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案例权利与义务分析

肖志军案例权利与义务分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就此案例,我们可以从患者李丽云、患者家属或称为关系人肖志军、医院方三方进行分析。

今天,我们从权利与义务角度进行剖析。

以下分析基于此法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首先,对于患者李丽云而言,在她还没有昏迷之前,作出不进行剖腹产的决定。行使了自己“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之后不久,由于病情恶化,患者本人陷入昏迷,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与义务转移到相关家属及关系人的身上。 然后,对于肖志军,就算他不是李丽云的家属也至少是关系人,最起码他是孩子的父亲,因而肖志军无论是否是李丽云严格意义上的丈夫,他都在患者本人昏迷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享有权利签字决定是否对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然而,法

律赋予肖志军的这种权利,与其说是权利,更像是一种义务。因为,面对签与不签的选择,肖志军只能选择签。不然,他将面对的不只是各种批判与不解的舆论,甚至是刑事杀人罪。

肖志军对李丽云负有扶助义务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在医院已经开通绿色急救通道,做好一切手术准备的时候,肖志军此时不签字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李丽云无法得到救助因而死亡的直接的和惟一的原因。同时,在当时医院、病友,尤其是警察⑧的反复劝说和解释的情况下,肖志军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起码应该认识到自己不签字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李丽云的死亡。但是,就在这种李丽云最需要他的时候,肖志军却选择了逃避,并最终间接造成了李丽云的死亡。

从另一角度分析,肖志军——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在他的认识能力范围内,生孩子不需要剖腹产,同时,对于这个在大都市里谋生的贫困农民工,高昂的医疗费不得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对于肖志军,是批判、是不解、还是同情?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医院的角度来说,救死扶伤的确是医院的法定职责,但是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同样是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任何借口要求医院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禁止性规定,反过来说医院不能因为遵守法律而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在本案中,救人与守法是一对矛盾,如果说它们不应该成为矛盾的话,那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至少不是医院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

然而,却有人喊出了“制度是冷的,血是热的”如此激进的看法。从道德的角度看,此说法确实让人乐于接受。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我们应做的不只是振臂呼喊,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法律分析。是的,医院负责人在接到主治医生

的报告时,以”家属不签字“为由作出了不抢救的决定,延误了抢救时间,间接导致病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院认为家属不签字,院方就无权动手术。这种机械、片面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产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

最后,肖志军和医院没有法律责任。但医院负有道义责任。就法律而言,“家属不签字不能手术”决不是立法的精神,法律的原意是为了保证患者知情权,为了防止医院背着家人乱做手术,但法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医生有权决定手术。医院有能力救两条人命但他们没有做,医院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放弃了自己的人道责任,也基本上避开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最后一刻他们不会忘记让肖志军签下了“后果自负”的字据,也许肖志军愚昧、固执甚至狡诈,但最“聪明”的还是医院,他们甚至叫来了110。医院的周密考虑本身就是道德的悲哀。在医院周密考虑的背后,是医患之间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肖志军太偏执,李丽云的悲剧色彩太重,但它却有着广泛的代表性。虽然很难有人像他那样偏执,但是仔细想想,医疗过程中又有多少人内心心甘情愿爽快地接受医生的建议呢?肖志军对医院的怀疑是有道理的,这是生活经验告诉他的,在这个社会里,到处有关于小病大看、无病乱看、医生开大处方的传闻,本应该充满温情与爱的医患关系在中国成了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谁也不相信谁,谁也不相信良知。肖志军不相信医院,医院也不相信肖志军,肖志军害怕上当受骗,医院害怕承担责任。医院一定要肖志军签字,肖志军一定不要签字,签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律责任,意味着为打官司留下证据!是的,双方交涉的焦点是“你愿不

愿意给我留下证据?”是阿,证据太重要了,遍地都是医患官司,双方都把对方当成敌人时刻提防着,这样的现实难道不正是中国的独特国情吗?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青年,面对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一件又一件案例,我们能做的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做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的问题。

