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的进步性与辛亥革命的必然性

  清朝统治者的两难困境      众所周知,清朝统治者来自关外满族,入主中原之后,自身的汉化程度逐渐提高,国家治理方式采用儒法兼用的汉人传统模式,但在权力分配与支配上,清朝以防范汉人作为基本国策,满汉矛盾虽在表面上渐呈之势,满、汉两族各自的记忆与情感世界在整体上却未必消失,尤其在西方列强接连东犯,满族统治者主持的清朝不断挨打,丧权辱国频频发生,大权在握的慈禧太后对学习西方的改革“洋务运动”并不怎么专一和投入,还把轰轰烈烈的戊戌变法变成宫廷政变的牺牲品,让改革救国的谭嗣同等“六君子”血染菜市口,康、梁师徒流亡海外,汉人群体就不难把中外差距所导致的败象迁怒于满族统治者,“夷夏之别”的历史偏见随即触发,当反满志士振臂高呼时,排满浪潮就不难成为“无理由之宗教”。至于这样的迁怒是否合理,如果是汉人当朝,中国能否从容面对近代中国所面临的强者,能否保证比满族统治者要好得多,时人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设身处地去考虑。   在“数千年未有之强敌”的危局面前,以防范汉人为基本国策的权力分配体制的确容易刺激汉人的民族情感,甚至以种族主义的话语质疑满人统治的合法性,使反满民族主义思潮随着国族危机的加深而同步高涨,这是事实。另外,面对西方列强屡屡得手,君主专制的诸多弊端也容易彰显,部分先进的知识分子借助于“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老技,怀抱“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理念,就有可能跨越小农文明所派生的个体权利意识淡薄等国情缺陷,以救亡图存的名义呼吁和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甚至不惜以革命的手段摧毁君臣之防,启动民权政治,实行革命建国,直接导入宪政体制。凡此种种,对于本来就缺乏内心自信而且满族皇统已逐渐衰败的清朝统治者来说,都是非同寻常的考验,如履薄冰。如果国人从西方列强身上学来全新的政治体制,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民主立宪制,是否就能皆大欢喜,恐怕也是问题。清朝统治者以国情为借口拖延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固然欠妥,最后吃亏的还是清朝统治者自己,但君主立宪制或民主立宪制确实需要相应的国民素质与社会基础,好事多磨,否则,就只能是“欲速则不达”。      清末新政是“真改革”      晚清统治者所主持的“新政”(包括预备立宪)与近代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所领导的反清革命运动,是发生于同一历史时空中两个水火不容的重大事件,非同小可。至于怎样看待二者的价值与作用,后世研究者也是见仁见智,聚讼纷纭。   曾几何时,史学界大都强调暴力革命而忽视清末统治者的改革成效,许多辛亥革命史与近代通史论著要么对“新政”不屑一顾,鲜有提及,要么照搬当年革命文豪陈天华的思路,斥责“新政”为“假维新”、“伪变法”,充其量作为辛亥革命的一个背景,轻描淡写地提一下“新政”之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近十余年来,基于改革开放的现实感召,加上中外学术交流的展开与史学研究的深入,以中国早期现代化为视角重新审视清末“新政”的论著不断涌现,错综复杂的历史场景与有关真相也渐次浮出水面。可以说,近十余年来,我国史学界关于辛亥革命史研究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清末“新政”研究的突破。不过,在价值评判的层面上,又有人以批判“激进主义”、倡导“权威主义”或“保守主义”为名,偏爱改革而轻视革命,惋惜“新政”的中断而指责暴力反清斗争乃多此一举,试图从根本上否定辛亥革命的历史必要性和合理性,由此引起的学术纷争也就在所难免。有的研究者过于夸大清末新政的成果,避而不谈清朝的预备立宪是怎么发生的,梁启超、汤化龙、谭延�、蒲殿俊等人又是怎么对清朝绝望的,以为是辛亥革命搞乱了,搞错了,好像清朝末年就不乱,好像“光绪四十二年”的立宪预期就一定能包你满意,中国就一定能建成一个受人尊重的君主立宪之国,这样的论断抛开了历史的真实场景,很不合适,把复杂的历史处理得过于简单化,结果使读者无所适从。   应当承认,经过八国联军血洗京师的沉重打击与奇耻大辱,曾经双手沾满“戊戌六君子”鲜血的慈禧太后在逃亡西安途中所宣布的“新政”并非完全没有诚意,也不是没有具体措施和实际投入。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新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统治秩序而否定“新政”本身。