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大清包内部承包协议-驻北新城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甲方: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方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驻马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2、监理单位:

3、设计单位:

4、工程名称:驻北新城 楼

5、工程地点:乐山路与纬九路交汇处西北侧

6、结构类型及层数:地上二十七层,地下一层

7、建筑面积:单栋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共 栋(以实际竣工验收确认面积为准)

8、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 月 日或建设单位通知(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前540个日历天

合同总日历工期:540日历天,此总日历工期是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和内容且竣 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总工期。

第二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各管理系统每月组织定期或日常检查,督促监控乙方工程项目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和甲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甲方将乙方纳入系统化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3、甲方分别指派一名技术负责人、一名安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工地质量安全财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就该项目规定质量目标规划,乙方达到并完成质量目标规划,甲方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获中州杯奖15000元,天中杯8000元,省优良工程

8000元,市优良工程5000元。

5、乙方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工程部负责与乙方办理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甲方公司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完成并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8000元,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3000元。

6、甲方按照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缴费比例,甲方财务部留足应上缴的管理费和税金后(外部工程必须持有当地完税证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如乙方自己缴纳税款,应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本工程由乙方进行内部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工程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筹集;如需要垫资,亦有乙方解决。

2、乙方在项目开工开始,应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各项标准做好现场准备,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工程部审核后包总工审批后实施。

3、施工过程中,乙方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取样员,在监理的见证下留置各种试块、试件;保证砂浆,混凝土和钢材连接符合规范要求,对未经复验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

4、乙方要提高服务意识,服从业主及监理的管理,每道工序经业主和监理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基础、主体分部及竣工验收应提前将资料报送甲方工程部审查,并进行内部验收合格后进行五大责任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资料交甲方工程部,否则甲方给予乙方50000元罚款。

5、乙方应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乙方应与合法注册成立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在甲方公司备案,并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现场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和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照实赔偿。施工过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工程部,对瞒报、不报者,后果由乙方负责,一经查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罚。

第四条:经济责任

1、乙方必须在甲方内部银行设立账号,发包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均要通过甲方派驻会计以甲方名义进行,禁止乙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结算工程款。

2、乙方项目部应有专职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单独下账,由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

3、乙方应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用为工程决算价款的 % (不含税金和建筑税、个人所得税)税金部分由乙方负责缴纳承担,向甲方提供完税凭证。管理费按付款进度比例扣除。乙方应缴纳保证金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保证金按主合同规定无息退还)。该工程按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安全文明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否则甲方给予乙方本款金额的双倍罚款。

4、本工程项目实行终身制。凡涉及该工程的任何投诉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项目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乙方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及因其他因素给甲方信誉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索,乙方成为社会法人,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乙方为社会自然人,甲方有权对担保人或自然人给予处罚。乙方不能私自转包工程,如发现转包工程,罚乙方现金壹佰万元整。

6、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元整人民币,以确保该工程质量。如无质量问题,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无息退还。

7、乙方负责健全组建项目部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应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为确保甲方交纳的墙改基金的退还,乙方应按墙改等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墙改基金等无法及时退还或足额退还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工程合同价款

1、暂定单价1200元/平方米(此价款仅作为拨付进度款依据)。

2、工程计价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8)、《河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基价》(2008)及相关解释说明,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计算并不优惠,其他则按参照工程驻马店市施工同期定额部门发布的最新的指导价(中档)价格信息,计算后让利6%(优惠比率)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此合同价款确定后实行工程造价包干,包工包料,总价一次包死(主体部分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除外)。合同总价中已考虑材料及人工费波动等风险(主体部分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除外),如有变更(包括增加与减少)签证执行同比例优惠(6%)结算。合同价款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及及为完成本工程而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用,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中的项目,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承包合同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再对预算书、标底价及中标价、合同价等进行重新核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本费按规定计算;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暂不计算,待竣工后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核定表》进行依实结算;奖励费根据获奖级别按规定结算。大型机械进场费不计,主体框架砼按商品砼考虑,商品砼由甲方认质认价。

第六条:材料价格调整

本工程结算时除主体(基础至主体结顶)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外其他材料价格不得调整。主体(基础至主体结顶)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办法如下:

(1)按照主体施工期间驻马店市造价办公室公布的各季度材料价格信息的平均价格及预算时季度的价差超出合同价+6%时,对超出+6%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非主体部分的钢筋、铁件、商品混凝土不予调整,在主体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对施工进度进行确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时按照层数列出钢材、商品混凝土用量清单作为调差数量依据。

