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部分:借款及担保明细

变化,或根据借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委托陆金所对相关金额进行计算,并在陆金所网站发布或更新具体的还款明细。上述还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具体还款本息金额若与陆金所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不一致的,以陆金所在陆金所网站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

第二部分: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一、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1.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及担保明细”,该明细中所列借款利率等内容会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部分为“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2. 借款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的注册用户。

3. 出借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为陆金所的注册用户。出借人不可撤消地授权陆金所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4. 担保公司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担保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5. 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二、 借款

1.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 借款期限是指自放款日起至最终到期日(全部借款到期日)止的期间。

3.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用途。

4.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0%],以年利率的方式表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同意并确认,在三方已签订本协议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之日当日零点(“调整日”)相应调整:

(1) 若调整日早于或等于起息日的,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本协议起息日起生效;

(2) 若调整日为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或早于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的,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起生效;

(3) 若调整日晚于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执行利率自下一个还款日的后一日起调整;

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另行通知出借人、借款人或担保公司。

6. 起息日是指出借人放款成功之日起第2日(含放款成功之日当日)。

7.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月结息。每月的结息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日期;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结息日为最终到期日。

8. 出借人通过陆金所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即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将金额等同于“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借款发放成功之日即为借款放款日。

三、 还款

1. 借款人应承担如下还款义务:

(1)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2) 如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

(3) 如发生提前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4)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

(5) 如发生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管理费。

借款人应归还的上述款项统称为“借款人应付款项”。

2. 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月利率*(1+借款月利率)N

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

(1+借款月利率)N -1

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

N=还款期数

3. 还款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应支付应付款项的日期。

4. 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手动还款方式或委托还款方式支付其到期应付款项。

5. 借款人手动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手动还款”功能,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使用手动还款时,其陆金所账户中必须有足额资金。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而导致划转失败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 借款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委托还款”功能,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按照下述方式和时间直接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资金并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

(1) 正常还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于还款日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将借款人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和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当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代扣差额(应付款项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余

额之差)。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小于前述差额,则视为委托还款不成功。借款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二日,将资金存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借款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委托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 重复还款:当借款人已经通过陆金所“委托还款”功能还款之后,借款人又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可能造成重复还款。发生借款人重复还款的,以手动还款为准。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将前述“委托还款”中已代扣的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账户。

7. 借款人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到达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之日为归还日期;借款人通过“委托还款”方式还款成功的,陆金所发起扣划指令之日为归还日期。

四、 逾期还款

1. 还款日24点前,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逾期。

2. 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

(1) 单期还款:当借款人仅有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A. 担保费; B. 逾期罚息; C. 利息; D. 本金。

(2) 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须优先偿还其所欠的多期担保费(总和);担保费支付完毕后,其剩余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次(期)偿还;同一期应付款项的支付顺序均为:A. 逾期罚息; B. 利息; C. 本金。

3. 借款人逾期的,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4. 借款期间内,如遇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调整,逾期罚息利率自借款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最终到期日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本协议项下罚息利率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约定进行调整。

5. 逾期款项中的担保费、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利息。

6.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陆金所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范围内,随时划扣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其指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该等划扣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

7. 若借款人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的,则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8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该期借款逾期未满80日但已届最终借款到期日的,仍以最终借款到期日为全部借款到期日。

五、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于起息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前倒数第二个月的结息日止,通过陆金所的“提前还款”功能向出借人、担保公司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事先在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并按下列顺序足额清偿应付款项:

(1) 向担保公司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应付担保费:若提前还款发生于当月结息日之前的,担保费计算至当月;提前还款发生于当月结息日之后的,担保费计算至次月;前述担保费均按月计算;

(2) 向担保公司支付按本协议约定计算的担保管理费;

(3) 按下列顺序向出借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A.利息; B.剩余本金; C. 提前还款违约金。

3. 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和往期所有应付未付的利息总额。

(1) 当提前还款日为结息日时,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30;

(2) 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上一期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含提前还款日)。

4.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下列计算方式计算:

