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

急!!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 3696972831浏览次数:893次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9-6-21 19:55 | 提问者:huawei166 我朋友借我15万元,约定月息1分5,借款一年后归还8万元,未支付利息,还剩7万元未还,当时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利滚利,现在我朋友给我说不能利滚利,前期的利息不能和剩余的本金再重新计息,只能计算剩余7万元本金的利息,所有利息最后一起归还,那么我前期的利息不就是让朋友一直白白使用直到最后和7万元以及7万元的利息一起给我了吗?这样合适吗?我应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兄弟,我也有一个、就一个类似你这样的朋友,先不要管利息是多少!借钱的时候跟儿似得,还钱的时候跟爹似得!你们中间的事情,我不用问,也能知道~~呵呵~以下你看好了!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由于《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民间借贷利率一周上涨四成2010-03-01 07:13: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发表评论(0) | 正文背景色: .标签: 民间借贷利率 字体 .摘要: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和官方酝酿给民间借贷松绑,广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走俏,节后借贷利率最高已上涨近四成。 本报记者调查广州民间借贷市场时发现,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和官方酝酿给民间借贷松绑,广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走俏,节后借贷利率最高已上涨近四成。   文/表 本报记者刘新宇、陈海玲   市场现状   市场需求旺盛借贷公司要挑客户   往年春节之后,民间借贷的利率都会下降一些,但今年一反常态。记者昨日走访广州民间借贷市场发现,由于银行资金收紧,节后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火爆,民间借贷利率已较节前升高,甚至出现10%的高额月息。   “如果你是拿有按揭的房产作为抵押,月息8%~10%,只能在这个幅度内跟你商量,不能再低了”,海珠的一家担保公司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而在节前,该负责人给记者同样抵押物的报价是“月息7%”,也就是说仅仅7天的时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经涨了四成多。对于提高利率的原因,这位负责人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都是按市场走的,需求旺盛,自然会挑一挑客户。”据他了解,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沿海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均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银行信贷收紧造成的,民间资金也不是很够用了”。   而在越秀的另一家民间借贷公司,业务人员则向记者透露,从节后开始,市场就表现出与往年不太一样的状况,“很多客户节前都以为节后的利率会降一些,都等着节后来贷款,结果反而推高了市场的利率水平”,“与我们打交道的客户普遍是反映现在从银行贷款太慢了,起码要等上1~2个月,选择我们虽然利率高很多,但钱到手也快呀”。   法律界定   民间短期信贷利率大多“超标”   前日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形成。周学东透露,本次通则修改建议对超出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贷款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   对此,民间借贷市场的相关人士似乎并不太感冒,“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哪有不超过4倍的?不受保护也一样运行这么多年了。”一位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指出。目前央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77%、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记者了解到,目前民间贷款利率处于飙升过程中,月息几乎全部高于此标准,而且生意兴隆。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劲科表示,目前发生借贷法律纠纷时,法院只会判决贷款人归还借款人本金和低于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其他利息被判无效。   一家民间信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透露,即使业内的贷款利息普遍超基准利率4倍,但在合同上,利息仍在4倍利率以内,额外利息则附加到了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中去。   发展趋势   民间借贷利率料不会完全放开   另外一方面,监管层还明确释放出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天河益建小额贷款公司总裁谢军认为,如果央行松绑4倍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将对民间借贷形成有效限制,同时对于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判断央行并不会完全放宽对民间借贷,“我预计是有限度地放宽,比如上升到6倍或8倍”。   “虽然包括广州在内的沿海发达地区,资金都是较为充裕的,但银根要收紧、利率升高似乎越来越近了”,广州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的贷款利率基本维持在基准利率3倍多一点的水平上,想升高也不是太容易的事情,但不排除元宵过后会走出新一轮升势”。   法律界人士并不认为以后贷款公司就可名正言顺地在合同上将利息提至超4倍。徐劲科认为,从海外利率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看,即使合同年息是100%,法官也会只判贷款人偿还20%多的利息。因此超过4倍的贷款利率还是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何谓“高利贷”   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央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3%、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   央行于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急!!