(2)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果钢筋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如果价格下降,按下降后的价格执行,数量以签订和同时的预算量为准。

(3)除主体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外的任何材料均不随市场波动及政策变化而调整。

(4)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确保整个整个小区建筑的统一一致,建设单位据情况部分材料和设备进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增减调整,调整金额=(认质认价的价格-本协议签订时当地同期造价信息价格)*相应数量。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前期工程有乙方垫资施工。工程正负零以上六层主体封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0%;正负零以上十二层主体封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正负零以上十九层主体封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全部施工进度到主体封顶后,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填充墙及二次构件完成,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工程内外粉完工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工程具备初验条件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5%;下余工程款扣除3%保修金后,在工程经政府部门及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或甲方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乙方;保修金按国家规定返还。

第八条:工程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 月 日或建设单位确认的开工日期(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若具备开工条件,乙方未提供开工报告给建设单位,则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日期为开工日期,乙方应接受。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日期为准。

第九条:承包工程范围 乙方内部承包工程范围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施工范围一致;以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交

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建设单位签发的书面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若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内容执行。

(一)具体工程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含装饰部分;

1. 土建室内装修标准:1.1、楼地面:公共部分(不含商业)按图施工,住户室内毛墙毛地,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至防水层;1.2、顶棚:素浆批顶 1.3、室内门、进户门、防火门按照图纸设计预留洞口,门洞粉刷完成。1.4商业(如果有)及地下用房交房标准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2. 安装工程范围:(供水和供电如有供水和电力部门施工的,合同约定未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实扣除)

2.1 给排水部分:

2.1.1 给水:室内干管、支管按图纸设计要求敷设到位;

2.1.2 排水:室内干管、支管按图纸设计要求敷设到位;

2.1.3 雨水:按图纸设计要求敷设到位;

2.1.4 卫生洁具:不安装,按设计位置留口;

2.1.5 室外空调:按图纸设计要求预留空调管穿墙空洞,安装空调冷凝水管;

2.1.6 所有预埋套管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消防、暖通管道由分包单位预埋);

2.1.7 分界点:室内外管道分界点按出建筑物外墙皮1.5m计算。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期间的消防暖通管道的墙体预留洞口及修补洞口;

2.2 电气部分:照明、动力配电系统及在混凝土内、地坪、墙体内暗配的安防、电视、电话等弱电导管管内免费穿直径1.2MM钢丝,出外墙的导管均计算至外墙皮1.5m处,除变配电所内的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之外,其余的照明,动力配电箱及相应的电气配管、二次接地由施工单位施工。

2.2.1 室内照明:按表箱下端施工图施工包括灯具,穿电线、安装开关、插座、穿线盒、接线盒盖板;户内按座灯头考虑,其余灯具按图纸设计。

2.2.2 智能安防、弱电系统:按图纸设计要求安装桥架,预埋配管、(包括穿引线用钢丝),预留弱电箱、盒位置;

2.2.3商业配电如果有:仅施工至商业各配电箱,配电箱以后的二次接线不施工;

(二)以下分项、分部工程不属于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或甲方另行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桩基、电梯、门、玻璃幕墙、消防工程(含防火卷帘、防火门)、安防监控系统、通风及排烟、变压器及高低压配电柜、增压供水设备、精装修等。

(三)承包工程范围增减

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如有增减,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

供水和供电如有供水和电力部门施工的,则合同约定未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实扣除。

乙方不能因为承包工程范围变更而增加合同工期。但增加范围超过承包范围30%以上(按工程造价计算)且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十条:工程款的结算

1、 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正式、完整的竣工和结算资料;竣工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盖章后,由乙方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后5日内,甲方将结算资料交给乙方。

2、预结算资料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其单项工程的工作量误差不能超过±5%,否则将视为该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不合格,甲方和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直到合格为止,同时按该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所确定金额的0.5%进行处罚。

3、为了便于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中能明确掌握工程造价的构成,要求乙方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将所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均纳入工程总造价,在结算中单列,并把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价款相应扣减后的实际结算价。

4、为了加快进度报表及预结算审核,乙方提交施工图预算、进度报表及结

算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如为软件计算亦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及预结算书的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分部分项验收必须是乙方自检合格,才能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验。

3、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方组织设计、质监、地勘、施工、监理、质检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必须合格。

