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作者:金梦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 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根植于发达的农耕经济并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其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和时代烙印。然而,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出发,立足于法的继承的基础理论,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建设 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金梦妮,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与英语双学位专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6-02

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以法的传统为精髓的法律文化则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里、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由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构成豍,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称为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起源可追溯至上古时期的传说,随着清朝的瓦解而告终。它根植于稳定统一、高度发达的农耕经济,汇集了几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极其成果,具有确定性和一贯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在中国古代,法以权力为基础,被作为统治的工具,并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豏”。因此对儒家文化核心观念进行分析即可得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儒家思想形成于先秦时期,在秦朝遭受“焚书坑儒”的毁灭性打击。汉代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基础,融合阴阳,黄老之学和法家思想所创造的新儒学,适应了中央集权的需要成为正统思想,并在今后的岁月中不断完善,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儒家学说也因此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作为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法具有指引和约束作用,使传统法制长期依附于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

特征之一。儒家所说的“礼”实际上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这种对等级名分的注重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强调等级有序和家族本位的特征。

(二)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孔子强调“道之以礼,齐之以德”,但德不仅是指导民众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也是德治思想的体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豐”生动体现了儒学为政以德的理念。在强调德政的同时,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豑”,即先德后刑,明德慎罚。

(三)人治胜于法治

孔子所说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豒”是“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的生动体现。儒家所推崇的人治即贤人治国,强调当权者在道德修养与遵守法度方面严于律己。“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这种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有贤人当政,而非是否有良好法律的理念,导致了对法律作用的轻视和专门的法律教育培训以及法学研究的缺乏。

(四)无诉思想盛行

儒家思想中广泛包含“和为贵”、“天人合一”等和谐思想,重视以人为本,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设想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公平和谐的理想社会豓。诉讼这一争端解决方法,违背了“和谐”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与调解和挑盘等解决方式相比,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自然被摒弃。无诉思想的盛行使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也使得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受到轻视。

二、现代法治建设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依据

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的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在这种客观存在的继承中得到发展豔。法的继承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和平台。作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总和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特征和思维方式必然深刻地渗透在各种主体现实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之中,影响甚至决定着许多制度的构建和运作。

(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是法的继承的依据,也间接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现代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法律文化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其形成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成熟程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经过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氛围等因素的共同筛选后,所遗留下来的既定成分,将在其后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建设中得到体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

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豖”

(二)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取决于社会存在,但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能动性,即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法律文化等社会意识依据其自身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基础的变更,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文化在形成之时,批判继承旧文化中适应新社会形态的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根植于传统的农耕经济,与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同日而语,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意识形态和民众心理认同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使得其包含了值得现代法治借鉴的积极因素。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文化气息,也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如,身份法和法律适用中的不平等;人治传统,轻视法律的作用;重义务轻权利;轻视程序的作用及其正当性豗等等。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积极作用仍不可忽视。

(一)充分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现代法治的观念主张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失去了道德支撑的法律必定不是能构建法治社会的良法。正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而法律的内在道德包含着义务和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基于一定的道德观念,而这些道德观念也是民众对法律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德礼入法,强调德和礼在社会运行和法律之中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这种将道德渗透进法律的方式,在创制法律时,将道德认知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法律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关注当前社会的道德意识的变化趋势,使得法律充分适应社会意识的走向,并符合民众的道德观念,以保证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上的作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不违背法治原则为前提,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将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

(二)注重“民本”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赖以生存的儒家文化中,强调了“民本”思想,这种思想最直观的体现在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理论中,是对孔子的“为政以德”的总结和升华。我国推行“以人为本”的理念,特别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把提高人的生活福利、拓宽人的发展空间、维护人的发展权利作为经济发展的终极关怀豘。这与“民本”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现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注重人的价值,保护人的权益,这样才能使法治建设更为贴合民众的需求,从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

(三)判例法与成文法互为借鉴的法律形式

传统上,西方法系可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效力。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社会生活内容的日渐丰富,单纯运用制定法和单纯运用判例法都表现出了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缺陷,法系之间也开始相互借鉴,丰富立法形式。而中国封建时代的司法实践始终体现着这样的原则:“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任以人”;“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当成文法典适宜于社会实际时,司法官往往推崇制定法而排斥判例的创新与适用;当成文法典尚未出现或难以调整现实社会生活时,则适用判例指导司法活动豙。这种成文法典与判例法的有效结合,值得我们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加以应用,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从而使法律更贴合现实生活,更具指导性和调解性。

(四)传统法律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和谐是儒家的最高价值理想,其中庸等主张追求的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包括个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以及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这六大特征均具有法治的属性,因此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豛。这就要求在现代法治建设中,适当采用以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作为纠纷调解依据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华民族的民族习惯、民族精神以及民众的法律观念紧紧相连,现代法治建设需要从中汲取养分,积极挖掘和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其符合社会文化传统、和法律价值观念。

注释:

张俊杰.法理学案例教程.人民出版社.2009.391-392.380.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

《论语.为政》.

《左传.昭公二十年》.

《礼记.中庸》.

刘兆伟.论儒家思想与和谐社会.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27.

郭星.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新探.学术论坛.2007.6.