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新政”中有关改革的深度与成效超过19世纪的洋务运动与戊戌变法,这是没有疑义的。正是通过“新政”,中国从传统的小农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迹象才真正出现。经济自由政策的颁发,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现代化的陆军体制、教育体制与现代化人才观也开始落户;现代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也开始成型,除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相继出台外,《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这三部大法就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价值与影响也并未因为清朝的覆灭而消失。      革命不可避免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新政”毕竟是在统治者于19世纪接连耽搁几次改革机遇之后才开始的。20世纪初年的中国已是危机四伏,百孔千疮,1911年的反清革命高潮正是在清朝统治者已无法照旧统治下去时姗姗来迟,并不是像一些极端论者所说的那样,只是孙中山等职业革命家一厢情愿的结果,是人为造势而成。   首先,清政府长期压制我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生凋敝与不平等条约所强加的一笔笔巨额赔款与“新政”本身的巨额需求之间形成明显的反差,“新政”雷大雨小甚至空有其名之类现象比比皆是。目睹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社会各阶层原本就对“新政”期望颇高,也不乏“毕其功于一役”式的渴望,“新政”的许多方面却是敷衍塞责,或不尽如人意,二者的悬殊只能加剧社会的分化与动荡。为了摆脱财政困难,贪污腐败的统治者拿出竭泽而渔的旧花样,加倍敲诈人民,结果使自卫性的抗粮、抗捐、抗税斗争此起彼伏,愤怒的下层民众不仅冲击厘卡警局,而且捣毁新式学堂,反而增加了“新政”的阻力。   第二,康熙、乾隆以后,清朝统治者日趋衰败,一代不如一代。且不说清朝末年的摄政王载沣隆裕太后的治国能力有多差,即便是强悍和老辣的慈禧太后,她能否驾驭“新政”所产生的那些颇具挑战性的结果,维持其政治局面,其实也是未知数。以新军为例,既然它属于颇具现代化素质的新式国家机器,而且从筹饷、募兵到编练成军,多由地方督抚直接控制,其独立性较湘军、淮军犹有过之,倘若指望它始终如一地同一个腐朽皇朝保持一致,为它赴汤蹈火,那是不切实际的。君不见,武昌起义爆发时,紫禁城就已无法调动各省新军火速“助剿”,倒是响应武昌起义者的呼声不绝如缕。再以教育改革为例,科举制的废除固然加剧了传统社会结构的分解,士―绅―官三位一体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年轻的求学者无论是负笈国内新式学堂,还是浮槎放洋,大都怀抱报效国家之念,潜心救国之道。当他们目睹域外世界经济发达、国力强盛时,其恨铁不成钢的心境便油然而生。他们上下求索,左右对比,一致认为君主专制主义乃祖国积贫积弱的总根源,要么呼吁清朝政府拿出诚意来,实行货真价实的君主立宪制,要么主张用暴力将清王朝与君主政体一同埋葬,创建民主共和制。如何把那些见多识广的热血青年召唤在陈旧破烂的龙旗下,实在是一个不可解的难题。诚如一向以温和著称的梁启超所说的:“必有大刀阔斧之力,乃能收筚路蓝缕之功;必有雷霆万钧之能,乃能造鸿鹄千里之势。若是者,舍冒险末由。”

  第三,如果说不乏驾驭群臣手腕的慈禧太后还勉强可以苦撑,那么在她死后,由优柔寡断的摄政王载沣和动不动就哭鼻子的隆裕太后作为后继者,去继承不无风险的预备立宪的政治遗产,就显得更糟。当载沣等人把席卷全国的保路运动与国会请愿运动镇压下去,又愚不可及地将铁路修筑权强行转让给列强和抛出“皇族内阁”时,他们就把许多积诚罄哀的请愿者踢入革命阵营,自己则成了名副其实的孤家寡人。      “新政”实际上促进了革命发生      话说回来,尽管革命者与“新政”的主持者清朝统治者是不共戴天的,但辛亥革命与“新政”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存着的,无法割断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孙中山等人的革命活动逼得清朝统治者加快“新政”特别是预备立宪的步伐,后者以为惟有尽快推行“新政”,才能使“内乱可弭”;   预备立宪促使革命者加快革命的准备,使后者计划抢在宪法与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前推翻清朝,以免革命成为非法而爱新觉罗家族成为“万世一系”的合法统治者;   “新政”为革命者准备了可资发动的基本力量――新军与新式知识分子;   “新政”为革命者准备了自己的同盟军与合作者――资产阶级与君主立宪论者;   清末预备立宪期间关于民权思想的公开宣传与历次国会请愿运动的实践为中华民国的创建提供了条件;   清末的国库空虚,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南京临时政府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迅速面临财政危机,督抚专权的趋势则导致民国初期的军阀割据与混战。   1911年的反满大合唱就是在革命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而主观条件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出现的。事过数年后,孙中山回想起当年的情景时,曾直言不讳地说:“武昌之成功,乃成于意外。”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孙中山作为革命领袖的整体认识。   辛亥革命作为“新政”的替代物,不仅谱写出了中国民权政治第一章,还将“三纲”之首弃如敝屣,人民的思想解放盛况空前,正是因为有了辛亥革命,中国人的脑袋与双脚才不再为磕头而准备着,而是可以为思考为走路而准备着。至于后来的情况并不理想,那也未必完全把责任归咎为辛亥革命与革命先驱们,难道晚清最后10年的社会秩序与人民生计就真的那么理想?革命可以为民权建设开辟道路,却不能取代建设。如果一味地指责和否定孙中山等民主革命先驱的历史功绩,则不啻将“权威”强加于清朝统治者,无条件地为一个腐朽没落的爱新觉罗王朝做辩解,显然有失偏颇。历史唯物主义者既要善于为历史做辩护律师,同时也要做好历史的检察官,还有法官,三者缺一不可。   写到这里,不禁让人想起曾经对孙中山不无成见的国内立宪党首领张謇在孙中山病逝时饱含深情地感叹:“起而革命者,代不乏人,然不过一朝一姓之变革而已,不足为异。孙中山之革命,则为国体之改革,与一朝一姓之变革迥然不同。所以孙中山不但为首创民国之元勋,且为中国及东亚历史上之一大人物。”

  清朝统治者的两难困境      众所周知,清朝统治者来自关外满族,入主中原之后,自身的汉化程度逐渐提高,国家治理方式采用儒法兼用的汉人传统模式,但在权力分配与支配上,清朝以防范汉人作为基本国策,满汉矛盾虽在表面上渐呈之势,满、汉两族各自的记忆与情感世界在整体上却未必消失,尤其在西方列强接连东犯,满族统治者主持的清朝不断挨打,丧权辱国频频发生,大权在握的慈禧太后对学习西方的改革“洋务运动”并不怎么专一和投入,还把轰轰烈烈的戊戌变法变成宫廷政变的牺牲品,让改革救国的谭嗣同等“六君子”血染菜市口,康、梁师徒流亡海外,汉人群体就不难把中外差距所导致的败象迁怒于满族统治者,“夷夏之别”的历史偏见随即触发,当反满志士振臂高呼时,排满浪潮就不难成为“无理由之宗教”。至于这样的迁怒是否合理,如果是汉人当朝,中国能否从容面对近代中国所面临的强者,能否保证比满族统治者要好得多,时人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设身处地去考虑。   在“数千年未有之强敌”的危局面前,以防范汉人为基本国策的权力分配体制的确容易刺激汉人的民族情感,甚至以种族主义的话语质疑满人统治的合法性,使反满民族主义思潮随着国族危机的加深而同步高涨,这是事实。另外,面对西方列强屡屡得手,君主专制的诸多弊端也容易彰显,部分先进的知识分子借助于“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老技,怀抱“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理念,就有可能跨越小农文明所派生的个体权利意识淡薄等国情缺陷,以救亡图存的名义呼吁和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甚至不惜以革命的手段摧毁君臣之防,启动民权政治,实行革命建国,直接导入宪政体制。凡此种种,对于本来就缺乏内心自信而且满族皇统已逐渐衰败的清朝统治者来说,都是非同寻常的考验,如履薄冰。如果国人从西方列强身上学来全新的政治体制,无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民主立宪制,是否就能皆大欢喜,恐怕也是问题。清朝统治者以国情为借口拖延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固然欠妥,最后吃亏的还是清朝统治者自己,但君主立宪制或民主立宪制确实需要相应的国民素质与社会基础,好事多磨,否则,就只能是“欲速则不达”。      