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各项专项验收(规划、防雷、电梯、环保、消防等)工作。

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与处理:监理和建设单位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结构不合格的,第一次按每项每次处罚2000元,第二次(同项或同部位,第一次检查有质量问题未整改的称为第二次,依次类推次数)处罚每项每次增加1000元,第三次检查仍未整改的处罚每项每次增加2000元,并由监理通知停工整改、报请质监站监督整改。

(2)、建筑和安装不合格的,第一次处罚每项每次1000元;第二次处罚每项每次增加1000元;第三次处罚每项每次2000元,并监理通知停工整改,并报请质监站监督整改。

(3)、乙方承包工程每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一次,除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名誉损失30万元。

6、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确保整个整个小区建筑的统一一致,乙方需满足建设单位对部分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

第十二条: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提出需整改的项目已整改完毕,经检查整改的项目已合格和未发现新的施工质量问题后方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2、乙方完成的工程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交付甲方或建设单位。并配合建设单位及物管公司向购房业主移交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交付前工程的照管、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照管的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后三天内未开工和未出示开报告者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并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和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无条件的退出现场。

2、甲方未按期付清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

3、乙方总工期逾期或延迟交付在30天内,每天按合同总金额1‰给甲方予以赔偿;乙方总工期逾期或延迟交付超过30天后,每天赔偿按合同总金额1.5‰给甲方予以赔偿。

4、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承担返修经济损失和按逾期竣工标准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5、因乙方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不能胜任本工程继续施工和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先退场,再办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结算。结算已施工的工程量时,乙方只收取定额基价直接费,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外部协调

本工程的四邻干扰及周边关系协调由建设单位协调和承担费用,但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除外。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单位(即本合同甲方)的权利义务执行。

2、甲乙双方约定,因本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对外债权由乙方享有,对外所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

3、甲方承诺为保证乙方顺利完成该工程建设,甲方必须即使提供本工程项目的一切文件、证照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

4、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水工程由甲方统一安排指定专业单位施工。

5、乙方必须保证人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乙方工作人员(含民工)不得到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或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否则,每发生一次,赔偿甲方名誉损失50万元,造成后果的,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的份数和效力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对单方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前生效,经最终决算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各种经济往来处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地点: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甲方: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方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驻马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2、监理单位:

3、设计单位:

4、工程名称:驻北新城 楼

5、工程地点:乐山路与纬九路交汇处西北侧

6、结构类型及层数:地上二十七层,地下一层

7、建筑面积:单栋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共 栋(以实际竣工验收确认面积为准)

8、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 月 日或建设单位通知(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前540个日历天

合同总日历工期:540日历天,此总日历工期是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和内容且竣 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总工期。

第二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各管理系统每月组织定期或日常检查,督促监控乙方工程项目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和甲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甲方将乙方纳入系统化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3、甲方分别指派一名技术负责人、一名安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工地质量安全财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就该项目规定质量目标规划,乙方达到并完成质量目标规划,甲方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获中州杯奖15000元,天中杯8000元,省优良工程

8000元,市优良工程5000元。

5、乙方工程中标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工程部负责与乙方办理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甲方公司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完成并达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8000元,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3000元。

6、甲方按照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缴费比例,甲方财务部留足应上缴的管理费和税金后(外部工程必须持有当地完税证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如乙方自己缴纳税款,应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本工程由乙方进行内部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工程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筹集;如需要垫资,亦有乙方解决。

2、乙方在项目开工开始,应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及各项标准做好现场准备,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工程部审核后包总工审批后实施。

3、施工过程中,乙方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取样员,在监理的见证下留置各种试块、试件;保证砂浆,混凝土和钢材连接符合规范要求,对未经复验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

4、乙方要提高服务意识,服从业主及监理的管理,每道工序经业主和监理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基础、主体分部及竣工验收应提前将资料报送甲方工程部审查,并进行内部验收合格后进行五大责任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资料交甲方工程部,否则甲方给予乙方50000元罚款。

5、乙方应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乙方应与合法注册成立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在甲方公司备案,并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现场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和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照实赔偿。施工过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工程部,对瞒报、不报者,后果由乙方负责,一经查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罚。

第四条:经济责任

1、乙方必须在甲方内部银行设立账号,发包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均要通过甲方派驻会计以甲方名义进行,禁止乙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结算工程款。

2、乙方项目部应有专职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单独下账,由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

