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涉检信访的变革之路探究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检信访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本文从涉检信访的基本定义出发,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检信访的变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下涉检信访的工作量、处理涉检信访的难度、各部门协调处理的难度和对涉检信访秩序将发生变化,对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自己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涉检信访;变革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重要特征之一。那么,下面,新刑事诉讼法实后,涉检信访将发生怎样的变化,笔者将从涉检信访的基本定义出发,进行阐述。

  一、涉检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涉检信访的变化

  (一)工作量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救济权利和渠道进行了扩充;首先,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归于检察机关处理,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法院的保证金的退还交予检查机关处理;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对检查监督权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新增了许多相关的条款,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律指引,直接诱发群众通过信访形式表达诉求,要求权利救济;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群众对公安机关、法院的不合理处理或者判决,应先到同级检查机关进行控告和申述,大大扩大了涉检信访的基层面,这也导致了涉检信访工作量的增大。

  (二)处理涉检信访的难度变化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查监督权不仅体现在对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同时,对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以及证据收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权、会见权、查阅权等,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应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关意见,新增的点都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或者焦点问题,处理化解的难度大;其次,新刑事诉讼法下,虽然扩大了监督权,但是扩大的监督权大都是事后监督,主要是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不合理的处理或者判决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人民群众对涉检信访的预期与处理结果往往形成较大的反差,人民群众对涉检信访满意度不高,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三)各部门协调处理的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查机关需要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将面临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协调督办,一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协调处理,二是对涉及公安机关和法院要求检查机关受理的涉检信访案件。由于缺乏内部监督,导致相关业务部门经常出现该立案未立案、该复查未复查、该纠正未纠正、该查处未查处,或者在办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办理不及时,办理的态度不积极,信访案件的处理的质量也差强人意,不能够及时地合理地答复信访人;在对外上,由于检察、侦查、审判、执行机关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互不隶属,使得协调案件难度加大。

  (四)对涉检信访秩序的冲击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但是群众依法、依程序控告申诉信访,服判息诉罢访的法律意识仍相对滞后,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加大了检查监督权,但是都是一些大方向上的增加,没有足够细化,很容易让信访群众产生误区,同时,检查机关在接受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机制也不够完善,很容易导致诉讼变信访,层层控告、申诉,永无休止,导致控告人、申诉人的心理预期存在反差,导致其情绪激动、行为过激,越级表达诉求,致使“倒三角”金字塔信访现象更加突出,严重冲击涉检信访秩序工作秩序。

  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体制

  成立涉检信访维护安稳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建立涉检信访维护安稳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之上,加强领导预约接访和上门接访的涉及范围与涉及人群,为有需要而信访的群众提供方便,以便快速妥善的解决矛盾纠纷。

  (二)摸底排查,着重落实

  对涉检信访案件以及不稳定因素应由责任部门带头进行排查和测评,将排查出的问题明确涉案领导、有关责任部门落实实践措施,限期解决,坚定不移的做到“三不放过”:未查清问题不放过、未落实责任不放过、未化解矛盾不放过,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沟通,促进部门联合

  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与各个部门尤其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和信访办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涉检上访人息诉罢访工作;通过参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对因涉检问题引起的缠访、闹访或重、特大非正常上访的涉检上访人,组织和协调多部门共同接访,促进解决问题。

  (四)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负责涉检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检查督办工作,努力把涉检信访案件在首访环节解决,提高信访人初访处置的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涉检信访的满意度,防止恶性循环,同时,还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不服从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要找出原因,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倒查”。

  四、结论

  新刑事诉讼法下涉检信访的工作量、处理涉检信访的难度、各部门协调处理的难度和对涉检信访秩序将发生变化,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要做到加强领导,健全体制;要摸底排查,着重落实;加强沟通,促进部门联合;还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鹤弘.浅析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J].青年与社会,2012(02).

  [2]范静.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J].法制与社会,2011(30).

