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商事仲裁的撤销事由范围

  摘 要:我国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指民商事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争执纠纷得以解决的协议,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中可撤销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的描述,通过其存在的现状和不足,参考国外立法中对民商事仲裁的撤销事由范围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撤销;范围;合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6(C)-0149-01

  

  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指,民商事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争执纠纷得以解决的协议,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基于仲裁协议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肆意撤销自然是不被许可的,因此我国对其撤销事由加以严格的限制。

  一、我国民商事仲裁协议撤销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就我国民商事仲裁协议撤销事由上的具体规定上,主要是在我国的仲裁法上给予了规定,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事由,在实体上主要包括仲裁裁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当事人对足以影响裁决公正证据的隐瞒以及证据伪造;而在程序规定上主要包括缺乏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或者是需要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以及仲裁庭的程序以及其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枉法裁决、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既属于程序性问题,也属于实体性问题。

  在仲裁法解释中,对于仲裁法中所规定的仲裁违法法定程序中的“法定程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表述,主要是指在对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违反以及对当事人所自由选择的仲裁规制的违反,从而导致出现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况。而很多条款跟仲裁法中对于仲裁无效的情形规定是较为一致的,除了在第五条以及第六条对程序性的相关规定上才有所不同,这是我国仲裁法在撤销事由上的总体规定。

  二、我国仲裁撤销事项所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过多的实体性事项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方面通常都只是涉及仲裁程序上所存在的问题,一般都不会涉及实体问题。在法院的具体判决和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一般也只是考虑程序上的不正当性,也就是说在裁决撤销事由上一般都不会包括实体性的问题,在判决中也不允许当事人将实体性错误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但是从上文中就可以了解到,在我国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中,实体性问题要多于程序性问题的规定。尤其是在我国仲裁法中针对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当事人对足以影响裁决公正证据的隐瞒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完全违背了仲裁快捷性和独立性的立法原则,同时也跟世界范围内民商事仲裁发展方向相违背。

  (二)没有全面表述仲裁协议效力瑕疵的应有内容

  由于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其仲裁裁决必然是无效的,我国在仲裁法中对于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上,所明确规定的是“没有仲裁协议”,而在仲裁法的相关解释中,对这个规定内容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没有仲裁协议扩大为仲裁协议的可撤销或者是无效。虽然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没有仲裁协议”这一规定的不足,但是依然没有全面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瑕疵的应用内容进行表述。由于仲裁协议实际上属于合同,合同不仅包括有无、有效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同时还应该包括合同的未生效或者是失效,笔者认为这都是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所必须要警醒补充的问题。

  三、关于民商事仲裁协议撤销范围确定的建议

  (一)确定撤销事由的程序性审查

  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上,参照国外较为先进和合理的立法模式,应该对我国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上做出一定的调整,其中首先是要将其统一为程序性问题的违反。以美国与德国在民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相关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其规定是较为类似的,都是仅仅规定了仲裁程序上的审查,而如果法院对仲裁都要进行实体性审查,相当于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仲裁及其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会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要确定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程序性审查,删去目前关于实体问题的审查。

  (二)确定仲裁协议的瑕疵

  对于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的规定,各国的规定都大致有个共同的指向。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比,外国立法基本上都把仲裁协议的撤销其中一项确定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是失效。这与我国“没有仲裁协议”的规定相比就更加的明确。因此,建议将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没有仲裁协议”,扩展为“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从而囊括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无效、失效、未生效等多种情形。

  (三)明确立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但在司法上尽量避免使用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撤销事由立法上是达到广泛规定的,我国在撤销事由上将其明确也是与国际法律形势接轨的体现。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立法上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此做出过司法解释,这就必然会在具体的司法运作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和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将其归为仲裁协议撤销范围之一是国际化的必然,但是,在立法上将其概念明确化之前,司法上还是尽量避免使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参考文献:

  [1]宋连斌,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杨荣新.略论仲裁与司法的关系[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摘 要:我国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指民商事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争执纠纷得以解决的协议,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中可撤销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的描述,通过其存在的现状和不足,参考国外立法中对民商事仲裁的撤销事由范围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撤销;范围;合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6(C)-0149-01

  

  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指,民商事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争执纠纷得以解决的协议,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基于仲裁协议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肆意撤销自然是不被许可的,因此我国对其撤销事由加以严格的限制。

  一、我国民商事仲裁协议撤销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就我国民商事仲裁协议撤销事由上的具体规定上,主要是在我国的仲裁法上给予了规定,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事由,在实体上主要包括仲裁裁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当事人对足以影响裁决公正证据的隐瞒以及证据伪造;而在程序规定上主要包括缺乏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或者是需要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以及仲裁庭的程序以及其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枉法裁决、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既属于程序性问题,也属于实体性问题。

