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利弊分析
背景分析
1.1.我国现行营业税制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 3%、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5%、邮电通信业 3%、文化体育业 3%、娱乐业 5%-20%、服务业 5%、转让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5%。
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一》对服务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
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8480000 应收账款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2.
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 贷:银行存款6360000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应缴增值税下设置明细专栏,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这里销项税额只在贷方核算,因此实际核算时,写在借方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表示。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冲减销项税额应取得红色发票,同样计算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应该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目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在部分地区与行业进行,故可以差额纳税的试点单位不能从非试点单位和非试点行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色发票,因此,采取以上过渡核算办法。
这种核算办法的设计既符合财税〔2011〕111号的精神,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下一个环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同时又延续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项目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符合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特殊要求。
参考法规:
沪财会〔2012〕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由于广告业属于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的差额纳税范围,且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按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可以差额纳税。
总结: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在税率和抵扣项目等实施细节上可能导致部分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尤其是大中型规模的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税负负担加重,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即按营业收入额的5%计税,而调整之后的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若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采用3%的增值税计税率,若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应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据此,税改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加重了大中型企业的税负负担(即由原先的5%税率增加为6%的税率),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由于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工人成本较高,而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
负。
(三)、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行业,基本不存在外包和重复纳税的问题,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减少重复纳税的问题,由于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本身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因此税率的提升将直接导致该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
通过查阅资料和分析,我认为: (一)、对非生产型服务性行业领域,取消小额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区分对待,对领域企业统一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
(二)、对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进项抵扣项目进行扩展,或给予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3÷(1+3%)=10(万元), 应缴增值税=10×3%=3(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3000
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银行存款721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只是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率,因此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的核算也就不需要设置专栏。
案例2
某交通运输企业一年的运费收入为500万元,当年用于购买货车、修理零部件、加油的费用为200万元。原来缴的是营业税,其适用税率为3%。 如果对其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应纳税额=500万元×3%=15万元。
如果改为增值税,按照试点方案,其销项税率为11% 销项税额=500万元÷(1+11%)×11%=49.55万元, 进项税额=200万元÷(1+17%)×17%=39.78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9.55万元―39.78万元=9.77万元, 由此可见税负较原先减少5.23万元。
案例3
国内某中型货运企业主要经营陆路运输、装卸和仓储业务。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2011年底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流转税项由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请以2011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税负及利润变化影响。
一、 基础财务资料
二、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及利润变化情况测算 (一)测算的假定条件
1、该货运企业实行国家和上海市统一的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2、当期油料支出的75%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修理支出的80%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
3、本测算结果并不是该货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的目的在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货运企业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原理分析。 (二)测算过程
1
2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80,637-1,992,548=1,488,089
(2)当期应纳增值税附加=1,488,089*(城建税7%+教育费3%)=148,809 (3)当期应纳增值税及附加=1,636,898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单位:元)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单位:元)
总结: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影响
从测算结果来看,该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亏损加大,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说明本次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公司和陆路物流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测算过程来看,该陆路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进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很少,全年购入汽车支出仅有15.6万元,使用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均为以前年度购进,不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
(2)油料支出和汽车修理支出较大,但部分支出是在运输途中发生,司机沿途取得的油料
和维修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当期发生的折旧费、汽车保险、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道桥费约占营业总成本的45%,但这些支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和装卸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主要支出为人工费用,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上升过快,对陆路物流企业而言不够合理。
(6)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增加,特别是部分在2010年或2011年成立的运输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城市快递公司的税负上升了2至3倍,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即征即退或鼓励设备更新等措施积极支持交通运输业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案例1、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83.33/5=18.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2、回租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54.43/5=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总结 利:
1. 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 2. 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
3. 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
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4.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
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5.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
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6. 长远来看,虽然“营改增”可能使得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但可将金融业等现代服
务业和制造业紧密的衔接起来。改革之后,随着纳入试点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今后他们的下游客户将会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多而减轻税负。这将有利于试点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同时,他们的竞争实力和议价能力也会随之增强。 7. 此外,“营改增”还能对行业规范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交通运输业等进入增值税管理
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和严密;同时,由于客户对合法、合理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增强,将迫使一些小型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扩大规模,加强管理。
弊:
8. 交通运输业的一些企业可能有税负增加的,因为税率为11%,而可以抵扣的部分又不能
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用以抵扣(比如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一些费用,加油等),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9. 再有一些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他们的一些费用支出只能是针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
人,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部分款项是不允许扣除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了。
营改增的利弊分析
背景分析
1.1.我国现行营业税制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 3%、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5%、邮电通信业 3%、文化体育业 3%、娱乐业 5%-20%、服务业 5%、转让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5%。
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一》对服务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
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8480000 应收账款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2.
