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五条 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 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第八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

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第十条 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第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

(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独立园林设施;

(三)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五条 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 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第八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

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第十条 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第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

(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独立园林设施;

(三)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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