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公文的行文原则与注意事项

第六节 公文的行文原则与注意事项

一、行文关系与原则

公文是实实在在的办事工具,制发出来的文件不是上报、下发,就是平行往来,总之它总是要运行的,这就是“行文”。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得重要一环,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另一个对方机关或内部机构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机关、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公文的行文关系必须以这种隶属和相互关系为基本原则进行行文,不可超越这个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各级机关或单位之间的行文可分为:下行、上行、平行三个方面。

(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六点:

(1)要选准下行文种。包括决定、决议、命令(令)、指示、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批复等。属于非法定文种的文件,对下不可直接发出,应另加通知作为主体,将下发的非法定文种作为附件,一并下发。

(2)一般只发直属下级,也可以扩大所属各级。

(3)公文性文件(如公告、公报、布告、通知),凡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直接和冠达人民群众见面而不另行行文的,应视为正式公文。

(4)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例如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联合向基层行文。

(6)本机关的党组不能向下属机关的党组直接行文,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个行政机关的党组,只对本机关行使党的领导,对上只对上级或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党组名义报给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党委可批转(转发)下属单位的党组织要求贯彻执行。

(二)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要选准上行文种。即请示、报告和上报的意见。议案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视为上行文种。向上级报送非法定文种的公文时,如总结、计划、调查报告等,可另加以报告作为载体的“文件头”,如系简报可直接报送。

(2)一般不能越级行文。

(3)党政不能直接交叉行请示、报告性文件。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向上级报送“请示”时,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可一并主送。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两点:

(1)要选准平行文种,即函和周知性的通知。

(2)平行文在写法上要做到态度谦和,多用商量的语气,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二、行文关系中常见的错误

任何事物的发展和产生都有其客观规律性。公文的行文关系,也不是随意发生的,是按照机关的性质、地位、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来划分的。不论是公文的撰写还是传递,都要正确地按照行文关系去做。只有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使公文起到办理公务的“一种重要工具”的作用。这对于提高党和国家机器的组织管理效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公文的制发中,存在着不符合正确的行文原则的现象,这给公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快速的传递、处理造成不少麻烦,而且给实际工作也带来很多不应有的失误。其具体表现是:

1.党政机关上下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

如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公司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县委向县直各行政部门发指示性通知(这些机关、部门的党组仍然存在),这两种情况应以向各公司及县政府和县直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行文为宜。

再如某县粮食局以局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县委报送工作总结,某一农垦总场以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县委报送工作总结,某一农垦总场以行政机构名义向各分场党组织发紧急通知等,这些行文方

法也是不妥当的。前一种情况则应改为以粮食局党委的名义向县委报送为妥,后一种情况则以改为农垦总场党政联合行文为好。

2.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党组相互上行文或下行文,以某一机关党组的名义向外机关行指令性文种

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直接向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性通知,要求各局、委、办和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宣传贯彻中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并要求这些单位将宣传贯彻的情况予以报告,这样行文是不合适的。因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就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贯彻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委,请求批转全市各单位的党组织,予以贯彻执行;或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直接行文给它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或采取转发的形式,或采取另行发文的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3.党政不分、多头主送

如某市所属一个区的公安分局,在报送《关于我区当前治安主要情况及今后工作的意见》时,主送机关写的是“区委、市局”。这不仅在行文上造成党政不分,而且容易给工作带来一定麻烦。要么造成区委、市局都不批复,要么造成双方都作出批复而批示的意见恰恰相反的现象,这就不便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

例如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文件头却是与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列行

文。市政府与安全生产监督局不是平行单位,后者是前者的下属局。市政府作为全市的最高行政机关,这样行文足以解决问题,而挂上一个管理部门,不但没有增加市政府的权威性,相反却有失行文的严肃性,显得多次一举。

5.平行单位之间使用上、下行文文种

某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发送《关于召开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请示》,双方本是平行单位,按照行文关系的原则,平行单位之间不能用请示或报告,同样平行单位之间也不能使用批复。正确的做法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只能使用“函”这个文种。结果市财政局不但安然受之,而且给对方发出《关于同意拨付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批复》。这样行文显然不当。

6.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指令性公文

按照行文关系原则,上级机关所属的主管部门,只能根据本级机关授权或已有规定,答复上级机关向本部门联系、商洽或申请批准的问题,但无权作指示、下命令。

例如:某市教育局给各区、县的卫生局、教育局行文,这显然也是不恰当的。市教育局与各区、县的卫生局没有工作上的指导关系,这样行文极易给工作带来指挥上的混乱。

7.部门内设机构对外正式行文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例如:某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安全处,以处的名义行文给下属的32个煤矿生产单位,要求各单位吸取某煤矿严重瓦斯事故教训,

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堵塞漏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并要求各单位安全检查整顿的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这一行文,内容十分必要,但方式极其不妥。此事应以市煤炭生产管理局的名义行文为妥。

上述种种,均属公文行文中应当注意和防止的问题。因此,要本着对革命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慎重地对待公文的行文关系,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六节 公文的行文原则与注意事项

