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以下称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

[2012]2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40号),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各级政府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申报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主要依据。

一、基本原则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坚持以下原则:突出技术先进性、公益性、公共性和特色亮点,打造节能减排重大示范项目;突出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注重节能减排实际效果,为提前完成节能减排指标提供支撑;突出综合性节能减排,形成结构、技术、管理和工程等手段相结合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局面;突出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已有财政政策的支持,促进形成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二、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综合奖励资金原则上支持已纳入财建[2012]245号文件批复的《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含总体方案和6个专项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对于根据综合示范实

施方案完善予以调整的项目,需逐级上报至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通过已有政策渠道正在申报或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综合奖励资金优先支持财建[2012]245号文件明确的典型示范项目,包括节能综合能力建设、绿色新区建设和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项目,或根据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完善予以调整的具有技术先进性和重大示范带动意义,具备地方发展特色的项目。

综合奖励资金择优支持具有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性、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具备地方发展特色的其他示范项目:

(一)产业低碳化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等)项目。

2、节能产品推广示范项目:择优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项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已在国家或长沙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和路灯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5、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循环经济园区节能减排基础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

6、再制造类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再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示范项目。

(二)交通清洁化

7、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CNG公交车推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8、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应用示范项目:支持推广模拟驾驶训练系统与节能驾驶技术等示范项目。

9、公共交通优先工程示范项目:适当支持若干个公交首末站建

设项目。

(三)建筑绿色化

10、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列入长沙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库中的项目。

11、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在全市城乡一体化试点镇中择优支持若干个镇开展绿色低碳小城镇试点建设。

1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其它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

13、公共建筑和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14、绿色市政建设项目:支持绿色地铁等绿色市政建设项目。

15、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适当支持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小区等示范项目。

(四)服务业集约化

16、现代物流项目:择优适当支持除农副产品物流之外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

17、信息服务业项目:择优适当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节能减排信息系统研发与推广,择优适当支持商业智能信息系统建设示范项目。

18、家政服务与培训项目:择优适当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家政服务体系和家政培训体系建设,包括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培训中心示范项目建设。

19、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择优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工利用基地和专业化分拣处理中心建设。

20、科技、金融、旅游和文化等服务业示范项目:择优适当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金融创新、旅游和文化产业等服务业发展示

范项目。

(五)主要污染物减量化

21、湘江流域长沙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除国家已有政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之外的湘江流域长沙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22、长沙市黄标车淘汰项目:按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支持黄标车淘汰工作。

23、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项目:适当支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对境内主要河流和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等项目。

24、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项目:适当支持粉煤灰、建筑废物、废旧沥青和轨道渣土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25、水泥行业氮氧化物脱硝工程示范项目:择优适当支持已列入省、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新型干法水泥行业提标工程项目。

26、浏阳河城区段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浏阳河城区段(榔梨断面至三角洲断面)排污口截流等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规模化

27、生物质燃料规模化利用项目:适当支持生物质燃料产业化、生物质柴油加工和农村沼气综合应用等项目。

28、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可再生和新能源资源评价、产品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农村新能源应用服务体系建设等。

29、光伏照明及亮化示范项目:适当支持全市公共机构及市政设施光伏亮化、城市及农村道路光伏亮化、公交站台光伏改造等项目。

30、光伏发电项目:择优支持厂房、综合办公楼等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示范项目。

31、小水电示范项目:适当支持小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长沙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等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3、项目实施地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

4、项目已经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方案批复等程序,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项目,不得申报项目

1、2012年1月1日之前已竣工投产的项目。

2、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安全生产、能源和环保等法律法规,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单位。

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单位。

4、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5、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单位。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单位。

7、所申报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8、属于新、改、扩建生产能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9、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1、职责分工

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等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分别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规模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项目主管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各自相应范围的项目申报和预审工作;各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县(市)项目的申报和预审工作。

2、制定下发综合奖励资金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指南,拟定并联合行文下发的《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并结合长沙实际,明确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内容和条件、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等。

3、制定下发各类别项目申报通知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分别拟定“六化”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项目,参照国家

相关部委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进一步明确需增补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其他要求。“六化”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应报送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

(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相关表格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

1、项目申报材料正文

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下发的《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规定的格式与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正文“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2、项目申报材料附件

