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边界:以权利概念为基础

资产的边界:以权利概念为基础

作者:林四春 何小锋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3期

资产是经济与管理领域的基本概念,各个学科的资产概念一般以会计学为准。会计学中关于资产的概念框架有成本观、未来经济利益观、权力观、经济资源观等。目前我国资产主流定义是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①;IASB和FASB对资产的最新的定义为“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②。这些定义仍囿于原来的定义模式,概念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因此,资产概念框架的研究需要更大的创新。同时,在经济与法律领域,有很多概念与资产相关或相似,如资本、财产、财产权利(产权)、资源、物权等,这些概念也得到广泛使用,但概念之间经常有不少混淆,在准确界定资产概念的过程中,同时需要协调好这些概念的关系。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和国际会计学界对资产的研究不断加快。笔者参考了会计学界的研究成果,借助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来建构资产概念的框架,以权利概念为基础,分析资产的边界。权利概念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在法学上应用更多,但权利概念是资产概念的属概念(上位概念)③。只有解决了权利概念问题,才能解决资产的边界问题。

一、权利概念为基础

在哲学领域,已经经历了一场语言的革命:在逻辑数学与语言学等基础上,现代哲学关注点先放在思维的外壳语言,然后依次解决认识论与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也经历了一场语言的革命:现代法理学的三大流派之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④,是受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影响颇大的流派。在经济学领域,是否需要经历一场语言的革命?笔者认为,经济学不是孤立的,很多概念与法学等社会科学相通,经济学概念的严密性要求同样需要语言分析⑤。语言分析是先展开的工作,笔者不首先综述法理学与语言学等学科知识,只是在需要时直接引用⑥。 学术意义上的权利多为法律权利,但生活中有很多是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它们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时常被认为是道德权利或者习惯权利⑦。为了说明法律权利,笔者先说明语言上的权利。语言上的权利包括了法律的权利,语言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在于:法律权利肯定是受法律保护,而且法律权利一般也是有一定的利益⑧,语言权利不一定;法律权利一定属于语言权利,反之则不一定。

语言世界本身就是对现实世界的一个刻画,两个世界存在一个映射关系。这个映射的特殊性在于一个事实可以对应一个或多个言语描述;并不是每个事实都有对应的言语描述;一个言语或者是不能描述事实,或者是只描述一类事实;多个言语描述的事实可能有重叠,重叠部分就是一个或者一类事实。首先从语言的角度看,权利是指一种行为具有正当性,或者说一种行为处于正当性状态中,或者说,权利就是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正当性(不可阻碍、不可侵犯、不可拒绝性)⑨。暂不考虑正当性,“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总是对世界某些现实的描述;在“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这个句子中,“主体”可以认为是主语,“作或不作”可以认为是

谓语,宾语可能有可能无,相当于客体(作或不作的对象),还有状语可能有可能无。一个言语受得限制越多,该言语所映射的事实越少。状语是谓语里的另一个附加成分,它附加在谓语中心语的前面,是从各个方面对谓语中心进行修饰或限制,主要分为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条件状语、原因状语、目的状语、结果状语、让步状语和比较状语。与语言上的权利有关的状语,主要是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条件状语。

权利是行为的正当性,权利不是行为,却离不开行为。根据张恒山的观点,权利分为主动行为、受动行为,支配他人行为的行为与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10}。其实,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身体权、生命权、肢体权、健康权)也是一种主动行为,因为“保持”本身也是一个动词,而且是主动的行为;而支配他人行为的行为与受动行为可以统一为“被动行为”,都是一种请求他人作或不作的权利。这样,语言的权利就分为主动权利与被动权利。主动权利就是自己可以作或者不作的正当性。受此启发,笔者认为语言上的权利首先应该分为主动行为权与被动行为权。

二、主动行为权与被动行为权

(一)主动行为权 主动行为权就是指主体对人、对物,或者不针对客体直接作出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某某权利中的“某某”是动词,这种情况,主动权利的含义很明显;有时,某某权利中的“某某”是名词,如物权、商标权、身体权、生命权等,这种情况下,该名词往往是行为作用的客体或者说对象,所要表达的权利往往是主体“拥有”某客体的权利。“拥有”是比“所有”范围更宽的概念,不仅可以“拥有”某物,还可以“拥有”生命、健康,“拥有”就是一种最常见的行为。如,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的权利中身体权、生命权等就是如此。

另外,需要分析不行为权(或不作为权)。权利一般不是强制性的,某某权利意味着某种行为可为也可不为,如,走路权对等于不走路权。一般而言,不行为权的语言表示就是“不行为权”,但也有些例外,如,沉默权其实就是“不说话权”或者是“不回答权”。实际中总是强调出带有利益的一面来表达权利,即,如果某个权利主要是作为有利益,那么这个权利往往表达为“作为权利”;如果某个权利主要是不作为有利益,那么这个权利往往表达为“不作为权利”。

(二)被动行为权 被动行为权(即受动行为权)是指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它是指主体从另一主体那儿接受、获得物或劳务性服务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继承遗产、接受教育、获得救济和帮助等{11}。这样,被动行为权有受赠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救济权和被选举权等。被动行为权中的“要求”不是具体的以语音、文字等来表达的要求,而是一种抽象的要求{12},是使他人的行为纳入自己的控制中的权利。

被动行为权总是对应着直接的义务方,因为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意味着他人有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义务。主动行为权利或者被动行为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其他主动行为权利或者是被动行为权利。这些伴随的权利,往往就是附属型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是一种被动行为权利,是要求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总是伴随着主动学习的权利。事实上,主动行为权总是伴随着被动行为权,主动行为权行使的过程中,总是会要求他人不去妨碍该主动行

