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例:

甲乙签订购销合同,甲买乙卖,甲住A地,乙住B地,主和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丙(住所C地)与甲乙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为甲付款提供连带担保,约定担保合同纠纷由管辖法院为D地。后因甲不能付款,乙在D地仅起诉丙,要求其付款。

问题:何地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C地法院。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应由C地管辖。

第二种意见:D地法院。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D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仲意见:A地法院。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二款“主合同和担保

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D地,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为A地。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对于第一意见,笔者认为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根据约定管辖优先法定管辖的原则,应由担保合同约定管辖地管辖。对于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是建立在同时起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只就担保人进行起诉,则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例:

甲乙签订购销合同,甲买乙卖,甲住A地,乙住B地,主和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丙(住所C地)与甲乙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为甲付款提供连带担保,约定担保合同纠纷由管辖法院为D地。后因甲不能付款,乙在D地仅起诉丙,要求其付款。

问题:何地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C地法院。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应由C地管辖。

第二种意见:D地法院。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约定管辖优先的原则,D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仲意见:A地法院。理由: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二款“主合同和担保

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A地,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D地,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为A地。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对于第一意见,笔者认为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法定管辖”,根据约定管辖优先法定管辖的原则,应由担保合同约定管辖地管辖。对于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是建立在同时起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只就担保人进行起诉,则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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