(1)项目申报评审表

按要求填写《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表》)。

(2)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

按照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联合下发的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主要包括: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按相关规定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按相关规定需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且申请200万元及以上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国家现有相关申请中央资金的政策文件规定没有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类别项目除外),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按相关规定需

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其它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实施方案。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③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明的复印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①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区县(市)及园区等)配套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②银行贷款证明材料。③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6)相关招标文件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招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招标核准文件;对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招标,但申请500万元及以上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附件4),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7)投资与进度证明材料

已开工项目(含已竣工项目)需提供已完成投资额、工程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其他补充材料

按照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联合下发

的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需增补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相关项目表和设计图纸除外)印制。《项目申报评审表》单独成册;其他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①项目申报正文;②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用地证明;城市规划选址意见;③《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④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资金落实证明材料;⑥相关招标文件;⑦投资与进度证明材料;⑧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⑨按照各类别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和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直“六化”牵头部门联合下发的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按照所属行业和隶属关系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区县(市)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申报;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项目主管机构)申报;市级(属)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预审

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同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管委会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相

关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在《项目申报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填写项目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所申报类别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内容、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合适、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和开工建设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总投资额和已完成的实际投资额、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区县(市)项目,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项目和市级(属)项目经预审后向市直“六化”牵头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九份,并附电子版)。

(三)项目初审

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合适,项目招投标情况,申报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技术先进性、示范性、特色亮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投资进度安排和建设进度安排等。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填写项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报送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九份和电子版)和《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初审后)》(附件5)。

(四)专家评审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专家评审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节能减排效果、技术先进性、示范性、可行性、特色亮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等。

(五)联合审核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总额度、各类别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综合奖励资金,编制《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六)批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市政府批准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上报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七)公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八)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与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咨询方式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负责本指南及未尽事宜的解释。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86号毛泽东文学院内阅江楼宾馆4015-4020房间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咨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产业低碳化项目对口人: 甘耀宇82716296

交通清洁化项目对口人: 王虹82716290

建筑绿色化项目对口人: 禹桂平82716291

服务集约化项目对口人: 姚扬82716291

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对口人: 潘扬眉82716290

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项目对口人: 陈淑华8271628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表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4、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5、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初审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以下称综合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

[2012]2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40号),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各级政府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申报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主要依据。

一、基本原则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坚持以下原则:突出技术先进性、公益性、公共性和特色亮点,打造节能减排重大示范项目;突出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注重节能减排实际效果,为提前完成节能减排指标提供支撑;突出综合性节能减排,形成结构、技术、管理和工程等手段相结合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局面;突出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已有财政政策的支持,促进形成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二、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综合奖励资金原则上支持已纳入财建[2012]245号文件批复的《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含总体方案和6个专项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对于根据综合示范实

施方案完善予以调整的项目,需逐级上报至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通过已有政策渠道正在申报或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综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综合奖励资金优先支持财建[2012]245号文件明确的典型示范项目,包括节能综合能力建设、绿色新区建设和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项目,或根据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完善予以调整的具有技术先进性和重大示范带动意义,具备地方发展特色的项目。

综合奖励资金择优支持具有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性、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具备地方发展特色的其他示范项目:

(一)产业低碳化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长沙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等)项目。

2、节能产品推广示范项目:择优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项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已在国家或长沙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和路灯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5、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循环经济园区节能减排基础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

6、再制造类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再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示范项目。

(二)交通清洁化

7、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CNG公交车推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8、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应用示范项目:支持推广模拟驾驶训练系统与节能驾驶技术等示范项目。

9、公共交通优先工程示范项目:适当支持若干个公交首末站建

设项目。

(三)建筑绿色化

10、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择优支持列入长沙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库中的项目。

11、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在全市城乡一体化试点镇中择优支持若干个镇开展绿色低碳小城镇试点建设。

1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其它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

13、公共建筑和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14、绿色市政建设项目:支持绿色地铁等绿色市政建设项目。

15、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适当支持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小区等示范项目。

(四)服务业集约化

16、现代物流项目:择优适当支持除农副产品物流之外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

17、信息服务业项目:择优适当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节能减排信息系统研发与推广,择优适当支持商业智能信息系统建设示范项目。

18、家政服务与培训项目:择优适当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家政服务体系和家政培训体系建设,包括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培训中心示范项目建设。

19、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择优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工利用基地和专业化分拣处理中心建设。

20、科技、金融、旅游和文化等服务业示范项目:择优适当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金融创新、旅游和文化产业等服务业发展示

