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第九条 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种畜禽选育、引进和审定

第十条 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省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选育和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种畜禽场选育种畜禽,应当根据品种的标准,制定出相应的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并应不断选育提高。

第十二条 各地种畜禽场的建立应当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种畜禽,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种畜禽必须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的种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引进的种畜禽应符合该品种标准。

(二)单系品种和配套系品种应当从原种场或上一级繁育场引种。

(三)从国外引种的,必须凭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证书引种。

第十五条 省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选育的畜禽新品种审定工作;市地种畜禽品种评审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

家组成。

第十六条 种畜禽质量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种畜禽场应配备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的质量鉴定员,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质量鉴定员,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

质量鉴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定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省的畜禽品种志。

经过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

第十八条 种畜禽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原种场和良种繁育场进行生产。原种场应当以生产原种畜禽为主,良种繁育场应当以扩大繁殖从原种场或上一代良种繁殖场引进的种畜禽为主。

第十九条 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数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

(三)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和良好的卫生隔离条例;

(四)场长应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六)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第二十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国家级原种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省级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四)种畜禽专业户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孵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禽孵化生产经营合格证》:

(一)省级原种场和祖代场、省属的孵化场,应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的孵化场,市地所属孵化场,应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除本条(一)、(二)项之外的其他孵化场(户),应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十二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种畜禽饲养标准和管理规程进行规范化生产。

第二十三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品种标准进行等级鉴定,实行良种登记,建立完整的系谱资料等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

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种畜禽的生产质量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种畜禽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第五章 种畜禽利用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畜及其纯种繁殖的后代,必须实行人工授精配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地方良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种,通过选育不断提高种质。

第二十八条 种畜冷冻精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生产,严格执行冷冻精液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冷冻精液,必须利用遗传性能好、精液品质优良、健康的特级、一级种畜。 第三十条 家畜人工授精,应当在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工授精站(点),并应按照有关家畜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准许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及系谱资料的种畜禽或种蛋。

非种畜场繁育的种畜,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检疫合格,符合品种改良规划,方可准许配种。

第六章 种畜禽销售

第三十二条 经销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三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批准的品种证书申请发布广告,没有批准证书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商品畜禽价格强行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销、利用不符合种畜禽、冷冻精液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对用户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鸵鸟、山鸡、海狸鼠、蜂、蛹等其他畜(禽)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有关证书,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胚胎、精液、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及种畜禽选育、生产、经销、利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畜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畜禽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地方良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应给予扶持。

第九条 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种畜禽选育、引进和审定

第十条 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省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选育和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 种畜禽场选育种畜禽,应当根据品种的标准,制定出相应的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并应不断选育提高。

第十二条 各地种畜禽场的建立应当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种畜禽,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种畜禽必须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的种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引进的种畜禽应符合该品种标准。

(二)单系品种和配套系品种应当从原种场或上一级繁育场引种。

(三)从国外引种的,必须凭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证书引种。

第十五条 省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选育的畜禽新品种审定工作;市地种畜禽品种评审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种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

家组成。

第十六条 种畜禽质量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种畜禽场应配备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的质量鉴定员,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质量鉴定员,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

质量鉴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定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省的畜禽品种志。

经过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

第十八条 种畜禽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原种场和良种繁育场进行生产。原种场应当以生产原种畜禽为主,良种繁育场应当以扩大繁殖从原种场或上一代良种繁殖场引进的种畜禽为主。

第十九条 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数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

(三)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和良好的卫生隔离条例;

(四)场长应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六)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第二十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国家级原种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省级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祖代场)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四)种畜禽专业户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孵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种禽孵化生产经营合格证》:

(一)省级原种场和祖代场、省属的孵化场,应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二级良种繁殖场(父母代场)的孵化场,市地所属孵化场,应向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三)除本条(一)、(二)项之外的其他孵化场(户),应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二十二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种畜禽饲养标准和管理规程进行规范化生产。

第二十三条 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品种标准进行等级鉴定,实行良种登记,建立完整的系谱资料等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

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种畜禽的生产质量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种畜禽生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第五章 种畜禽利用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公畜及其纯种繁殖的后代,必须实行人工授精配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地方良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种,通过选育不断提高种质。

第二十八条 种畜冷冻精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生产,严格执行冷冻精液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冷冻精液,必须利用遗传性能好、精液品质优良、健康的特级、一级种畜。 第三十条 家畜人工授精,应当在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工授精站(点),并应按照有关家畜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准许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及系谱资料的种畜禽或种蛋。

非种畜场繁育的种畜,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检疫合格,符合品种改良规划,方可准许配种。

第六章 种畜禽销售

第三十二条 经销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家畜家禽防疫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三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批准的品种证书申请发布广告,没有批准证书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商品畜禽价格强行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销、利用不符合种畜禽、冷冻精液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对用户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鸵鸟、山鸡、海狸鼠、蜂、蛹等其他畜(禽)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有关证书,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河南省农村能源环境保护总站2006年工作总结
  • 2006年,在农业部的关心指导下,在农业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农村能源环保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原则,以宣传为突破口,以项目为重点,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与技 ...

  • 官方兽医考试试卷及答案3
  • 考试科目: 2013年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统一考试模拟试题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正确答案序号前选择) 1:<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B).[1分] A:对等 B:平等 C:不平等 D:基本平等 2:<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 ...

  • 各项畜牧兽医工作制度相关试题及答案1
  • 日常监督执法执法 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正确答案序号前选择) 1:畜牧兽医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由 B实施. A: 动物卫生监督所 B: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 C: 各级畜牧局 D: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2:日常执法监管的动物饲养场包括 C A: 规模养殖场(区)和特种养殖场 B: 特种养殖场和 ...

  • 西双版纳州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2004年工作总结及2005年工作计划
  • 2004年西双版纳农业环保、农村能源工作,在州农业局领导和省农业环保站、省农村能源工作站的关心支持下,全州农业环保、农村能源战线科技人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州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克服"非典"疫情 ...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 豫财办农[2008]266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畜牧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财政局.畜牧局: 为推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决定对蛋鸡养殖大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进 ...

  • xx县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与研究
  • xx市xx县地处豫北,古称xx。全县辖四乡三镇一区,175个行政村,总人口25万,其中农业人口22万。县域面积591平方公里,耕地33万亩,农民人均1.5亩,是一个典型的以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为主的农业县,也是河南省畜产品生产加工大县。 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大力发展农业产 ...

  • 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 **市**镇**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实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有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彻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按照<**省第二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围绕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施重点,特制定本实施 ...

  •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总分一二三四五六复核人 得分评卷人(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请把正确答案的一.填空题: 号填在横线上.)序 1.<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2.行政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 ...

  •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汇报稿)
  • 叶政 [2012] 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改造提升传统畜牧业,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传统畜牧业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的根本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根据我县畜牧业的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