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的使用、调度及专职公务车驾驶员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职驾驶员及因公务使用车辆的员工。
第三章 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由总公司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车进行合理安排,永鑫维修分公司救急车辆、保卫科送钞车辆、千里传媒分公司制作车辆及县分公司公务车辆由总公司办公室授权各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且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总公司办公室及县分公司办公室是公务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与调配。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钥匙的保管和监督《公务车用车登记表》的登记和表格归档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定期检查车辆日常保养、整洁、车内外磨损、违章、车内公共物品等情况。
第九条 办公室应综合考虑用车的先后、人数和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管理与规范
第十条 公务车原则上必须由固定驾驶员即车辆管理人驾驶,特殊情况经公司办公室同意也可临时调配驾驶员,驾驶公务车的人员需持C1以上驾驶执照且年满实习期者。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公务车原则上必须每日回场停放,如因公需在外停放的必须经请示分管经理同意后告知办公室考评督查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用。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遵循如下派车程序:
(一)需用车的部门负责人应事先提出用车申请。市、郊区当天用车在8:30后提出申请,长途派车一般应提前1-2天提出用车申请,特殊情况由用车部门分管经理向办公室说明后给予安排。
(二)办公室综合考虑各因素后,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并监督填写记录。
(三) 专职公务车驾驶员请假、外出等要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免影响出车。 第十五条 公务车年审、报废工作由车辆技术科负责办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科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指定的公务车管理人员负责各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情况,包括日常维护保养、证照有效期、行车记录、车辆整洁情况、油耗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办公室考评督查办。
第十七条 办公室考评督查办作好对公务车的行车轨迹检查及因公在外停放车辆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油卡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车加油原则上到公司指定地点加注(在外出差例外)。
第二十条 车辆停车费或经高速路段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办公室,针对问题提出修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 专职公务车驾驶员(含指定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与维护工作,并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运行中,平稳驾驶、礼貌行车、规范停靠、尽量选择合理路线;离车前应关闭车辆电源、门窗并取走车辆钥匙。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工作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借故拖延出车或不及时还车。
第二十六条 专职公务车驾驶员于非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 第二十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务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更好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的使用、调度及专职公务车驾驶员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职驾驶员及因公务使用车辆的员工。
第三章 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由总公司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车进行合理安排,永鑫维修分公司救急车辆、保卫科送钞车辆、千里传媒分公司制作车辆及县分公司公务车辆由总公司办公室授权各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且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总公司办公室及县分公司办公室是公务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与调配。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钥匙的保管和监督《公务车用车登记表》的登记和表格归档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定期检查车辆日常保养、整洁、车内外磨损、违章、车内公共物品等情况。
第九条 办公室应综合考虑用车的先后、人数和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管理与规范
第十条 公务车原则上必须由固定驾驶员即车辆管理人驾驶,特殊情况经公司办公室同意也可临时调配驾驶员,驾驶公务车的人员需持C1以上驾驶执照且年满实习期者。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公务车原则上必须每日回场停放,如因公需在外停放的必须经请示分管经理同意后告知办公室考评督查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用。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遵循如下派车程序:
(一)需用车的部门负责人应事先提出用车申请。市、郊区当天用车在8:30后提出申请,长途派车一般应提前1-2天提出用车申请,特殊情况由用车部门分管经理向办公室说明后给予安排。
(二)办公室综合考虑各因素后,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并监督填写记录。
(三) 专职公务车驾驶员请假、外出等要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免影响出车。 第十五条 公务车年审、报废工作由车辆技术科负责办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科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指定的公务车管理人员负责各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情况,包括日常维护保养、证照有效期、行车记录、车辆整洁情况、油耗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办公室考评督查办。
第十七条 办公室考评督查办作好对公务车的行车轨迹检查及因公在外停放车辆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油卡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车加油原则上到公司指定地点加注(在外出差例外)。
第二十条 车辆停车费或经高速路段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办公室,针对问题提出修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第二十三条 专职公务车驾驶员(含指定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与维护工作,并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运行中,平稳驾驶、礼貌行车、规范停靠、尽量选择合理路线;离车前应关闭车辆电源、门窗并取走车辆钥匙。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工作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借故拖延出车或不及时还车。
第二十六条 专职公务车驾驶员于非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 第二十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