清末新政是“真改革”      晚清统治者所主持的“新政”(包括预备立宪)与近代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所领导的反清革命运动,是发生于同一历史时空中两个水火不容的重大事件,非同小可。至于怎样看待二者的价值与作用,后世研究者也是见仁见智,聚讼纷纭。   曾几何时,史学界大都强调暴力革命而忽视清末统治者的改革成效,许多辛亥革命史与近代通史论著要么对“新政”不屑一顾,鲜有提及,要么照搬当年革命文豪陈天华的思路,斥责“新政”为“假维新”、“伪变法”,充其量作为辛亥革命的一个背景,轻描淡写地提一下“新政”之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近十余年来,基于改革开放的现实感召,加上中外学术交流的展开与史学研究的深入,以中国早期现代化为视角重新审视清末“新政”的论著不断涌现,错综复杂的历史场景与有关真相也渐次浮出水面。可以说,近十余年来,我国史学界关于辛亥革命史研究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清末“新政”研究的突破。不过,在价值评判的层面上,又有人以批判“激进主义”、倡导“权威主义”或“保守主义”为名,偏爱改革而轻视革命,惋惜“新政”的中断而指责暴力反清斗争乃多此一举,试图从根本上否定辛亥革命的历史必要性和合理性,由此引起的学术纷争也就在所难免。有的研究者过于夸大清末新政的成果,避而不谈清朝的预备立宪是怎么发生的,梁启超、汤化龙、谭延�、蒲殿俊等人又是怎么对清朝绝望的,以为是辛亥革命搞乱了,搞错了,好像清朝末年就不乱,好像“光绪四十二年”的立宪预期就一定能包你满意,中国就一定能建成一个受人尊重的君主立宪之国,这样的论断抛开了历史的真实场景,很不合适,把复杂的历史处理得过于简单化,结果使读者无所适从。   应当承认,经过八国联军血洗京师的沉重打击与奇耻大辱,曾经双手沾满“戊戌六君子”鲜血的慈禧太后在逃亡西安途中所宣布的“新政”并非完全没有诚意,也不是没有具体措施和实际投入。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新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统治秩序而否定“新政”本身。由于历史条件不同,“新政”中有关改革的深度与成效超过19世纪的洋务运动与戊戌变法,这是没有疑义的。正是通过“新政”,中国从传统的小农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型的迹象才真正出现。经济自由政策的颁发,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现代化的陆军体制、教育体制与现代化人才观也开始落户;现代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也开始成型,除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相继出台外,《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这三部大法就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价值与影响也并未因为清朝的覆灭而消失。      革命不可避免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新政”毕竟是在统治者于19世纪接连耽搁几次改革机遇之后才开始的。20世纪初年的中国已是危机四伏,百孔千疮,1911年的反清革命高潮正是在清朝统治者已无法照旧统治下去时姗姗来迟,并不是像一些极端论者所说的那样,只是孙中山等职业革命家一厢情愿的结果,是人为造势而成。   首先,清政府长期压制我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生凋敝与不平等条约所强加的一笔笔巨额赔款与“新政”本身的巨额需求之间形成明显的反差,“新政”雷大雨小甚至空有其名之类现象比比皆是。目睹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社会各阶层原本就对“新政”期望颇高,也不乏“毕其功于一役”式的渴望,“新政”的许多方面却是敷衍塞责,或不尽如人意,二者的悬殊只能加剧社会的分化与动荡。为了摆脱财政困难,贪污腐败的统治者拿出竭泽而渔的旧花样,加倍敲诈人民,结果使自卫性的抗粮、抗捐、抗税斗争此起彼伏,愤怒的下层民众不仅冲击厘卡警局,而且捣毁新式学堂,反而增加了“新政”的阻力。   第二,康熙、乾隆以后,清朝统治者日趋衰败,一代不如一代。