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岗前培训之教育法笔记

2009年教育法笔记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10题,每题2分,共20分);

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

简答(5题,每题6分,共30分);

论述(1题,每题15分,共15分);

案例(1题,每题15分,共15分)。

Part 1 教育法原理

第一章 导论

1. 教育法治化 P11~12

法治化:即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4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法治化含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P18: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 P19~20: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从三方面理解:①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 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 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 (7条)P21~25:依法治教;提高全民族素质和推进人的现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4. 法的渊源 P26:亦称“法源”或“法律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5. 我国教育法渊源(7条)P28~30: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律体系P31:指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

统。

我国教育法组成P32~33:①教育根本法(由宪法规定);②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③教育主体法(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教育活动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⑤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34: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①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②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制定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上课中提到,资料中并不多见)

8.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重点,P35-36):德和法律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本质上是两者关系为: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 教育法与党和国家的政策(重点,P36-37):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注:论述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

Part 2 教育基本法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P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我国教育法特征P38-39:规定了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特点为: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 《教育法》立法宗旨 P39: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 我国教育法的7条基本原则 P40 - P43:(若出论述题,需展开论述) ①思想道德教育;②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③教育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5. 8条教育基本制度 P43-49:①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②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 ③职教和成教;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学业证书制度;⑥学位制度(学位学科分为11类: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⑦ 扫除文盲;⑧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4方面)P49-52: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7.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57-61)

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据其类型分为民事、行政、刑事、违宪四方面;5点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含故意和过失。

Part 3 教育单行法1-教师法(重点)

1. 教师 P62: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 教师法施行期 P63:1994年1月1日。

3. 教师法立法宗旨 P64: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4. 6条教师权利 P67: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

5. 6条教师义务 P70: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6. 教师资格4要素 P73: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

7. 教师聘任制度 P76-77:遵循原则为双方地位平等、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四种形式。

8.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结合高等教育法,掌握具体责任)P85-89

民事: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行政:是由违反教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与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内容相似。 刑事:是由违反教师法、情节非常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引起的,侮辱、殴打老师,打击报复老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作,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②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Part 4 教育单行法2-高等教育法(重点)

1. 高等教育法施行期 P92:1999年1月1日。

2.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P92: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 高等教育法指导思想 P93: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4. 高等教育法8条基本原则 P93-96: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⑤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⑥依法保障高校中的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⑧鼓励高校与社会、高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

5. 我国高等教育性质P96-97:其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从4方面理解:①我国高等教育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②我国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③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④我国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6. 我国高等教育方针 P98: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7. 高等教育任务P98: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8. 高等教育类型P100: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9.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P102(参见P46):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10. 学位学科11类P103:哲学、经济学、法学(含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含体育学)、文学(含语言学、艺术学和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11. 高校设立总体要求和条件P104-107:要求: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个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拥有相应数

量的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2. 高校法人资格P108:校长。

13. 高校权利P109-112: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14. 高校内部管理机制沿革P113:①新中国成立之初,校长负责制;②1956~1961,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③1961年开始,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④1966~1971,高校管理机制混乱;⑤1971~1976,党委“一元化”领导制;⑥1978~1985,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⑦1985开始,校长负责制;⑧1989~至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5. 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P113:公办高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委员会职责:按照党章与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组织机构设置、人选,学校的改革、发展、管理等重大事项,确保人才培养的完成。校长职权:①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②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③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④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⑤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校评估形式P115: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17. 高校教师权利P115-116:①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④接受公正考核。

18. 高校教师聘任原则和聘任合同P118-119:原则:双方平等自愿;3种聘任合同:定期、无定期和阶段性合同。

19. 高校学生权利与义务P121: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到:6条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条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 15条高校学生处分(重点)P123-124:(1)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纪律处分5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3)开除学籍处分7情形: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4)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5)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6)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9)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10)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1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1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13)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1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15)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高校学生3种毕业形式P125:①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③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高校教育经费5条渠道P126-128:①国家财政拨款;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③通过兴办产业和通过科研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④学费;⑤国家优惠形成的收益。

23. 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128-137:5种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高校;

社会结构或人员;高校教师;高校学生。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②高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③高校教师弄虚作假。

高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习题课提及),因内容多,参见P129-133。

Part 5 教育单行法3-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

1. 职业教育 P138: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机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 职业教育法施行期 P139:1996年9月1日。

3. 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 P139: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职业教育法适用范围 P141: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

5.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3原则P141-144: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

6. P144 职业教育学校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形式P146:从业前、转业、学徒、在岗、转岗、其他职业性培训,驾校不属于职业培训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亦不属职业培训。

7. 职业教育实施4原则P141-144: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②实行产教结合;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

8. 义务教育法施行期P163:1986年7月1日。

9. 义务教育法P159: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其4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和公共性。

10.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P165: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1. 义务教育法4基本原则P182-185:①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②普及性;③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④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2. 义务教育法颁行3意义P168:①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战略性措施;③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依法治教轨道。

