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后的法律问题

第 讲:大学生毕业后的法律问题

一、与学校的关系

毕业与就业是相关联的二种行为,毕业是就业的前提与基础,就业是毕业的必然选择。但何为毕业,法律上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从学校的角度而言,毕业是一种行政行为,大学生是否毕业是由学校作出,而从学生的角度而言,毕业意味着大学生活的结束。为了厘清大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毕业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毕业时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予以界定,一是学校颁发毕业证的时间,二是学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时间,三是报到时间表,在实践中大多数学校以学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时间为毕业时间。学生毕业后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助办理毕业生档案、户口关系的转移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按其就业报到的单位,由学校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毕业生无权携带人事档案。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部门就业派遣报到证上标明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二)、对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处理

1、对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毕业生的处理

国家规定:" 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因毕业生离校后违法或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则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

2、对毕业生个人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处理

按照有关分配政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退回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但有的毕业生却提出种种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对这类毕业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分配事宜,更不予调整改派。如毕业生经教育批评后仍坚持自行其事的,应按不服从分配处理。

3、对毕业生因表现不好而在报到后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处理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品质表现一贯不好,在校期间受过较重处分的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仍没有用人单位接收,或因表现恶劣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国家不再负对其分配工作的责任,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就业调整

就业调整指的是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调整就业去向的行为,其特殊原因主要有,毕业生毕业后未能找到工作之后又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被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的及其他可以调整的情形, 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携带以下材申请办理:

1、原就业单位退函(若无就业单位派回原籍的,无需此材料);

2、新单位(包括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部门、中央在鄂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新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

3、原《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

5、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如“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改派数据软盘。

三、未能就业的相关问题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武汉生源毕业生请注意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报到证开往武汉市毕办的武汉生源毕业生请注意:

1、落实单位前不需要到市毕办报到,省级报到证不过期,但要保管好;

2、毕业生持毕业证、原注销户口本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的档案和党组织关系转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

4、在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地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由市毕办在其报到证上盖章后,到省毕办(或回学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就业与户籍

(一)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1、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办理户口申请

(1)基本条件

a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b 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c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d 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签订就业协议。

(2)学业要求

申办沪籍在沪就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方面须达标准:

a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b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 c计算机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文字处理”模块,理工科专业学生为“电子表格”或“C 语言”模块);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办公自动化”,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中级”);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不作要求;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a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b 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的。

上述“文科专业”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理工科”专业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

(3)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应届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完整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a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 下载)。

b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c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

d 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e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f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复印件; 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复印件。

(4)其它材料

a、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的,须提供: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b、毕业生父母一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c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d 、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5)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受理时间和截止期:2005年6月10日前工作日及非国定假日的周六。

审核标准与结果的公布: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审核标准与结果。 领取《迁沪落户确认单》截止时间:凡获准办理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般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领取《迁沪落户确认单》手续。

(6)提示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仅对申请者本人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凡申请者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落户问题,均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审批决定不作为申请者本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落户依据。

2、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在2005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获准落户的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迁沪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获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用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06号)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用工手续,不得以户籍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

(1)、基本要素分

a 毕业生个人要素

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b 、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c 、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d 、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e 、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f 、奖励表彰项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2)、导向要素分

a 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b 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3)、附加要素分

a 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b 自主创业: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c 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4)、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

“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 :一、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经济学 08020100 冶金工程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020200 金属材料工程 02010300 财政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2010400 金融学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2010500 国民经济管理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2010600 贸易经济 08020700 焊接技术与工程

03010000 法学学科 08020800 宝石与材料工艺学 050100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20900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21100 稀土工程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80301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5040800 艺术设计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70101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08030600 车辆工程 070102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08030700 机械电子工程07030100 化学 08040100 测控技术与仪器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050100 热能与动力工程 07030300 化学生物学 08050200 核工程与核技术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7040200 生物技术 08060200 自动化 07040300 生物信息学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7040400 生物信息技术

08060400 通信工程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704070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40900 植物生物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7041000 动物生物技术 08061100 软件工程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300 网络工程 07120200 微电子学 08061400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500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7120500 信息安全 08061600 光电信息工程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08061700 广播电视工程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61800 电气信息工程 07130100 材料物理 08061900 计算机软件 07130200 材料化学 0806200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7140100 环境科学 08062100 微电子制造工程 07140200 生态学 08070100 建筑学 07140300 资源环境科学 08070200 城市规划 07160100 统计学 08070300 土木工程 08070500 给水排水工程 08170100 工程力学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170200 工程结构分析 08070700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190300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070800 景观建筑设计 09010200 园艺 08070900 水务工程 09010300 植物保护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9010600 植物科学与技术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9010700 种子科学与工程 08090300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9010800 应用生物科学 08100100 环境工程 09020100 草业科学 08100300 水质科学与技术 09040100 园林 08100400 灾害防治工程 09040300 农业资源与环境