王谋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1). 李晓晨.浅析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世纪桥.2010.2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作者:金梦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 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根植于发达的农耕经济并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其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和时代烙印。然而,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出发,立足于法的继承的基础理论,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建设 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金梦妮,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法学与英语双学位专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6-02

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以法的传统为精髓的法律文化则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里、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由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构成豍,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称为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起源可追溯至上古时期的传说,随着清朝的瓦解而告终。它根植于稳定统一、高度发达的农耕经济,汇集了几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极其成果,具有确定性和一贯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在中国古代,法以权力为基础,被作为统治的工具,并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豏”。因此对儒家文化核心观念进行分析即可得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儒家思想形成于先秦时期,在秦朝遭受“焚书坑儒”的毁灭性打击。汉代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基础,融合阴阳,黄老之学和法家思想所创造的新儒学,适应了中央集权的需要成为正统思想,并在今后的岁月中不断完善,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儒家学说也因此深刻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作为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法具有指引和约束作用,使传统法制长期依附于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

特征之一。儒家所说的“礼”实际上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这种对等级名分的注重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强调等级有序和家族本位的特征。

(二)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孔子强调“道之以礼,齐之以德”,但德不仅是指导民众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也是德治思想的体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豐”生动体现了儒学为政以德的理念。在强调德政的同时,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豑”,即先德后刑,明德慎罚。

(三)人治胜于法治

孔子所说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豒”是“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的生动体现。儒家所推崇的人治即贤人治国,强调当权者在道德修养与遵守法度方面严于律己。“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这种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有贤人当政,而非是否有良好法律的理念,导致了对法律作用的轻视和专门的法律教育培训以及法学研究的缺乏。

(四)无诉思想盛行

儒家思想中广泛包含“和为贵”、“天人合一”等和谐思想,重视以人为本,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设想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公平和谐的理想社会豓。诉讼这一争端解决方法,违背了“和谐”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与调解和挑盘等解决方式相比,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自然被摒弃。无诉思想的盛行使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也使得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受到轻视。

二、现代法治建设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依据

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的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在这种客观存在的继承中得到发展豔。法的继承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和平台。作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总和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特征和思维方式必然深刻地渗透在各种主体现实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之中,影响甚至决定着许多制度的构建和运作。

(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社会生活条件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是法的继承的依据,也间接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现代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法律文化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其形成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成熟程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经过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氛围等因素的共同筛选后,所遗留下来的既定成分,将在其后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建设中得到体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

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豖”

(二)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取决于社会存在,但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能动性,即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法律文化等社会意识依据其自身发展规律,顺应经济基础的变更,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文化在形成之时,批判继承旧文化中适应新社会形态的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根植于传统的农耕经济,与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同日而语,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意识形态和民众心理认同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使得其包含了值得现代法治借鉴的积极因素。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文化气息,也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如,身份法和法律适用中的不平等;人治传统,轻视法律的作用;重义务轻权利;轻视程序的作用及其正当性豗等等。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积极作用仍不可忽视。

(一)充分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现代法治的观念主张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失去了道德支撑的法律必定不是能构建法治社会的良法。正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而法律的内在道德包含着义务和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基于一定的道德观念,而这些道德观念也是民众对法律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德礼入法,强调德和礼在社会运行和法律之中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这种将道德渗透进法律的方式,在创制法律时,将道德认知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法律修订过程中,也充分关注当前社会的道德意识的变化趋势,使得法律充分适应社会意识的走向,并符合民众的道德观念,以保证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上的作用。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不违背法治原则为前提,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将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

(二)注重“民本”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赖以生存的儒家文化中,强调了“民本”思想,这种思想最直观的体现在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理论中,是对孔子的“为政以德”的总结和升华。我国推行“以人为本”的理念,特别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把提高人的生活福利、拓宽人的发展空间、维护人的发展权利作为经济发展的终极关怀豘。这与“民本”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现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注重人的价值,保护人的权益,这样才能使法治建设更为贴合民众的需求,从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

(三)判例法与成文法互为借鉴的法律形式

传统上,西方法系可划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效力。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社会生活内容的日渐丰富,单纯运用制定法和单纯运用判例法都表现出了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缺陷,法系之间也开始相互借鉴,丰富立法形式。而中国封建时代的司法实践始终体现着这样的原则:“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任以人”;“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当成文法典适宜于社会实际时,司法官往往推崇制定法而排斥判例的创新与适用;当成文法典尚未出现或难以调整现实社会生活时,则适用判例指导司法活动豙。这种成文法典与判例法的有效结合,值得我们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加以应用,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从而使法律更贴合现实生活,更具指导性和调解性。

(四)传统法律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和谐是儒家的最高价值理想,其中庸等主张追求的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包括个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以及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这六大特征均具有法治的属性,因此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豛。这就要求在现代法治建设中,适当采用以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作为纠纷调解依据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华民族的民族习惯、民族精神以及民众的法律观念紧紧相连,现代法治建设需要从中汲取养分,积极挖掘和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其符合社会文化传统、和法律价值观念。

注释:

张俊杰.法理学案例教程.人民出版社.2009.391-392.380.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

《论语.为政》.

《左传.昭公二十年》.

《礼记.中庸》.

刘兆伟.论儒家思想与和谐社会.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6(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27.

郭星.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新探.学术论坛.2007.6.

王谋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1). 李晓晨.浅析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世纪桥.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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