肖志军案例权利与义务分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就此案例,我们可以从患者李丽云、患者家属或称为关系人肖志军、医院方三方进行分析。

今天,我们从权利与义务角度进行剖析。

以下分析基于此法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首先,对于患者李丽云而言,在她还没有昏迷之前,作出不进行剖腹产的决定。行使了自己“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之后不久,由于病情恶化,患者本人陷入昏迷,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与义务转移到相关家属及关系人的身上。 然后,对于肖志军,就算他不是李丽云的家属也至少是关系人,最起码他是孩子的父亲,因而肖志军无论是否是李丽云严格意义上的丈夫,他都在患者本人昏迷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享有权利签字决定是否对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然而,法

律赋予肖志军的这种权利,与其说是权利,更像是一种义务。因为,面对签与不签的选择,肖志军只能选择签。不然,他将面对的不只是各种批判与不解的舆论,甚至是刑事杀人罪。

肖志军对李丽云负有扶助义务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在医院已经开通绿色急救通道,做好一切手术准备的时候,肖志军此时不签字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李丽云无法得到救助因而死亡的直接的和惟一的原因。同时,在当时医院、病友,尤其是警察⑧的反复劝说和解释的情况下,肖志军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起码应该认识到自己不签字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李丽云的死亡。但是,就在这种李丽云最需要他的时候,肖志军却选择了逃避,并最终间接造成了李丽云的死亡。

从另一角度分析,肖志军——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在他的认识能力范围内,生孩子不需要剖腹产,同时,对于这个在大都市里谋生的贫困农民工,高昂的医疗费不得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对于肖志军,是批判、是不解、还是同情?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医院的角度来说,救死扶伤的确是医院的法定职责,但是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同样是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任何借口要求医院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禁止性规定,反过来说医院不能因为遵守法律而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在本案中,救人与守法是一对矛盾,如果说它们不应该成为矛盾的话,那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至少不是医院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

然而,却有人喊出了“制度是冷的,血是热的”如此激进的看法。从道德的角度看,此说法确实让人乐于接受。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我们应做的不只是振臂呼喊,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法律分析。是的,医院负责人在接到主治医生

的报告时,以”家属不签字“为由作出了不抢救的决定,延误了抢救时间,间接导致病人死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院认为家属不签字,院方就无权动手术。这种机械、片面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产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

最后,肖志军和医院没有法律责任。但医院负有道义责任。就法律而言,“家属不签字不能手术”决不是立法的精神,法律的原意是为了保证患者知情权,为了防止医院背着家人乱做手术,但法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医生有权决定手术。医院有能力救两条人命但他们没有做,医院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放弃了自己的人道责任,也基本上避开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最后一刻他们不会忘记让肖志军签下了“后果自负”的字据,也许肖志军愚昧、固执甚至狡诈,但最“聪明”的还是医院,他们甚至叫来了110。医院的周密考虑本身就是道德的悲哀。在医院周密考虑的背后,是医患之间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肖志军太偏执,李丽云的悲剧色彩太重,但它却有着广泛的代表性。虽然很难有人像他那样偏执,但是仔细想想,医疗过程中又有多少人内心心甘情愿爽快地接受医生的建议呢?肖志军对医院的怀疑是有道理的,这是生活经验告诉他的,在这个社会里,到处有关于小病大看、无病乱看、医生开大处方的传闻,本应该充满温情与爱的医患关系在中国成了赤裸裸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谁也不相信谁,谁也不相信良知。肖志军不相信医院,医院也不相信肖志军,肖志军害怕上当受骗,医院害怕承担责任。医院一定要肖志军签字,肖志军一定不要签字,签字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律责任,意味着为打官司留下证据!是的,双方交涉的焦点是“你愿不

愿意给我留下证据?”是阿,证据太重要了,遍地都是医患官司,双方都把对方当成敌人时刻提防着,这样的现实难道不正是中国的独特国情吗?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青年,面对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一件又一件案例,我们能做的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做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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