庭纷争”;在被告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中,承诺书载明:朱某愿意将名下所有股份无条件赠与其子朱小某。

【法院观点】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定性

原告在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后作了一个承诺,结合原告与被告母亲的离婚案件证据材料,原告多次声称将全部股权无偿赠与其子。这些证据在逻辑上和先后顺序上相互映证。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本案中法律未规定且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朱某也未向朱小某催告是否行使解除权,但朱某仍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朱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五年后,期间经历了与朱小某的母亲的数次离婚诉讼,经历了从2013年12月初与朱小某为54.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后才主张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权,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焦点】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关于股权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马成律师团队对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作出以下归纳:

一、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由于原告已经将股票所有权登记转移,所以转移之后原告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且本案中,被告没有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况。

【律师支招】

本案中,导致原告败诉的关键原因有几点:

1、原告在之前的庭审中,承认了将股票赠与子女以避免夫妻矛盾的事实。庭审中,当事人的表述通过庭审笔录的形式记录下来,这样这份证据就有了法庭认可的公信力。在其他相关的诉讼中,可以被直接当做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想提起几起相关联的诉讼,一定要组织好自己的逻辑和语言,避免庭审过程中表述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2、原告忽略了权利行使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不可延长、不可中断、中止的时间期限内,应尽快采取行动主张自己的权利。

诉讼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细节繁杂的对抗性法律活动。所以要尽可能的避免在诉讼环节中犯错误导致败诉。


相关内容

  • 股权捐赠协议书
  • 公司股权赠与协议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 ...

  • 公司股权赠与协议
  •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 ...

  • 股权内部赠与和赠与他人有什么区别
  •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股权内部赠与和赠与他人有什么区别 股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可以赠与给他人的,有的人可能会把股权赠与给公司其他股东,也有可能将股东赠与给股东以外的人.那么,股权内部赠与和赠与他人有什么区别呢? 今天, ...

  • 股权赠与协议
  • 股权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章程中所载明 ...

  • 员工激励.股权赠与协议
  • 股权赠与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己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辛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庚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合称"赠 ...

  • 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 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 主讲人:王芳 引言 (略) 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 (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 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 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 ...

  • 017代位权与撤销权
  • 第十七讲 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一)构成要件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

  • 收藏:协议离婚中常见的十四大纠纷与防范
  • 文/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来源/<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 律师应注意,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 ...

  •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案
  •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答案]C [解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选项ABD均为宏观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