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确定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原则,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具体规定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义务,这些制度形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机构只有全面了解这些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才能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高等教育 循环经济 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已采取法律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就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以便厘清高等教育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应尽的法定义务,消除那种认为高等教育与发展循环经济无关的错误认识,为高等教育转变发展方式提供参考。 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 (一)遵循“3R原则” 所谓“3R原则”,是指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减量化(Reduce)原则、再利用(Reuse)原则和资源化(Recycle)原则的简称,因其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均为R而得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条规定: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可见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全社会的参与,法律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应尽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但却参与人才和知识的生产,并且参与物质资料的消费、资源的消费、能源的消费,在消费的过程中,同样会产生废物。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的过程中,依法应遵循“3R原则”,应尽可能地节约能源和资源,做到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减量化(Reduce);对于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尽可能地再利用(Reuse),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已产生的废物,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尽可能地实现废物的资源化(Recycle),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3R原则”的现象。比如有的高校盲目扩张地盘,特意追求高校建筑的亚洲第一、世界第一,不考虑资源消耗的减量化问题;有的高校不考虑对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的问题。过去这些现象我们只能关注和反思,而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条例》实施后,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发展高等教育如果遵循“3R原则”,不仅可以节约办学成本,也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大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立节能规划制度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办高等教育机构是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因此,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节能义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是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作为公众,也有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同时,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减少能源消耗也是其法定义务。 《条例》第13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因此,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应该制定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对于办学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无人过问,好像节能问题与高等教育机构无关。有的高等教育机构,至今没有安装节能灯,没有安装节水龙头,致使水电严重浪费,依法应该立刻行动起来,制定节能规划,并且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节能义务。 构建绿色采购制度 所谓绿色采购制度,是指在采购物品的时候进行绿色审查的制度,凡是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物品一律不采购,从而促进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物品生产和销售,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物品,如果在采购中坚持绿色采购,不仅有利于高等教育办学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有力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发展循环经济将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条例》第18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因此,高等教育机构,有义务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履行法定义务。 高等教育机构的节能措施 如果说《条例》颁布前,高等教育机构节能是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为了节约成本的需要,那么,《条例》颁布后,高等教育机构节能则是履行法定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节能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应该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障。《条例》从24条至34条对“节能措施”作了专门的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例》第24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履行法定义务。 《条例》第25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第27条规定:“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条例》第29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条例》第30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条例》第31条规定:“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对于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第32条规定:“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条例》第33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条例》第34条规定“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该遵守上述规定,减少车辆使用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能源的消耗。 高等教育机构不履行节能义务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37条至42条专门规定了公共机构违反节能义务的法律责任。高等教育机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如果违反节能义务,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37条规定:“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38条规定:“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如果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违反绿色采购规定,将被依法警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42条规定:“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高等教育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在循环经济法律背景下,法律规定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只有响应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自觉履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定义务,才能使高等教育机构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推动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确定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原则,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具体规定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义务,这些制度形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机构只有全面了解这些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才能成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高等教育 循环经济 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已采取法律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就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以便厘清高等教育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应尽的法定义务,消除那种认为高等教育与发展循环经济无关的错误认识,为高等教育转变发展方式提供参考。 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 (一)遵循“3R原则” 所谓“3R原则”,是指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减量化(Reduce)原则、再利用(Reuse)原则和资源化(Recycle)原则的简称,因其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均为R而得名。《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条规定: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可见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全社会的参与,法律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应尽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资料的生产,但却参与人才和知识的生产,并且参与物质资料的消费、资源的消费、能源的消费,在消费的过程中,同样会产生废物。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的过程中,依法应遵循“3R原则”,应尽可能地节约能源和资源,做到能源和资源消耗的减量化(Reduce);对于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尽可能地再利用(Reuse),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产生;对于已产生的废物,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尽可能地实现废物的资源化(Recycle),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3R原则”的现象。比如有的高校盲目扩张地盘,特意追求高校建筑的亚洲第一、世界第一,不考虑资源消耗的减量化问题;有的高校不考虑对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的问题。过去这些现象我们只能关注和反思,而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条例》实施后,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发展高等教育如果遵循“3R原则”,不仅可以节约办学成本,也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大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立节能规划制度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办高等教育机构是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因此,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节能义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虽然不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是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作为公众,也有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同时,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减少能源消耗也是其法定义务。 《条例》第13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因此,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应该制定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对于办学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无人过问,好像节能问题与高等教育机构无关。有的高等教育机构,至今没有安装节能灯,没有安装节水龙头,致使水电严重浪费,依法应该立刻行动起来,制定节能规划,并且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节能义务。 构建绿色采购制度 所谓绿色采购制度,是指在采购物品的时候进行绿色审查的制度,凡是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物品一律不采购,从而促进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物品生产和销售,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物品,如果在采购中坚持绿色采购,不仅有利于高等教育办学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有力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发展循环经济将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条例》第18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因此,高等教育机构,有义务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履行法定义务。 高等教育机构的节能措施 如果说《条例》颁布前,高等教育机构节能是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为了节约成本的需要,那么,《条例》颁布后,高等教育机构节能则是履行法定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节能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应该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障。《条例》从24条至34条对“节能措施”作了专门的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例》第24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履行法定义务。 《条例》第25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第27条规定:“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条例》第29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条例》第30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条例》第31条规定:“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对于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第32条规定:“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条例》第33条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条例》第34条规定“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应该遵守上述规定,减少车辆使用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对能源的消耗。 高等教育机构不履行节能义务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37条至42条专门规定了公共机构违反节能义务的法律责任。高等教育机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如果违反节能义务,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37条规定:“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38条规定:“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如果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违反绿色采购规定,将被依法警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42条规定:“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高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在高等教育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在循环经济法律背景下,法律规定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高等教育机构,只有响应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自觉履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定义务,才能使高等教育机构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推动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