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案例辨析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李平之子李小平(未成年)在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内玩纸飞机时,与储蓄所内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李平将储蓄所内一块30厘米长,40厘米宽的玻璃打碎,及损毁办公用品。随后市公安局XX分局巡逻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并将李平及其儿子带到附近执勤岗进行处理。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刑事处罚行为。)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李平处以二百元罚款。
【案件辨析】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刑事处罚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工作秩序。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其他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行为。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是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暴力的扰乱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内砸办公室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2)强行留置、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内静坐、示
威、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的出入通道;(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构成该行为必须较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或组织的,依法追究指使人、组织者及参与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是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故意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扰乱单位秩序案例辨析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8日下午3时许,李平之子李小平(未成年)在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内玩纸飞机时,与储蓄所内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李平将储蓄所内一块30厘米长,40厘米宽的玻璃打碎,及损毁办公用品。随后市公安局XX分局巡逻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并将李平及其儿子带到附近执勤岗进行处理。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刑事处罚行为。)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李平处以二百元罚款。
【案件辨析】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刑事处罚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工作秩序。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其他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行为。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是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暴力的扰乱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内砸办公室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2)强行留置、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内静坐、示
威、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的出入通道;(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构成该行为必须较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或组织的,依法追究指使人、组织者及参与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是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故意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