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00 贷:银行存款6360000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应缴增值税下设置明细专栏,借方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这里销项税额只在贷方核算,因此实际核算时,写在借方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表示。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冲减销项税额应取得红色发票,同样计算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应该取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目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只是在部分地区与行业进行,故可以差额纳税的试点单位不能从非试点单位和非试点行业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色发票,因此,采取以上过渡核算办法。
这种核算办法的设计既符合财税〔2011〕111号的精神,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下一个环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同时又延续了符合条件的营业税项目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符合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特殊要求。
参考法规:
沪财会〔2012〕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方法处理。
由于广告业属于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的差额纳税范围,且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按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可以差额纳税。
总结: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在税率和抵扣项目等实施细节上可能导致部分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尤其是大中型规模的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税负负担加重,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即按营业收入额的5%计税,而调整之后的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额的不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若销售额未达到500万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采用3%的增值税计税率,若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应按6%的增值税计税率缴纳增值税,据此,税改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加重了大中型企业的税负负担(即由原先的5%税率增加为6%的税率),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由于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工人成本较高,而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则进一步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
负。
(三)、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行业,基本不存在外包和重复纳税的问题,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减少重复纳税的问题,由于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本身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因此税率的提升将直接导致该部分企业税务负担加重。
通过查阅资料和分析,我认为: (一)、对非生产型服务性行业领域,取消小额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区分对待,对领域企业统一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
(二)、对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进项抵扣项目进行扩展,或给予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境外代理机构7.21万元,收到境外代理机构签收的单据。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3÷(1+3%)=10(万元), 应缴增值税=10×3%=3(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3000
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2100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银行存款721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3%只是征收率,不是增值税率,因此不需要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的核算也就不需要设置专栏。
案例2
某交通运输企业一年的运费收入为500万元,当年用于购买货车、修理零部件、加油的费用为200万元。原来缴的是营业税,其适用税率为3%。 如果对其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应纳税额=500万元×3%=15万元。
如果改为增值税,按照试点方案,其销项税率为11% 销项税额=500万元÷(1+11%)×11%=49.55万元, 进项税额=200万元÷(1+17%)×17%=39.78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9.55万元―39.78万元=9.77万元, 由此可见税负较原先减少5.23万元。
案例3
国内某中型货运企业主要经营陆路运输、装卸和仓储业务。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2011年底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流转税项由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请以2011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税负及利润变化影响。
一、 基础财务资料
二、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及利润变化情况测算 (一)测算的假定条件
1、该货运企业实行国家和上海市统一的营业税、增值税政策。
2、当期油料支出的75%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修理支出的80%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
3、本测算结果并不是该货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的目的在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货运企业流转税和利润变化影响的一般原理分析。 (二)测算过程
1
2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单位:元)
(1)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80,637-1,992,548=1,488,089
(2)当期应纳增值税附加=1,488,089*(城建税7%+教育费3%)=148,809 (3)当期应纳增值税及附加=1,636,898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单位:元)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单位:元)
总结: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该货运企业影响
从测算结果来看,该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亏损加大,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说明本次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公司和陆路物流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测算过程来看,该陆路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进的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很少,全年购入汽车支出仅有15.6万元,使用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均为以前年度购进,不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
(2)油料支出和汽车修理支出较大,但部分支出是在运输途中发生,司机沿途取得的油料
和维修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当期发生的折旧费、汽车保险、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道桥费约占营业总成本的45%,但这些支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仓储和装卸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业务,主要支出为人工费用,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3%左右,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上升过快,对陆路物流企业而言不够合理。
(6)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增加,特别是部分在2010年或2011年成立的运输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城市快递公司的税负上升了2至3倍,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即征即退或鼓励设备更新等措施积极支持交通运输业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案例1、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83.33/5=18.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2、回租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54.43/5=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总结 利:
1. 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 2. 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
3. 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
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4.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
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5.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
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6. 长远来看,虽然“营改增”可能使得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但可将金融业等现代服
务业和制造业紧密的衔接起来。改革之后,随着纳入试点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今后他们的下游客户将会因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多而减轻税负。这将有利于试点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同时,他们的竞争实力和议价能力也会随之增强。 7. 此外,“营改增”还能对行业规范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交通运输业等进入增值税管理
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和严密;同时,由于客户对合法、合理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增强,将迫使一些小型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扩大规模,加强管理。
弊:
8. 交通运输业的一些企业可能有税负增加的,因为税率为11%,而可以抵扣的部分又不能
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用以抵扣(比如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一些费用,加油等),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9. 再有一些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他们的一些费用支出只能是针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
人,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部分款项是不允许扣除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