义务教育法修改(2006年9月1日实施)P198-201:7原因:①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转高效的民主法治政府;②经济: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要求;③教育:出现了一些义务

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的情况,像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④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⑤经费的严重短缺与投入不足是近些年来义务教育工作中的最突出问题;⑥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⑦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须改革完善。

3内容:①投入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②教育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草案还规定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③学校安全也首次被写入义务教育法,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危及学生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14. 民办教育P290: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5. 民办教育施行期P297:2003年9月1日。

16. 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P203: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7. 民办教育16字方针P203: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

18. 民办教育性质 P203: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19. 民办教育法律地位P206: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

20. 民办教育法4原则P207-209:①公益性;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④规范有序发展。

民办学校法人资格P215-216: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起即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校长或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理事长、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

Part 6 教育权法律救济(重点)

1. 教育侵权行为P222: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4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2. 教育权法律救济P223: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

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特征:①具有事后性;②具有权利性;③具有恢复性与弥补性。

3.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3条基本原则P225-226: ①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②救济主体法定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有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4.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P227: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民事诉讼(④和⑤是最后最有力的渠道)。

申诉P228: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6. 教育申诉制度P228-230: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4特点:①它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②它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它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它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7. 申诉书P231:①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的应含指定代理人的相关情况;②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③申诉要求(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④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其格式为:

申诉人: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年月:XXX ;

工作单位:XXX ;住址:XXX ;

被申诉人:单位:XXX ;法人:XXX ;性别:XXX ;工作单位:XXX ;

申诉要求:XXX ;

申诉理由:XXX ;

附项:XXX 。

8. 教师申诉管辖P232: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

9. 行政复议P234-2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特征:①行政主体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②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③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④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⑤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⑥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⑦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10.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P235:①合法性;②及时性(迟到的正义等于不义);③准确性;④便民性。

11. 行政复议管辖P238:①上级管辖;②本级管辖;③特殊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12. 行政复议程序P239:①申请;②受理;③审理;④决定;⑤执行。

13. 行政诉讼P24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6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14. 行政诉讼4基本原则P243: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②起诉不停止执行;③被告负举证责任;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2009年教育法笔记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10题,每题2分,共20分);

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

简答(5题,每题6分,共30分);

论述(1题,每题15分,共15分);

案例(1题,每题15分,共15分)。

Part 1 教育法原理

第一章 导论

1. 教育法治化 P11~12

法治化:即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4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法治化含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P18: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 P19~20: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从三方面理解:①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 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 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 (7条)P21~25:依法治教;提高全民族素质和推进人的现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4. 法的渊源 P26:亦称“法源”或“法律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5. 我国教育法渊源(7条)P28~30: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律体系P31:指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

统。

我国教育法组成P32~33:①教育根本法(由宪法规定);②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③教育主体法(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教育活动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⑤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34: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①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②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制定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上课中提到,资料中并不多见)

8.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重点,P35-36):德和法律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本质上是两者关系为: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 教育法与党和国家的政策(重点,P36-37):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注:论述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

Part 2 教育基本法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P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我国教育法特征P38-39:规定了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特点为: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3. 《教育法》立法宗旨 P39: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 我国教育法的7条基本原则 P40 - P43:(若出论述题,需展开论述) ①思想道德教育;②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③教育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5. 8条教育基本制度 P43-49:①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②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 ③职教和成教;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学业证书制度;⑥学位制度(学位学科分为11类:哲学、经济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⑦ 扫除文盲;⑧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4方面)P49-52: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7.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57-61)

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据其类型分为民事、行政、刑事、违宪四方面;5点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含故意和过失。

Part 3 教育单行法1-教师法(重点)

1. 教师 P62: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 教师法施行期 P63:1994年1月1日。

3. 教师法立法宗旨 P64: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4. 6条教师权利 P67: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

5. 6条教师义务 P70: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6. 教师资格4要素 P73: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

7. 教师聘任制度 P76-77:遵循原则为双方地位平等、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四种形式。

8.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结合高等教育法,掌握具体责任)P85-89

民事: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行政:是由违反教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与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内容相似。 刑事:是由违反教师法、情节非常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引起的,侮辱、殴打老师,打击报复老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作,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②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Part 4 教育单行法2-高等教育法(重点)

1. 高等教育法施行期 P92:1999年1月1日。

2.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P92: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 高等教育法指导思想 P93: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4. 高等教育法8条基本原则 P93-96: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⑤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⑥依法保障高校中的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⑧鼓励高校与社会、高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

5. 我国高等教育性质P96-97:其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从4方面理解:①我国高等教育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②我国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③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④我国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6. 我国高等教育方针 P98: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7. 高等教育任务P98: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8. 高等教育类型P100: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9.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P102(参见P46):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10. 学位学科11类P103:哲学、经济学、法学(含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含体育学)、文学(含语言学、艺术学和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11. 高校设立总体要求和条件P104-107:要求: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个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拥有相应数

