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 听证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执法人员;

(二)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熟悉本单位行政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四)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本案执法人员是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审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的;

(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执法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

(二)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三)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七)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准备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

(五)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对以下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无当事人委托;

(2)申请不是依照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的;

(3)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4)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的;

(5)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专卖部门应当通知本单位法规机构(员),并同时向法规机构(员)移交案卷材料。承办听证事务的法规机构(员)应当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同时制作听证通知书将以下内容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第三人参加的,还应送达第三人: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举行的日期和举行场所;

(三)参与听证的听证人员;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决定回避的,由市局法规部门依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明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告栏。听证举行3日前,应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旁听。

第六章 听证的组织及举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

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回避,无法及时决定或无法及时指定相应听证人员的;

(三)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延期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新的听证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继续举行听证没有意义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二)当事人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实:

(一)听证事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名单;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本案执法人员的意见;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会上的有关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本案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在事实认定、证据及对事实定性等方面的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

(六)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

(七)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九)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听证告知书

2. 听证通知书

3. 听证公告

4. 听证笔录

5. 听证报告

6.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附件1:

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

烟听告[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的行为,违

反了 的规定,依

据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

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烟草专卖局听证通知书

烟听通[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

(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就 一案

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

经本局负责人指定,参与本次听证的听证人员有: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当事人如认为以上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第三人做好以下准备:

1. 携带有关证据。

2. 通知有关证人作证。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准备工作。

请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现定于 年

特此公告。

烟草专卖局听证公告 烟听公[ ]第 号 月 日 时在 一案的听证会。 (印章) 年 月 公开举日

附件4:

案 由:

当 事 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第 三 人: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

工作单位: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1):

听证员(2):

记录人:

听证时间: 烟草专卖局听证笔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年 月 日 时至 日 时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笔录:

本听证笔录已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案件调查人: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员:

记录人:

法定代笔人(负责人):

附件5:

烟草专卖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烟听受[ ]第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就 一案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经审查,因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 听证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执法人员;

(二)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熟悉本单位行政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四)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本案执法人员是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审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的;

(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执法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

(二)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三)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七)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准备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

(五)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对以下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无当事人委托;

(2)申请不是依照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的;

(3)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4)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的;

(5)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专卖部门应当通知本单位法规机构(员),并同时向法规机构(员)移交案卷材料。承办听证事务的法规机构(员)应当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同时制作听证通知书将以下内容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第三人参加的,还应送达第三人: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举行的日期和举行场所;

(三)参与听证的听证人员;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决定回避的,由市局法规部门依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明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告栏。听证举行3日前,应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旁听。

第六章 听证的组织及举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

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回避,无法及时决定或无法及时指定相应听证人员的;

(三)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延期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新的听证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继续举行听证没有意义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二)当事人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实:

(一)听证事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名单;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本案执法人员的意见;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会上的有关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本案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在事实认定、证据及对事实定性等方面的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

(六)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

(七)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九)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听证告知书

2. 听证通知书

3. 听证公告

4. 听证笔录

5. 听证报告

6.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附件1:

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

烟听告[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因 的行为,违

反了 的规定,依

据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

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烟草专卖局听证通知书

烟听通[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

(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就 一案

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

经本局负责人指定,参与本次听证的听证人员有: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当事人如认为以上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第三人做好以下准备:

1. 携带有关证据。

2. 通知有关证人作证。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准备工作。

请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现定于 年

特此公告。

烟草专卖局听证公告 烟听公[ ]第 号 月 日 时在 一案的听证会。 (印章) 年 月 公开举日

附件4:

案 由:

当 事 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第 三 人: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

工作单位: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1):

听证员(2):

记录人:

听证时间: 烟草专卖局听证笔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年 月 日 时至 日 时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笔录:

本听证笔录已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案件调查人: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员:

记录人:

法定代笔人(负责人):

附件5:

烟草专卖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烟听受[ ]第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就 一案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经审查,因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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