08110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9050100 动物科学 08120100 交通运输 09060100 动物医学 08120200 交通工程 09070100 水产养殖学 08120300 油气储运工程 09070200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8120400 飞行技术 10080100 药学 08120500 航海技术 10080200 中药学 08120600 轮机工程 10080300 药物制剂 08120700 物流工程 10080400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08120800 海事管理 10080500 藏药学 08120900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10080600 中药资源与开发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080700 应用药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11000000 管理学学科 ;二、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20000 经济学学科 080502 材料学 030000 法学学科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600 冶金工程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70101 基础数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70102 计算数学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0104 应用数学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1000 生物学类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103 系统工程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81400 土木工程 081503 水工结构工程 081505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081700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2301 道路与铁道工程 082302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24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803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00 生物医学工程 090100 作物学 090200 园艺学 090302 植物营养学 090500 畜牧学 090503 草业科学 090706 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090801 水产养殖 090802 捕捞学 100700 药学类 100800 中药学类 120000 管理学学科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居住证》

(1)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居住证》申请适用对象

a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b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适当数额的,经审核可办理有效期1年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2)办理程序

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a、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有关申请,由学校在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时将《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集中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b、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3)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人带好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居住证相关手续: a、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第二联);

b、毕业生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c、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并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5) 持《居住证》证者可享受的待遇

a、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b、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c、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d、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

金。

必备材料

应届毕业生报到必须备齐“两证”(即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迁移证) 。本地生源和特殊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如无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时还必须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2005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居住证》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根据《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对象

a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b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适当数额的,经审核可办理有效期1年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2)、办理程序

a 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样张见附件)

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有关申请,由学校在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时将《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集中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见附件二);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b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人带好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居住证相关手续: 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第二联); 毕业生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并验原件); 其他相关材料。

(二)广州市

1、 本市院校毕业生不需提供户口关系迁移证。

本市户籍在市外就读的毕业生在上学期间户口没迁出的,需备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本原件;户口已迁出目前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除备齐“两证”外,还需持原户口迁出时的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或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证明。

2、非广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广州,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须备齐以下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英语四级证书、入户登记表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入户指标卡注意事项: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英语四级证书的排列顺序应与入户登记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自费生、结业生不能办理入户指标卡;不接受非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毕业生个人办理

(三)、深圳市

1、 报到程序

(1)、将编号(即《深圳市人事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编号,也可在毕业生报到处“2005年毕业生名单公布栏”内查找) 和报到日期写在“报到证”的备注栏内(用钢笔或签字笔写) 。

(2)、持“两证”到毕业生报到处办理报到手续。交验“两证”,留下“报到证”,取回户口迁移证,同时领取《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各区接收的毕业生须到区人事局领取《指标卡》) 。

(3)、持市人事局签发的《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填写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要求见背面) ,由用人单位在该表上盖章。

(4)、毕业生持《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帝王大厦后面) 办理入户审核手续后按要求持有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5)、入户手续办理完毕,须将《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交接收单位(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者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部) 存入个人档案。

注:市内院校及户口未迁出深圳市的市外院校生源毕业生不需办理3、4二项,也不领取《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

2、组织关系转移

市属和驻深内联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其党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统一到上步中路市政府二办主楼314房组织处(电话:82103762) 办理接转手续;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毕业生直接到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610房党办(电话:82122355) 办理;各区接收的毕业生到各区委组织部办理。

五、其他问题

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

毕业生报到后, 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2、毕业生报到后找不到档案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将档案通过有关部门转递出去,用人单位也可以开具证明材料后,派人到学校取。但毕业生本人不得自己携带。毕业生报到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找不到档案,可以通过学校查找。

3、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和办理入户手续的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报到证。若有遗失,按如下程序办理(湖北省) :

(1)毕业二年内因本人原因将报到证遗失的:

a 、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补办申请,并在遗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上应注明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毕业学校及专业、就业报到证开往单位及报到证号);

b 、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后,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补办报告。

c 、毕业生携带学校报告和报纸即可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因用人单位原因遗失报到证的:毕业生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及学校出具的补办报告即可办理。

(3)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只能补办遗失证明。办理手续是:单位出具遗失证明,经原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并携带经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 讲:大学生毕业后的法律问题

