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由于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所以我更同意三效力说。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赋予物权人当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被侵害时,向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根据其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及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另一种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本质构成在于: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物权受到侵害,但其支配性的恢复尚有可能。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的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与物权分离。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债权的规定。物上请求权虽不是物权的权能,却是一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为出发点的。物上请求权符合物权的需要,能够对物权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不能于物权分离的民事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被看做物权特有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三方面。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
最后,我再提一下四效力说中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向物的占有人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三效力说的,所以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
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由于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所以我更同意三效力说。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赋予物权人当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被侵害时,向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根据其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及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另一种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本质构成在于: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物权受到侵害,但其支配性的恢复尚有可能。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的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与物权分离。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债权的规定。物上请求权虽不是物权的权能,却是一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为出发点的。物上请求权符合物权的需要,能够对物权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不能于物权分离的民事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被看做物权特有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三方面。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
最后,我再提一下四效力说中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向物的占有人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三效力说的,所以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