3、乙方应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用为工程决算价款的 % (不含税金和建筑税、个人所得税)税金部分由乙方负责缴纳承担,向甲方提供完税凭证。管理费按付款进度比例扣除。乙方应缴纳保证金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保证金按主合同规定无息退还)。该工程按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安全文明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否则甲方给予乙方本款金额的双倍罚款。

4、本工程项目实行终身制。凡涉及该工程的任何投诉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项目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乙方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及因其他因素给甲方信誉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索,乙方成为社会法人,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乙方为社会自然人,甲方有权对担保人或自然人给予处罚。乙方不能私自转包工程,如发现转包工程,罚乙方现金壹佰万元整。

6、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元整人民币,以确保该工程质量。如无质量问题,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无息退还。

7、乙方负责健全组建项目部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应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为确保甲方交纳的墙改基金的退还,乙方应按墙改等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墙改基金等无法及时退还或足额退还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工程合同价款

1、暂定单价1200元/平方米(此价款仅作为拨付进度款依据)。

2、工程计价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8)、《河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基价》(2008)及相关解释说明,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计算并不优惠,其他则按参照工程驻马店市施工同期定额部门发布的最新的指导价(中档)价格信息,计算后让利6%(优惠比率)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此合同价款确定后实行工程造价包干,包工包料,总价一次包死(主体部分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除外)。合同总价中已考虑材料及人工费波动等风险(主体部分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除外),如有变更(包括增加与减少)签证执行同比例优惠(6%)结算。合同价款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及及为完成本工程而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用,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中的项目,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承包合同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再对预算书、标底价及中标价、合同价等进行重新核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本费按规定计算;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暂不计算,待竣工后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核定表》进行依实结算;奖励费根据获奖级别按规定结算。大型机械进场费不计,主体框架砼按商品砼考虑,商品砼由甲方认质认价。

第六条:材料价格调整

本工程结算时除主体(基础至主体结顶)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外其他材料价格不得调整。主体(基础至主体结顶)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办法如下:

(1)按照主体施工期间驻马店市造价办公室公布的各季度材料价格信息的平均价格及预算时季度的价差超出合同价+6%时,对超出+6%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非主体部分的钢筋、铁件、商品混凝土不予调整,在主体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对施工进度进行确认,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时按照层数列出钢材、商品混凝土用量清单作为调差数量依据。

(2)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果钢筋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如果价格下降,按下降后的价格执行,数量以签订和同时的预算量为准。

(3)除主体部分的钢筋、商品混凝土外的任何材料均不随市场波动及政策变化而调整。

(4)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确保整个整个小区建筑的统一一致,建设单位据情况部分材料和设备进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增减调整,调整金额=(认质认价的价格-本协议签订时当地同期造价信息价格)*相应数量。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前期工程有乙方垫资施工。工程正负零以上六层主体封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0%;正负零以上十二层主体封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正负零以上十九层主体封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全部施工进度到主体封顶后,甲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填充墙及二次构件完成,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工程内外粉完工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工程具备初验条件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5%;下余工程款扣除3%保修金后,在工程经政府部门及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或甲方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乙方;保修金按国家规定返还。

第八条:工程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 月 日或建设单位确认的开工日期(二者以先到者为准),若具备开工条件,乙方未提供开工报告给建设单位,则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日期为开工日期,乙方应接受。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日期为准。

第九条:承包工程范围 乙方内部承包工程范围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施工范围一致;以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交

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建设单位签发的书面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若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内容执行。

(一)具体工程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含装饰部分;

1. 土建室内装修标准:1.1、楼地面:公共部分(不含商业)按图施工,住户室内毛墙毛地,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至防水层;1.2、顶棚:素浆批顶 1.3、室内门、进户门、防火门按照图纸设计预留洞口,门洞粉刷完成。1.4商业(如果有)及地下用房交房标准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2. 安装工程范围:(供水和供电如有供水和电力部门施工的,合同约定未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实扣除)

2.1 给排水部分:

2.1.1 给水:室内干管、支管按图纸设计要求敷设到位;

2.1.2 排水:室内干管、支管按图纸设计要求敷设到位;

2.1.3 雨水:按图纸设计要求敷设到位;

2.1.4 卫生洁具:不安装,按设计位置留口;

2.1.5 室外空调:按图纸设计要求预留空调管穿墙空洞,安装空调冷凝水管;

2.1.6 所有预埋套管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消防、暖通管道由分包单位预埋);

2.1.7 分界点:室内外管道分界点按出建筑物外墙皮1.5m计算。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期间的消防暖通管道的墙体预留洞口及修补洞口;