一、与学校的关系

毕业与就业是相关联的二种行为,毕业是就业的前提与基础,就业是毕业的必然选择。但何为毕业,法律上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从学校的角度而言,毕业是一种行政行为,大学生是否毕业是由学校作出,而从学生的角度而言,毕业意味着大学生活的结束。为了厘清大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毕业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毕业时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予以界定,一是学校颁发毕业证的时间,二是学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时间,三是报到时间表,在实践中大多数学校以学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的时间为毕业时间。学生毕业后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助办理毕业生档案、户口关系的转移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按其就业报到的单位,由学校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毕业生无权携带人事档案。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部门就业派遣报到证上标明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二)、对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处理

1、对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毕业生的处理

国家规定:" 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因毕业生离校后违法或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则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

2、对毕业生个人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处理

按照有关分配政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退回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但有的毕业生却提出种种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对这类毕业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分配事宜,更不予调整改派。如毕业生经教育批评后仍坚持自行其事的,应按不服从分配处理。

3、对毕业生因表现不好而在报到后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处理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品质表现一贯不好,在校期间受过较重处分的毕业生,经学校推荐仍没有用人单位接收,或因表现恶劣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毕业生,国家不再负对其分配工作的责任,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二、就业调整

就业调整指的是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调整就业去向的行为,其特殊原因主要有,毕业生毕业后未能找到工作之后又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被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的及其他可以调整的情形, 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携带以下材申请办理:

1、原就业单位退函(若无就业单位派回原籍的,无需此材料);

2、新单位(包括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部门、中央在鄂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新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

3、原《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

5、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如“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改派数据软盘。

三、未能就业的相关问题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武汉生源毕业生请注意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报到证开往武汉市毕办的武汉生源毕业生请注意:

1、落实单位前不需要到市毕办报到,省级报到证不过期,但要保管好;

2、毕业生持毕业证、原注销户口本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的档案和党组织关系转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

4、在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地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由市毕办在其报到证上盖章后,到省毕办(或回学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就业与户籍

(一)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1、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办理户口申请

(1)基本条件

a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b 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c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d 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签订就业协议。

(2)学业要求

申办沪籍在沪就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方面须达标准:

a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b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 c计算机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文字处理”模块,理工科专业学生为“电子表格”或“C 语言”模块);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办公自动化”,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中级”);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不作要求;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a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b 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的。

上述“文科专业”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理工科”专业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

(3)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应届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完整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a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 下载)。

b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c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

d 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e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f 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复印件; 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复印件。

(4)其它材料

a、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的,须提供: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b、毕业生父母一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c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d 、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5)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

受理时间和截止期:2005年6月10日前工作日及非国定假日的周六。

审核标准与结果的公布: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审核标准与结果。 领取《迁沪落户确认单》截止时间:凡获准办理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般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领取《迁沪落户确认单》手续。

(6)提示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仅对申请者本人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凡申请者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落户问题,均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审批决定不作为申请者本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的落户依据。

2、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在2005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获准落户的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迁沪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获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用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06号)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用工手续,不得以户籍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

(1)、基本要素分

a 毕业生个人要素

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b 、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c 、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d 、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e 、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f 、奖励表彰项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2)、导向要素分

a 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b 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3)、附加要素分

a 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b 自主创业: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c 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4)、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

“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 :一、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经济学 08020100 冶金工程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020200 金属材料工程 02010300 财政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2010400 金融学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2010500 国民经济管理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2010600 贸易经济 08020700 焊接技术与工程

03010000 法学学科 08020800 宝石与材料工艺学 050100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20900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21100 稀土工程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80301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5040800 艺术设计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70101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08030600 车辆工程 070102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08030700 机械电子工程07030100 化学 08040100 测控技术与仪器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050100 热能与动力工程 07030300 化学生物学 08050200 核工程与核技术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7040200 生物技术 08060200 自动化 07040300 生物信息学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7040400 生物信息技术

08060400 通信工程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704070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40900 植物生物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7041000 动物生物技术 08061100 软件工程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300 网络工程 07120200 微电子学 08061400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500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7120500 信息安全 08061600 光电信息工程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08061700 广播电视工程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61800 电气信息工程 07130100 材料物理 08061900 计算机软件 07130200 材料化学 0806200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7140100 环境科学 08062100 微电子制造工程 07140200 生态学 08070100 建筑学 07140300 资源环境科学 08070200 城市规划 07160100 统计学 08070300 土木工程 08070500 给水排水工程 08170100 工程力学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170200 工程结构分析 08070700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190300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070800 景观建筑设计 09010200 园艺 08070900 水务工程 09010300 植物保护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9010600 植物科学与技术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9010700 种子科学与工程 08090300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9010800 应用生物科学 08100100 环境工程 09020100 草业科学 08100300 水质科学与技术 09040100 园林 08100400 灾害防治工程 09040300 农业资源与环境

