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摘要】很多行政法学的研究学者认为:体系的构建对于实现法秩序的安定和法制度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法学科面向社会呈现开放的状态。本文针对法的体系化思考以及法学科体系构建的功能展开研究,同时对体系构建理论及系统理论进行了阐述和研究。体系的构建对于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学者和业界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正朝着更加蓬勃的方向发展,而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均衡   一、法的体系化思考以及法学科体系构建的功能   法学是具备哲学性特点的学科,而哲学性的特性也可以与体系性相等同。人们对法体系化的研究已经由来已久,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曾提出构筑规范和统一的概念是体系以及体系理论的前提。对于法学上的思考并非完全是对某种价值完全固化,而是借助体系化来维护法秩序的基础标准,从而确保法学稳定性以及持续性。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构建需要依靠系统内在统一性及一贯性,体系化的构建可以帮助学者对学理和规范进行高程度的拓展和分析,因此可以将体系看作是一种新型的逻辑构造。行政法体系化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实现法秩序的安定与稳定,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都与法体系的构建息息相关。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建立也离不开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由此可见法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体系构建理论及系统理论   体系的构建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本文将针对概念法学、评价法学以及系统理论这三个角度进行研究,对以下三个内容对体系构建理论和系统理论展开论述和分析,试图找到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方法和途径,并且为实现行政法学的均衡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从概念法学的角度出发研究法体系的构建,法体系是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将抽象的概念作为基础进行构建的,因此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逻辑自足的现象。普赫塔作为抽象法学概念的研究代表人物之一,其认为将既定的事实进行分离形成若干要素,将这些要素进行一般化处理从而形成各个类别的概念。而法学体系的构建也借助抽象概念进行规范和整理,从而使得庞杂分散的内容瞬间清晰有条理。由此可见概念法学更加开展的是体系的逻辑性,因此体系的构建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性。   (二)评价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不同于概念法学,评价法学与其有着不同的观点。拉伦茨作为评价法学的代表人物,对于法学体系的构建应依据概念法学中对形式要素的注重提出了反对,并且认为法学体系的构建应当依靠实质要素的研究。其认为法学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实际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而不是看重逻辑形式体系,这就会产生本末倒置的问题。拉伦茨在研究法学体系时摒弃了逻辑化的“抽象概念”,而是更加看重规定功能的法概念。而这一概念也是联系内部和外部体系的桥梁,这是因为法律原则对于法内外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系统理论关于体系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上述两种流派和观点归根结底只是在法律理念世界中的抗衡和脑力震荡,实则法学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概念法学强调的逻辑性,同时也需要借助评价法学的价值性。因此要想真正意义上对行政法学的体系进行研究,就必须要充分结合以上两点内容,同时也要意识到逻辑和价值这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并且充分发挥着二者的优点。因此系统理论便应运而生,可以说系统理论关于体系逻辑与价值的统一,这是因为社会上有效的法学体系具备要同时具备逻辑性和同一性,并不是单纯地具备一个特质就可以成功构建法学体系。法学系统整体不仅需要协调统一,同时系统组成的要素也要表现出目标一致。   三、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   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其对于构建法学体系而言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若是没有前面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无法深入地认识行政法学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为此下文将借助前文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对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实证主义法学观有着重要的联系,而价值诉求、内在原理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都与实证主义法学观毫无关联,而法规本身带有的逻辑性、一致性和体系化才是实证主义的主要研究范围。行政法学体系独立和自治的主要原因是“法的形式”,而这一内容并不是一堆空洞毫无含义的理论堆积,更多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因此规则和系统就需要快速构建和完善,来满足社会的发展以及价值和精神去向。受限于各种现实条件以及变幻莫测的规则,而选择一些真正有意义并且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和思想,这对于行政体系的独立和自治更有意义。   (二)行政法学体系的开放与均衡。行政法学体系的开放和均衡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规范上保持闭合、认知上保持开放”是当前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其次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均衡离不开与国际上的交流好合作,因此与外界世界要保持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这样才能够缩短与世界的认知差距,同时也能够时刻获取最新的信息。体系构建和均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为此适当的吸取“精华”是十分有必要的。尤其是新制度的构建和确立是否能够与逻辑保持一致,这种可以看作是对逻辑的检视,其对于实现法体系的整体均衡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四、结束语   法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体系的研究与构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应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构建和研究。最后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也是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该内容的研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构建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但是研究和前进的步伐不能因此停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之后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也能够实现较大的进步,从而不断缩小与国际之间的差距。   参考文献   [1]赵宏.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J].法学家,2013,05:34-54+176.   [2]赵宏.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J].交大法学,2014,01:108-128.