  [3]刘相杓.信访工作当“疏”不当“截”[J].当代江西,2009(09).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检信访也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本文从涉检信访的基本定义出发,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检信访的变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下涉检信访的工作量、处理涉检信访的难度、各部门协调处理的难度和对涉检信访秩序将发生变化,对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自己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涉检信访;变革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重要特征之一。那么,下面,新刑事诉讼法实后,涉检信访将发生怎样的变化,笔者将从涉检信访的基本定义出发,进行阐述。

  一、涉检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涉检信访的变化

  (一)工作量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救济权利和渠道进行了扩充;首先,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归于检察机关处理,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法院的保证金的退还交予检查机关处理;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对检查监督权进行了进一步地细化,新增了许多相关的条款,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律指引,直接诱发群众通过信访形式表达诉求,要求权利救济;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群众对公安机关、法院的不合理处理或者判决,应先到同级检查机关进行控告和申述,大大扩大了涉检信访的基层面,这也导致了涉检信访工作量的增大。

  (二)处理涉检信访的难度变化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查监督权不仅体现在对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同时,对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以及证据收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权、会见权、查阅权等,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应调查处理,并提出相关意见,新增的点都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或者焦点问题,处理化解的难度大;其次,新刑事诉讼法下,虽然扩大了监督权,但是扩大的监督权大都是事后监督,主要是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不合理的处理或者判决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人民群众对涉检信访的预期与处理结果往往形成较大的反差,人民群众对涉检信访满意度不高,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三)各部门协调处理的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下,检查机关需要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将面临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协调督办,一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协调处理,二是对涉及公安机关和法院要求检查机关受理的涉检信访案件。由于缺乏内部监督,导致相关业务部门经常出现该立案未立案、该复查未复查、该纠正未纠正、该查处未查处,或者在办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办理不及时,办理的态度不积极,信访案件的处理的质量也差强人意,不能够及时地合理地答复信访人;在对外上,由于检察、侦查、审判、执行机关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互不隶属,使得协调案件难度加大。

  (四)对涉检信访秩序的冲击

  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但是群众依法、依程序控告申诉信访,服判息诉罢访的法律意识仍相对滞后,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加大了检查监督权,但是都是一些大方向上的增加,没有足够细化,很容易让信访群众产生误区,同时,检查机关在接受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机制也不够完善,很容易导致诉讼变信访,层层控告、申诉,永无休止,导致控告人、申诉人的心理预期存在反差,导致其情绪激动、行为过激,越级表达诉求,致使“倒三角”金字塔信访现象更加突出,严重冲击涉检信访秩序工作秩序。

  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体制

  成立涉检信访维护安稳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建立涉检信访维护安稳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之上,加强领导预约接访和上门接访的涉及范围与涉及人群,为有需要而信访的群众提供方便,以便快速妥善的解决矛盾纠纷。

  (二)摸底排查,着重落实

  对涉检信访案件以及不稳定因素应由责任部门带头进行排查和测评,将排查出的问题明确涉案领导、有关责任部门落实实践措施,限期解决,坚定不移的做到“三不放过”:未查清问题不放过、未落实责任不放过、未化解矛盾不放过,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沟通,促进部门联合

  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与各个部门尤其是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和信访办的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涉检上访人息诉罢访工作;通过参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对因涉检问题引起的缠访、闹访或重、特大非正常上访的涉检上访人,组织和协调多部门共同接访,促进解决问题。

  (四)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负责涉检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检查督办工作,努力把涉检信访案件在首访环节解决,提高信访人初访处置的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涉检信访的满意度,防止恶性循环,同时,还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不服从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要找出原因,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倒查”。

  四、结论

  新刑事诉讼法下涉检信访的工作量、处理涉检信访的难度、各部门协调处理的难度和对涉检信访秩序将发生变化,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要做到加强领导,健全体制;要摸底排查,着重落实;加强沟通,促进部门联合;还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鹤弘.浅析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J].青年与社会,2012(02).

  [2]范静.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J].法制与社会,2011(30).

  [3]刘相杓.信访工作当“疏”不当“截”[J].当代江西,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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