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修订后
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 注 立日期。 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 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 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执照。 照。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三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
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 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等文件, 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 张行使股东权利。 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行使股东权利。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 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六)有公司住所。
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 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 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
五百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 从其规定。
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
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 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 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 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 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
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 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 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设立登记。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限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修订后
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 住所、 注 立日期。 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 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 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执照。 照。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三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
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 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等文件, 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 张行使股东权利。 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行使股东权利。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
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 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 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 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
(六)有公司住所。
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部分由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 投资 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 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
五百万元。 法律、 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 从其规定。
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
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 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 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 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 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 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
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 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 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 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设立登记。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限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