范项目。

(五)主要污染物减量化

21、湘江流域长沙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除国家已有政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之外的湘江流域长沙段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22、长沙市黄标车淘汰项目:按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支持黄标车淘汰工作。

23、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项目:适当支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对境内主要河流和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等项目。

24、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项目:适当支持粉煤灰、建筑废物、废旧沥青和轨道渣土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25、水泥行业氮氧化物脱硝工程示范项目:择优适当支持已列入省、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新型干法水泥行业提标工程项目。

26、浏阳河城区段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浏阳河城区段(榔梨断面至三角洲断面)排污口截流等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规模化

27、生物质燃料规模化利用项目:适当支持生物质燃料产业化、生物质柴油加工和农村沼气综合应用等项目。

28、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可再生和新能源资源评价、产品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农村新能源应用服务体系建设等。

29、光伏照明及亮化示范项目:适当支持全市公共机构及市政设施光伏亮化、城市及农村道路光伏亮化、公交站台光伏改造等项目。

30、光伏发电项目:择优支持厂房、综合办公楼等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示范项目。

31、小水电示范项目:适当支持小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长沙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等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3、项目实施地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

4、项目已经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方案批复等程序,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项目,不得申报项目

1、2012年1月1日之前已竣工投产的项目。

2、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安全生产、能源和环保等法律法规,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单位。

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单位。

4、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5、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单位。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单位。

7、所申报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8、属于新、改、扩建生产能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9、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1、职责分工

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等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分别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规模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项目主管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各自相应范围的项目申报和预审工作;各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县(市)项目的申报和预审工作。

2、制定下发综合奖励资金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指南,拟定并联合行文下发的《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并结合长沙实际,明确综合奖励资金支持内容和条件、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等。

3、制定下发各类别项目申报通知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分别拟定“六化”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项目,参照国家

相关部委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进一步明确需增补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其他要求。“六化”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应报送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

(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相关表格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

1、项目申报材料正文

按照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下发的《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规定的格式与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正文“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2、项目申报材料附件

(1)项目申报评审表

按要求填写《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表》(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表》)。

(2)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

按照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联合下发的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主要包括: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按相关规定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按相关规定需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且申请200万元及以上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国家现有相关申请中央资金的政策文件规定没有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类别项目除外),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按相关规定需

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则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其它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实施方案。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③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明的复印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①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区县(市)及园区等)配套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②银行贷款证明材料。③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6)相关招标文件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招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招标核准文件;对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招标,但申请500万元及以上综合奖励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附件4),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7)投资与进度证明材料

已开工项目(含已竣工项目)需提供已完成投资额、工程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其他补充材料

按照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联合下发

的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需增补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相关项目表和设计图纸除外)印制。《项目申报评审表》单独成册;其他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①项目申报正文;②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依据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用地证明;城市规划选址意见;③《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④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资金落实证明材料;⑥相关招标文件;⑦投资与进度证明材料;⑧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⑨按照各类别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和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直“六化”牵头部门联合下发的各类别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按照所属行业和隶属关系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区县(市)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申报;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和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项目主管机构)申报;市级(属)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预审

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同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管委会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相

关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在《项目申报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填写项目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所申报类别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内容、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合适、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和开工建设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总投资额和已完成的实际投资额、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区县(市)项目,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项目和市级(属)项目经预审后向市直“六化”牵头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九份,并附电子版)。

(三)项目初审

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合适,项目招投标情况,申报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技术先进性、示范性、特色亮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投资进度安排和建设进度安排等。市直“六化”牵头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填写项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报送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九份和电子版)和《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初审后)》(附件5)。

(四)专家评审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直“六化”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专家评审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节能减排效果、技术先进性、示范性、可行性、特色亮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等。

(五)联合审核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并根据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总额度、各类别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和支持条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综合奖励资金,编制《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六)批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市政府批准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上报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七)公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八)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与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咨询方式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负责本指南及未尽事宜的解释。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86号毛泽东文学院内阅江楼宾馆4015-4020房间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咨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产业低碳化项目对口人: 甘耀宇82716296

交通清洁化项目对口人: 王虹82716290

建筑绿色化项目对口人: 禹桂平82716291

服务集约化项目对口人: 姚扬82716291

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对口人: 潘扬眉82716290

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项目对口人: 陈淑华8271628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表

3、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4、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5、2012年度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支持项目汇总表(初审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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