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特别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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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2 11:00:54 来源: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的特别提示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我省也制订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点。企业通过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决定内部分配的主要方式。2008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2008]78号),提出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的总体目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
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特向贵单位发出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特别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积极响应工会组织的集体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职工方的协商要求。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将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备案。并于5月30日前将你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制度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特此函达。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特别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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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2 11:00:54 来源: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的特别提示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我省也制订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点。企业通过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决定内部分配的主要方式。2008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2008]78号),提出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的总体目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
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特向贵单位发出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特别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积极响应工会组织的集体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职工方的协商要求。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将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备案。并于5月30日前将你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制度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特此函达。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