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甲方欲将位于凤山花苑10#楼103室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坐落在凤山花苑10#楼103室,安置房屋面积为146.9平方米,车棚9.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
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146.9平方米,车棚9.9平方米,乙方一次性付甲方转让费计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415800.00),后则房屋为乙方所持有。
第四条 房屋交付:
1、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
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 甲方应在乙方房款付清后,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
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他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 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
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 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他手
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
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
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
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
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
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
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
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
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六条 违约责任条款:
1、 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
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
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乙
方。
2、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
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乙方。
3、 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
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
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4、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伍拾万元。
第七条 合同无效的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无效,甲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确认无效的
十日内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伍拾万元整。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署地海安县地
方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
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
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另一份留存备查。 补充:因房屋原本持有人为 ,到时因原持有人不配合甲方帮乙方办理房产证甚至要回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导致乙方无法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证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见证人(签字生效):
年 月 日
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甲方欲将位于凤山花苑10#楼103室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坐落在凤山花苑10#楼103室,安置房屋面积为146.9平方米,车棚9.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
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146.9平方米,车棚9.9平方米,乙方一次性付甲方转让费计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415800.00),后则房屋为乙方所持有。
第四条 房屋交付:
1、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
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 甲方应在乙方房款付清后,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
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他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 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
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 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他手
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
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
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
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
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
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
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
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
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六条 违约责任条款:
1、 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
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
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乙
方。
2、 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
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乙方。
3、 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
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
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4、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伍拾万元。
第七条 合同无效的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无效,甲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确认无效的
十日内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伍拾万元整。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署地海安县地
方法院——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
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
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另一份留存备查。 补充:因房屋原本持有人为 ,到时因原持有人不配合甲方帮乙方办理房产证甚至要回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导致乙方无法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证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见证人(签字生效):
年 月 日