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的区分及转化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 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 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便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合意,债权人就没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因此,夫妻一方婚 前个人所欠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移转,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但,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 的联系(因果关系) ,即若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即转化为夫 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但该转化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要正确区分夫妻 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首先应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 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 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财产归属的方法,而法定财产制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确认夫妻财产的归属。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普遍同时采取约定财产 制和法定财产制,但二者效力不同。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适用原则,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其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事先有 约定的,则应优先依约定确认其财产归属,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法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 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述关于法定财产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仍归属于夫或 妻一方所有,同理,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而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采取 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双方应将约定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否则其约定只能在夫妻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事先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约定的内容仍然要与夫或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认为其自愿承担约定之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反之,如果债权人根本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夫妻双方约定 的,则虽然夫妻之间有约定,但对该债权人的债权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
论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的区分及转化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 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 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便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合意,债权人就没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因此,夫妻一方婚 前个人所欠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移转,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但,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 的联系(因果关系) ,即若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即转化为夫 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但该转化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要正确区分夫妻 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首先应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 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 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财产归属的方法,而法定财产制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确认夫妻财产的归属。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普遍同时采取约定财产 制和法定财产制,但二者效力不同。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优先适用原则,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其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事先有 约定的,则应优先依约定确认其财产归属,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法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 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述关于法定财产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仍归属于夫或 妻一方所有,同理,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而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采取 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双方应将约定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否则其约定只能在夫妻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事先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约定的内容仍然要与夫或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认为其自愿承担约定之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反之,如果债权人根本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夫妻双方约定 的,则虽然夫妻之间有约定,但对该债权人的债权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