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文化建设事业费如何缴纳?

营改增双扩了,营改增新的试点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与之前的试点政策在税目划分上存在一定差异,影响文化建设事业费缴费范围和缴费方式发生了变化。

一、缴纳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与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应是一致的,指提供广告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缴费的基本判定原则,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双重原则。

例外规定:境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完全发生的境外广告服务,增值税免税,但文化建设事业费不免;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外提供完全发生境外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不应扣缴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征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发[1996]37号)文件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业并取得收入按3%的费率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服务和娱乐业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确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例外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文化建设事业费。业务宣传,没有独立的税目列示,应归类到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三、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是有: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四、缴费时间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不一定一致。实行差额征费的广告服务收入,要保证开具发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保持协调一致,至少差距时间不能太长,否则,可能在税务稽查时,某一时点未取得发票,但已经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同样被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之后再取得发票要求退费会成为传说,发生损失,这种行为在广告行业尤为突出,所以,要求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缴费地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缴纳义务人缴费和扣缴义务人扣费都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六、缴费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举例说明

例1:A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对外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00万元,支付A电视台广告发布费900万元,电视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49.05万元,注明增值税税额50.95万元。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多少?

计费销售额=1000-900=100(万元)

缴费金额=100×3%=3(万元)

因此,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3万元。

例2:B广告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对外提供广告服务含税收入30万元,支付美国某报纸广告费10万元,取得报纸的签收单据。问: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多少?

计费销售额=30-10=20(万元)

缴费金额=20×3%=0.6(万元)

支付给境外报纸广告发布费10万元,因为不属于广告服务征税范围,不需要扣缴文化建设事业费。

提示:

1、文化建设事业费不是税种,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2、财税【2016】25号文件先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却去引用未发布财税文件,怎么看就怎么别扭。如十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3、文化建设事业费用财税文件发布有点另类感觉。

作者:陶战银

营改增双扩了,营改增新的试点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与之前的试点政策在税目划分上存在一定差异,影响文化建设事业费缴费范围和缴费方式发生了变化。

一、缴纳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与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应是一致的,指提供广告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缴费的基本判定原则,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双重原则。

例外规定:境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完全发生的境外广告服务,增值税免税,但文化建设事业费不免;境外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外提供完全发生境外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不应扣缴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征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发[1996]37号)文件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业并取得收入按3%的费率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服务和娱乐业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确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例外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文化建设事业费。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缴文化建设事业费。业务宣传,没有独立的税目列示,应归类到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三、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是有: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四、缴费时间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与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不一定一致。实行差额征费的广告服务收入,要保证开具发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保持协调一致,至少差距时间不能太长,否则,可能在税务稽查时,某一时点未取得发票,但已经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同样被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之后再取得发票要求退费会成为传说,发生损失,这种行为在广告行业尤为突出,所以,要求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缴费地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缴纳义务人缴费和扣缴义务人扣费都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六、缴费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举例说明

例1:A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对外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00万元,支付A电视台广告发布费900万元,电视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49.05万元,注明增值税税额50.95万元。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多少?

计费销售额=1000-900=100(万元)

缴费金额=100×3%=3(万元)

因此,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3万元。

例2:B广告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对外提供广告服务含税收入30万元,支付美国某报纸广告费10万元,取得报纸的签收单据。问: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多少?

计费销售额=30-10=20(万元)

缴费金额=20×3%=0.6(万元)

支付给境外报纸广告发布费10万元,因为不属于广告服务征税范围,不需要扣缴文化建设事业费。

提示:

1、文化建设事业费不是税种,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2、财税【2016】25号文件先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却去引用未发布财税文件,怎么看就怎么别扭。如十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3、文化建设事业费用财税文件发布有点另类感觉。

作者:陶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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