(1)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含结息日)前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1.5%;

(2)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次日至第11个月的结息日(含结息日)期间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1%;

(3) 借款人在第11个结息日后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0.5%。

5. 若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时申请提前还款的,则应先支付结清所有逾期款项后方可提前还款。

6. 剩余本金是指所有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结息日时,剩余本金不包括当期应付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剩余本金包括当期应付本金。

六、 借款的转让

1. 各方同意并确认,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债权(“借款债权”)转让予第三人,但该等第三人必须为在陆金所的注册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出借人转让其借款债权的,出借人授权陆金所将借款债

权转让交易通知担保公司;并授权陆金所视情况(在必要时)将借款债权转让交易通知借款人。陆金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关于借款债权转让交易的通知,该等通知构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且一经作出,相关债权转让即对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

3. 出借人根据本协议转让借款债权的,除下述内容变更外,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且变更内容对借款人和担保公司仍有约束力:

(1) 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的,本协议项下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债权受让人。

(2) 借款债权部分转让的,本协议项下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出借人和债权受让人,且出借人和债权受让人借出的本金应相应调整。

4. 各方同意并确认:借款债权必须通过陆金所的“借款转让”功能进行转让。

七、 担保

1. 担保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本协议项下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项下有多个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3. 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二年,从下列日期(保证期间起算日)起计算:

(1) 若借款人的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则自逾期第81日起算;

(2) 借款根据第九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全部提前到期的,自该到期日之次

日起算。

4. 若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物的担保,担保公司与其他保证人为对物的担保范围以外的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出借人有权选择先行向担保公司进行追索。

5. 借款人应以全部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金额按月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借款人应于每月还款日向担保公司支付每月的担保费。

6.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根据以下比例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管理费:

(1)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含结息日)前提前还款的,担保管理费为剩余本金的1.5%;

(2)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次日至第11个结息日(含结息日)期间提前还款的,担保管理费为剩余本金的1%;

(3) 借款人在第11个结息日后提前还款的,担保管理费为剩余本金的0.5%。

7. 保证责任(代偿)的申请和履行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出借人在此委托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于保证期间起算日代出借人向担保公司申请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出借人委托陆金所代表出借人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及《借款人还款记录及还款流水》(该《代偿申请书》及《借款人还款记录及还款流水》可以电子

数据的方式提供给担保公司)。

(2) 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向出借人代偿相关款项(“代偿债务”),代偿债务包括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全部本金、结算至全部借款到期日(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的,结算至提前到期日)的应付未付利息及结算至保证期间起算日前一日的逾期罚息,并将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自保证期间起算日至担保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期间,担保公司无需就履行保证责任向出借人支付任何利息或费用。

(3) 当出借人收到担保公司支付的代偿资金后,出借人应签署或委托陆金所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担保公司发送代偿债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8. 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

(1) 尚未支付的担保费;

(2) 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

(3) 担保公司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9.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在担保公司追偿时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扣给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用以偿还追偿款项。

10. 自担保公司将代偿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之日(“代偿日”)起超过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仍未向担保公司偿还全部追偿款项的,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以上述全部追偿款项为基数,从代偿日开始起算,按每日1‰的标准向担保公司支付滞纳金。

1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借贷关系无效的;

(2) 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放弃、变更、解除本协议借款项下的物的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

(3) 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转让本协议的;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本协议或就本协议达成和解、调解意见的;

(5) 出借人与借款人其他恶意侵害担保公司的行为。

12. 本协议借款发放成功后,出借人即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公司及其合法受托人可随时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方式提醒并催告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13. 本担保条款不受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也不因受到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而免除。

14. 出借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担保公司仍在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陆金所根据出借人委托、在出借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

出借人处理与担保公司的相关事宜。

八、 承诺及保证

1. 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 出借人保证:出借人为陆金所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陆金所注册用户身份;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均合法。

3.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公司、陆金所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担保公司、陆金所提供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担保公司、陆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借款人承诺:如发生任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的变化,借款人应于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及陆金所。

