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 正文(以Rp 或R 标示,然后分列写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下一行写用法用量)。
3. 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处方审核内容:
1.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得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审核用语及标准:
一:处方修改未注明修改日期、无医生签字。(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二:前记
1. 病人姓名、年龄、姓别、诊断等字迹不清晰、无法辨认或书写不完整
或以症状代诊断;
2. 临床诊断与处方用药不符。
3. 一张处方多名患者用药.(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 处方过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 处方日期超前. 三:正文
1. 药品名称使用商品名而非通用名称。(药品名称应该书写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可以用括号添加。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 药品名称书写不全或使用缩写、代号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3. 无药品规格,数量。
4.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 处方药品品种超限。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 中药饮片未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药品超量使用。(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 不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开具在同一张处方上。(如外用药与口服药,注射剂与口服药)
9. 特殊用途或毒剧药品超适应症或违反配伍原则而必须使用的须医师双签名。
10.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不合理。(外用的口服)
11. 重复给药。
12. 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3. 超适应证用药。(滥用抗生素等)
14.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一斜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四:后记
1. 无医师签名。
2. 医师签名辨认不清。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 正文(以Rp 或R 标示,然后分列写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下一行写用法用量)。
3. 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处方审核内容:
1.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得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审核用语及标准:
一:处方修改未注明修改日期、无医生签字。(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二:前记
1. 病人姓名、年龄、姓别、诊断等字迹不清晰、无法辨认或书写不完整
或以症状代诊断;
2. 临床诊断与处方用药不符。
3. 一张处方多名患者用药.(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 处方过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5. 处方日期超前. 三:正文
1. 药品名称使用商品名而非通用名称。(药品名称应该书写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可以用括号添加。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 药品名称书写不全或使用缩写、代号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3. 无药品规格,数量。
4.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 处方药品品种超限。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 中药饮片未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药品超量使用。(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 不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开具在同一张处方上。(如外用药与口服药,注射剂与口服药)
9. 特殊用途或毒剧药品超适应症或违反配伍原则而必须使用的须医师双签名。
10.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不合理。(外用的口服)
11. 重复给药。
12. 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3. 超适应证用药。(滥用抗生素等)
14.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一斜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四:后记
1. 无医师签名。
2. 医师签名辨认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