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 3696972831浏览次数:893次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9-6-21 19:55 | 提问者:huawei166 我朋友借我15万元,约定月息1分5,借款一年后归还8万元,未支付利息,还剩7万元未还,当时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利滚利,现在我朋友给我说不能利滚利,前期的利息不能和剩余的本金再重新计息,只能计算剩余7万元本金的利息,所有利息最后一起归还,那么我前期的利息不就是让朋友一直白白使用直到最后和7万元以及7万元的利息一起给我了吗?这样合适吗?我应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兄弟,我也有一个、就一个类似你这样的朋友,先不要管利息是多少!借钱的时候跟儿似得,还钱的时候跟爹似得!你们中间的事情,我不用问,也能知道~~呵呵~以下你看好了!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由于《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民间借贷利率一周上涨四成2010-03-01 07:13: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发表评论(0) | 正文背景色: .标签: 民间借贷利率 字体 .摘要: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和官方酝酿给民间借贷松绑,广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走俏,节后借贷利率最高已上涨近四成。 本报记者调查广州民间借贷市场时发现,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和官方酝酿给民间借贷松绑,广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走俏,节后借贷利率最高已上涨近四成。   文/表 本报记者刘新宇、陈海玲   市场现状   市场需求旺盛借贷公司要挑客户   往年春节之后,民间借贷的利率都会下降一些,但今年一反常态。记者昨日走访广州民间借贷市场发现,由于银行资金收紧,节后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火爆,民间借贷利率已较节前升高,甚至出现10%的高额月息。   “如果你是拿有按揭的房产作为抵押,月息8%~10%,只能在这个幅度内跟你商量,不能再低了”,海珠的一家担保公司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而在节前,该负责人给记者同样抵押物的报价是“月息7%”,也就是说仅仅7天的时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经涨了四成多。对于提高利率的原因,这位负责人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都是按市场走的,需求旺盛,自然会挑一挑客户。”据他了解,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沿海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均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银行信贷收紧造成的,民间资金也不是很够用了”。   而在越秀的另一家民间借贷公司,业务人员则向记者透露,从节后开始,市场就表现出与往年不太一样的状况,“很多客户节前都以为节后的利率会降一些,都等着节后来贷款,结果反而推高了市场的利率水平”,“与我们打交道的客户普遍是反映现在从银行贷款太慢了,起码要等上1~2个月,选择我们虽然利率高很多,但钱到手也快呀”。   法律界定   民间短期信贷利率大多“超标”   前日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形成。周学东透露,本次通则修改建议对超出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贷款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   对此,民间借贷市场的相关人士似乎并不太感冒,“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哪有不超过4倍的?不受保护也一样运行这么多年了。”一位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指出。目前央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77%、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记者了解到,目前民间贷款利率处于飙升过程中,月息几乎全部高于此标准,而且生意兴隆。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劲科表示,目前发生借贷法律纠纷时,法院只会判决贷款人归还借款人本金和低于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其他利息被判无效。   一家民间信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透露,即使业内的贷款利息普遍超基准利率4倍,但在合同上,利息仍在4倍利率以内,额外利息则附加到了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中去。   发展趋势   民间借贷利率料不会完全放开   另外一方面,监管层还明确释放出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天河益建小额贷款公司总裁谢军认为,如果央行松绑4倍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将对民间借贷形成有效限制,同时对于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判断央行并不会完全放宽对民间借贷,“我预计是有限度地放宽,比如上升到6倍或8倍”。   “虽然包括广州在内的沿海发达地区,资金都是较为充裕的,但银根要收紧、利率升高似乎越来越近了”,广州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的贷款利率基本维持在基准利率3倍多一点的水平上,想升高也不是太容易的事情,但不排除元宵过后会走出新一轮升势”。   法律界人士并不认为以后贷款公司就可名正言顺地在合同上将利息提至超4倍。徐劲科认为,从海外利率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看,即使合同年息是100%,法官也会只判贷款人偿还20%多的利息。因此超过4倍的贷款利率还是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何谓“高利贷”   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央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3%、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   央行于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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