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8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范围

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凡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各市、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受理;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登记申请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登记申

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地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设臵登记窗口,受理群众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全面覆盖原则。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涵盖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确权发证到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个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四)因地制宜原则。已经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指界等资料,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工作要求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一)依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遵循“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1、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

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由新建立的居委会或者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登记薄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填写。

(二)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前已调查出的新增宅基地,至今尚未获得批准的,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满足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凡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批准面积申请确权登记发证,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凡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除继承外,不予受

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省规定面积的,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户籍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或通过继承、司法判决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所有权的,暂不受理其土地登记申请,但应调查清楚,待相关政策明确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期间应依法维护所取得房屋存续期内土地相关权益。

2、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含村两委办公场所、乡镇村医院、学校)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人明确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由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村办企业法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文件或证明材料不全、不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使用的年代和使用状况,凡1982年前的,由村委会出具占地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应分清时段,按相应政策处理到位后,依法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也应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三)依法做好调查指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参与调查指界并提供相关资料。

1、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

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指界。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指界;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指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为指界。

3、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指界。

4、宅基地由户主指界。

5、双方边界无争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现场指界或指界后拒不签字确认的,以一方指认的界线为准,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调查结果可作为确权的依据。

要对2008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已经形成的登记成果逐宗进行核查,凡占地范围、使用权人、用途等没有变化的,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可作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调查的要件;需进一步明确界址点点位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由各方现场设点实测,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内容。

(四)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妥善化解有关土地的矛盾和纠纷,对于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中土地总登记的要求,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土地登记机关要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动员部署。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编制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对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题培训,掌握工作方法和政策依据。

(二)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人要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地籍调查。要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核查权属、现状、权利人等,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复印和各种表格的填写。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选择调查方法,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比例尺一致,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为基础图件比例尺;对村庄地籍调查,可选择以1:500或1:1000为基础图件比例尺,但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技术要求按照我省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执行。

(四)权属审核。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土地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

(五)公告公示。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可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六)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向所有者、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七)总结检查。各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总结检查报告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由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市、区)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工作经费的保障,统筹安排给部分经济欠发达县、市、区一定专项工作补充经费,督促和调度各级的经费保障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要成立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第二次土

地调查机构和人员要继续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承担任务。

(二)周密部署安排。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照任务要求,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定期检查。要加大培训力度,尽快培训基层地籍管理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政策运用和把握能力。要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土地登记代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帮助开展工作。

(三)建立通报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并加强督导检查。

(四)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同时,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强宣传发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等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

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地市,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以国土资源部规定为准。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范围

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凡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各市、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受理;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登记申请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登记申

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地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设臵登记窗口,受理群众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全面覆盖原则。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涵盖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确权发证到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个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四)因地制宜原则。已经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指界等资料,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工作要求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一)依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遵循“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1、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

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由新建立的居委会或者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登记薄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填写。

(二)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前已调查出的新增宅基地,至今尚未获得批准的,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满足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凡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批准面积申请确权登记发证,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凡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除继承外,不予受

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省规定面积的,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户籍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或通过继承、司法判决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所有权的,暂不受理其土地登记申请,但应调查清楚,待相关政策明确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期间应依法维护所取得房屋存续期内土地相关权益。

2、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含村两委办公场所、乡镇村医院、学校)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人明确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由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村办企业法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文件或证明材料不全、不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使用的年代和使用状况,凡1982年前的,由村委会出具占地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应分清时段,按相应政策处理到位后,依法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也应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三)依法做好调查指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参与调查指界并提供相关资料。

1、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

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指界。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指界;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指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为指界。

3、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指界。

4、宅基地由户主指界。

5、双方边界无争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现场指界或指界后拒不签字确认的,以一方指认的界线为准,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调查结果可作为确权的依据。

要对2008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已经形成的登记成果逐宗进行核查,凡占地范围、使用权人、用途等没有变化的,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可作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调查的要件;需进一步明确界址点点位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由各方现场设点实测,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内容。

(四)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妥善化解有关土地的矛盾和纠纷,对于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中土地总登记的要求,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土地登记机关要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动员部署。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编制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对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题培训,掌握工作方法和政策依据。

(二)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人要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地籍调查。要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核查权属、现状、权利人等,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复印和各种表格的填写。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选择调查方法,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基础比例尺一致,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为基础图件比例尺;对村庄地籍调查,可选择以1:500或1:1000为基础图件比例尺,但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技术要求按照我省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执行。

(四)权属审核。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土地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

(五)公告公示。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可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六)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向所有者、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七)总结检查。各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总结检查报告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由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市、区)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工作经费的保障,统筹安排给部分经济欠发达县、市、区一定专项工作补充经费,督促和调度各级的经费保障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要成立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第二次土

地调查机构和人员要继续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承担任务。

(二)周密部署安排。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照任务要求,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定期检查。要加大培训力度,尽快培训基层地籍管理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政策运用和把握能力。要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土地登记代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帮助开展工作。

(三)建立通报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并加强督导检查。

(四)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同时,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强宣传发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等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

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地市,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以国土资源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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