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

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

生产培训程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安

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

安监人„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件

规范。

第二条 本条件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

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按甲、乙两个类别实施管理。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2)有3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10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

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

积12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50台以上,能够适应教学的需

要;

(6)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2)有2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

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

30台以上,能够适应教学的需要;

(6)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

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

师以上等级证书;

(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符合国家安监

总局第30号令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培训类别须具备与新增培训类

别相对应的培训教师及软(硬)件条件。

第五条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

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非

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

人员的培训工作。

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非煤矿山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乙类安全生产

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初次申请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

本条件规范第三、第四条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

条件评估标准》(附件)进行自评并形成申请报告,由其所

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

省安全生产协会,经省安全生产协会派员现场评估其是否具

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经评估符合条件

的,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范围和类别的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

后,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人员对备案期满的培训机构进行

考核。对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

给予上报备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撤销备案,

培训机构不得再开展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 具备本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条件

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应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报经省安全生产协会进行现场评估,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后,可以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自主承担相应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

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培

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专兼职教师应当每三年

接受省安全生产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

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一条 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员、教

师等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应包括

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材、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

学员名册、教师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

训效果评估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

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

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

长六年。

第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

展安全生产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将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

行为、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评估。并

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培训机构

从业行为、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情况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会员单位审议通过,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

效。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评估标准

6

7

8

签名:

注:1、“1必备条件”为否决项,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2、符合“1必备条件”的,开始现场评分。认定指标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总和。认定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通过审核。

3、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且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

4、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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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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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注:1、“1必备条件”为否决项,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2、符合“1必备条件”的,开始现场评分。认定指标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总和。认定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通过审核。 3、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且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 4、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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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

生产培训程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营造健康有序的安

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

安监人„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件

规范。

第二条 本条件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

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按甲、乙两个类别实施管理。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2)有3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10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

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

积12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50台以上,能够适应教学的需

要;

(6)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2)有2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

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

30台以上,能够适应教学的需要;

(6)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

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

师以上等级证书;

(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符合国家安监

总局第30号令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培训类别须具备与新增培训类

别相对应的培训教师及软(硬)件条件。

第五条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

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非

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

人员的培训工作。

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非煤矿山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乙类安全生产

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初次申请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

本条件规范第三、第四条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

条件评估标准》(附件)进行自评并形成申请报告,由其所

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

省安全生产协会,经省安全生产协会派员现场评估其是否具

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经评估符合条件

的,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范围和类别的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

后,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人员对备案期满的培训机构进行

考核。对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

给予上报备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撤销备案,

培训机构不得再开展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 具备本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条件

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应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报经省安全生产协会进行现场评估,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后,可以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自主承担相应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

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培

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专兼职教师应当每三年

接受省安全生产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

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一条 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员、教

师等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应包括

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材、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

学员名册、教师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

训效果评估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

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

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

长六年。

第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

展安全生产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将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

行为、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每年进行一次抽查考核评估。并

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培训机构

从业行为、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情况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会员单位审议通过,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

效。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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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注:1、“1必备条件”为否决项,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2、符合“1必备条件”的,开始现场评分。认定指标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总和。认定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通过审核。

3、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且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

4、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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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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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注:1、“1必备条件”为否决项,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2、符合“1必备条件”的,开始现场评分。认定指标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总和。认定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通过审核。 3、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且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 4、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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