08110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9050100 动物科学 08120100 交通运输 09060100 动物医学 08120200 交通工程 09070100 水产养殖学 08120300 油气储运工程 09070200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8120400 飞行技术 10080100 药学 08120500 航海技术 10080200 中药学 08120600 轮机工程 10080300 药物制剂 08120700 物流工程 10080400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08120800 海事管理 10080500 藏药学 08120900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10080600 中药资源与开发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080700 应用药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11000000 管理学学科 ;二、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20000 经济学学科 080502 材料学 030000 法学学科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600 冶金工程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70101 基础数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70102 计算数学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0104 应用数学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1000 生物学类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103 系统工程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81400 土木工程 081503 水工结构工程 081505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081700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2301 道路与铁道工程 082302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24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803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00 生物医学工程 090100 作物学 090200 园艺学 090302 植物营养学 090500 畜牧学 090503 草业科学 090706 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090801 水产养殖 090802 捕捞学 100700 药学类 100800 中药学类 120000 管理学学科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居住证》

(1)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居住证》申请适用对象

a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b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适当数额的,经审核可办理有效期1年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2)办理程序

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a、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有关申请,由学校在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时将《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集中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b、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3)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人带好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居住证相关手续: a、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第二联);

b、毕业生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c、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并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5) 持《居住证》证者可享受的待遇

a、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b、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c、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d、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

金。

必备材料

应届毕业生报到必须备齐“两证”(即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迁移证) 。本地生源和特殊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如无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时还必须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2005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居住证》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根据《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对象

a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b 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适当数额的,经审核可办理有效期1年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2)、办理程序

a 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样张见附件)

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有关申请,由学校在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时将《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集中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见附件二);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b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人带好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居住证相关手续: 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第二联); 毕业生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并验原件); 其他相关材料。

(二)广州市

1、 本市院校毕业生不需提供户口关系迁移证。

本市户籍在市外就读的毕业生在上学期间户口没迁出的,需备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本原件;户口已迁出目前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除备齐“两证”外,还需持原户口迁出时的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或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证明。

2、非广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广州,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须备齐以下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英语四级证书、入户登记表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入户指标卡注意事项: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英语四级证书的排列顺序应与入户登记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自费生、结业生不能办理入户指标卡;不接受非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毕业生个人办理

(三)、深圳市

1、 报到程序

(1)、将编号(即《深圳市人事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编号,也可在毕业生报到处“2005年毕业生名单公布栏”内查找) 和报到日期写在“报到证”的备注栏内(用钢笔或签字笔写) 。

(2)、持“两证”到毕业生报到处办理报到手续。交验“两证”,留下“报到证”,取回户口迁移证,同时领取《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各区接收的毕业生须到区人事局领取《指标卡》) 。

(3)、持市人事局签发的《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填写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要求见背面) ,由用人单位在该表上盖章。

(4)、毕业生持《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帝王大厦后面) 办理入户审核手续后按要求持有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5)、入户手续办理完毕,须将《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交接收单位(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者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部) 存入个人档案。

注:市内院校及户口未迁出深圳市的市外院校生源毕业生不需办理3、4二项,也不领取《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

2、组织关系转移

市属和驻深内联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其党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统一到上步中路市政府二办主楼314房组织处(电话:82103762) 办理接转手续;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毕业生直接到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610房党办(电话:82122355) 办理;各区接收的毕业生到各区委组织部办理。

五、其他问题

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

毕业生报到后, 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2、毕业生报到后找不到档案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将档案通过有关部门转递出去,用人单位也可以开具证明材料后,派人到学校取。但毕业生本人不得自己携带。毕业生报到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找不到档案,可以通过学校查找。

3、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和办理入户手续的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报到证。若有遗失,按如下程序办理(湖北省) :

(1)毕业二年内因本人原因将报到证遗失的:

a 、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补办申请,并在遗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上应注明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毕业学校及专业、就业报到证开往单位及报到证号);

b 、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后,向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补办报告。

c 、毕业生携带学校报告和报纸即可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因用人单位原因遗失报到证的:毕业生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及学校出具的补办报告即可办理。

(3)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只能补办遗失证明。办理手续是:单位出具遗失证明,经原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并携带经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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