且不说清朝末年的摄政王载沣隆裕太后的治国能力有多差,即便是强悍和老辣的慈禧太后,她能否驾驭“新政”所产生的那些颇具挑战性的结果,维持其政治局面,其实也是未知数。以新军为例,既然它属于颇具现代化素质的新式国家机器,而且从筹饷、募兵到编练成军,多由地方督抚直接控制,其独立性较湘军、淮军犹有过之,倘若指望它始终如一地同一个腐朽皇朝保持一致,为它赴汤蹈火,那是不切实际的。君不见,武昌起义爆发时,紫禁城就已无法调动各省新军火速“助剿”,倒是响应武昌起义者的呼声不绝如缕。再以教育改革为例,科举制的废除固然加剧了传统社会结构的分解,士―绅―官三位一体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年轻的求学者无论是负笈国内新式学堂,还是浮槎放洋,大都怀抱报效国家之念,潜心救国之道。当他们目睹域外世界经济发达、国力强盛时,其恨铁不成钢的心境便油然而生。他们上下求索,左右对比,一致认为君主专制主义乃祖国积贫积弱的总根源,要么呼吁清朝政府拿出诚意来,实行货真价实的君主立宪制,要么主张用暴力将清王朝与君主政体一同埋葬,创建民主共和制。如何把那些见多识广的热血青年召唤在陈旧破烂的龙旗下,实在是一个不可解的难题。诚如一向以温和著称的梁启超所说的:“必有大刀阔斧之力,乃能收筚路蓝缕之功;必有雷霆万钧之能,乃能造鸿鹄千里之势。若是者,舍冒险末由。”

  第三,如果说不乏驾驭群臣手腕的慈禧太后还勉强可以苦撑,那么在她死后,由优柔寡断的摄政王载沣和动不动就哭鼻子的隆裕太后作为后继者,去继承不无风险的预备立宪的政治遗产,就显得更糟。当载沣等人把席卷全国的保路运动与国会请愿运动镇压下去,又愚不可及地将铁路修筑权强行转让给列强和抛出“皇族内阁”时,他们就把许多积诚罄哀的请愿者踢入革命阵营,自己则成了名副其实的孤家寡人。      “新政”实际上促进了革命发生      话说回来,尽管革命者与“新政”的主持者清朝统治者是不共戴天的,但辛亥革命与“新政”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存着的,无法割断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孙中山等人的革命活动逼得清朝统治者加快“新政”特别是预备立宪的步伐,后者以为惟有尽快推行“新政”,才能使“内乱可弭”;   预备立宪促使革命者加快革命的准备,使后者计划抢在宪法与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前推翻清朝,以免革命成为非法而爱新觉罗家族成为“万世一系”的合法统治者;   “新政”为革命者准备了可资发动的基本力量――新军与新式知识分子;   “新政”为革命者准备了自己的同盟军与合作者――资产阶级与君主立宪论者;   清末预备立宪期间关于民权思想的公开宣传与历次国会请愿运动的实践为中华民国的创建提供了条件;   清末的国库空虚,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南京临时政府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迅速面临财政危机,督抚专权的趋势则导致民国初期的军阀割据与混战。   1911年的反满大合唱就是在革命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而主观条件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出现的。事过数年后,孙中山回想起当年的情景时,曾直言不讳地说:“武昌之成功,乃成于意外。”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孙中山作为革命领袖的整体认识。   辛亥革命作为“新政”的替代物,不仅谱写出了中国民权政治第一章,还将“三纲”之首弃如敝屣,人民的思想解放盛况空前,正是因为有了辛亥革命,中国人的脑袋与双脚才不再为磕头而准备着,而是可以为思考为走路而准备着。至于后来的情况并不理想,那也未必完全把责任归咎为辛亥革命与革命先驱们,难道晚清最后10年的社会秩序与人民生计就真的那么理想?革命可以为民权建设开辟道路,却不能取代建设。如果一味地指责和否定孙中山等民主革命先驱的历史功绩,则不啻将“权威”强加于清朝统治者,无条件地为一个腐朽没落的爱新觉罗王朝做辩解,显然有失偏颇。历史唯物主义者既要善于为历史做辩护律师,同时也要做好历史的检察官,还有法官,三者缺一不可。   写到这里,不禁让人想起曾经对孙中山不无成见的国内立宪党首领张謇在孙中山病逝时饱含深情地感叹:“起而革命者,代不乏人,然不过一朝一姓之变革而已,不足为异。孙中山之革命,则为国体之改革,与一朝一姓之变革迥然不同。所以孙中山不但为首创民国之元勋,且为中国及东亚历史上之一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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