资产的边界:以权利概念为基础

作者:林四春 何小锋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3期

资产是经济与管理领域的基本概念,各个学科的资产概念一般以会计学为准。会计学中关于资产的概念框架有成本观、未来经济利益观、权力观、经济资源观等。目前我国资产主流定义是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①;IASB和FASB对资产的最新的定义为“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②。这些定义仍囿于原来的定义模式,概念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因此,资产概念框架的研究需要更大的创新。同时,在经济与法律领域,有很多概念与资产相关或相似,如资本、财产、财产权利(产权)、资源、物权等,这些概念也得到广泛使用,但概念之间经常有不少混淆,在准确界定资产概念的过程中,同时需要协调好这些概念的关系。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和国际会计学界对资产的研究不断加快。笔者参考了会计学界的研究成果,借助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来建构资产概念的框架,以权利概念为基础,分析资产的边界。权利概念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在法学上应用更多,但权利概念是资产概念的属概念(上位概念)③。只有解决了权利概念问题,才能解决资产的边界问题。

一、权利概念为基础

在哲学领域,已经经历了一场语言的革命:在逻辑数学与语言学等基础上,现代哲学关注点先放在思维的外壳语言,然后依次解决认识论与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也经历了一场语言的革命:现代法理学的三大流派之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④,是受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影响颇大的流派。在经济学领域,是否需要经历一场语言的革命?笔者认为,经济学不是孤立的,很多概念与法学等社会科学相通,经济学概念的严密性要求同样需要语言分析⑤。语言分析是先展开的工作,笔者不首先综述法理学与语言学等学科知识,只是在需要时直接引用⑥。 学术意义上的权利多为法律权利,但生活中有很多是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它们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时常被认为是道德权利或者习惯权利⑦。为了说明法律权利,笔者先说明语言上的权利。语言上的权利包括了法律的权利,语言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在于:法律权利肯定是受法律保护,而且法律权利一般也是有一定的利益⑧,语言权利不一定;法律权利一定属于语言权利,反之则不一定。

语言世界本身就是对现实世界的一个刻画,两个世界存在一个映射关系。这个映射的特殊性在于一个事实可以对应一个或多个言语描述;并不是每个事实都有对应的言语描述;一个言语或者是不能描述事实,或者是只描述一类事实;多个言语描述的事实可能有重叠,重叠部分就是一个或者一类事实。首先从语言的角度看,权利是指一种行为具有正当性,或者说一种行为处于正当性状态中,或者说,权利就是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正当性(不可阻碍、不可侵犯、不可拒绝性)⑨。暂不考虑正当性,“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总是对世界某些现实的描述;在“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这个句子中,“主体”可以认为是主语,“作或不作”可以认为是

谓语,宾语可能有可能无,相当于客体(作或不作的对象),还有状语可能有可能无。一个言语受得限制越多,该言语所映射的事实越少。状语是谓语里的另一个附加成分,它附加在谓语中心语的前面,是从各个方面对谓语中心进行修饰或限制,主要分为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条件状语、原因状语、目的状语、结果状语、让步状语和比较状语。与语言上的权利有关的状语,主要是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条件状语。

权利是行为的正当性,权利不是行为,却离不开行为。根据张恒山的观点,权利分为主动行为、受动行为,支配他人行为的行为与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10}。其实,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身体权、生命权、肢体权、健康权)也是一种主动行为,因为“保持”本身也是一个动词,而且是主动的行为;而支配他人行为的行为与受动行为可以统一为“被动行为”,都是一种请求他人作或不作的权利。这样,语言的权利就分为主动权利与被动权利。主动权利就是自己可以作或者不作的正当性。受此启发,笔者认为语言上的权利首先应该分为主动行为权与被动行为权。

二、主动行为权与被动行为权

(一)主动行为权 主动行为权就是指主体对人、对物,或者不针对客体直接作出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某某权利中的“某某”是动词,这种情况,主动权利的含义很明显;有时,某某权利中的“某某”是名词,如物权、商标权、身体权、生命权等,这种情况下,该名词往往是行为作用的客体或者说对象,所要表达的权利往往是主体“拥有”某客体的权利。“拥有”是比“所有”范围更宽的概念,不仅可以“拥有”某物,还可以“拥有”生命、健康,“拥有”就是一种最常见的行为。如,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的权利中身体权、生命权等就是如此。

另外,需要分析不行为权(或不作为权)。权利一般不是强制性的,某某权利意味着某种行为可为也可不为,如,走路权对等于不走路权。一般而言,不行为权的语言表示就是“不行为权”,但也有些例外,如,沉默权其实就是“不说话权”或者是“不回答权”。实际中总是强调出带有利益的一面来表达权利,即,如果某个权利主要是作为有利益,那么这个权利往往表达为“作为权利”;如果某个权利主要是不作为有利益,那么这个权利往往表达为“不作为权利”。

(二)被动行为权 被动行为权(即受动行为权)是指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它是指主体从另一主体那儿接受、获得物或劳务性服务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继承遗产、接受教育、获得救济和帮助等{11}。这样,被动行为权有受赠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救济权和被选举权等。被动行为权中的“要求”不是具体的以语音、文字等来表达的要求,而是一种抽象的要求{12},是使他人的行为纳入自己的控制中的权利。

被动行为权总是对应着直接的义务方,因为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意味着他人有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义务。主动行为权利或者被动行为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其他主动行为权利或者是被动行为权利。这些伴随的权利,往往就是附属型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是一种被动行为权利,是要求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总是伴随着主动学习的权利。事实上,主动行为权总是伴随着被动行为权,主动行为权行使的过程中,总是会要求他人不去妨碍该主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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