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一人死亡即可加重处罚

制图/李晓军

本报记者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蒋皓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使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在此间表示,将以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环保检测数据可作证据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由于严重污染环境等标准不明确,司法人员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经常受到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困扰。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进行了列举。

“14条认定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样规定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证难等实际问题。”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做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过去司法鉴定很难,有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些标准后,只要有这些行为就可以直接定罪。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需求。为有效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环保部门在平常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确认是客观真实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将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胡云腾解释说。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重罚

“过去污染环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胡云腾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任何刑事犯罪都不例外。但是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甚至非常严峻,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相应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2006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

“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一般比较慎重,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了4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胡云腾介绍说,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的等行为,如果构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表示,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8种监管失职从严惩处

一些污染事件发生以后,经常有媒体报道一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特别是一些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或者缺位,环境监管失职给不法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如何加大力度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司法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打击力度。”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8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8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据悉,近年来,最高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最高检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8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专项行动中,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

“现在环境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很大,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出重拳、用重典。环保部门将强化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由内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说。

制图/李晓军

本报记者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蒋皓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使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在此间表示,将以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环保检测数据可作证据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由于严重污染环境等标准不明确,司法人员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经常受到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困扰。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进行了列举。

“14条认定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样规定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证难等实际问题。”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做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过去司法鉴定很难,有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些标准后,只要有这些行为就可以直接定罪。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需求。为有效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环保部门在平常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确认是客观真实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将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胡云腾解释说。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重罚

“过去污染环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胡云腾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任何刑事犯罪都不例外。但是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甚至非常严峻,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相应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2006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

“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一般比较慎重,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了4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胡云腾介绍说,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的等行为,如果构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表示,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8种监管失职从严惩处

一些污染事件发生以后,经常有媒体报道一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特别是一些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或者缺位,环境监管失职给不法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如何加大力度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司法解释规定的8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打击力度。”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8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8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据悉,近年来,最高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最高检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8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专项行动中,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

“现在环境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很大,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出重拳、用重典。环保部门将强化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由内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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