  在仲裁法解释中,对于仲裁法中所规定的仲裁违法法定程序中的“法定程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表述,主要是指在对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的违反以及对当事人所自由选择的仲裁规制的违反,从而导致出现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况。而很多条款跟仲裁法中对于仲裁无效的情形规定是较为一致的,除了在第五条以及第六条对程序性的相关规定上才有所不同,这是我国仲裁法在撤销事由上的总体规定。

  二、我国仲裁撤销事项所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过多的实体性事项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方面通常都只是涉及仲裁程序上所存在的问题,一般都不会涉及实体问题。在法院的具体判决和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一般也只是考虑程序上的不正当性,也就是说在裁决撤销事由上一般都不会包括实体性的问题,在判决中也不允许当事人将实体性错误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但是从上文中就可以了解到,在我国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中,实体性问题要多于程序性问题的规定。尤其是在我国仲裁法中针对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当事人对足以影响裁决公正证据的隐瞒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完全违背了仲裁快捷性和独立性的立法原则,同时也跟世界范围内民商事仲裁发展方向相违背。

  (二)没有全面表述仲裁协议效力瑕疵的应有内容

  由于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其仲裁裁决必然是无效的,我国在仲裁法中对于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上,所明确规定的是“没有仲裁协议”,而在仲裁法的相关解释中,对这个规定内容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没有仲裁协议扩大为仲裁协议的可撤销或者是无效。虽然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没有仲裁协议”这一规定的不足,但是依然没有全面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瑕疵的应用内容进行表述。由于仲裁协议实际上属于合同,合同不仅包括有无、有效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同时还应该包括合同的未生效或者是失效,笔者认为这都是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所必须要警醒补充的问题。

  三、关于民商事仲裁协议撤销范围确定的建议

  (一)确定撤销事由的程序性审查

  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上,参照国外较为先进和合理的立法模式,应该对我国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上做出一定的调整,其中首先是要将其统一为程序性问题的违反。以美国与德国在民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相关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其规定是较为类似的,都是仅仅规定了仲裁程序上的审查,而如果法院对仲裁都要进行实体性审查,相当于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仲裁及其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会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要确定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程序性审查,删去目前关于实体问题的审查。

  (二)确定仲裁协议的瑕疵

  对于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的规定,各国的规定都大致有个共同的指向。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比,外国立法基本上都把仲裁协议的撤销其中一项确定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是失效。这与我国“没有仲裁协议”的规定相比就更加的明确。因此,建议将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没有仲裁协议”,扩展为“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从而囊括了仲裁协议的不存在、无效、失效、未生效等多种情形。

  (三)明确立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但在司法上尽量避免使用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撤销事由立法上是达到广泛规定的,我国在撤销事由上将其明确也是与国际法律形势接轨的体现。但是,“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立法上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此做出过司法解释,这就必然会在具体的司法运作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和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将其归为仲裁协议撤销范围之一是国际化的必然,但是,在立法上将其概念明确化之前,司法上还是尽量避免使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参考文献:

  [1]宋连斌,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杨荣新.略论仲裁与司法的关系[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相关内容

  • 第六章 非诉民事执行
  • 第六章 非诉民事执行 [内容提要] 除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裁决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的公证债权文书实施执行; 根据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外国法院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决和仲裁机构 ...

  •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学科类别]仲裁 [出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写作时间]2006年 [中文关键字]仲裁法:适用 [全文] 为正确处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完善人民法院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6日通过了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若干问 ...

  • 国际商法教案
  •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2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

  • 仲裁法简答
  • 1. 仲裁特点 答:(1)自愿性: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当事人协商确定.(2)专业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3)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4)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5)快 ...

  • 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 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陶建成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青睐.尤其是在这样一个被人们称为"诉讼爆炸"的社会里,传统司法体制下的诉讼负荷难以满足人们的纠纷解决需要,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 ...

  •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qu ...

  • 王毅律师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
  • 王毅律师-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 作者:江苏省南通市王毅律师TEL:[1**********] QQ:1085713937 [摘 要] 现行的诉讼方式与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商事争议各有其独特的优势.平等主体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时,更多的是缘于仲裁裁决能够域外执行.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明 ...

  • 27个案例告诉你全国各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 | 法务芳谈
  •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该条,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刚开始(首次开庭前)时,请求法院的司法介入.但该条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词应如何理解?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存在与否有异议 ...

  • 权威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下)
  • 中国民商法律网 任何人有任何修改意见,无论是完善规则设计,还是补充立法理由或参考立法例等各方面,均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并请于5月20日之前发送至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以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邮箱:mfxhmsc@163.com,并请注明作者单位和详细联系方式.纸面意见,请寄送至: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