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医疗案件服务
方案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主要程序:
1.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且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接到案件时律师会首先考虑一下情形:
(1)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2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1.3代理律师需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
1.4调查当事人可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1)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历、及其他与案件
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2)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
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
1.5代理律师会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1.6医疗民事诉讼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可就发生不良反应或死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而医方可就患方拖欠医疗费向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律师首先应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请求,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
1.7 诉讼活动律师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证据范围决定书写诉状。我方为被告时,书写
答辩状。
(2) 责任竞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
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3) 一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证据目录、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1.8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9 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医疗机构主观病史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以便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检材。
1.10 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 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 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 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或缺
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等。
1.11 代表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必须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一共只需60天时间就可拿到鉴定书。只要超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时间,当事人还可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作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12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1.13 律师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1.14 取证时,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在规定期限内,向医学会递交医方持有的有关病史资料及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
(2)抽签专家库专家时,律师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
分之一和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登记时可以抽取法医专家。
(3)出席鉴定会时向各位鉴定专家递交有关本方表述意见及所引用的公信证据(因为实践中鉴定专家不可能阅读全部病史资料或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
(4)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发问或提出的问题。
(5)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护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
1.15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仍可根据民法的一般侵权的原理认定医方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程度的医疗责任。
二、确定责任后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纠纷中其他处理案件的程序
1、医患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3、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5、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政审核意见。
6、医疗刑事诉讼程序
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7、行为能力鉴定程序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想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8、司法文书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者其他违反《病历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书鉴定申请。文件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9、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者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10、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者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11、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12、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3、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登记,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儿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4、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护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医疗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附:主要处理医患纠纷有关医疗医药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常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执业医师法》
考量医师有无执业资格、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规范。
2《护士管理办法》
考量护士有无执业证书、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规操作或不作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范。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规范。
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考量医院在组织落实、开展必要的监测、严格管理措施等方面是否做好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规范。也是审查患者在院内感染疾病医方是否承担责任的规范。 5《消毒管理办法》
考量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进行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预防和传播的规范。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考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规范。也是审查医疗机构对患者因输血而引起的疾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药物适用说明书》
《药典》、《药物使用说明书》是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是审查医疗过程中用药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
8内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小儿科、病理科等诊疗常规
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由医学会主编的诊断、护理、检验技术标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行列医护人员是否发生过失医疗行为的规范。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法规规范。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规定专家库建立、鉴定提起、鉴定受理、专家鉴定组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程序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文件之一。
1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是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的规章。
12《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
是审查中医、中西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合、图表、影像、切片等门(急)诊病史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章。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医疗案件服务
方案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主要程序:
1.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且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接到案件时律师会首先考虑一下情形:
(1)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2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1.3代理律师需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
1.4调查当事人可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1)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历、及其他与案件
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2)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
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
1.5代理律师会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1.6医疗民事诉讼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可就发生不良反应或死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而医方可就患方拖欠医疗费向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律师首先应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请求,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
1.7 诉讼活动律师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证据范围决定书写诉状。我方为被告时,书写
答辩状。
(2) 责任竞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
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3) 一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证据目录、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1.8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9 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医疗机构主观病史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以便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检材。
1.10 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 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 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 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或缺
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等。
1.11 代表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必须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一共只需60天时间就可拿到鉴定书。只要超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时间,当事人还可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作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12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1.13 律师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1.14 取证时,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在规定期限内,向医学会递交医方持有的有关病史资料及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
(2)抽签专家库专家时,律师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
分之一和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登记时可以抽取法医专家。
(3)出席鉴定会时向各位鉴定专家递交有关本方表述意见及所引用的公信证据(因为实践中鉴定专家不可能阅读全部病史资料或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
(4)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发问或提出的问题。
(5)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护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
1.15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仍可根据民法的一般侵权的原理认定医方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程度的医疗责任。
二、确定责任后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纠纷中其他处理案件的程序
1、医患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3、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5、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政审核意见。
6、医疗刑事诉讼程序
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7、行为能力鉴定程序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想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8、司法文书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者其他违反《病历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书鉴定申请。文件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9、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者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10、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者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11、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12、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3、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登记,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儿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4、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护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医疗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附:主要处理医患纠纷有关医疗医药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常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执业医师法》
考量医师有无执业资格、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规范。
2《护士管理办法》
考量护士有无执业证书、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规操作或不作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范。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规范。
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考量医院在组织落实、开展必要的监测、严格管理措施等方面是否做好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规范。也是审查患者在院内感染疾病医方是否承担责任的规范。 5《消毒管理办法》
考量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进行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预防和传播的规范。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考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规范。也是审查医疗机构对患者因输血而引起的疾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药物适用说明书》
《药典》、《药物使用说明书》是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是审查医疗过程中用药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
8内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小儿科、病理科等诊疗常规
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由医学会主编的诊断、护理、检验技术标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行列医护人员是否发生过失医疗行为的规范。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法规规范。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规定专家库建立、鉴定提起、鉴定受理、专家鉴定组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程序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文件之一。
1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是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的规章。
12《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
是审查中医、中西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合、图表、影像、切片等门(急)诊病史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