5. 借款人承诺根据本协议列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 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 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3) 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6. 各方承诺,各方不会利用陆金所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各方确认,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权和委托陆金所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在任何情形下,陆金所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陆金所亦不是本协议项下担保的担保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

8. 担保公司向其他各方作如下保证及承诺:

(1) 担保公司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2) 担保公司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均:

A. 具备法定的权利和能力;

B.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C. 已经取得任何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如需)的批准、同意、登记或备案;及

D. 不违反对担保公司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规或合同的限制。

九、 违约

1.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或未经出借人、担保公司共同同意,擅自转让本协议借款债务的,借款人应向担保公司支付借款本金总额10%的金额作为不如实告知违约金;同时,一经发现,担保公司即有权要求陆金所根据借款人签订的《资金代扣及转账授权及承诺书》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扣至担保公司用以支付该违约金。

2. 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的;

(2) 借款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没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事件,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3)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变化,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3. 若借款人违约或根据担保公司、出借人合理判断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事件的,经担保公司同意,出借人(委托陆金所)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 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 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3) 解除本协议;

(4) 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4. 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等),若因出借人的原因导致担保公司不能追偿的,出借人应向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返还代偿款项。

十、 证据和计算

1.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委托陆金所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金额进行计算;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陆金所对本协议项下任何金额的任何证明或确定,应作为该金额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2. 尽管有前述约定,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以担保公司最终审核为准。

十一、 保密条款

1. 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另两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陆金所除外)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

(2) 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A. 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B.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C.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D.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2. 本协议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1) 向本协议各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

(2) 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3) 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

3. 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给陆金所和担保公司的信息及借款人和出借人享受陆金所或担保公司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由陆金所和担保公司共享,法律禁止的除外。

4.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5. 本协议各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

6. 各方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十二、 通知

1.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方式)做出,或者委托陆金所通过指定渠道进行公布。

2. 本协议各方之间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往来,必须发送至本协议列出的各方的联系人。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在电子邮件发送之日即被视为送达。若本协议任何一方更改其联系人或联系地址或电子邮件邮箱地址,应尽快按本条约定在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十三、 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各方同意,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十四、 其他

1. 本协议项下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各方提供的信息均应在提供给本协议其他各方的同时提供给陆金所。本协议各方授权陆金所根据本协议任意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各方向陆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

2. 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均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通过其陆金所账户和银行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借款人、

出借人和担保公司本人;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授权和委托陆金所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本人,与陆金所无关,陆金所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陆金所有权就其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的平台服务收取服务费。

3.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4.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 本协议经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陆金所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及担保公司书面确认的方式订立。本协议各方委托陆金所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由陆金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附件一:《代偿申请书》格式

代偿申请书

致: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鉴于《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编号: )项下借款已到期,借款人仍未足额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现申请贵司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以下债务:

未偿还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借款利息:人民币 元(大写: 元)

逾期罚息: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出借人姓名:

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

出借人身份证件号码:

日期:

附件二:《代偿债务确认书》格式

代偿债务确认书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编号:

出借人姓名:

出借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

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

借款人陆金所用户名:

致: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简称“协议”),由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借款人向本人偿还的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共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在贵公司依法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过程中,本人将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提供协助,以保障贵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特此确认。

出借人:

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

出借人有效证件号码:

日期: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部分:借款及担保明细

变化,或根据借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委托陆金所对相关金额进行计算,并在陆金所网站发布或更新具体的还款明细。上述还款明细中列明的每月具体还款本息金额若与陆金所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不一致的,以陆金所在陆金所网站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

第二部分: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一、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

1.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借款及担保明细”,该明细中所列借款利率等内容会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部分为“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

2. 借款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借款人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的注册用户。

3. 出借人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出借人,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出借人为陆金所的注册用户。出借人不可撤消地授权陆金所将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为本协议项下之目的提供给担保公司。

4. 担保公司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担保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5. 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二、 借款

1. 借款金额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 借款期限是指自放款日起至最终到期日(全部借款到期日)止的期间。

