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

  【摘要】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数量较大,犯罪行为处于未遂形态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对于处于盗窃未遂形态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处理处于未遂形态的盗窃行为,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就盗窃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处罚   一、我国关于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的第13条的后半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就是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有着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未遂犯都是要处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仅是通过司法解释将那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应该处罚,从侧面反映出一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并不需要处罚,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也可以为一些不需处罚的处于未遂形态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现有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基本是上完整的,但是因为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并无详细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也是导致我国现在各地对于犯罪未遂理解执行不一的主要原因。   二、司法实务中处理盗窃未遂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总则中,并无详细的规定,并且,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之处,导致执法过程中并无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未遂到底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意见不一。例如,盗窃停放在街头的数额较大的摩托车的过程中被抓获,是否要定罪处罚?盗窃他人办公室内保险箱,尚在撬保险箱时被抓获,若保险箱内财物价值较大,是否要定罪处罚?若处罚,盗窃未遂数额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无统一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要盗窃巨额现金或者价值较大的财物未遂时才定罪处罚,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都不应处罚。但是实践中,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一般都是要定罪处罚的。1999年浙江省高院刑事庭内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盗窃未遂,但能明确计算盗窃数额,并符合定罪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处的定罪标准显然不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标准。上述例子及相关规定,充分显示出我国在未遂犯处罚上,存在着法律上有着内在矛盾,实践中无统一标准的特点,执法的不一会导致法治权威的损害。   三、对于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意见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只有当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应当定罪处罚。犯罪未遂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也具有可罚性,但是鉴于犯罪未遂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既遂,故对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未遂,采取了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观点,而对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则因为不具备犯罪的基本要素,可以直接引用我国刑法第13条,不视为犯罪。[1]   现实司法操作中,对于遇到的盗窃未遂是否需要处罚,主要就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2]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则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一般的盗窃,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该“数额较大”即是其社会危险性的一种判断。盗窃行为危害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即应定罪处罚,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未遂,若是能够明确确定盗窃数额,如果能够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即可定罪处罚,因为盗窃犯罪处罚的主要是其盗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在这一点上,盗窃既遂与未遂并无不同。因为犯罪未遂毕竟与既遂的结果不同,在量刑上仍然可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对未遂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盗窃中的多次盗窃,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多次盗窃,但是盗窃数额不大,又应该予以惩治的行为。在多次盗窃中,盗窃数额本来就不是关注的重点,故未遂的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多少,所以只要达到盗窃多次的标准,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扒窃,刑法修正案中将扒窃单独列入刑法,主要是考虑到扒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又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不容易抓到时又常常会因为数额不够不能定罪处罚,将扒窃单列主要为了加强对于扒窃的打击力度,也就是盗窃数额在扒窃定罪上,并不是核心因素,故对于扒窃未遂均需定罪处罚;对入户盗窃,对其单列主要是体现了对居住安宁的保护,只要入户盗窃,对其处罚的根据已经出现,未遂也应定罪处;携带凶器盗窃,主要是考虑其行为的危害性,若是其携带工具进行盗窃,则不管既遂未遂,其危害性均已体现,应当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摘要】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数量较大,犯罪行为处于未遂形态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对于处于盗窃未遂形态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处理处于未遂形态的盗窃行为,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的基本原则,本文将就盗窃罪未遂形态的处罚范围,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处罚   一、我国关于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的第13条的后半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就是关于盗窃未遂的司法解释: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有着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未遂犯都是要处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仅是通过司法解释将那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应该处罚,从侧面反映出一些处于未遂形态的犯罪并不需要处罚,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也可以为一些不需处罚的处于未遂形态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虽然我国现有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基本是上完整的,但是因为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并无详细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律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也是导致我国现在各地对于犯罪未遂理解执行不一的主要原因。   二、司法实务中处理盗窃未遂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总则中,并无详细的规定,并且,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之处,导致执法过程中并无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未遂到底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意见不一。例如,盗窃停放在街头的数额较大的摩托车的过程中被抓获,是否要定罪处罚?盗窃他人办公室内保险箱,尚在撬保险箱时被抓获,若保险箱内财物价值较大,是否要定罪处罚?若处罚,盗窃未遂数额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无统一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要盗窃巨额现金或者价值较大的财物未遂时才定罪处罚,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都不应处罚。但是实践中,上述两个例子中的行为一般都是要定罪处罚的。1999年浙江省高院刑事庭内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盗窃未遂,但能明确计算盗窃数额,并符合定罪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处的定罪标准显然不是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标准。上述例子及相关规定,充分显示出我国在未遂犯处罚上,存在着法律上有着内在矛盾,实践中无统一标准的特点,执法的不一会导致法治权威的损害。   三、对于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意见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只有当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应当定罪处罚。犯罪未遂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也具有可罚性,但是鉴于犯罪未遂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既遂,故对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未遂,采取了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观点,而对于并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则因为不具备犯罪的基本要素,可以直接引用我国刑法第13条,不视为犯罪。[1]   现实司法操作中,对于遇到的盗窃未遂是否需要处罚,主要就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盗窃未遂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判断,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2]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则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一般的盗窃,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该“数额较大”即是其社会危险性的一种判断。盗窃行为危害了一定数量的财物,即应定罪处罚,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未遂,若是能够明确确定盗窃数额,如果能够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即可定罪处罚,因为盗窃犯罪处罚的主要是其盗窃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在这一点上,盗窃既遂与未遂并无不同。因为犯罪未遂毕竟与既遂的结果不同,在量刑上仍然可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对未遂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盗窃中的多次盗窃,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多次盗窃,但是盗窃数额不大,又应该予以惩治的行为。在多次盗窃中,盗窃数额本来就不是关注的重点,故未遂的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多少,所以只要达到盗窃多次的标准,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扒窃,刑法修正案中将扒窃单独列入刑法,主要是考虑到扒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又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不容易抓到时又常常会因为数额不够不能定罪处罚,将扒窃单列主要为了加强对于扒窃的打击力度,也就是盗窃数额在扒窃定罪上,并不是核心因素,故对于扒窃未遂均需定罪处罚;对入户盗窃,对其单列主要是体现了对居住安宁的保护,只要入户盗窃,对其处罚的根据已经出现,未遂也应定罪处;携带凶器盗窃,主要是考虑其行为的危害性,若是其携带工具进行盗窃,则不管既遂未遂,其危害性均已体现,应当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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