量的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2. 高校法人资格P108:校长。

13. 高校权利P109-112: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14. 高校内部管理机制沿革P113:①新中国成立之初,校长负责制;②1956~1961,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③1961年开始,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④1966~1971,高校管理机制混乱;⑤1971~1976,党委“一元化”领导制;⑥1978~1985,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⑦1985开始,校长负责制;⑧1989~至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5. 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P113:公办高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委员会职责:按照党章与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组织机构设置、人选,学校的改革、发展、管理等重大事项,确保人才培养的完成。校长职权:①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②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③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④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⑤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校评估形式P115: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17. 高校教师权利P115-116:①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④接受公正考核。

18. 高校教师聘任原则和聘任合同P118-119:原则:双方平等自愿;3种聘任合同:定期、无定期和阶段性合同。

19. 高校学生权利与义务P121: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到:6条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条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 15条高校学生处分(重点)P123-124:(1)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纪律处分5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3)开除学籍处分7情形: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4)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5)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6)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9)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10)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1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1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13)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1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15)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高校学生3种毕业形式P125:①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③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高校教育经费5条渠道P126-128:①国家财政拨款;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③通过兴办产业和通过科研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④学费;⑤国家优惠形成的收益。

23. 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128-137:5种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高校;

社会结构或人员;高校教师;高校学生。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②高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③高校教师弄虚作假。

高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习题课提及),因内容多,参见P129-133。

Part 5 教育单行法3-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

1. 职业教育 P138: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机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 职业教育法施行期 P139:1996年9月1日。

3. 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 P139: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职业教育法适用范围 P141: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

5.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3原则P141-144: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

6. P144 职业教育学校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形式P146:从业前、转业、学徒、在岗、转岗、其他职业性培训,驾校不属于职业培训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亦不属职业培训。

7. 职业教育实施4原则P141-144: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②实行产教结合;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

8. 义务教育法施行期P163:1986年7月1日。

9. 义务教育法P159: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其4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和公共性。

10.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P165: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1. 义务教育法4基本原则P182-185:①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②普及性;③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④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2. 义务教育法颁行3意义P168:①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战略性措施;③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依法治教轨道。

义务教育法修改(2006年9月1日实施)P198-201:7原因:①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转高效的民主法治政府;②经济: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要求;③教育:出现了一些义务

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的情况,像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④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⑤经费的严重短缺与投入不足是近些年来义务教育工作中的最突出问题;⑥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⑦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须改革完善。

3内容:①投入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②教育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草案还规定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③学校安全也首次被写入义务教育法,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危及学生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14. 民办教育P290: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5. 民办教育施行期P297:2003年9月1日。

16. 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P203: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7. 民办教育16字方针P203: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

18. 民办教育性质 P203: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19. 民办教育法律地位P206: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

20. 民办教育法4原则P207-209:①公益性;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④规范有序发展。

民办学校法人资格P215-216: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起即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校长或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理事长、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

Part 6 教育权法律救济(重点)

1. 教育侵权行为P222: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4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2. 教育权法律救济P223: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

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特征:①具有事后性;②具有权利性;③具有恢复性与弥补性。

3.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3条基本原则P225-226: ①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②救济主体法定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有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4.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P227: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民事诉讼(④和⑤是最后最有力的渠道)。

申诉P228: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6. 教育申诉制度P228-230: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4特点:①它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②它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它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它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7. 申诉书P231:①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的应含指定代理人的相关情况;②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③申诉要求(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④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其格式为:

申诉人:XXX ;性别:XXX ;民族:XXX ;出生年月:XXX ;

工作单位:XXX ;住址:XXX ;

被申诉人:单位:XXX ;法人:XXX ;性别:XXX ;工作单位:XXX ;

申诉要求:XXX ;

申诉理由:XXX ;

附项:XXX 。

8. 教师申诉管辖P232: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

9. 行政复议P234-2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特征:①行政主体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②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③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④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⑤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⑥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⑦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10.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P235:①合法性;②及时性(迟到的正义等于不义);③准确性;④便民性。

11. 行政复议管辖P238:①上级管辖;②本级管辖;③特殊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12. 行政复议程序P239:①申请;②受理;③审理;④决定;⑤执行。

13. 行政诉讼P24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6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14. 行政诉讼4基本原则P243: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②起诉不停止执行;③被告负举证责任;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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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费介绍
  • 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费介 绍 2015年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工作硕士学费学费总额为2.4万元,学制为3年. 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初试科目如下: 1.思想政治理论 2.英语一.俄语.日语.法语.德语任选一门 3.社会工作原理 4.社会工作实务 北京建筑大学社会工作硕士考研难度 一.本文系 ...

  • 教育法学习笔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 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1.<教育法>立法依据.性质.目标.教育方针 立法依据:宪法 规定教育的性质: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