一、行文关系与原则

公文是实实在在的办事工具,制发出来的文件不是上报、下发,就是平行往来,总之它总是要运行的,这就是“行文”。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得重要一环,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另一个对方机关或内部机构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机关、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公文的行文关系必须以这种隶属和相互关系为基本原则进行行文,不可超越这个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各级机关或单位之间的行文可分为:下行、上行、平行三个方面。

(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六点:

(1)要选准下行文种。包括决定、决议、命令(令)、指示、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批复等。属于非法定文种的文件,对下不可直接发出,应另加通知作为主体,将下发的非法定文种作为附件,一并下发。

(2)一般只发直属下级,也可以扩大所属各级。

(3)公文性文件(如公告、公报、布告、通知),凡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直接和冠达人民群众见面而不另行行文的,应视为正式公文。

(4)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例如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联合向基层行文。

(6)本机关的党组不能向下属机关的党组直接行文,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个行政机关的党组,只对本机关行使党的领导,对上只对上级或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党组名义报给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党委可批转(转发)下属单位的党组织要求贯彻执行。

(二)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要选准上行文种。即请示、报告和上报的意见。议案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视为上行文种。向上级报送非法定文种的公文时,如总结、计划、调查报告等,可另加以报告作为载体的“文件头”,如系简报可直接报送。

(2)一般不能越级行文。

(3)党政不能直接交叉行请示、报告性文件。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向上级报送“请示”时,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可一并主送。

(三)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两点:

(1)要选准平行文种,即函和周知性的通知。

(2)平行文在写法上要做到态度谦和,多用商量的语气,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二、行文关系中常见的错误

任何事物的发展和产生都有其客观规律性。公文的行文关系,也不是随意发生的,是按照机关的性质、地位、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来划分的。不论是公文的撰写还是传递,都要正确地按照行文关系去做。只有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使公文起到办理公务的“一种重要工具”的作用。这对于提高党和国家机器的组织管理效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公文的制发中,存在着不符合正确的行文原则的现象,这给公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快速的传递、处理造成不少麻烦,而且给实际工作也带来很多不应有的失误。其具体表现是:

1.党政机关上下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

如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公司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县委向县直各行政部门发指示性通知(这些机关、部门的党组仍然存在),这两种情况应以向各公司及县政府和县直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行文为宜。

再如某县粮食局以局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县委报送工作总结,某一农垦总场以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县委报送工作总结,某一农垦总场以行政机构名义向各分场党组织发紧急通知等,这些行文方

法也是不妥当的。前一种情况则应改为以粮食局党委的名义向县委报送为妥,后一种情况则以改为农垦总场党政联合行文为好。

2.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党组相互上行文或下行文,以某一机关党组的名义向外机关行指令性文种

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直接向市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性通知,要求各局、委、办和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宣传贯彻中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并要求这些单位将宣传贯彻的情况予以报告,这样行文是不合适的。因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就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贯彻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委,请求批转全市各单位的党组织,予以贯彻执行;或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直接行文给它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或采取转发的形式,或采取另行发文的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3.党政不分、多头主送

如某市所属一个区的公安分局,在报送《关于我区当前治安主要情况及今后工作的意见》时,主送机关写的是“区委、市局”。这不仅在行文上造成党政不分,而且容易给工作带来一定麻烦。要么造成区委、市局都不批复,要么造成双方都作出批复而批示的意见恰恰相反的现象,这就不便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

例如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文件头却是与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列行

文。市政府与安全生产监督局不是平行单位,后者是前者的下属局。市政府作为全市的最高行政机关,这样行文足以解决问题,而挂上一个管理部门,不但没有增加市政府的权威性,相反却有失行文的严肃性,显得多次一举。

5.平行单位之间使用上、下行文文种

某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发送《关于召开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请示》,双方本是平行单位,按照行文关系的原则,平行单位之间不能用请示或报告,同样平行单位之间也不能使用批复。正确的做法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只能使用“函”这个文种。结果市财政局不但安然受之,而且给对方发出《关于同意拨付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批复》。这样行文显然不当。

6.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指令性公文

按照行文关系原则,上级机关所属的主管部门,只能根据本级机关授权或已有规定,答复上级机关向本部门联系、商洽或申请批准的问题,但无权作指示、下命令。

例如:某市教育局给各区、县的卫生局、教育局行文,这显然也是不恰当的。市教育局与各区、县的卫生局没有工作上的指导关系,这样行文极易给工作带来指挥上的混乱。

7.部门内设机构对外正式行文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例如:某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安全处,以处的名义行文给下属的32个煤矿生产单位,要求各单位吸取某煤矿严重瓦斯事故教训,

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堵塞漏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并要求各单位安全检查整顿的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这一行文,内容十分必要,但方式极其不妥。此事应以市煤炭生产管理局的名义行文为妥。

上述种种,均属公文行文中应当注意和防止的问题。因此,要本着对革命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慎重地对待公文的行文关系,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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