3.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用途。

4.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0%],以年利率的方式表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 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同意并确认,在三方已签订本协议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之日当日零点(“调整日”)相应调整:

(1) 若调整日早于或等于起息日的,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本协议起息日起生效;

(2) 若调整日为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或早于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的,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自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起生效;

(3) 若调整日晚于当期还款日的后一日,执行利率自下一个还款日的后一日起调整;

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另行通知出借人、借款人或担保公司。

6. 起息日是指出借人放款成功之日起第2日(含放款成功之日当日)。

7.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月结息。每月的结息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日期;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结息日为最终到期日。

8. 出借人通过陆金所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即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将金额等同于“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发放成功。借款发放成功之日即为借款放款日。

三、 还款

1. 借款人应承担如下还款义务:

(1)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2) 如发生逾期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

(3) 如发生提前还款,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4) 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

(5) 如发生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管理费。

借款人应归还的上述款项统称为“借款人应付款项”。

2. 本协议项下借款以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月利率*(1+借款月利率)N

每月还本付息额=-------------------------------------------------×借款本金

(1+借款月利率)N -1

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

N=还款期数

3. 还款日是指“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借款人应支付应付款项的日期。

4. 借款人可以选择通过手动还款方式或委托还款方式支付其到期应付款项。

5. 借款人手动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手动还款”功能,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用户名项下账户(“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使用手动还款时,其陆金所账户中必须有足额资金。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而导致划转失败的,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 借款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通过陆金所的“委托还款”功能,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按照下述方式和时间直接划转(代扣)借款人的资金并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的还款方式:

(1) 正常还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于还款日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将借款人的资金划转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和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当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代扣差额(应付款项与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余

额之差)。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余额小于前述差额,则视为委托还款不成功。借款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二日,将资金存入借款人陆金所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借款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委托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 重复还款:当借款人已经通过陆金所“委托还款”功能还款之后,借款人又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可能造成重复还款。发生借款人重复还款的,以手动还款为准。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将前述“委托还款”中已代扣的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陆金所账户。

7. 借款人通过“手动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到达出借人陆金所账户及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之日为归还日期;借款人通过“委托还款”方式还款成功的,陆金所发起扣划指令之日为归还日期。

四、 逾期还款

1. 还款日24点前,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逾期。

2. 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

(1) 单期还款:当借款人仅有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支付顺序依次为:A. 担保费; B. 逾期罚息; C. 利息; D. 本金。

(2) 多期还款: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按时全额支付时,其还款资金须优先偿还其所欠的多期担保费(总和);担保费支付完毕后,其剩余还款资金应根据应付款项拖欠的时间,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次(期)偿还;同一期应付款项的支付顺序均为:A. 逾期罚息; B. 利息; C. 本金。

3. 借款人逾期的,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4. 借款期间内,如遇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调整,逾期罚息利率自借款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最终到期日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本协议项下罚息利率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约定进行调整。

5. 逾期款项中的担保费、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利息。

6.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陆金所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在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范围内,随时划扣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其指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到期应付款项,该等划扣无需借款人另行同意。

7. 若借款人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的,则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8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该期借款逾期未满80日但已届最终借款到期日的,仍以最终借款到期日为全部借款到期日。

五、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于起息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前倒数第二个月的结息日止,通过陆金所的“提前还款”功能向出借人、担保公司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事先在借款人陆金所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并按下列顺序足额清偿应付款项:

(1) 向担保公司支付所有尚未支付的应付担保费:若提前还款发生于当月结息日之前的,担保费计算至当月;提前还款发生于当月结息日之后的,担保费计算至次月;前述担保费均按月计算;

(2) 向担保公司支付按本协议约定计算的担保管理费;

(3) 按下列顺序向出借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A.利息; B.剩余本金; C. 提前还款违约金。

3. 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和往期所有应付未付的利息总额。

(1) 当提前还款日为结息日时,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30;

(2) 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当期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付未付利息=剩余本金*借款利率/360*上一期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含提前还款日)。

4.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下列计算方式计算:

(1)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含结息日)前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1.5%;

(2)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次日至第11个月的结息日(含结息日)期间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1%;

(3) 借款人在第11个结息日后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为剩余本金的0.5%。

5. 若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时申请提前还款的,则应先支付结清所有逾期款项后方可提前还款。

6. 剩余本金是指所有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结息日时,剩余本金不包括当期应付本金;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剩余本金包括当期应付本金。

六、 借款的转让

1. 各方同意并确认,出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债权(“借款债权”)转让予第三人,但该等第三人必须为在陆金所的注册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各方同意并确认,若出借人转让其借款债权的,出借人授权陆金所将借款债

权转让交易通知担保公司;并授权陆金所视情况(在必要时)将借款债权转让交易通知借款人。陆金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关于借款债权转让交易的通知,该等通知构成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且一经作出,相关债权转让即对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

3. 出借人根据本协议转让借款债权的,除下述内容变更外,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且变更内容对借款人和担保公司仍有约束力:

(1) 借款债权全部转让的,本协议项下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债权受让人。

(2) 借款债权部分转让的,本协议项下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出借人和债权受让人,且出借人和债权受让人借出的本金应相应调整。

4. 各方同意并确认:借款债权必须通过陆金所的“借款转让”功能进行转让。

七、 担保

1. 担保公司在担保范围内对本协议项下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协议项下有多个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3. 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二年,从下列日期(保证期间起算日)起计算:

(1) 若借款人的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则自逾期第81日起算;

(2) 借款根据第九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全部提前到期的,自该到期日之次

日起算。

4. 若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物的担保,担保公司与其他保证人为对物的担保范围以外的借款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出借人有权选择先行向担保公司进行追索。

5. 借款人应以全部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借款及担保明细“中列明的金额按月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借款人应于每月还款日向担保公司支付每月的担保费。

6.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根据以下比例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管理费:

(1)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含结息日)前提前还款的,担保管理费为剩余本金的1.5%;

(2) 借款人在第5个结息日次日至第11个结息日(含结息日)期间提前还款的,担保管理费为剩余本金的1%;

(3) 借款人在第11个结息日后提前还款的,担保管理费为剩余本金的0.5%。

7. 保证责任(代偿)的申请和履行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出借人在此委托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于保证期间起算日代出借人向担保公司申请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出借人委托陆金所代表出借人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及《借款人还款记录及还款流水》(该《代偿申请书》及《借款人还款记录及还款流水》可以电子

数据的方式提供给担保公司)。

(2) 在收到上述资料并审核无误后,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向出借人代偿相关款项(“代偿债务”),代偿债务包括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全部本金、结算至全部借款到期日(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的,结算至提前到期日)的应付未付利息及结算至保证期间起算日前一日的逾期罚息,并将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自保证期间起算日至担保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期间,担保公司无需就履行保证责任向出借人支付任何利息或费用。

(3) 当出借人收到担保公司支付的代偿资金后,出借人应签署或委托陆金所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担保公司发送代偿债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

8. 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

(1) 尚未支付的担保费;

(2) 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

(3) 担保公司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9.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陆金所在担保公司追偿时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扣给担保公司陆金所账户,用以偿还追偿款项。

10. 自担保公司将代偿款项支付至出借人陆金所账户之日(“代偿日”)起超过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仍未向担保公司偿还全部追偿款项的,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以上述全部追偿款项为基数,从代偿日开始起算,按每日1‰的标准向担保公司支付滞纳金。

1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借贷关系无效的;

(2) 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放弃、变更、解除本协议借款项下的物的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

(3) 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转让本协议的;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本协议或就本协议达成和解、调解意见的;

(5) 出借人与借款人其他恶意侵害担保公司的行为。

12. 本协议借款发放成功后,出借人即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公司及其合法受托人可随时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方式提醒并催告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13. 本担保条款不受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也不因受到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而免除。

14. 出借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担保公司仍在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陆金所根据出借人委托、在出借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

