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你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某投资企业上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元, 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投资企业从联营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85万/(1-15%)*(25%-15%)=100*0.1=10万元

实际工作中,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另外,在税收优惠中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实际不是税率不同,只是一种优惠政策。

按税法精神,税收优惠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1.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充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摘自京国税[1994]068号)

2. 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率差的不再补税

(1)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投资方企业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联营企业(含股份制企业) 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征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 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是指投资方企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税率与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之间形成的税率差。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4%,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4.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5. 补缴所得税及多征税款退库的手续

(1)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分配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6]009号文件规定)

(2)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市局有关规定,出具被投资方企业的完税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稽核审查。

(摘自京国税[1997]095号)

6. 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7. 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财税字[1995]081号)

(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8. 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全资子公司(即资产100%控股的企业) 分回的利润,不同于从联营、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因此,出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不用补交因地区间税率差异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这里所称的全资子公司(资产100%控股的企业) 即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也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如A 公司拥有B 公司100%的股份,B 公司拥有C 公司30%的股份,而A 公司拥有C 公司70%的股份,则A 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C 公司100%的股份,C 公司为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摘自京国税二[1996]266号)

9. 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执行联营企业补税规定

(1)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 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你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某投资企业上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元, 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投资企业从联营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85万/(1-15%)*(25%-15%)=100*0.1=10万元

实际工作中,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另外,在税收优惠中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实际不是税率不同,只是一种优惠政策。

按税法精神,税收优惠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1.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充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摘自京国税[1994]068号)

2. 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率差的不再补税

(1)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投资方企业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联营企业(含股份制企业) 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征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 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是指投资方企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税率与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之间形成的税率差。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4%,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4.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5. 补缴所得税及多征税款退库的手续

(1)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分配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6]009号文件规定)

(2)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市局有关规定,出具被投资方企业的完税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稽核审查。

(摘自京国税[1997]095号)

6. 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7. 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财税字[1995]081号)

(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8. 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全资子公司(即资产100%控股的企业) 分回的利润,不同于从联营、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因此,出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不用补交因地区间税率差异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这里所称的全资子公司(资产100%控股的企业) 即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也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如A 公司拥有B 公司100%的股份,B 公司拥有C 公司30%的股份,而A 公司拥有C 公司70%的股份,则A 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C 公司100%的股份,C 公司为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摘自京国税二[1996]266号)

9. 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执行联营企业补税规定

(1)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 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相关内容

  • 以土地出资成立开发公司
  • 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购,母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已有的企业或在证券市场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设立,一个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订约,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 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上述比例限制,所以,一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人民 ...

  • 企业间借款
  •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适用于银行.信用社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城乡个人,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规范贷款行为,制定 ...

  •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 关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 ...

  • 如何才能使深圳公司利益最大化?
  • 如何才能使深圳公司利益最大化? 出售股票收益,用于职工福利 出售股票取得的高于股票账面价值的数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有的企业为了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便转作职工福利费,以致于将出售股票收益予以截留. 如:某企业由于职工医疗费和其他福利费支出数额较大,企业有一种潜在的困难,故企业领导者授意财务人员, ...

  • 民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记入财务费用
  • 民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记入财务费用 希望以下这个案例对你有所帮助: 问:我是一家建安工程公司的会计.在2003年初,我公司当时资金充足,便借给同行业的另一家建安公司300万元,并按年10%的利率收取30万元.在2003年收款时,我认为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不需纳营业 ...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未实现内部交易的处理
  •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未实现内部交易的处理 一.购买法权益法:(编合并报表时用)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计算被投资单位调整后净利润,在此基础上乘以投资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完全权益法:(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时用) ...

  •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发布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 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 ...

  • 小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 小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避税,于员工来讲,是得到较多的工资,于企业来说,是赢取最大利益,可见合理避税一箭双雕,有益于双方,小微企业来讲,能合理地节约任何一分钱同时又保证安全,有时是关乎企业生死的问题.接下来我们探讨下小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一.电子商务少缴税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定还不是很明确 ...

  • 以房地产入股各税种处理不同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89 以房地产入股各税种处理不同 房地产投资过热,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现象也增多.日前,一家投资企业拨通了地税电话,询问:"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应当如何纳税?"坐席员解释道:"房地产包括房产与地产,房地产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