2.2 电气部分:照明、动力配电系统及在混凝土内、地坪、墙体内暗配的安防、电视、电话等弱电导管管内免费穿直径1.2MM钢丝,出外墙的导管均计算至外墙皮1.5m处,除变配电所内的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之外,其余的照明,动力配电箱及相应的电气配管、二次接地由施工单位施工。

2.2.1 室内照明:按表箱下端施工图施工包括灯具,穿电线、安装开关、插座、穿线盒、接线盒盖板;户内按座灯头考虑,其余灯具按图纸设计。

2.2.2 智能安防、弱电系统:按图纸设计要求安装桥架,预埋配管、(包括穿引线用钢丝),预留弱电箱、盒位置;

2.2.3商业配电如果有:仅施工至商业各配电箱,配电箱以后的二次接线不施工;

(二)以下分项、分部工程不属于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或甲方另行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桩基、电梯、门、玻璃幕墙、消防工程(含防火卷帘、防火门)、安防监控系统、通风及排烟、变压器及高低压配电柜、增压供水设备、精装修等。

(三)承包工程范围增减

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如有增减,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

供水和供电如有供水和电力部门施工的,则合同约定未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实扣除。

乙方不能因为承包工程范围变更而增加合同工期。但增加范围超过承包范围30%以上(按工程造价计算)且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十条:工程款的结算

1、 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正式、完整的竣工和结算资料;竣工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盖章后,由乙方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后5日内,甲方将结算资料交给乙方。

2、预结算资料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其单项工程的工作量误差不能超过±5%,否则将视为该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不合格,甲方和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直到合格为止,同时按该预结算书或进度报表所确定金额的0.5%进行处罚。

3、为了便于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中能明确掌握工程造价的构成,要求乙方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将所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均纳入工程总造价,在结算中单列,并把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价款相应扣减后的实际结算价。

4、为了加快进度报表及预结算审核,乙方提交施工图预算、进度报表及结

算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如为软件计算亦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及预结算书的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分部分项验收必须是乙方自检合格,才能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验。

3、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方组织设计、质监、地勘、施工、监理、质检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必须合格。

4、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各项专项验收(规划、防雷、电梯、环保、消防等)工作。

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与处理:监理和建设单位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结构不合格的,第一次按每项每次处罚2000元,第二次(同项或同部位,第一次检查有质量问题未整改的称为第二次,依次类推次数)处罚每项每次增加1000元,第三次检查仍未整改的处罚每项每次增加2000元,并由监理通知停工整改、报请质监站监督整改。

(2)、建筑和安装不合格的,第一次处罚每项每次1000元;第二次处罚每项每次增加1000元;第三次处罚每项每次2000元,并监理通知停工整改,并报请质监站监督整改。

(3)、乙方承包工程每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一次,除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名誉损失30万元。

6、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确保整个整个小区建筑的统一一致,乙方需满足建设单位对部分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

第十二条: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提出需整改的项目已整改完毕,经检查整改的项目已合格和未发现新的施工质量问题后方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2、乙方完成的工程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交付甲方或建设单位。并配合建设单位及物管公司向购房业主移交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交付前工程的照管、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照管的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后三天内未开工和未出示开报告者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并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和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无条件的退出现场。

2、甲方未按期付清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

3、乙方总工期逾期或延迟交付在30天内,每天按合同总金额1‰给甲方予以赔偿;乙方总工期逾期或延迟交付超过30天后,每天赔偿按合同总金额1.5‰给甲方予以赔偿。

4、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承担返修经济损失和按逾期竣工标准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5、因乙方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不能胜任本工程继续施工和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先退场,再办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结算。结算已施工的工程量时,乙方只收取定额基价直接费,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外部协调

本工程的四邻干扰及周边关系协调由建设单位协调和承担费用,但属于施工单位应负责的除外。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单位(即本合同甲方)的权利义务执行。

2、甲乙双方约定,因本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对外债权由乙方享有,对外所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

3、甲方承诺为保证乙方顺利完成该工程建设,甲方必须即使提供本工程项目的一切文件、证照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

4、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水工程由甲方统一安排指定专业单位施工。

5、乙方必须保证人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乙方工作人员(含民工)不得到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或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否则,每发生一次,赔偿甲方名誉损失50万元,造成后果的,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的份数和效力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对单方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前生效,经最终决算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各种经济往来处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地点: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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