  【摘要】很多行政法学的研究学者认为:体系的构建对于实现法秩序的安定和法制度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法学科面向社会呈现开放的状态。本文针对法的体系化思考以及法学科体系构建的功能展开研究,同时对体系构建理论及系统理论进行了阐述和研究。体系的构建对于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前学者和业界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正朝着更加蓬勃的方向发展,而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关键词】行政法学;体系化;构建;均衡   一、法的体系化思考以及法学科体系构建的功能   法学是具备哲学性特点的学科,而哲学性的特性也可以与体系性相等同。人们对法体系化的研究已经由来已久,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曾提出构筑规范和统一的概念是体系以及体系理论的前提。对于法学上的思考并非完全是对某种价值完全固化,而是借助体系化来维护法秩序的基础标准,从而确保法学稳定性以及持续性。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构建需要依靠系统内在统一性及一贯性,体系化的构建可以帮助学者对学理和规范进行高程度的拓展和分析,因此可以将体系看作是一种新型的逻辑构造。行政法体系化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实现法秩序的安定与稳定,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都与法体系的构建息息相关。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建立也离不开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由此可见法学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体系构建理论及系统理论   体系的构建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本文将针对概念法学、评价法学以及系统理论这三个角度进行研究,对以下三个内容对体系构建理论和系统理论展开论述和分析,试图找到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方法和途径,并且为实现行政法学的均衡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从概念法学的角度出发研究法体系的构建,法体系是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将抽象的概念作为基础进行构建的,因此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逻辑自足的现象。普赫塔作为抽象法学概念的研究代表人物之一,其认为将既定的事实进行分离形成若干要素,将这些要素进行一般化处理从而形成各个类别的概念。而法学体系的构建也借助抽象概念进行规范和整理,从而使得庞杂分散的内容瞬间清晰有条理。由此可见概念法学更加开展的是体系的逻辑性,因此体系的构建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性。   (二)评价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不同于概念法学,评价法学与其有着不同的观点。拉伦茨作为评价法学的代表人物,对于法学体系的构建应依据概念法学中对形式要素的注重提出了反对,并且认为法学体系的构建应当依靠实质要素的研究。其认为法学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实际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而不是看重逻辑形式体系,这就会产生本末倒置的问题。拉伦茨在研究法学体系时摒弃了逻辑化的“抽象概念”,而是更加看重规定功能的法概念。而这一概念也是联系内部和外部体系的桥梁,这是因为法律原则对于法内外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系统理论关于体系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上述两种流派和观点归根结底只是在法律理念世界中的抗衡和脑力震荡,实则法学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概念法学强调的逻辑性,同时也需要借助评价法学的价值性。因此要想真正意义上对行政法学的体系进行研究,就必须要充分结合以上两点内容,同时也要意识到逻辑和价值这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并且充分发挥着二者的优点。因此系统理论便应运而生,可以说系统理论关于体系逻辑与价值的统一,这是因为社会上有效的法学体系具备要同时具备逻辑性和同一性,并不是单纯地具备一个特质就可以成功构建法学体系。法学系统整体不仅需要协调统一,同时系统组成的要素也要表现出目标一致。   三、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   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其对于构建法学体系而言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若是没有前面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无法深入地认识行政法学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为此下文将借助前文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对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实证主义法学观有着重要的联系,而价值诉求、内在原理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都与实证主义法学观毫无关联,而法规本身带有的逻辑性、一致性和体系化才是实证主义的主要研究范围。行政法学体系独立和自治的主要原因是“法的形式”,而这一内容并不是一堆空洞毫无含义的理论堆积,更多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因此规则和系统就需要快速构建和完善,来满足社会的发展以及价值和精神去向。受限于各种现实条件以及变幻莫测的规则,而选择一些真正有意义并且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和思想,这对于行政体系的独立和自治更有意义。   (二)行政法学体系的开放与均衡。行政法学体系的开放和均衡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规范上保持闭合、认知上保持开放”是当前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其次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均衡离不开与国际上的交流好合作,因此与外界世界要保持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这样才能够缩短与世界的认知差距,同时也能够时刻获取最新的信息。体系构建和均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为此适当的吸取“精华”是十分有必要的。尤其是新制度的构建和确立是否能够与逻辑保持一致,这种可以看作是对逻辑的检视,其对于实现法体系的整体均衡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四、结束语   法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并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体系的研究与构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应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构建和研究。最后行政法学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开放与均衡也是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该内容的研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的构建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但是研究和前进的步伐不能因此停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之后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也能够实现较大的进步,从而不断缩小与国际之间的差距。   参考文献   [1]赵宏.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J].法学家,2013,05:34-54+176.   [2]赵宏.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J].交大法学,2014,01:1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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