出借人处理与担保公司的相关事宜。

八、 承诺及保证

1. 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在此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2. 出借人保证:出借人为陆金所注册用户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陆金所注册用户身份;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均合法。

3.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公司、陆金所的不时要求如实向出借人、担保公司、陆金所提供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借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其向出借人、担保公司、陆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 借款人承诺:如发生任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工作单位、职位、工作地点、薪酬等事项的变化,借款人应于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及陆金所。

5. 借款人承诺根据本协议列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 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 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3) 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6. 各方承诺,各方不会利用陆金所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各方确认,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权和委托陆金所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在任何情形下,陆金所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借款或债务的债务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借款或债务。陆金所亦不是本协议项下担保的担保人或需要以其自有资金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

8. 担保公司向其他各方作如下保证及承诺:

(1) 担保公司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2) 担保公司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均:

A. 具备法定的权利和能力;

B. 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

C. 已经取得任何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如需)的批准、同意、登记或备案;及

D. 不违反对担保公司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规或合同的限制。

九、 违约

1.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个人借款及担保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或未经出借人、担保公司共同同意,擅自转让本协议借款债务的,借款人应向担保公司支付借款本金总额10%的金额作为不如实告知违约金;同时,一经发现,担保公司即有权要求陆金所根据借款人签订的《资金代扣及转账授权及承诺书》将借款人陆金所账户及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扣至担保公司用以支付该违约金。

2. 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1)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的;

(2) 借款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没收、征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事件,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3)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利变化,且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的。

3. 若借款人违约或根据担保公司、出借人合理判断借款人可能发生违约事件的,经担保公司同意,出借人(委托陆金所)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

(1) 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2) 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3) 解除本协议;

(4) 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4. 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供相应书面材料等),若因出借人的原因导致担保公司不能追偿的,出借人应向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返还代偿款项。

十、 证据和计算

1.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委托陆金所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金额进行计算;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陆金所对本协议项下任何金额的任何证明或确定,应作为该金额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2. 尽管有前述约定,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以担保公司最终审核为准。

十一、 保密条款

1. 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另两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各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陆金所除外)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

(2) 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A. 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B.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C.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D.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2. 本协议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1) 向本协议各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

(2) 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3) 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

3. 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给陆金所和担保公司的信息及借款人和出借人享受陆金所或担保公司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由陆金所和担保公司共享,法律禁止的除外。

4.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5. 本协议各方应促使其向之披露保密信息的人严格遵守本条约定。

6. 各方在本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十二、 通知

1.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等方式)做出,或者委托陆金所通过指定渠道进行公布。

2. 本协议各方之间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往来,必须发送至本协议列出的各方的联系人。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在电子邮件发送之日即被视为送达。若本协议任何一方更改其联系人或联系地址或电子邮件邮箱地址,应尽快按本条约定在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十三、 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各方同意,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十四、 其他

1. 本协议项下各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各方提供的信息均应在提供给本协议其他各方的同时提供给陆金所。本协议各方授权陆金所根据本协议任意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各方向陆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

2. 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均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通过其陆金所账户和银行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借款人、

出借人和担保公司本人;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授权和委托陆金所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公司本人,与陆金所无关,陆金所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陆金所有权就其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的平台服务收取服务费。

3.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4.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 本协议经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陆金所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及担保公司书面确认的方式订立。本协议各方委托陆金所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由陆金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附件一:《代偿申请书》格式

代偿申请书

致: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鉴于《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编号: )项下借款已到期,借款人仍未足额偿还全部应付款项。现申请贵司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以下债务:

未偿还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借款利息:人民币 元(大写: 元)

逾期罚息: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出借人姓名:

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

出借人身份证件号码:

日期:

附件二:《代偿债务确认书》格式

代偿债务确认书

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编号:

出借人姓名:

出借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

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

借款人陆金所用户名:

致: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简称“协议”),由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借款人向本人偿还的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共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在贵公司依法向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过程中,本人将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提供协助,以保障贵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特此确认。

出借人:

出借人陆金所用户名:

出借人有效证件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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