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分离式保函承诺书(分离)

出具分离式保函承诺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盛支行:

我公司已知悉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应我公司请求,就丰南区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二标段(基础交易事项)向贵行申请出具履约保函。若贵行与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以下合同协议(统称《协议书》)

□《出具保函协议》(协议编号为 建保协 )

□《转开保函协议》(协议编号为 建保协 ) □《综合融资额度合同》(协议编号为 )及《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协议编号为 )

(在适用的选项前的□内标注“√”,在其他选项前的□内标注“×”)

则我公司承诺:

1、自本承诺书送达贵行之日起,我公司即成为《协议书》项下的被保证人,受《协议书》的约束,享受其项下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其项下的各项义务。如贵行与保函申请人所签订的《协议书》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内容自动适用于我公司而无需提请通知我公司。

我公司在此陈述并保证:我公司已阅读《协议书》及其附件所有条款。应我公司要求,贵行已经就《协议书》及其附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我公司对《协议书》及其附件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若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向贵行索赔,或如果受益人将本协议项下保函索赔权转让,而受让人向贵行提出索赔或受托第三方向受让人赔偿后向贵行提出索赔的,贵行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贵行有权独立判断是否拒绝赔付;贵行对外赔付或拒绝赔付,无须事先征得我公司同意,我公司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贵行按照本协议书项下保函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贵行履行的义务)或贵行履行因保函引起的其他赔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函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无论贵行支付的赔付款项是否超出本协议书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或保函金额), 也无论贵行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否超出保函约定的有效期、担保期间,贵行在保函项下的赔付款项及贵行因履行赔付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仍然构成本协议书项下我公司对贵行的债务, 亦构成本协议书项下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保函未直接明确所担保的最高金额;

2. 保函金额存在两种不同约定;

3. 保函未明确具体的有效期或保证期间到期日,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虽明确具体到期日但没有直接明确有效期届满时的法律后果;

4. 保函接受主合同的变更,但未直接明确变更内容不得加重贵行担保责任;

5. 保函约定贵行不仅作为保证人,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

6. 保函约定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索赔/赔付保函或独立性保函;

7. 保函的表述不规范、不明确或中英文表述内容不一致; 8. / 。

如贵行拒绝赔付,在拒绝赔付后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赔付或/及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无论是否超出本协议书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保函金额)仍然构成本协议书项下我公司对贵行的债务。

3、我公司接受贵行对保函项下基础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同时,我公司承诺:保函有效期间,我公司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保函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贵行,征得贵行同意,并按贵行要求落实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4、无论贵行对此笔保函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反担保,不论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贵行是否向申请人和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向贵行索赔时,贵行可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我公司在贵行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我公司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我公司缴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权利予以支付;

(4)贵行自行垫付。

贵行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我公司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当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向贵行主张债权时,无论贵行是否已经自行垫付,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索赔的款项即已构成贵行对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应付债务,亦即构成本协议项下被保证人对贵行的债务,贵行即可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应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

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索赔的金额。

5、我公司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我公司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贵行将我公司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我公司并同意,贵行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我公司信息。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函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以及贵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6年10月17日

出具分离式保函承诺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盛支行:

我公司已知悉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应我公司请求,就丰南区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二标段(基础交易事项)向贵行申请出具履约保函。若贵行与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以下合同协议(统称《协议书》)

□《出具保函协议》(协议编号为 建保协 )

□《转开保函协议》(协议编号为 建保协 ) □《综合融资额度合同》(协议编号为 )及《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协议编号为 )

(在适用的选项前的□内标注“√”,在其他选项前的□内标注“×”)

则我公司承诺:

1、自本承诺书送达贵行之日起,我公司即成为《协议书》项下的被保证人,受《协议书》的约束,享受其项下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其项下的各项义务。如贵行与保函申请人所签订的《协议书》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内容自动适用于我公司而无需提请通知我公司。

我公司在此陈述并保证:我公司已阅读《协议书》及其附件所有条款。应我公司要求,贵行已经就《协议书》及其附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我公司对《协议书》及其附件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若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向贵行索赔,或如果受益人将本协议项下保函索赔权转让,而受让人向贵行提出索赔或受托第三方向受让人赔偿后向贵行提出索赔的,贵行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贵行有权独立判断是否拒绝赔付;贵行对外赔付或拒绝赔付,无须事先征得我公司同意,我公司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贵行按照本协议书项下保函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贵行履行的义务)或贵行履行因保函引起的其他赔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函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无论贵行支付的赔付款项是否超出本协议书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或保函金额), 也无论贵行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否超出保函约定的有效期、担保期间,贵行在保函项下的赔付款项及贵行因履行赔付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仍然构成本协议书项下我公司对贵行的债务, 亦构成本协议书项下反担保的担保范围。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保函未直接明确所担保的最高金额;

2. 保函金额存在两种不同约定;

3. 保函未明确具体的有效期或保证期间到期日,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虽明确具体到期日但没有直接明确有效期届满时的法律后果;

4. 保函接受主合同的变更,但未直接明确变更内容不得加重贵行担保责任;

5. 保函约定贵行不仅作为保证人,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

6. 保函约定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索赔/赔付保函或独立性保函;

7. 保函的表述不规范、不明确或中英文表述内容不一致; 8. / 。

如贵行拒绝赔付,在拒绝赔付后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赔付或/及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无论是否超出本协议书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保函金额)仍然构成本协议书项下我公司对贵行的债务。

3、我公司接受贵行对保函项下基础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同时,我公司承诺:保函有效期间,我公司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保函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贵行,征得贵行同意,并按贵行要求落实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4、无论贵行对此笔保函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反担保,不论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贵行是否向申请人和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向贵行索赔时,贵行可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我公司在贵行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我公司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我公司缴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权利予以支付;

(4)贵行自行垫付。

贵行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我公司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当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向贵行主张债权时,无论贵行是否已经自行垫付,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索赔的款项即已构成贵行对保函受益人/受托第三方应付债务,亦即构成本协议项下被保证人对贵行的债务,贵行即可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应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

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索赔的金额。

5、我公司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我公司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贵行将我公司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我公司并同意,贵行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我公司信息。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函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以及贵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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