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知识

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知识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6年1月4日 颁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详细的规定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公司合并、分立所涉证券过户等不同情况下需履行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文件。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协议收购】

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2006年8月14日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七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3月7日 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105号】

【第六条】申请人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

(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

(一)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二)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 )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暂行规则》和本指引附件(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pdf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pdf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pdf )的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交完备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经手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2011年7月14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本规则明确了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7日 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8日 颁布 税总函[2014]318号】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颁布财政部, 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9、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19号】

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知识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16年1月4日 颁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详细的规定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公司合并、分立所涉证券过户等不同情况下需履行的程序和需准备的文件。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23日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协议收购】

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2006年8月14日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七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3月7日 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105号】

【第六条】申请人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

(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

(一)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二)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所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 )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暂行规则》和本指引附件(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pdf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pdf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pdf )的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交完备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经手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2011年7月14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本规则明确了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7日 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4年7月8日 颁布 税总函[2014]318号】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颁布财政部, 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9、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颁布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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