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的综合评价定级。
第三条 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采取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企业环境信息的征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过程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采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价,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企业应当进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可能对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八)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企业;
(九)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非强制评价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
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征集及初步评价。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审定和公布。 第十条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档案,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十二条 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部门、专人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级别,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
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七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功能区、居
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十)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因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公示、复核、公布等程序办理。
(一)告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参评企业名单,向其下达《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通知企业填报上年度环境行为信息(详见附件2)。
(二)填报。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对照评价标准,依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件3)。
(三)初评。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应在5日内结合现场检查,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详见附件4,对拟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的要附简要说明情况)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再次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核实,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在《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中填上核实意见,并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5),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后将相关表格和资料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到核实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之后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告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
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环境信用等级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参评企业。被评价企业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评公示时间)内向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核后3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公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初评名单和结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5日。
(六)审核。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和公示情况组织集体评审,确立最终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审核评定表》。(详见附件6)。
(七)公布。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企业两年环保诚信和环保良好等级评选资格,将评价结果相应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七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每年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
(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的,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资金补助;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直接出具肯定性意见;
(四)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五)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六)银行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七)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 自治区和各地(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八条 被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的,可享受仅次于环保诚信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其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二十九条 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执法监察频次,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暂停审批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先评优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银行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八)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自治区或各地(市)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
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环保部门可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取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在办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等事项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六)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以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暂停审批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十一)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二)自治区或各地(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
行)
2、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 3、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 4、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 5、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6、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审核评定
表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15
16
注:1、本标准采取扣分制。
2、本标准中被扣40分的行为均为《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情形。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其中:未被扣分,且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扣分不超过20分(含2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扣分在20分—4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扣分超过40分(含40分)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4、各项评价指标解释。评价指标涉及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是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内容,也是公众舆情关注的重点。
1—3项为生态保护指标,包括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主要考核在资源利用中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造成生态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开发建设活动是否落实好环保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和破坏。
4—8项为污染防治指标,包括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监督性监测
(超标率)主要考核监测数据中超标值的个数占总监测值个数的百分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主要考核是否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处理处置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考核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及超标多少。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17
主要考核企业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核定的控制指标。
9—15项为环境管理指标,包括环境类许可证、排污申报、缴纳排污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内部环境管
理。环境类许可证主要考核是否主动按时申报办理相关许可证。排污申报、缴纳排污费主要考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排污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主要考核开发建设活动是否履行环评手续、是否认真落实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主要考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的行为。强制性清洁生产主要考核是否按要求、按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内部环境管理主要考核是否按要求设立环保机构、配备环境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制度、开展应急演练等。
16—20项为社会监督指标,包括行政处罚与命令、环境失信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群众投诉、不配合环保检查。行政处罚与命令主要考核是否有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环境失信问题主要考核是否存在环境问题而未按要求进行相应整改、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违法处置污染物等。突发环境事件主要考核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群众投诉主要考核是否有环境信访、投诉,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不配合环保检查主要考核是否有拒绝和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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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
依据《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你单位应参加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请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认真填报《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到 环境保护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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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本标准中被扣40分时的行为均为《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情形。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其中:未被扣分,且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扣分不超过20分(含2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扣分在20分—40分的,评定为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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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企业;扣分超过40分(含40分)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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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
附件5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日期
26
附件6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审核评定表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的综合评价定级。
第三条 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采取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企业环境信息的征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过程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采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价,采用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企业应当进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可能对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八)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企业;
(九)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非强制评价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
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征集及初步评价。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审定和公布。 第十条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档案,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十二条 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部门、专人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级别,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
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七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功能区、居
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十)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因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公示、复核、公布等程序办理。
(一)告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参评企业名单,向其下达《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通知企业填报上年度环境行为信息(详见附件2)。
(二)填报。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对照评价标准,依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件3)。
(三)初评。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应在5日内结合现场检查,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详见附件4,对拟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的要附简要说明情况)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再次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核实,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在《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中填上核实意见,并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5),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后将相关表格和资料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到核实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之后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告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
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环境信用等级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参评企业。被评价企业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评公示时间)内向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核后3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公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初评名单和结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5日。
(六)审核。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和公示情况组织集体评审,确立最终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审核评定表》。(详见附件6)。
(七)公布。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企业两年环保诚信和环保良好等级评选资格,将评价结果相应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七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每年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
(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的,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资金补助;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直接出具肯定性意见;
(四)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五)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六)银行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七)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 自治区和各地(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八条 被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的,可享受仅次于环保诚信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其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二十九条 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执法监察频次,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暂停审批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先评优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银行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八)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自治区或各地(市)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
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制订相应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管理,环保部门可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取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在办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等事项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六)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以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暂停审批新(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十一)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二)自治区或各地(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
行)
2、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 3、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 4、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 5、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6、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审核评定
表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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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采取扣分制。
2、本标准中被扣40分的行为均为《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情形。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其中:未被扣分,且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扣分不超过20分(含2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扣分在20分—4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扣分超过40分(含40分)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4、各项评价指标解释。评价指标涉及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是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内容,也是公众舆情关注的重点。
1—3项为生态保护指标,包括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环境敏感区的保护。主要考核在资源利用中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造成生态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开发建设活动是否落实好环保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和破坏。
4—8项为污染防治指标,包括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监督性监测
(超标率)主要考核监测数据中超标值的个数占总监测值个数的百分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主要考核是否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处理处置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考核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及超标多少。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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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考核企业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核定的控制指标。
9—15项为环境管理指标,包括环境类许可证、排污申报、缴纳排污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内部环境管
理。环境类许可证主要考核是否主动按时申报办理相关许可证。排污申报、缴纳排污费主要考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排污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主要考核开发建设活动是否履行环评手续、是否认真落实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主要考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的行为。强制性清洁生产主要考核是否按要求、按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内部环境管理主要考核是否按要求设立环保机构、配备环境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制度、开展应急演练等。
16—20项为社会监督指标,包括行政处罚与命令、环境失信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群众投诉、不配合环保检查。行政处罚与命令主要考核是否有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环境失信问题主要考核是否存在环境问题而未按要求进行相应整改、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违法处置污染物等。突发环境事件主要考核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群众投诉主要考核是否有环境信访、投诉,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不配合环保检查主要考核是否有拒绝和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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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
依据《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你单位应参加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请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认真填报《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到 环境保护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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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标准中被扣40分时的行为均为《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情形。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其中:未被扣分,且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扣分不超过20分(含2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扣分在20分—40分的,评定为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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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企业;扣分超过40分(含40分)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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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
附件5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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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西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审核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